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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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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审查”在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运用

4月20日上午,海淀法院在本院第17法庭审理原告王王立堂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中国法院网全程直播了案件的庭审过程。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这起不履行法定职责典型案例的审理正好可以圆了自己以逆向审查原理分析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的梦。因此,对这次网络直播笔者给予了特别关注,随着庭审的开始、推进和结束,脑海里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开阔和丰满起来。

一、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情的回放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二)审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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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必须履行

问:三年前,我与妻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离婚。当时法院判决,3岁的儿子由她抚养,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我每月可以探视儿子两次,每次8个小时。去年5月,前妻无故拒绝我探视儿子,交涉无效,我报复性地不再支付抚养费。去年10月,前妻向法院,告我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根据我前妻的,向我发出强制执行通知。我据理力争,但最后法院还是从我的工资卡中扣除了拖欠的抚养费。请问,前妻不履行法定义务在先,为什么法院单单惩罚我呢?我怎样才能保证自己探视儿子的权利?

邱志敏(四川宜宾)

律师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利。互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您应当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前妻拒绝您探视儿子,您可以另行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网购纠纷,在哪?

问:两个月前,我通过网络支付宝付款的方式,以8600元的价格在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约定由公司包邮到我家。后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我与网站及厂家商讨修理或退货等问题,他们均以自己无责为由推诿。无奈,我准备通过诉讼解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所以我只能去千里之外的网店所在地法院,这对我无疑是很大的负担。请问,我能否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讼?

董枚(江苏徐州)

律师意见:您可以在自己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讼。尽管您与网店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达成的购销协议,但由此出现的诉讼管辖同其他合同纠纷一样,一般分为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鉴于您与网店之间没有约定管辖,决定了本案只能适用法定管辖。法定管辖分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两种。如果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您的确只能去网店所在地法院,但要是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为合同履行地不一定是被告住所地,也可以是货物送达地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也指出:“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也就是说,本案完全可以确定您家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从而由您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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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立案与审理

内容提要:许多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过程中,常常作出一种不被人们重视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也逐步意识到了这种行政不作为行为给自身权益造成的侵害,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以来,此类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面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在怎样正确认识行政主体不作为行政行为,如何审查立案,立案后如何审理等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探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称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案件,简称为行政不作为案件。虽然行政不作为案件在整个行政诉讼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存在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和政府的关系,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削弱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声誉,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安定因素,阻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从理论上探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发生,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认识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法审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含义、特征及种类行政不作为的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是否给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保护等职责,而行政机关采取消极的方式,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作为是一种消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失职行为。应保护不保护、应管理不管理、应发放不发放、应答复不答复以及无理拒绝均为失职,属违法行政行为。

从不作为的主体、性质、内容及表现上看,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不作为主体的法定性。行政行为是由具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构成不作为,而非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均非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行政机关职责的法定性。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只能行使属于本机关的职权,如果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就是行政越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要求,只能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负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本机关的职责,才构成不作为。

3、不作为的单方性。行政机关在职务上,享有行政优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可按单方意思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需行政相对方同意,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样,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单方行为。

4、行政主体的特定性。不作为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对行政的双方都是特定的。“特定”是指申请或者要求某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泛指某一类,不作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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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务干事述职报告

各位尊敬的领导、老师:

大家好!

从xx年参加工作至今,我一直担任文学院的教务干事。在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工作的大环境下,我一直树立为教学中心工作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服务理念,协助教学院长,履行以下工作现职责: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1. 教务工作

作为教学秘书,我深知教学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到自己的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服务性强,而且工作量很大。但我以自己的细心、耐心和强烈的责任心,协助教学院长做好学院的教学事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教学院长及系主任制定学院的教学计划;

(2)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公共课开课需求及教学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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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市卫生局转发《__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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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案例概要

