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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的应用论文

[摘要]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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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和CIF术语的异同点与简单应用

摘要: 文章通过对国际贸易中三种最常用的术语针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比较。然后从理论与实务两个角度分析了三种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理论上得出:立足于国家角度而言,应当选择使我国整体利益最大的贸易术语;于企业角度而言,应当选择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贸易术语。

Abstract: The paper compared the three most commonly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buyers and sellers. Then analyzed the use of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etical conclusion is: we should choose the trade terms of largest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nation; we should choose trade terms of the least risk, the biggest income based on corporate.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terminology;risk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311-02

0 引言

国际贸易是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与服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面对面交易。是通过一定的中间人进行交易的,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谁负责租船订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如果国际贸易中的每笔交易都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反复洽谈,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专业术语,用来表示商品成交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的规定,目前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共有11种。按照卖方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分为E、F、C、D四组,在这11种贸易术语中,使用较多的是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其中FOB、CFR和CIF使用最多。在该种形势下,对这三种术语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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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与FCA术语的博弈论分析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对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基本采用FOB术语(以下简称FOB)。国内很多学者从权利义务角度几番论证,FOB风险较高,FCA术语(以下简称FCA)实则更加有利。本文将运用博弈论矩阵更为直观地论证出口企业应采用FCA而非FOB。

关键词:FOB;FCA;风险;博弈论

引言

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规定了买卖双方关于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等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但采用此术语出口商却频频面临众多风险,造成巨大损失。于是很多学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比较分析FOB和FCA的利弊,并得出FCA更为有利的结论。本文将对FOB和FCA提出博弈论模型分析。

一、FOB与FCA的风险成本分析

(一)卖方选取FOB面临的风险成本:1、货物由仓至港口越过船舷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卖方为此需要为货物额外购买保险;2、货物运至港口与买方派来的船只衔接风险。若一方未按时抵达港口,提前或滞后都会使卖方面临货物延误交付的灭失风险和额外仓储费用。3、买方与货代及船公司勾结,无单放货,造成货款两空的风险。4、结算方式使用不当,无法取得货款的风险。

(二)卖方选取FCA面临的风险成本:1、货物由买方仓库运至交货地点路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险。2、货物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FCA术语下运输方式虽然多样,但除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外,其余交货地点至卖方仓库这段距离的运输仍由卖方负责,但不负责卸货。3、货物控制权风险。由于卖方不控制运输,因此承运人与卖方间没有运输合同,不存在合作关系。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买方出现任何问题不能履行合同,卖方无权在运输途中采取转卖等补救措施来支配货物。4、与FOB术语相同,若结算方式使用不当,无法取得货款。

二、博弈论矩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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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OB的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2)02-0185-02

摘要:FOB合同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应用,但FOB的多样性造成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因此产生纠纷。FOB在不同的司法管辖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义,并且在英国判例法中逐步确认划分了不同类型FOB合同。在适用FOB属于时,买卖双方需要注意依据双方意愿,明确适用哪一种类FOB,并且需尽可能详细说明买卖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此避免合同纠纷。

关键词:FOB多样性卖方义务

一、FOB基本问题导论

FOB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适用,但所谓的FOB的多样性却给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及法官造成很多问题。FOB条款来源于英国法,追溯最早的判例可以追溯到200 年前。通常,FOB从字面意义看为船上交货,或者卖方“在货物跨过船舷那一刻之前,承担所有的花费和货物安全责任,在此之后,交付完成,货物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卖方。”然而,随着国内及国际贸易的发展,FOB条款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在不同司法背景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也不相同,某一种FOB合同的定义无法适用于另一种FOB合同。因此,交易双方需要注意FOB的多样性及在不同FOB合同下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情况。

二、不同种类的FOB合同

1.不同司法管辖权下的FOB合同

国际商会(ICC)了一系列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这些贸易术语被认为是每天数不清的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标准定义。ICC模式使得国际贸易合同对于无法采用法律部门的小企业来说容易很多。但是即使ICC的国际贸易属于也存在不同版本,术语的选择依据买卖双方意愿所决定,因此无论哪年版本的贸易术语,现在都可以适用。Incoterms 1976中,曾有过FOB航空的规定,但在Incoterms 1990中变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之后没有再适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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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通则》项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及选用

摘 要: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贸易术语则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可以明确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FOB、CFR、CIF是当今贸易实务中运用最广泛的三种主要贸易术语,所以,引入案例剖析《2010通则》项下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术语选用策略。

关键词:《2010通则》;贸易术语;象征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10通则》把11种贸易术语分成两大类,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FOB、CFR、CIF是适合于水运的三种主要的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费用。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地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内涵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可以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点来表示,它的确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2010通则》,FOB天津表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贸易术语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贸易术语的确定,可以简化买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从而减少磋商费用,以及缩短洽谈的时间,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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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

[摘要] 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内陆出口公司货物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关键词] 贸易术语FCACIPFOBCIF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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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FOB术语的风险研究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目前国际贸易中FOB的使用情况,以及FOB术语的含义、选择原则和使用原因。然后从FOB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接与运输、货款结算等几个环节上分析卖方可能遇到的装船前风险、船货衔接风险、无单放货风险、海事欺诈风险、买方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风险等六种主要风险。

关键词:FOB;风险;防范措施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一、FOB贸易术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运用

1.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加上创汇的观念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政府从政策上也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作为企业来说,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

2.外贸船公司、境外货运的纷至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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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合同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本文从保险、货代、船货衔接、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对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以便出口商更透彻地了解FOB术语,从而减少可能的损失。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风险 防范措施

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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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下FOB贸易术语应用的卖方风险与防范

[摘 要]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FOB贸易术语是比较常见的,而卖方在采用上述方式完成国际货物交易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不能有效进行规避和防范将会给卖方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现实,提出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可行方法。

[关键词] 信用证 FOB 卖方 风险

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构成了国际货物贸易。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通过跨越国境的运输活动实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流动;进口商在保证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结算系统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实现资金的对向流动。在货物与资金的对流过程中,可采用的结算方式与贸易术语多种多样。现实业务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FOB贸易术语是比较常见的,而卖方在采用上述方式完成国际货物交易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不能有效进行规避和防范将会给卖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一、信用证与FOB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

1.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规定。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规定,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卖方)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独立文件,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形成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卖方只有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进行结算收汇。

2.FOB贸易术语的规定。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交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二、信用证结算下FOB贸易术语应用的卖方风险

1.卖方无法获得提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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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 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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