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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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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和旅游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执法监督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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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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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法制宣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我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以《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为主要内容,以全区的法制楼组为主要对象开展系列活动,深入社区,引导他们行使好条例赋予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履行好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整个系列活动具体如下:

一、组织一次物业管理条例培训(月——月)

⒈在培训的同时,收集各法制楼组代表的电子信箱,为后续的网上送法上门、网上沟通做好准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⒉公布《长宁房地》门户网站网址,为以后登陆该网站提供方便。

⒊培训后组织一次讨论会,对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组织一次现场开卷知识竞赛。

二、在全区的每个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宣传海报。(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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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旅行社条例探析旅游业法律制度

91根据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还是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其一,从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的诸多改变,可以看出新《条例》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由过去条件苛刻、严格分类、层层审批变为统一规定、公平竞争。过去经营入境游、出境游的通常是国有大型旅行社,因为只有这种旅行社资金充足,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面对高额注册资金、质量保证金以及层层审批望而却步,去经营盈利较少的国内游。中小旅游企业为了生存,多数选择价格战,使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最终导致了“零团费”、“负团费”等欺诈旅游者的恶性竞争。2009年12月1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文件精神指出,新《条例》“完全打破了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

其二,过去由于层层审批,一则给大多数非国有旅游企业设置了壁垒,二来赋予了旅游主管部门无限的行政权力,“招租”、“买租”及腐败现象应运而生,完全不利于旅游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新《条例》在这一块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但降低了资本要求,而且在审批程序上也大大简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在逐步下放。在此情形下,必然会带动旅游企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其三,过去我国旅游业只准外国旅行社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而且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准入条件也设定了很高的标准。如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同时投资者也受到严格限制。新《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以上规定,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从此以后,大型国有旅行企业、民营旅游企业、外商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上三足鼎立、公平竞争、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评析

质量保证金制度最早源于日本。我国在旧条例中就采用了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项款项,缴纳的方式为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或提供银行担保。

按照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在违反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旅游者费用损失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直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如果三年内未受处罚,则可降低数额的50%;反之,若因赔偿造成保证金减少,则应在通知5日内补足。另外,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应用质量保证金。

在我国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制约旅行社。旅行社和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不对等,按照行业惯例,旅游者在订立合同之初即会全额交付旅费,而把旅行中的一切事物全权委托给旅行社来安排。若旅行社出尔反尔、不守诚信,旅游者将束手无策,只能任其宰割。国家要求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在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时用于赔偿,大大降低了旅行社收取旅费之后为所欲为的可能性,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这项制度实施以来,的确很有成效地保证了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笔者多次报团旅游,返回之后,旅行社多会电话回访,询问途中导游的表现或在旅行结束之时要求旅游者提供反馈意见。可见,旅行社较以往更为关注旅游者的需求和感受,力求把旅行安排得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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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条例研究

摘要: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对法律公法性的体现,强制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公司法的保障内容不仅包括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且包括其他利益,其内容兼顾效率和公平。由于目前法律中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在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时候要坚持谨慎原则。在公司强制性规范设计中要从结构性规则、信义性规则以及分配性规则全面考虑。文章主要阐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存在的合理性,讨论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适用情况。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对法律公法性的体现,强制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因为市场本身并不是完美的,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任意性规范不能解释的问题,在这种时候就需要国家干预的进行,否则不仅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一、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条例存在的合理性

1.效率价值目标

公司是同一产品的成员集体协同产生的,在公司的运行中,要做到对每个成员的贡献精准测量是非常困难的,一些人员的偷懒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公司的运营就会产生很多的问题,从一般的效率价值目标来考虑,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存在可以解决如下问题:(1)成本问题。在公司中,管理层和股东是一种关系,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在利益上有共同性,如果公司的业绩有大幅度的提升,那么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也会相应提升。但是因为两者所处的位置不同,管理层人员很有可能在管理的过程中将公司的财产为我所有,满足个人需求。股东在公司运行中为了留住更加优秀的人才往往需要对管理层进行激励,这样公司运行中的成本就相应增加。市场在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效用函数出现差异时候不能很好的进行调整,在这种时候就需要法律以强制性的规范进行调整。(2)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量不一致,在同样的环境中,在信息量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可能会误导信息或者采取欺诈,从而事对方遭受损失。在公司中管理层持有的信息量是比较大的,持有小额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决定意义,这样就导致其他强势的股东团体利用他们自身的投票决定公司相关事宜,做出支持管理层的决定,而这个决定会帮助管理层实现自利行为。要解决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就需要相关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避免股东利益受到损害。(3)外部性问题。外部性问题指的是当利益各方采用对他方产生不利作用的方式处理事务的时候出现的外部负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解决是不现实的。需要采用法律强制性规范进行处理,因为强制性规范中当事人不能排除使用该法律规范。例如,在公司运行中,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对一些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预防。