沈某初中毕业后,收到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交纳了该校规定的全部费用。学校新生军训结束后,该校组织新生到医院进行体检,沈某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该校电话通知沈某的父亲,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沈某到医院复查,经做乙型肝炎两对半抗原测定,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沈父于是带着复查结果与该校交涉,该校坚持原告系乙肝患者,应予退学,并退清了原告所交的全部费用。沈某以该学校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判令该校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其继续接受职业教育。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举办单位系煤炭工业局,其机构性质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招生过程中,其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说明了学校办学情况,新生收费、专业等具体项目,应视为对符合其要求的人发出的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看到招生简章后,以填报志愿报考该校的行为作出承诺,学生经该校录取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合同即成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辩解其与学生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属教育行政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属合同关系及委托监护关系,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我国学校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作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应承担民事义务。教育服务合同是指学生交纳学杂费、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收取学杂费用,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学生实施教育行为的服务合同。本案中,学校面向社会发出招生简介,组织招生,学生报名被学校录取到校报到且按学校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学校对该学生即产生了按学校即定方案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学生即产生了接受并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间即产生以教育管理为依托的教育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本案中原告收到被告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即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告便负有使被告接受职业教育的义务。现原告接到学校通知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并按学校安排参加了军训,其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原告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本案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现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为由辞退原告,不符合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及其它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沈某与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限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沈某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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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应按照行政程序依法处理

摘 要: 对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正确处理,涉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一起行政诉讼案例来阐明容易混淆的错误处理方式和依法处理的正确方式。

关键词: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 行政程序; 依法处理

2016年xxx等3人以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作为为由,对该厅提起了行政诉讼,称其于2015年向被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某市某区某煤矿非法占地、非法采矿及涉及的村委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9月将案件以书面形式转送xxx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将此件转送xxx区国土资源分局。2015年10月,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对xxx等人反映xxx非法占地、采矿、毁林行为的答复》,认定xxx不存在非法占地采矿行为,并将答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国土资源厅对该申请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厅对xxx市xxx煤矿非法占地、采矿、毁林行为进行检查的申请不予履行监察、查处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对xxx市xxx区xxx煤矿非法占地、采矿、毁林行为进行检查、查处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职权,法律、行政法规未授权的职权,行政机关无权实施。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土地违法监察适用属地管辖。被告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原告的申请转送xxx国土资源局查办,履行了对下级监督职责。因此,原告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负有法定的土地监察职责。上诉人收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后,错误地适用《条例》定性为事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根据《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要求被上诉人直接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和认定,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国土资源厅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应由属地管辖机关管辖,且属地机关做出了书面的答复,被上诉人不存在不作为情形,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审法院认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后,将案件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其进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将此件转交国土分局,国土分局作出了答复,国土资源厅将案件转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且监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答复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驳回了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土资源厅认为其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转送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而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系根据《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要求国土资源厅直接履行土地监察的法定职责,而国土资源厅却错误地将其申请适用《条例》定性为事项,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虽然法院判决支持了国土资源厅的理由,但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程序问题,也就是行政程序和程序问题,值得深入解析。

1. 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行使,履行行政职责

按照一般的理解,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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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区人大代表述职报告

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作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请选民审议,并请提出意见

我自从当选为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以来,我自觉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尽心尽力竭力去实现自己“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心愿,现我把自当选以来的工作、学习和履职情况在这里汇报一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每次街道组织的代表活动我都几乎参加。视察了板桥新城区域内“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设情况:板桥路西经济适用房、春江新城151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以及郁金香12号大院小区出新情况等等,并分别到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房产局等听取工作汇报等等。合理调节工作时间,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每次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每一份建议,体现了我对民生、民情的重视,是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真实记录。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即使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我也是不厌其烦认真写好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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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履职“成绩单”

“我们社区60岁以上老人有1000多个,老人去大医院看病不方便,但是社区医院又太小,能不能扩大社区医院规模?”宁波市海曙区联南社区居民汪曼英说,“社区医院只有一个医生、一个护士,挂盐水只有3个位置,老人家去看病连个坐的地方都没有。”

“好的,这个问题我会通过人大法定的途径向区卫生局反映,争取尽快给你答复。”海曙区人大代表陈沛然表示。

这是2009年12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联丰联络站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一幕。类似的场景,每周都会在该联络站出现。

