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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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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法律服务实施意见

各区县局,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律师公证是农村法制建设和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律师公证要以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三农”工作,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律师公证工作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律师公证服务“三农”的内容

(一)为基层政府做好法律顾问

律师公证应积极与基层政府建立服务关系,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活动和维稳工作,开展法律宣讲解说,就法规政策咨询提出法律建议;律师公证应积极关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向政府反映广大农民诉求,为政府依法行政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积极与各级政府签定常年法律服务协议。

(二)为农村各种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关注农村改革创新实践,关注各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经济形(模)式、社会管理与服务模式的生成与发展,寻找业务切入的途径和时机。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公证还可以配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法规咨询、合同制作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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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策略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有企业发展也面临着众多考验,尤其是随着市场化程度日趋成熟,对各级国企依法治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机制正逐步向专业化、职业化过渡。在这个过渡期内,各级国企的法律顾问实务中还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现状

1.工作职责有短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概括为:普法教育、制度管理、风险分析、合法审查、法律咨询、案件处理等几个大项。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国企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较为集中在普法教育、法律咨询,以及对制度和经济合同的审查方面,在开展制度建设、参与企业决策、参与重大经济谈判中普遍存在短板。

2.人员素质待提高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是挂靠在办公室,人员也大多是兼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办公室的各类综合性事务,专职的法律顾问占比较低,通常情况下,很多单位名义上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不仅是兼职,而且大多数没有法律的专业背景以及后续教育。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现有企业法律顾问难以胜任问题的解决。

3.实际作用显尴尬一方面是机制上对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缺乏保障,另一方面则是现有人员能力上仍需提高,直接导致一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成了名副其实的“顾得上就问,顾不上就不问”的配角。一些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时,想咨询就咨询,不想咨询就免了。有的即使咨询了,对法律顾问的意见也是想听就听,不想听就撂在一边。

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的因素

1.法律方面的因素从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看,参与管理是应有之义。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法律机构应该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其不仅能对企业法律方面进行管理,还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提出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提出意见时,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客观有利。

2.工作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影响从理论上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十分多,方方面都有它的影子。但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从业者根本无法参与到管理中去,在工作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实际作用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法律工作和企业管理处于游离的状态下,不能很好的进行结合。这种现状也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1)对企业来说,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属于新兴部门,和其他传统的部门有很大区别。很多企业领导未意识到其重要性,或者知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知道怎么应用。(2)从自身情况看,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晚,从业人员自身工作能力不是很高,在企业中高层几乎没有立足之地。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法律制度也不太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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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法律实务指引

摘 要:合同审查主要是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把关,是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通过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而予以修正,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从而达到为当事人防控风险的目的。

关键词:合同;合同审查;法律事务

帮助客户审查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是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合同审查主要是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把关,是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通过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而予以修正,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从而达到为当事人防控风险的目的。

审查合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即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

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的订立一般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实际履行的形式,而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有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如果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话,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成立或生效,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比如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作为律师应当尽量鼓励当事人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以免在争议发生后不利于举证,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2.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需满足其他形式要件的要求,比如是否需要获得审批或登记。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则合同成立了而尚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没办理,该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房屋的使用权仍然是原房主。未生效的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补办相关的审批或登记手续促使合同生效。

3.其他形式方面的审查。律师在审查书面形式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形式的审查:合同名称是否恰当;合同是否约定了特别生效条件如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或附有生效期限;合同用语是否规范准确以避免歧义;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需要作为合同附件的文件是否齐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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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法律与实务研究

摘 要:从实践来看,凶宅纠纷应该分为凶宅买卖纠纷和因他人致使房屋成为凶宅的纠纷两种,由于我国对物之瑕疵的规定并不健全,所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凶宅纠纷应作如下处理:对于类型一的凶宅纠纷,买受人可以通过欺诈或者违约的方式寻求救济;对于类型二的凶宅纠纷,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侵权或者违约的方式寻求救济。

关键词:凶宅;物之瑕疵;欺诈;违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8-108 -03

这些年来,关于凶宅的法律纠纷问题越来越多,诉诸法院的也有不少。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例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裁决结果以及裁决依据也差异较大,实践中曾出现过同一案例在一审和二审中有“驳回诉讼请求”和“完全支持诉讼请求”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的现象。裁决的不统一势必会影响公平正义,破坏司法的权威,致使裁决得不到执行,进而阻碍整个社会司法的进步,所以确立一个相对统一的裁决标准势在必行。这也是本课题的研究价值所在。

一、凶宅的定义

什么是凶宅,我国法律没有对之做出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对凶宅的定义有很多种说法。台湾内政部所公布的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中对于凶宅的描述为“本建筑物(专有部分)于卖方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 ① 这一观点被台湾诸多学者所援用。

本文认为凶宅的定义应该包含以下方面:1.仅包括人为致死情形,如发生过凶杀或者自杀致死等情形,诸如煤气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致死情形不应纳入凶宅范围之内;2.凶杀或者自杀致死情形是发生在专有部分之内的;3.凶杀或者自杀致死情形不以在出卖人产权持有期间为限。

二、实践中对凶宅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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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告知与法律务实

【关键词】 护理告知;法律务实

1 前 言

护理告知是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护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在临床工作中,护士有效履行护理告知可以保障护患双方的权益,对减少护患纠纷、规避护理风险、密切护患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当前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告知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广大护士和管理者共同面对和解决。