2.非效率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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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法制宣传系列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我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以《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为主要内容,以全区的法制楼组为主要对象开展系列活动,深入社区,引导他们行使好条例赋予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履行好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整个系列活动具体如下:

一、组织一次物业管理条例培训(月——月)

⒈在培训的同时,收集各法制楼组代表的电子信箱,为后续的网上送法上门、网上沟通做好准备。

⒉公布《长宁房地》门户网站网址,为以后登陆该网站提供方便。,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⒊培训后组织一次讨论会,对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组织一次现场开卷知识竞赛。

二、在全区的每个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宣传海报。(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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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施行防艾步入法制轨道

1月2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和个人艾滋病防冶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中国防控艾滋病的更大决心――

1 体现中国政府的重大承诺

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国家为艾滋病独立制定防治的具体办法。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2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权,并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平衡,是制定条例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因此,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 做胃镜不能强制检测艾滋病

任何公民(包括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权利在没有充足的理由下都不能被剥夺。目前有的医院在给病人做探入性检查和手术(如胃镜)或其他手术时,强制患者做艾滋病检测,否则就不给治疗,这等于剥夺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2) 泄隐私公务员要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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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增强本地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4月29日,市政府法制办就制定《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民宗侨工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市卫生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代表通过自愿报名、由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报名者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及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按照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家、教师、学生、医生、健康教育工作者、行业协会代表以及其他市民,共14人。听证会还设旁听席,部分市民旁听了本次听证会。1 2 3 4 在立法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普遍赞成我市实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并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核心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会上主要焦点问题包括: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界定问题

这是《条例(草案)》的核心问题。很多听证代表都认为要从严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杭四中退休教师计惠玲和大学生陈春雨都认为,各类学校应当全面禁烟,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市民崔盐生认为,《条例(草案)》应当规定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还有听证代表认为草案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中,“医疗机构”是否包括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电梯”是否包括住宅区内的电梯,网吧室内营业区域是否包括卫生间等问题应予以明确。

有些听证代表则从执法力量有限的角度认为应当适当缩小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市卫生监督所金涛建议将“商场、超市”明确为大中型的,小型商场或超市不要纳入控烟范围。大学生陈春雨则对杭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在飞机、火车上违法吸烟的行政管理权限提出了疑问。

作为从事控烟工作的听证代表,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徐越则从专业角度认为,空调是不能够过滤香烟中的有害物质的,只要通风系统是相通的,则宾馆、饭店分区域控烟没有意义,只有完全禁止吸烟才能达到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可以先从五星级酒店开始分批实行,逐步在餐饮行业中实现禁止吸烟。同时,他认为从现实来看,中国香港和美国都没有因为禁烟而对餐饮和旅游业带来影响。

二、关于划定吸烟区和设置吸烟室规定的可行性问题

划定吸烟区和设置吸烟室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比例设置的规定。市人大代表史良才对《条例(草案)》有关“允许吸烟的客房、包厢数量应当少于该场所住宿客房、可供营业使用的包厢总数的50%”、“吸烟室使用面积应当小于该场所总使用面积的5%”的规定提出了可行性的疑问。杭州餐饮旅店行业协会孙文艳认为,餐饮业是休闲放松的行业,客房、包厢是私密场所,在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客人在里面吸烟也没什么不可以,50%的规定没有必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做到。杭四中计惠玲针锋相对地指出,餐饮行业不能因为执行难就不禁烟,吸烟影响不吸烟人群的利益,吸烟人群和不吸烟人群都要受到保护。

三、关于经营管理者职责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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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08年5月25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次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不够规范,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这些问题,既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加强执法的同时,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修改、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问:生猪定点屠宰是原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次修订条例是否继续实行这项制度?

答:实践证明,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订后的条例继续维持了这一制度,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为了把规划责任落到实处,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同时,将“适当集中”补充规定为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以体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方向。

二、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同时,为了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还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为加强监督,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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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调查条例有关问题答

2008年2月7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一是,为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

问: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问:土地调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为实现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目标,土地调查需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中明确,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调查要实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城镇土地调查要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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