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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纪检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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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不仅是保持检察队伍纯洁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更是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尽管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大范围来看,执法不公、从检不廉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笔者结合所在地区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警认识不到位,意识不到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此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相比起步较晚,导致部分干警认为检察机关以业务为主,认为纪检监察可有可无,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与己无关,大力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办案,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一部分检察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认识模糊,对检务督察的排斥,加上基层内部监督规定缺少刚性,这一系列原因给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展开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齐全,导致监督不力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仅有30名干警,由于受现有编制制约,有的干警身兼数职,院小人少,没有设置单独机构,而且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人员都为兼职,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限制,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这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客观上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三)职责不明晰、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职能发挥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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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惩治及预防腐败、指控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法律监督者,更应当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更应注重自身公正廉洁执法。为了加强监督,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最高检的积极推动下,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推行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应当说,这些制度的推行,有效地加强了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但在内部监督方面,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近年来,检察长多次强调,要把强化内部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监督者,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更是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者。这种监督对于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廉洁从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从事纪检监察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那么,如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创新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纪检监察工作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参考: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目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有以下四点现状:1、对内部监督的认识模糊。在部分干警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一定的“偏见”,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2、对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手段单一。纪检监察的督察更多的是对干警遵守诸如上下班制度、车辆管理、着装等规章制度的监督,还停留在对表面问题的检查上;3、纪检监察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或应付式,做得较多的是应付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工作;4、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很低。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纪检监察部门还沿用传统的监督模式进行纸上监督、静态监督、事后监督,已经远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为何会出现以上几点现状,究其原因在于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繁杂,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主观上或客观上存在消极思想,其能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信心不足。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之后,接下来便是探讨如何改变这些现状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认识才能谈到改进。人民检察院一直被群众誉为最讲理、最公平的地方。人民检察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检察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要维护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会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就会使个别检察干警铤而走险,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导致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难以实现。

三、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认真开展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防线。基层检察干警由于职业的特殊,容易受到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成为各类腐败分子拉拢对象,加之少数干警特权思想严重,自身素质不高,骄蛮自傲,为所欲为,偏离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政治方向,甚至目无党纪国法,拉关系、搞人情,图私利,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和工具。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基层一线干警的纪律教育和。(二)健全机构,提高专业化建设。一要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力争提高其地位和影响力。按照上级院及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检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力求使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重调配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大力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专业化程度。(三)明确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执法办案的必要保障,又是全院整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处、办公室一样在全院内部是一个相对宏观、具有基本职权即内部监察权的组织协调部门。笔者认为,明确了这个一定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做到职权明晰。这就要求配套制定执行监督办法,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要严格实施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相关配套制度、暂扣款物、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管理方面的监督制度,做到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对执法质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评,使考评和监督工作贯穿干警执法办案整个流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从而实行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在年终考评中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全年勤政、廉政情况对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奖优罚劣,形成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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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及改革思路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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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改革思路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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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摘 要: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开展时间不久的监督举措,对于保持检察机关干部纯洁性,促进落实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各项制度,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基层院的工作实践入手,结合对检务督察职能定位的探讨,浅议如何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进一步促进检务督察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

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4年,高检院先后在河南、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 检务督察的性质

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赋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力制衡方面的监督;一种是内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律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机制。但人大、党委由于不是专业执法机关,其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没有深度和广度;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显得很苍白无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是对检察机关有可能做出撤案、不等案件进行监督,其监督的范围较狭窄。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和制定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有深度的监督部门和监督制度,这就是检务督察应运而生的前提和必然。检务督察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础上建立,但又监督制约检察权的行使,它改变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原有构架,在职能作用上与其他监督方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

第一,检务督察具有权威性和刚性。在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及协调运行机制方面,检务督察都体现出一级独立权力的特性,这与纪检监察部门类似。《暂行规定》就检务督察委员会的组织设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督察长由一名院领导担任;副督察长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检察机关除了设置常设机构外,可设置检务督察小组,对案件质量、检容风纪、检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具体督察,督察组长及成员,可由群众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投票,并由督察长任命产生。实践中,检务督察人员主要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也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其他部门人员。

第二,检务督察具有主导性和特殊性。在监察对象上,检务督察以检察执法活动为对象,纪检监察则是党内对人的纪律监察,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是一种上对下的机关领导,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办案的执法程序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内容上,检务督察指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活动,涵盖业务监督、行政监督甚至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而纪检监察侧重于对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检查和惩戒,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集合业务监督与执法守纪等方面的行政监督,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案件办理。检务督察的内容更为宽泛,涵盖并拓展纪检监察及上级院监督的内容,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统领全局,兼具行政监督和诉讼监督的职能,强化了上级院监督和对其他部门的协调和监督,奠定了检务督察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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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但在侦查权的行使和监督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明年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认清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寻找解决对策。

关键词:自侦案件 监督 问题 对策

一、目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总体现状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1、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制约。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了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就举报中心、控申、纪检监察、审查逮捕、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内容作了概要性规定。

