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制史教学论文:国内法制史教育变革探究

本文作者:方勇作者单位:梧州学院

教学理念的转变

一方面,当今在各高校,部门法学属于法学课程里的显学,然而,各部门法的学生普遍都缺乏一种以历史的高度、宏观的角度看待现今法律制度的能力。这就需要以中国法制史来弥补。因为从学科性质上来说,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基础理论课,本学科的基本要求在于通过学习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梳理归类,进而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达到为学生学习各个部门法奠定理论基础的目的,使学生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去看待部门法,提高法学教学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从历史的连续性来看,当今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来源于历史,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对于现代社会虽然无直接的实用价值,但却可以给人以启示和智慧。古今中国法制虽有巨大差异,但是中国人固有的行为模式、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并不因为纸面上法律条文的变化而完全变化。古代的许多习惯、法律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正如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3]学习中国法制史,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在。因此,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必须转变教学理念,变被动为主动,如此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以教促学,教学相长的目的。

教学方法的多元

如前所述,目前大多数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时多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学生在课堂上只是被动的听众,完全陷入一种被动的接受过程,无法有效汲取老师所讲授的内容,教学效果可想而知了。因此,可以根据教学内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如专题式讲授法、案例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实践式教学法等。第一,专题式讲授法。传统的教学内容以历史朝代的更替为线,每一朝代里面的内容大多相似,客观上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混淆。因此,笔者建议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革新,既要加强学生对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纵向性把握,也要让其明了各个法律制度的横向性发展,纵横结合,才能让学生记忆更加精准,理解更为深刻。具体做法是: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首先,宏观性地概述朝代法制的基本内容;其次,对于学生容易理解的内容略讲,而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精讲;再次,在讲述某一法律制度时,可以结合同类知识,对其纵向的演变、横向的影响进行专题讲授,争取达到点、面结合。第二,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4]。其做法是在前一次课结束后,教师布置学生应复习的案例,通过课下查阅资料做好准备。上课时围绕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同学和老师进行交流和讨论。讨论结束后,由老师进行总结和点评,从而有效地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提高学习兴趣的目的。这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模式,目前在有些高校的部门法教学中已经开始运用。这样一种教学方式完全可以运用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来,不但能够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能够加强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互动关系,更能够使学生更为深刻地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同时,典籍中载有大量古代的司法案例,通过对其分析讨论,学生还可以与当今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明其优劣,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第三,实践式教学法。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与研究之所以具有向现代中国法学及制度优化提供学术智慧的可能,在于中国现代问题与诸多法律传统息息相关,传统社会某一法律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方法有可能作为我们解决当下类似问题的借鉴。尽管如此,但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在当下却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即与法科学生以后将要从事的司法实际工作基本脱节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实践式教学法,利用学校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关系,经常带学生去法院、检察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实践,了解社会上经常出现的问题,思考解决的办法,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的革新

传统的教学内容存在着内容重复,仅满足于点到即止的问题,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不得要领,又感觉枯燥。在当前课时大幅“缩水”,学以致用的时代,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必须予以革新。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以尝试。第一,教学内容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一些国家,司考已经成为法律教育的指挥棒,大多数学生只对司考要考的课程感兴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除非教师特别有魅力,否则课堂上就是门可罗雀了,上课对学生和教师来说都是一种折磨。”[5]中国法制史作为司法考试必考科目之一,其内容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特别是对于知识点的选取,一定要做到有的放矢。第二,教学内容应与地方法制史或民族法制史相结合。笔者认为在讲授中国法制史时,为使教学内容生动起来,还可以结合当地史事,添加一些特色鲜明的地方法制史;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可增加一些民族法制史以及区域法制史的内容。这既是提高教学效果的手段,也是把法制史学界的前沿性研究与教学结合的很好途径。第三,教学内容应与历史学课程相整合。从学科分类来说,中国法制史与历史学分属不同的学科,各有其不同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因此,教学内容会有较大的差异。但二者也有很多的交叉内容。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不应忘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因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是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6]。笔者在开始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时,经常会有学生反映其在学习这些法律制度时感到非常迷茫,因为他们对这些法律制度所处时代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熟悉,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对他们来说感觉非常突兀。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上,应与中国古代史以及近现代史的内容进行整合,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提高法科学生的人文素养。第四,“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前已述及,在目前大多高校的法制史课程教学中师资力量呈现出两种极端。为避免这种现象,笔者建议,一是培养更多专业的法制史教师或招聘更多科班出身的法制史教师,二是培养“双师型”教师。前者是各高校师资力量的投入,视各高校的政策而定,笔者在此不作过多评论;而后者则是非常切实可行的。

