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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察室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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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察室工作总结

法院监察室工作总结

20xx年,监察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岗位练兵活动”为工作动力,认真落实队伍建设会议精神,积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努力。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自身学习 切实提高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

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在反腐倡廉斗争的第一线,全面增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上半年,我们一是抓紧学习日制度,端正学习态度,采取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不断促进自身素质;二是我们采取文件传阅制度,将市高院纪检监察简报、县纪委的简报和本院的文件简报等文件定期进行传阅,对增强自身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积极参加市高院和县纪委举办的纪检监察工作培训班学习,在接受培训中提高自己。

二、以“岗位练兵”为动力 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一)起草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警廉洁自律责任书等文件;组织全院干警逐级签订廉政责任书;并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促进了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扎实促进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的增强。一是及时转发县委、县纪委及市高院下发的有关纪检监察文件通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并要求各庭科室队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干警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二是精心准备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材料,及时刊出反腐倡廉宣传板报,提高宣传效果。三是组织全院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知识问答读本》,积极参加全国“红船杯”知识竞答活动,促进了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的活动。四是积极向市高院、县纪委等领导机关报送我院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信息稿件20篇,其中被市高院采用4篇,被县纪委采用5篇。在干警中广泛进行的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干警们自觉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拒绝吃请、拒受礼金和礼品的好人好事时有涌现,如执行庭xxx庭长在忙碌的工作中,遇到一申请人把装有现金xx元的信封塞到他手里,说声“谢谢”就走了。x庭长没有把钱装到自己腰包,当天就交到监察室,经过多方查找,终于将钱退给当事人。

(三)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规范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们认真履行对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职责,上半年共报高院评估鉴定的案件xx件,拍卖的执行案件8件,涉案金额xx余万元。我们坚持了到评估拍卖现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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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设置基层检察室的几点思考

摘要: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和探索,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又开始尝试设置基层检察室。笔者从设置基层检察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了新时期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并结合各地探索的做法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室;设置;定位;职能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不可否认,基层检察室在当时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基层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等负面效应随之凸显。90 年代中后期,基层检察室纷纷被撤销。但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服务意见》,各地的做法中又出现了农村检察室的设置[1]。2010年10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新设检察室,要考虑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解决好办公场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保障条件。”再次明确了可以新设检察室。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又在铺开,这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契合时代背景的正确举措?各方说法不一,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进过程中也多有困惑,如何正确认识当前新一轮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义、正确定位新时期检察室的职能和地位、实现检察室的长远发展和生存空间等是我们必须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设置基层检察室的必要性分析

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重设基层检察室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基层检察室的需要。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该县目前有乡镇10个,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则至少需要设置3个检察室,如果每个基层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则需要9到15人。但目前该院总共在编干警为49人(含事业编制2人),人员编制非常紧张,根本没有多余的人力能下派到检察室。同时要设立基层检察室,就要涉及到办公室、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基层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基层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基层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基层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一个检察室如果人员设置过少,则无法胜任检察室庞杂的职能,影响工作开展。如果人员配置过多,在目前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基层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一些职能与基层院重叠,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同时,对于乡镇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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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建设调查报告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批乡镇检察室应运而生,不可否认,乡镇检察室在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基层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等负面效应随之凸显。90年代中后期,乡镇检察室纷纷被撤销。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又在铺开,这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契合时代背景的正确举措?各方说法不一,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进过程中也多有困惑,如何正确认识当前新一轮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义、正确定位新时期检察室的职能和地位、实现检察室的长远发展和生存空间等是我们必须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是否有必要有条件重设乡镇检察室,舆论界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缓行,理由如下:

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乡镇检察室的需要。我国目前有19219个镇,15925个乡,如果每个乡镇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就得设置11700多个乡镇检察室,需要35100到58500多人。我国目前司法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短缺。东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都一直“喊渴”,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乡镇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乡镇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一个检察室如果人员设置过少,则无法胜任检察室庞杂的职能,影响工作开展。如果人员配置过多,在目前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基层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一些职能与基层院重叠,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对于乡镇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另一种声音自然是赞同甚至溢美之词,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也是科学发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平等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等等,这其中有政治需要之言,也有理性思考之词。笔者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但这些困难和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并不足以使我们望而却步。哲学上说,事物总是曲折发展的,我们应该跳出历史的局限,从法治精神、时代趋势、长远发展中理性对待乡镇检察室这一曾今的历史遗物而今的社会必然。

