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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惩治及预防腐败、指控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法律监督者,更应当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更应注重自身公正廉洁执法。为了加强监督,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最高检的积极推动下,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推行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应当说,这些制度的推行,有效地加强了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但在内部监督方面,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近年来,检察长多次强调,要把强化内部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监督者,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更是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者。这种监督对于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廉洁从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从事纪检监察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那么,如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创新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纪检监察工作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参考: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目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有以下四点现状:1、对内部监督的认识模糊。在部分干警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存在一定的“偏见”,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2、对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手段单一。纪检监察的督察更多的是对干警遵守诸如上下班制度、车辆管理、着装等规章制度的监督,还停留在对表面问题的检查上;3、纪检监察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或应付式,做得较多的是应付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工作;4、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很低。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纪检监察部门还沿用传统的监督模式进行纸上监督、静态监督、事后监督,已经远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为何会出现以上几点现状,究其原因在于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繁杂,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主观上或客观上存在消极思想,其能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信心不足。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之后,接下来便是探讨如何改变这些现状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认识才能谈到改进。人民检察院一直被群众誉为最讲理、最公平的地方。人民检察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检察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要维护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会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就会使个别检察干警铤而走险,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导致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难以实现。
三、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认真开展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防线。基层检察干警由于职业的特殊,容易受到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成为各类腐败分子拉拢对象,加之少数干警特权思想严重,自身素质不高,骄蛮自傲,为所欲为,偏离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政治方向,甚至目无党纪国法,拉关系、搞人情,图私利,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和工具。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基层一线干警的纪律教育和。(二)健全机构,提高专业化建设。一要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力争提高其地位和影响力。按照上级院及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检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力求使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重调配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大力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专业化程度。(三)明确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执法办案的必要保障,又是全院整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处、办公室一样在全院内部是一个相对宏观、具有基本职权即内部监察权的组织协调部门。笔者认为,明确了这个一定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做到职权明晰。这就要求配套制定执行监督办法,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要严格实施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相关配套制度、暂扣款物、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管理方面的监督制度,做到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对执法质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评,使考评和监督工作贯穿干警执法办案整个流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从而实行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在年终考评中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全年勤政、廉政情况对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奖优罚劣,形成激励作用。
一、基层检察院纪捡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编制和机制的原因,可以说,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目前仍然处在“名不正、言不顺”状态。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岗位职责不清。从目前我市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总的趋势是在向前发展的,大多数检察院都设有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但归属各不相同。较为普遍的做法或者说是大多数的做法是,将纪检监察当做是政工人事部门的组成部分,与政工人事部门合署办公,把纪检监察当做政工部门的附属。
二是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模糊认识。在少数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配备越强,水平越高,就会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导致政绩越小,不良影响会越大。有的认为:自侦、批捕、等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等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
三是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全面认真开展,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或应付式,做得较多的恐怕就是应付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是纪检监察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大多只有1~2个人,这不仅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及设想
一是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当前,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较完备的纪检监察机构。县、市、区级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至今仍不健全。然而,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基层检察院与社会接触最多最广,承担的各类治安、刑事、经济案件亦最多,在这种广泛的社会活动和办案执法的过程中,如何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更加公正,除其他保障因素外,纪检监察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亦十分急需和必要。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摘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实施者,要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检察人员本身的廉洁性显得尤为重要。而要保证检察人员的廉洁,除了要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检察人员的自律之外,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对于从制度上确保检察人员廉洁从检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廉洁从检公正
作者简介:叶锻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86-02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保持我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当而且必将起到排头兵和急先锋的作用。作为反倡廉的主力军,检察人员首先要自己做到清正廉洁,确保廉洁从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反腐倡廉行动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持续性,要保证廉洁从检,就要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必要性
1.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打击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职务犯罪行为,来监督国家公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确保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通过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从而达到促进公平正义的目的。而“正人须先正己”,要监督别人,首先要做到自身廉洁公正。加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对于确保检察人员自身的廉洁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2.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我国检察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我国现代检察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而要使这一核心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就要充分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能,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逐步构建一套严以自律不想为、严肃查处不敢为、严格管理不能为的检察廉政建设体系,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监督。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队伍的健康发展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近年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在组织建设、健全机制、开展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在促进司法公正、实行规范化建设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机构设置不健全。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编制和机制的原因,大多数基层院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如笔者所在市所辖13个基层院,设置了监察室的有4个院,没有单独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有9个院,纪检组和监察室都设置了的有4个院,没有单独设置监察室的,通常是根据工作需要,从其他科室指定人员兼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由此,在机构设置上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亟待完善。目前,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人员设置不足,有的设立纪检组长但手下无兵,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的,绝大多数由政工部门或办公室承担,实行合署办公。兼职的纪检监察员不得不兼顾多项工作,客观上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不利于有效开展工作。有的基层院年轻干警充实到一线办案业务部门,一些年龄偏大或没有做过业务工作的干警担任纪检监察员,这些都不同程度影响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开展工作的方式基本是按步就班,照葫芦画瓢,被动应付上级的检查,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一些纪检监察工作未形成制度,缺乏长期性和规范性。另外,纪检监察工作中存有顾及情面的现象,对一些较棘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能拖则拖,怕得罪人。