全文阅读

法制史教育论文:法制史教育困境及策略

本文作者:张杨张小燕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全面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因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性学科,而且实践作用不大,对其重视不够。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是打破其冷门地位的关键环节。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应加大中国法制史的分值。此外,相关部门法教科书的编撰,也应该增加对该部门法的发展史的论述,通过部门法带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当然,中国法制史的任课教师尤其不能妄自菲薄、自我贬低,在授课中应当将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开宗明义地跟学生说清楚,让学生明白,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法律条文在实践当中的实施情况。正如瞿同祖先生说的:“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4]

运用灵活、生动的授课方式

法制史本身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学生往往听得索然无味,原因在于教师。很多教师过于照本宣科,只讲制度、法条、罪名本身,却忘记将一个个生动有趣的故事和案例带入法制史的教学中。比如,讲到奴隶制五刑当中的“刖刑”时,大部分学生连“刖”字都不认识,又怎么能记住“刖刑”呢?这时,如果任课老师能够结合孙膑与庞涓的故事,讲述庞涓设计陷害孙膑,让其惨遭“刖刑”的故事,相信很多学生就可以记住了。再比如,讲到秦朝的“挟书罪”时,很多学生都不明白为什么“挟书”会成为犯罪。这时教师如果跟学生讲述秦朝“焚书坑儒”的故事,学生也就能明白为什么挟书罪会成为秦代特有的罪名了。资料表明,学生其实很喜欢历史,《易中天品三国》、《血酬定律》等书销量都非常好。主要原因在于,作者用轻松、幽默的语言,生动、有趣的故事讲述历史,将那些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变成老少皆宜的下里巴人。这很值得中国法制史的任课老师反思,也是我们应该努力和追求的方向。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案例和故事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和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是完全一致的。当然,中国法制史引用的案例不是现实案例,而是历史上的案例,“但是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紧密联系案例,通过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中国历史上的相关法制知识。”[5]

注意知识点的归纳总结与对比

笔者在讲授中国法制史时发现,中国法制史的课时很紧、内容很多、知识点很杂,因而总是拼命地讲,希望面面俱到,根本没有时间进行总结与对比。结果,学生对所讲授的东西要么完全记不住,要么记住了后面忘记了前面,或者将各个朝代的知识点搞混淆。现在笔者已经将课件做成表格的形式,将历朝历代的立法情况、法律制度、罪名、司法机构等知识点进行宏观对比,使学生一目了然,记忆起来自然简单多了,也避免了学生复习时面对厚厚的一本教材无所适从。中国法制史知识散,本身缺乏一定的体系,历朝历代的法制沿革无必然的规律可循。采用归纳比较法有利于学生的学习与记忆。