2、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自侦案件在线索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等方面备案、批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检察机关外部监督

1、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就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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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医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摘 要: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医院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医务人员的思想更加复杂和活跃,对医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而,如何加强新形势下医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医院建设发展服务,是我们现实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入手,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纪检监察现状;纪检干部;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6-0049-02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医改步伐的加大,医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挑战,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新的工作方法。

一、医疗单位纪检监察队伍的现状

目前各医疗单位纪检监察队伍的现状令人担忧,纪检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发挥职能作用受限

兼职人员太多,专职人员太少。各级医疗机构设专职纪检书记少之甚少,大多都是党委书记或副职兼职,他们同时又分管许多重要部门(如器械、人事、采购等),由于兼职太多,工作精力不足,顾此失彼, 从而使纪检监察工作处于“忙了别人的活,荒了自家的田”状态,监督执纪职能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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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携手检察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实践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我国现代反腐体制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的配合与衔接机制顺畅与否直接影响反腐斗争的力度和成效。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负监督责任。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二者在反腐败斗争中,都发挥着重大作用,目标和任务具有一致性,都是通过履行不同的监督职能,最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多年来医疗卫生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实践告诉我们,要做到职务犯罪案件零发生,关口前移,强化纪检监察环节监督作用的同时,借力检察机关专业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势,能够促使这一效果的顺利实现。笔者所在单位,连续十年没有发生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问题止于未然,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此。我院纪委在工作中借力检察机关,加强法治建设,细化内控机制,廉洁执法,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我院纪委行使监督的过程中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助力作用。

一、借力检察机关,可以增强内控机制和措施的针对性

立足于促进医疗单位自律能力的提高和他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医院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配合与协作:一是充分发挥联合预防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必要的会议制度,保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定期召开预防情况分析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检察机关对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及时进行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研究犯罪特点、规律和危害,并进行通报。同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全面了解出现的违规、违纪或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问题,共同分析情况,及时研究改进措施。三是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从深层次把握医疗卫生领域当前发生职务犯罪的内在规律。

二、借力检察机关,可以增强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震慑性

检察机关有着大量的查处职务犯罪实践,我们定期组织医疗工作人员,把检察官请进来,通过一件件活生生的身边案例来警示教育,对违纪违法处于职务犯罪“边缘”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触动了受教育者的心灵,使其自律自戒远离职务犯罪。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定期到检察机关的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教育,通过揭示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使其长期处在“不敢”、“不想”心理压力下,发挥警示教育震慑性。

三、借力检察机关,可以拓宽监督视野,前瞻性的开展监督工作

多年来,我们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不断调整监督重点,不断强化热点环节和关键部位,未雨绸缪的开展自身监督工作,一是健全药品物资采购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回扣。二是完善用药管理规章,规范用药行为。三是严格处方管理,加强处方监督。四是完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实行会计总负责制,规范现金和物资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有效地防止现金和物资流失。在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中,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升了履职尽责的能力,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践证明,纪委工作紧贴我院的实际,服务于医院工作科学发展这个中心,携手检察机关,有效履行了纪委监察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和检察机关的纪律规范作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依法治院的工作重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推动了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巩固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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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委托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摘 要】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执行规定》)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委托执行制度的具体程序、权限等,为保障执法人员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对解决跨辖区案件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该司法解释在施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为此,笔者将从法理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目前我国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委托执行制度的相关设想。

【关键词】委托执行;法律适用;制度完善

委托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执行工作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然而,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委托执行案件在有的地区得不到严格依法执行,有的案件委托后只能得到一纸本不应该中止执行的裁定,还有的案件委托执行数年后竟杳无音讯。申请人对委托执行普遍存在着不信任感,常常在案件申请执行后坚持要求受理法院到外地执行,而不愿意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笔者认为,委托执行制度需要完善监督机制并提升监督力度,才能保证委托执行案件得到严格依法执行,才能在执行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完善现有的委托执行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受托法院的执行工作受申请人、委托法院和上级法院三个方面的监督。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时,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委托法院还对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情形进行制约,只有委托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

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上级法院很少启动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程序;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的,依法只要函告委托执行法院,不需要附送任何证明材料,委托法院根本无法进行制约,委托法院对于委托案件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裁定监督实际上流于形式;而委托法院或申请人的催促执行对于受托法院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委托执行制度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开展。

完善现有的委托执行监督机制要有针对性,需要由有权机关作出规定,关键要抓住两点:一是完善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裁定的监督。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并附送相应的证据材料,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委托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列出补充调查清单要求受托法院进行补充查证,受托法院不能提供足够证据的应当继续执行;二是要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执行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应当主动向上级法院报告,由上级法院视情况采取监督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委托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未结案,申请人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监督处理。

2、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加大对违法违纪办案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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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摘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监督者,那么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就是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者。加强内部监督对于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廉洁从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33-02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意义

检察长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必须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要求,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真正把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同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带动和推进各项检察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二是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做到“自身硬”,否则检察机关就没有公信力,强化法律监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是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力量,这一工作性质决定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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