首先,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我国宪法精神的间接体现。虽然设立乡镇检察室在宪法和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字眼,但是它这种组织形式和宪法法律不相违背,还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推导出来。我国宪法第129条和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形式由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如果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等建立派驻机构”。追溯立法的本义,其中规定的“等”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同时第二条规定中还有“根据需要”,这就使设立乡镇检察室就符合了立法的规定。另外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个结论:应该从组织上保证公、检、法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乡镇、街道等基层检察机构的缺失显然有违宪法要求法制平衡和法制治理机制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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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室管理机制研究

【摘要】驻所看守所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为开展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而设置的派出机构,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管理。目前它的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要完善它的职能,需要对它的管理机制进行研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关键词】驻所检察室 管理机制

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概述

(一)职能简介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看守所职能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主要职责是: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三)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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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巡回检察初探

摘要: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在部署2011年检察工作时,均将创新群众工作方式作为一个重点内容进行部署要求。为此,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以开展巡回检察作为落实上级院部署要求的创新举措,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并确定在龙海市、漳浦县、南靖县等3个基层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探索,巡回检察工作机制逐渐成形,也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效。现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试行情况为例,将巡回检察工作机制的初步探索和具体实践总结成文,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新模式;巡回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派出检察室建设,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巡回检察概述

(一)巡回检察的职能定位、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职能定位:巡回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载体,是能动司法的新举措,是便民利民的接访平台、化解矛盾的维稳平台和维护民权的监督平台。

2、基本原则:巡回检察工作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实行检察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定期巡回与不定期巡回相结合、专人负责与全院联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3、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能动行使检察权,变“被动受案、坐等监督”为“主动走访、上门服务”;有效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就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助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加强联系群众,提升检察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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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探讨

检察机关成立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反腐斗争的需要,越来越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注。为此,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也作粗浅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历史变更和现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

检察机关重建的时候,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检察科(股)、法纪检察科(股)、经济检察科(股)、监所检察科(股)、控告申诉科(股)、办公室(或秘书科)等,后来,因工作需要,刑事检察科(股)又分为刑事检察一科(股)和刑事检察二科(股),一科(股)负责审查批捕业务,二科(股)负责业务,1997年刑法修改后,“股”基本上不存在了,只称为“科”,刑事检察一科改为审查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改为审查科;法纪检察科改为渎职侵权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因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和细化而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原来只设政治协理员,后设政工科。2002年机构改革后,审查批捕科又改为侦查监督科,审查科改为公诉科;2005年,有的地方将渎职侵权检察科改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以后,有些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科,2010年以后又更名为职务犯罪预防局。

经过多次的变更,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局、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财装备局等15个职能部门,还有政治部、检察官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检察信息技术中心、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院、检察官学院等机构。

2、省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刑事赔偿办公室、检察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组、政策研究室、宣传处、职务犯罪预防局、司法警察总队、检察官学院等机构。

3、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科)、公诉处(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处(科)、监所检察处(科)、控告申诉检察处(科)、检察技术处(科)、职务犯罪预防局、司法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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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你检察官,我息诉”

面对熊熊大火和滚滚浓烟,她不顾自身及腹中胎儿安危,冲进看守所抢救财物、资料,与战友一道连续奋战4个 小时将46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安全转移,导致胎儿流产……

她叫李帆,宜宾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

弟弟在押期间生病死亡,姐姐息诉

“犯人是人,犯人也有自己的人权,犯人也需要司法人文关怀。”李帆对待犯人,不是一脸不屑,不闻不问,而是关心其生活、身体状况,与其交心谈心,掌握其思想状况。对发现的在押犯异常情况,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做其思想工作,用女人特有的爱心、细心、关心,用自己履行职责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对司法文明的理解。