全文阅读

法制史研习论文 :国内法制史的亲情及法律

本文作者:金佳卉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上文中提到西周的限制儿子告父亲,其实在之后的历代立法中,大多都要相类似的规定:比如秦朝所规定的杀人罪中,秦律将杀人罪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捕杀等项。刑罚对贼,盗杀的处刑极其严重,而当发生尊杀卑、主杀奴的时候,法律却又不对此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是碍于尊卑等级名分。秦朝继承了夏以来的传统,也保护亲权,惩罚不孝的规定。到了汉代,在其罪名中有这么一条—首匿罪。汉武帝“重首匿之科”惩罚极其严酷。犯者全都要处死,严重的还要“夷三族,。“元康元年,修故侯福坐首匿群盗弃市”。然而在汉代刑法的原则中我们又可以看到“亲亲得相首匿”这样的原则。正如西周的限制儿子告父亲,中国古代的宗法制是严禁父子争讼魏《论语•子路》中也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当儒家宗法理论的观念日益深化,一种仁孝的思想还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者,汉宣帝的时候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的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罚。自从这种在血缘关系范围内相隐罪的刑法原则获得认可,其使用范围也不断的扩大,为汉以后的历代刑法所援用。在晋的时候,随着法律的儒家化《晋律》进一步规定,在刑罚的适用上要实行“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即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这也就表明了,法律在面对血缘关系的时候不得不有些妥协,根据被加害人和加害人的血缘亲疏关系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唐代则进一步发展了汉以来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成为《名例律》中的“同居相为隐”原则。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的犯罪互相隐瞒。根据这个原则唐代对于告诉的限制规定了,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否则要依唐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理论上讲,如果被举报的情况属实,则说明被举报人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触犯了法律,因此不论举报人承担责任。唐律规定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子孙被处绞刑,而父母、祖父母则不论所告是否属实,均视做自首而免于处罚,这就是说同样是犯罪,若被外人举报,应依据法律承担责任,但若被子孙举报犯罪即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清代学者的分析,古代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有悖于常理的规定,是为了让子孙在父祖犯罪的情况下以极端的方式来舍身救父。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再次向血缘做出退让。而法律自身则以一种曲折的方式来保持在形式上的严肃性。“唐律的出现,标志着亲情与法律冲突结局模式的最终确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家庭始终以其较强的内在凝聚力在某些方面排斥国家政治因素的渗透”

其次,在保护家庭内部的伦理凝聚力的时候,国家的统治没有延伸到每一个家庭成员,而是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要求其内部的成员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并授予家长一定的治理权。法律在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和保护的时候,在某些方面不惜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国家司法为权为代价。财产所有权以同居共财的家庭为基本单位。一个家庭以本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身份与其他财产权所有者均是各自独立、相互平等的所有权主体。如果相互之间发生了侵害财产权的情况,自应依照法律关于保护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加以处理。但是“古代法律在确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对于发生在既有特定伦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却规定了特殊的处理办法:非家庭成员,属于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盗窃财产,构成犯罪:但对于行为人不得依照一般盗窃罪处理,而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理’《唐律疏译•贼盗》。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之上同时也体现血缘与法律的关系了。“除了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于囚犯实施拷打、家长对卑幼实施法定教令权之外,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殴打的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否则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同时又授予身为子孙者一种救护权。”唐律规定“父母、祖父母被他人所殴打,子孙当即殴击对方,种子孙无罪”这种允许被打者的子孙为救护其父祖而还殴对方,实际上是以牺牲国家司法权为代价,强调家庭中的伦理凝聚力。以上阐述的是关于血缘和法律关系所相冲突的一面,当然,法律对于血缘关系的倾斜是有一定限度魄“国家统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必须将其作用重心放在维持一般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上。对于法律所重点保护的特殊社会关系即血缘带来的特殊性,法律也不再做出让步。”

全文阅读

中国法制史课程多元化法学的论文

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着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着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全文阅读

教学方法论文:浅谈国内法制史教育方法

本文作者:赵天宝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之难

毋庸讳言,中国法制史隶属法学专业中的冷门学科,多数学生只是为了挣够学分被动学习而已。甚至与许多法律史专业的研究生或者是从部门法各专业调剂过来的,或者是认为法律史专业报考人数少易走捷径读研。法制史教师对此也心知肚明,是故中国法制史教学就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