一位姓谢的大爷高兴地告诉记者:“我们小区多个楼道防盗门破损,我也曾向代表提出来过,结果没到半个月,有关部门就给我们安装好了,我们的代表真‘灵’。”

这些代表、选民紧密联系的可喜现象,离不开一项制度,这就是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从2008年开始试行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该制度从2009年3月26日开始,已在宁波市全面推广。

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精细化统计

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的案头,摆着一份特殊的表格―――《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这份表格是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发放的,它要求代表们仔细填写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表格的内容分得很细,有大会期间的议案、建议提出情况和发言情况;闭会期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情况以及联系选举单位情况等等,共有3页纸。代表们详细填写后的履职登记表,首先要递交所在小组,由小组长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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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一、引言

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有其社会责任与社会价值。这些价值无法通过规模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来反映。要全面反映公立医院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履行的社会责任,需要搭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体系和披露机制。由于公立医院尚未建立完善的预算考核机制,所滋生的问题也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建立公立医院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委托是社会资源要素分工协作的结果,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专业分工、规模效益及资源的比较优势,在发挥资源要素专业优势的同时,也将伴随产生委托问题。委托理论是研究现代企业行为的重要视角,特别是在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我国公立医院是由政府出资建立,为全体公民提供社会公共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产权归属全体人民所有。然而,全体人民是一个虚拟的概念,难以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由政府委托医院管理层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就形成了全体人民、政府和医院管理层三者的委托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全体人民作为初级委托人享有医院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同时也是医疗服务的需求方,政府部门作为授权代表代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任命医院管理层作为人负责医院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监督人行为,促进医院管理层履行相关社会公共义务,为全体人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的模糊性和公立医院的社会属性,导致公立医院的委托关系并不像市场经济中两权分离模式下的企业行为,其模式更多地体现出行政任命和行政的特征。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受到政府层级形态的影响,使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呈现分散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如果政府内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势必影响人的经营决策,制约我国公立医院发展。现阶段,我国公立医院竞争力每况愈下,缺乏对医院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有效评估,医院服务质量未能得到有效监督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与委托人不明确和所有者职能分散有关。这样的委托格局导致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对公立医院管理层形成有效约束。

二、视角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披露

(一)委托人多头管理的现行模式导致监督责任不明 虽然我国公立医院由国家出资建立,但国家无法作为具体的人格代表,只能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担当出资人角色。不同政府部门分管的领域不同,导致公立医院往往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且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清也带来了管理职能的交叉与混乱。政府部门的行政层级划分导致国家作为公立医院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分散到各个政府部门,形成了多头委托监督管理的局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监管的模式。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导致委托人无法全面了解医院的经营收益情况,对人是否有效履行了社会公共义务缺乏有效地监督。

(二)片面的考核激励机制不利于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 受利润动机的支配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公立医院管理层从发展壮大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求出发,更多考虑个人及员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而忽视了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的关注,导致其服务质量备受诟病。这与政府对其的考核激励机制有重要关系。长期以来,主管部门往往通过经济效益等财务指标来考核医院管理层,通过医院能否实现跨越式增长来衡量管理层的决策水平,这种片面的考核监督机制激励了公立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忽视了医院应当履行的公益性社会责任。缺乏对公立医院社会公共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是导致公立医院偏离发展目标的重要因素。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履行未得到有效监督 政府作为委托人在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上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更应当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关注点。实际生活中,政府在监督管理制度中所提及的社会责任目标往往是纲领性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测量标准和评估体系。公立医院是否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等都可以通过观察、调查等方式获取定量指标,从而形成判断结论。政府监管部门往往缺少这一关键步骤,导致医院缺少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动力。

要想解决公立医院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激励考核机制,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立医院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建立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对缓解公立医院中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公立医院承担社会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提高医院信息的透明度,减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人更有效地监督和考核医院管理层履行责任的情况,促进人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思考医院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实现医院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公立医院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矛盾,还能够有效提高医院的竞争力。相比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的竞争优势体现在技术水平和品牌优势上,医院向外披露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可以更好地展示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品牌价值,培养核心竞争力。

三、基于问题构建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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