(四)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存有误区。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在检察院业务工作做好了就行,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强化纪检监察工作是自己与自己较劲,自己整自己。
充分认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检察权正确依法行使的需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干警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如果自身发生不廉洁行为,不仅关乎个人品质,更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严格、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就离不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不仅是保持检察队伍纯洁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更是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尽管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大范围来看,执法不公、从检不廉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笔者结合所在地区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警认识不到位,意识不到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此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相比起步较晚,导致部分干警认为检察机关以业务为主,认为纪检监察可有可无,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与己无关,大力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办案,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一部分检察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认识模糊,对检务督察的排斥,加上基层内部监督规定缺少刚性,这一系列原因给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展开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齐全,导致监督不力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仅有30名干警,由于受现有编制制约,有的干警身兼数职,院小人少,没有设置单独机构,而且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人员都为兼职,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限制,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这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客观上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三)职责不明晰、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职能发挥受限
摘 要:本文阐述了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重要意义,深刻分析了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须处理好与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与审判工作的关系。
关键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关系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基层法院的各项基础建设,保证法官“公正廉洁”和“务实高效”司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法院和法官滋生腐败的原因及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该是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但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法院和法官经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焦点包围之中。同时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目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极度膨胀,案件数量增多,诱发个别干警放松政治学习,为钱财所惑、为人情所累,为滋生和蔓延腐败的土壤提供了条件。因此要净化执法环境,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增强司法公信度,提高法院和法官在群众中的形象,离开纪检监察工作是不可能的。其职责是对法官有无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党内和纪检监察、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纪律处分,其重要使命是保证法官清正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使用不当是违法违纪的温床。通过法院或法官系列腐败案的透析,法院或法官腐败也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本身的特征有密切相关。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权力的最基本特性: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这两个特征又决定了任何权力一旦不受制约,便必然走向腐败。法院或法官的权利,体现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这两项工作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它可以增加或减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其他物质与精神利益。但在缺乏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它又可交换性。当这种强制性权威力量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可以用其他社会资源相交换的时候,腐败就产生了。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中对司法权进行他律性控约的制度有二:一是立法机关的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机关。由于这些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监督的是空置。我国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度。将法、检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混杂在一起是违背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模式的。让司法接受自己审查、裁判的检察权的监督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宪法中缺乏行政对司法的控约制度,这也是一个导致司法腐败的制度性原因。
摘 要: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开展时间不久的监督举措,对于保持检察机关干部纯洁性,促进落实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各项制度,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基层院的工作实践入手,结合对检务督察职能定位的探讨,浅议如何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进一步促进检务督察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
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4年,高检院先后在河南、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 检务督察的性质
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赋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力制衡方面的监督;一种是内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律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机制。但人大、党委由于不是专业执法机关,其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没有深度和广度;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显得很苍白无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是对检察机关有可能做出撤案、不等案件进行监督,其监督的范围较狭窄。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和制定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有深度的监督部门和监督制度,这就是检务督察应运而生的前提和必然。检务督察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础上建立,但又监督制约检察权的行使,它改变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原有构架,在职能作用上与其他监督方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
第一,检务督察具有权威性和刚性。在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及协调运行机制方面,检务督察都体现出一级独立权力的特性,这与纪检监察部门类似。《暂行规定》就检务督察委员会的组织设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督察长由一名院领导担任;副督察长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检察机关除了设置常设机构外,可设置检务督察小组,对案件质量、检容风纪、检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具体督察,督察组长及成员,可由群众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投票,并由督察长任命产生。实践中,检务督察人员主要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也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其他部门人员。
第二,检务督察具有主导性和特殊性。在监察对象上,检务督察以检察执法活动为对象,纪检监察则是党内对人的纪律监察,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是一种上对下的机关领导,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办案的执法程序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内容上,检务督察指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活动,涵盖业务监督、行政监督甚至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而纪检监察侧重于对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检查和惩戒,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集合业务监督与执法守纪等方面的行政监督,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案件办理。检务督察的内容更为宽泛,涵盖并拓展纪检监察及上级院监督的内容,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统领全局,兼具行政监督和诉讼监督的职能,强化了上级院监督和对其他部门的协调和监督,奠定了检务督察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中的主导地位。
摘 要: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医院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医务人员的思想更加复杂和活跃,对医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而,如何加强新形势下医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医院建设发展服务,是我们现实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入手,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纪检监察现状;纪检干部;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6-0049-02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医改步伐的加大,医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挑战,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新的工作方法。
一、医疗单位纪检监察队伍的现状
目前各医疗单位纪检监察队伍的现状令人担忧,纪检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发挥职能作用受限
兼职人员太多,专职人员太少。各级医疗机构设专职纪检书记少之甚少,大多都是党委书记或副职兼职,他们同时又分管许多重要部门(如器械、人事、采购等),由于兼职太多,工作精力不足,顾此失彼, 从而使纪检监察工作处于“忙了别人的活,荒了自家的田”状态,监督执纪职能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