首先,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多、难度大,但课时却不断减少。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横跨上下五千年,纵向跨越20几个朝代,内容庞杂。加之当前大部分高校适用的教材几乎均是“条块分割”组合而成,即按照中国历史朝代的发展顺序分章,每章中又以立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司法制度分节,鸦片战争后的近代又增加宪法一节,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结束。这种教材的编写体例优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纵轴,以部门法的发展为横轴而建立的体系,让人一目了然;不足之处是由于人为分割,许多内容要重复讲授,无法对某一制度的发展脉络一并展现。因为教学改革的要求,中国法制史的课时数不断减少,从上世纪末的80课时,先降至本世纪初的68课时,直落到现在的51课时。在这短短的51课时中,有时由于法定假日等原因,还要冲掉几课时,加上学生文理科学习背景的差别而接受程度不同,要让老师系统的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实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感!

其次,中国法制史课程学习难度大,学生无兴趣。基于中国法治史的历史性特征,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密集,古文典籍资料多,字难认,句难解,学生难免会产生畏难情绪,有的甚至干脆放弃,只等期末考试前教师复习划重点再临阵突击。在法律史年会上与其他教师的交流中,“教师讲得津津有味,学生听得昏昏欲睡”,令吾辈“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究其原因,无非是学生大都认为这门课程远离现实,司法考试所占分数又几乎可以忽略,干嘛自讨苦吃呢?所以,中国法制史在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考量中,被学生权衡之后弃之于一隅也就在意料之中了。鉴此实际,难免著名刑法史专家蔡枢衡先生发出这样的感叹:“大学法律系中的中国法制史课目,常常不易找到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④。星光斗移至21世纪的今日,此种情况似无多大改变,着实令法制史同仁深思!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对策

当下中国,法学被认为是一门显学,但法制史课程被法科学生视为冷门学科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多年的法制史教学实践中,笔者常常语重心长地告诉大家,当今全国各法学院系开设的法学课程,除中国法制史课程外,其余均是移植西方,这是导致法律与现实“两张皮”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中国法制史这一门课是继承吾国优良传统的。尽管这不一定引起全体学生的认同与共鸣,但至少提醒大家应当重视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因为“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⑤。由此可见,中国法制史课程与各部门法密切相关。为了克服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困境,作为教师,无外乎从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反思和实践。

第一,教法上变以教材讲授为主为以专题讲授为主。鉴于目前中国法制史课程课时数锐减,而教材又以朝代的先后与部门法的人为分割之编排体例,内容繁多,令学生有眼花缭乱之感。加上中国法制史教师针对的是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没有必要全盘讲授历朝历代法制的细微变化,重要的是掌握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制变革。因此,教师应以专题讲授为主,将全书分为十几个专题,例如法律的儒家化、五刑的变迁、法制的变革、律典的承继等专题,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出不必要的课时,而且也能让学生对法制史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刻地认识,同时也便于学生整体把握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规律以及与当今的联系,学生也会在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中增强对这门课的兴趣。

全文阅读

司法陪审制度的历史变革及健全措施论文

[摘要]陪审制度为当今世界普遍接受,但东西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差异。我国不同时期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政治色彩。今天的人民陪审制度有着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廉洁的价值,但又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

一、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概况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这种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

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取的是“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当今的德国对各类案件均实行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审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及现存价值

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让人民有了当家作主人的感觉,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先声。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的现存价值:一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四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五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六是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全文阅读

论司法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对权利救济选择的影响

【摘 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寻求救济的渠道,包括行政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和救济。而其中,制度承载着艰巨的任务。我国民众在选择救济途径时,由于司法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偏好选择,造成洪流现象的出现。洪流问题的产生以及应对之策,应从司法制度和文化历史传统两个因素中分析。

【关键词】;行政救济;司法制度;文化历史传统

“有权利必有救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利的不法侵害后,法律应当赋予公民寻求和获得救济的渠道。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元的行政救济法律机制,包括行政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和救济。而其中,制度承载着艰巨的任务。制度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近年来,高潮不断出现,上访人数、规模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与此构成鲜明反差的是,公民本可走法律程序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却一直面临着一种困境:收案数严重不足。我们不禁思考:缘何缺乏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却在中国如此受欢迎,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我国司法的制度缺陷导致民众偏好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中国的司法制度,深深扎根在中国广袤的沃土,因此,难免带有人治的色彩。法治与人治不断碰撞与交融,不仅可能损害程序公正,更有可能损害实体公正。现如今,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独立性不强、权威不足等问题。当群众在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受到损害寻求救济时,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使民众不得不选择。