护理告知是指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的整个护理过程中,护士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说明及讲解护理程序、护理操作的具体注意事项,护理上需要患者技术配合支持的工作,以及患者在入院期间遇到或希望了解的某些问题的解答。

护理告知是护患沟通的一个方面,是改善护患关系、化解护理纠纷、转移护理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护理告知又有别于护患沟通。护患沟通是人际交流层面的信息互动,其目的在于改善护患关系,增强双方之间的互信,从而减少医疗纠纷。护患沟通如果不实施,不存在违法,只是会影响护患关系,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而护患告知是护理专业层面的信息互动,是护理执业义务的之一,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执行护理告知义务,实际上是未尽到护理执业义务的行为,因而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2 护理告知的形式多样化

护理告知的方式大致分为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3种类型。在护理实践中,鉴于护理工作的特点,一般口头告知用的比较多,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用的相对较少。不过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频发,护理口头告知有增多趋势。

书面告知是指在对病人护理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患者家属配合、理解的情况,或者实施某些特殊治疗之前,需要患者或者家属了解、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书面告知主要是针对操作过程中比较复杂、并发症发生率较高或具有其他特殊危险性的护理操作。书面告知有利于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保存证据。书面告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硬性规定,医疗机构往往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自行规定。一般来讲,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护理特点、护理队伍素质等情况,确定书面告知的范围,规定的范围不亦过窄,一是于护理管理,有章可循;二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有据可查。目前的护理告知文书有《患者入院须知》、《婴幼儿患者输液风险告知书》、《难免压伤风险告知书》、《应用保护性约束的告知书》、《健康教育须知》《身体健康预防保健知识》等等。3 入院告知须及时

病人一入院,责任护士就要热情接待病人,主动对病人做自我介绍,接着,带病人到指定的病房床边,向他们介绍同病室的病友,告知科主任、护士长、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我)的名字,并且发给病人一张“入院告知书”,针对上面的每一条内容,向病人解释清楚。特别是贵重物品要保管好;告知病人的用物放在哪里,上卫生间时要注意防滑别跌倒了,病房不能用电饭煲等电器,不能吸烟;按医院的规章制度办事,不能随便外出,特殊事情外出必须向主管医生请假,疾病预防禁忌,健康保健知识等等。病人有疑问时,要耐心解释;防范于未然。不能给病人发一张纸,要家属签个字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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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律价值和律师实务

摘 要:律师是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就对法律知识掌握而言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业有更多的了解。但是在具体到某个个案的时候,有时出现依据现行的法律去看某个案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经过数次的审理后,其结果却难尽律师人意。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后果呢?笔者认为,这是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律师办案子不应该不考虑法律的价值对具体案子的影响,因此,本文试谈一下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意义及法律价值在律师实务中的运用、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法律价值 律师 实务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一) 从价值的概念说起

法律价值是价值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 所以在探讨法律价值之前, 不得不弄清价值指什么。价值是一个更加古老、上位的概念, 因此它必然地比法律价值更加抽象而难以概括, 诸多领域的价值更是存在巨大的差异。在此没有必要对其做出一个全面的考察, 因为法律价值直接来源于哲学上的价值观, 而且对于哲学上的价值概念, 目前国内学界有着比较一致的认识,即在哲学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一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刘作翔 法律理想与法治理论〔Z 〕西安 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5.]”。马克思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认识价值的普遍概念, 认为价值是客体之于主体的利益。

(二)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源之于价值之哲学含义, 是普遍的价值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 因此, 在讨论法的价值时, 必须尊重价值的原本含义及其衍生出来的基本特征, 同时也要克服价值概念固有的无限扩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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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

实习周记一

2010年2月1号—2010年2月8号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人,是辩护人。”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实习周记二

2010年2月9号—2010年2月16号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问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问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举个例子吧, 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我觉得人都是自私的,当别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会反抗,因为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当你在侵犯别人的利益时你却不会觉得你的所做所为也让别人无法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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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范例

实习周记一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

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人,是辩护人。”

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实习周记二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问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问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

举个例子吧, 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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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服务进项目实践活动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经济工作、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勇担新使命,推动新跨越;喜迎十,争创新业绩,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法律服务进项目”专题实践活动,现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项目”专题实践活动,目的在于服务“引进大项目、培育大企业、发展大产业、建设大园区”。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进项目”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向纵深发展;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干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城乡和谐发展,为五峰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任务

围绕全县重大项目建设的策划决策、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建设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投产经营的全过程,组织司法行政干部、法律服务队伍、人民调解员力量、法律实务专家等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跟踪参与项目建设全程服务,为项目建设实现各项预定目标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

㈠开展项目法律事务大服务

1.结合我县县城回迁,以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要成员,组建法律服务专班,对县城回迁的重大事务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2.组织服务专班解答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咨询,参与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严谨性,为评标、决标和授标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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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问题及实务研究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脱钩、改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税务事业作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的普及率极低,工商企业委托税务机构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国税务市场的营业额高达 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务空间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的特殊现状完善税收立法、普及税收、加强税收意义的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下面笔者将从税收制度产生原因及现实意义、税收业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收。

税务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人的税收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制度,最早推行税收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法》,规定了税务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制度。

二 税收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的业务范围。税收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事项,也就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我国税务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下列涉税业务委托税务人: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普通发票领购手续;3 纳税报告和扣缴税款报告;4制作涉税文书;5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6审查纳税情况;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8税务征收行政复议;9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

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的特点。税务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但因为税收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行为的有偿性。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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