(1)司法救济的高成本。正如有学者指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司法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成本,甚至要考虑司法腐败所额外增加的成本。总之,司法的活动成本是可以明确、理性计算的,而且是预交的。相对而言,的成本是有优势的,至少在表面上看来是如此。政府不仅受理案件不收费,甚至来回路费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有学者在研究私力救济时发现了一个成本支付定理:事前支付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这个定理更适用于,即使的实际费用高于司法,行政相对人仍会感觉费用低,在权利救济中选择。(2)司法救济的窄范围。司法的救济范围太窄,只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包括这两项。当公民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而司法却不能受理时,公民就只能转向寻求救助。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一切权益,对任何的侵害均可以提出请求,几乎没有任何的限制。在司法,尤其是行政复议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强制的、冰冷的判决没有可回旋的协商。却不同,调解在中被广泛应用,几乎大部分的案件的处理都是经过调解最后解决的。的宽范围成为民众偏向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3)司法制度的不独立。司法只有不依托于行政、不受制于组织和个人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应有的公正。司法不独立就无法程序公正,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的现象出现。现实生活中,关系网的错综复杂,权力触角的不断延伸,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民众通过司法诉诸他们的需要和请求,而如果出现权力干扰司法最终导致结果不公正,民众必然出现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威不认同的负面情绪。制度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但在整个体系运作中,仍有可能给民众提供一个引起上级重视的机会,虽然机会很小,但这对于仍对司法持怀疑态度的行政相对人来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导致民众偏好

不同的文化历史传统给人以不同的处事方式。中国的儒家文化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庸之道更是深入人心。长期以来,我们在面对和处理冲突时,更希望能以委婉、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中国民众不喜欢过于生硬、冲突性过强的方式。在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诉讼的方式,在民众心理,认为比较冰冷,没有感彩,所以会排斥。于是相比较而言,程序的模糊反而让人易于接受。

全文阅读

文明史研究范式的探索历程及其社会价值

——写在《文明史演化的逻辑》发行之后

经过十余个春秋的探索和汗水的浇灌,《文明史演化的逻辑》已经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了。该书作为一本涉及研究范式和学科整合的著作,映射着我的学术探索历程和求学轨迹。

1987年,我开始读萨缪尔森著的《经济学》,知道了同时以经济为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书籍,因为考察角度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其演绎得出的观点和结论与马克思《资本论》一系的《政治经济学》有很大的差异,当时就产生了一个问号:这是为什么?原因在那里?

当时的背景是国内改革开放后,产生了投资需求拉动型的通货膨胀。就此,学术界展开了一次不小的关于凯恩斯经济理论的讨论。此时我作为一名学生,耳濡目染地也感受到了这些学术界荡起的涟漪,引发了我对经济学更浓厚的兴趣,但是我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答。

89年秋,我离开了学校,带着问号到一家银行上班。其后,随着读书量和读书面的扩展,以及银行业务的熟悉,逐渐了解了经济结构中微观结构的一些情况,如工商企业、家庭和银行的实际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我开始有了将自己有限的知识储备和所接触的经济、金融业务进行衔接研究的冲动,并于90年秋发表了一篇有关储蓄和国民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论文。

但是我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答。在工作之余,我阅读了更多的学术著作和报刊文献。学术界学派纷呈,观点各异,使我感到无所适从,不知真理谁主。此时的我真象一个蒙童,总是在问自己,既然学者们所研究的对象是一个既定的经济问题,为什么他们的观点和结论那么的不同,甚至相反呢?

此时,我国学术界兴起了一轮学术著作的整理、翻译和出版潮流,并大体上沿着两个方向展开。其一是西方学术著作的翻译、整理和出版(包括西方经济学著作的翻译、整理和出版)。其二是传统典籍文献的整理、译注和出版。我作为一个嗜书的蒙童,也搜集阅读了其中的一部分。

全文阅读

外国教育史

[摘要]以我国(教育史研究)杂志近六年刊发的外国教育史类论文为研究对象,就这些论文的数量、选题分布状况、刊载论文作者单位和地区分布、论文合撰程度、引文文献情况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分项统计,展示了我国当前外国教育史研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从这一角度探讨了我国外国教育史学科近六年发展的基本动向。

[关键词]外国教育史;研究近况;相关论文;量化分析

教育史是我国教育领域最早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专业领域,也是拥有博士点数量较多的专业领域之一,该领域的专业杂志——(教育史研究)(季刊)是全国中文核心刊物,1989年始由全国教育史学会发行。作为这一领域的唯一专业刊物,《教育史研究)刊发的论文,其选题大体代表了我国教育史领域研究的基本方向,其研究程度基本体现了这一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准。本文试图通过对该杂志近6年刊发的相关论文的统计分析,对我国外国教育史研究的现状作一基本描述。

一、分析对象与方法说明

我们从刊登在(教育史研究)1999—2004年的论文中,选出所有外国教育史领域的研究论文,就这些论文的数量、选题分布状况、研究主题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论文合撰程度、引文文献情况进行分项统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分析。被统计和分析的论文时间跨度为6午,共含24期杂志。采用的方法主要为统计与分析。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1.刊载论文的数量在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教育史研究)杂志(共24期)刊发论文总计517篇(平均每期21.5篇)。其中属于外国教育史领域的研究论文132篇(平均每期约为5.5篇),占全部论文数的四分之一左右(25.5%)。各年论文数量具体情况见表1。

由上表可见,从1999到2003年,外国教育史类论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2003年的增幅最大,比前一年增加10篇,比1999年增加了19篇。外国教育史类论文在全部论文中所占的比例也由1999年的16.7%逐年上升,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攀升至36.3%。这表明,外国教育史研究领域在近几年的(教育史研究)杂志中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学科地位有逐渐提升的迹象。2004年《教育史研究)杂志上,外国教育史类论文篇数虽有所回落,但仍高于外国教育史年均论文25.5%的比例。

全文阅读

论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建设

摘 要:目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虽然版本众多,但大都存在教材过于厚重,体例存在缺陷,形式僵化,没有自身特色以及缺乏现代化手段支撑等问题。这种现状很难满足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方式改革和夯实学生理论基础、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需要。因此,建设适应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实践需求的“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已迫在眉睫。进行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时应遵循基础性、实用性、创新性和现代技术性原则,在文本教材体系建设中添加“学习目标”、“背景知识”、“理论知识”、“知识掌握反馈”等模块,并合理使用CAI 课件和网络平台,将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到“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中。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建设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建设现状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基础理论课,也是必修课程。但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实践中,由于教材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教材过于厚重,有待进一步改善

近几年,为突出法律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各法学院系纷纷修订教学计划,将理论课程教学时数大为削减,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理论课程教学时数被压缩到最低限度。然而,由于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众多,与之相应的教材内容过于厚重,绝大多数教材均在40万字以上,在有限的教学时数内,全面讲授必然不深不透,学生也难以系统掌握。

(二)体系存在缺陷,形式僵化,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采用按照朝代分编的编排方式,比较而言,这种体系便于学生以时间为线索掌握每个朝代的法制建设成就。然而,这种体系只是从整体上介绍中华法系的发展演变历程,但对于具体制度的变迁却缺乏系统的阐释,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无法掌握具体法制的发展演变。 另外,由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文言文较多,文字生疏,缺乏必要的图示或文字解释,并且对一些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缺乏必要的背景知识介绍,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无法马上理解,重点难以掌握,达不到立竿见影的教学效果。 --!>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