2008年7月,一名40多岁的妇女来到市检察院接待室,她情绪激动,哭闹不止,声称有冤情要申诉,要检察院为她主持公道。原来是因其弟弟李某某在某监狱关押期间生病死亡,她心存疑虑,向监狱提出质疑,并要求监狱支付补偿金,以抚养弟弟留下的未成年孩子和赡养年老的父母。时任监所处副处长的李帆获悉后,热情、耐心地接待了这名妇女,摆事实、讲政策、谈法律,经过近3小时的耐心交谈,终于让其平静下来。中午时分,李帆又从食堂送来午饭,让其边吃边讲,并与监狱、驻所检察干警、法医等联系,了解其弟弟在监狱死亡的具体情况,证实其确系因病正常死亡。为此,李帆向其耐心细致地作了解释,表示对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要求,将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与有关单位联系,积极协调尽快解决。李帆的真诚深深打动了这名妇女,她十分感动地说:“我相信你检察官,我这就安心回家等消息,不再四处上访了。”事后,李帆立即向领导汇报接访情况,建议给予必要救济和援助。在市检察院多方努力下,由市委政法委出面协调,监狱决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了李某某3万余元救济金,使一起可能缠访案件息诉罢访。

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

在市看守所检察室工作期间,李帆作为市检察院第一任驻所检察员,面对各种资料、档案残缺,押犯情况不清的状况,面对驻所检察星期六和星期天都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的特殊困难,她没有气馁、没有抱怨、没有退缩,更没有向组织上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而是静下心来,埋头苦干,日夜穿梭于看守所仓室与检察室之间,履行着一名检察官职责。她首先从最基础的工作入手,从抓规范化建设入手,默默无闻地着手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姓名、年龄、案由、诉讼环节、有无超期羁押、所押监室……白天,她反复与在押人员、办案单位、看守所核实,收集的登记表厚厚的一摞堆在办公桌。晚上,李帆一个人独自坐在电脑前将核实的在押人员情况逐一录入自制《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直至深夜。第二天依然照常上班。500余名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硬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全部准确无误地录入了电脑。高检院、省院、市委领导多次到看守所和检察室检查、视察,询问在押人员动态情况,她总是胸有成竹,对答如流,既快捷全面,又准确无误,受到领导们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她与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驻市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并被四川省检察院树立为全省派驻检察工作的标杆。

2008年1月,李帆被任命为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家人朋友纷纷向她祝贺的同时都在问她:“这下你可能要轻松一些,没哪么忙了吧?”但情况恰好相反,她比以前更忙,更累了!鉴于人员实际情况,处里安排她兼任监所处内勤。既是副处长,又兼任内勤,一些同事、朋友都很不理解,劝她找一找分管领导。她说:“没啥!干什么都一样。”她毅然挑起了内勤的重担。从年初的工作计划,到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和日常调研、信息、通知、统计报表,到各类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会议安排,她都亲自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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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年度工作总结

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20__年度工作总结

20__年以来,##县院监所检察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监所科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巩固提高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为重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检察机关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在##县看守所积极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突出监督重点和监督实效,强化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促进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截止到20__年10月,##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总数184人,其中已决犯54人,未决犯134人,留所服刑32人。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20__年4月份,根据《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县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县检察院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方案》,成立了以我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首先与##县看守所联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室内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对有“牢头狱霸”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伤、病情况的检查,并按照《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份,已纠正4份,纠解率达100%。

(二) 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1、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等情况的监督力度。我们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严厉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坚决杜绝在监所内发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现象,使监管工作没发生侵犯人权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注意掌握在押人犯有关情况,发现将要超期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减少杜绝违法羁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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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争创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情况汇报

检察院争创“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按照“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考核工作要求,现就近两年来我院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近两年来,我院监所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和《省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考核实施细则》以及检院发[2005]9号文件精神,精心部署,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大力推进驻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使我院驻所检察室在“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从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制度、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软、硬件建设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2002年,我院监所检察工作被院评为“优秀奖”;2004年,我院驻所检察日志被省院监所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2004年年底,监所检察科被院评为“先进集体”。

一、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1、深入监管场所,积极开展监管执法监督。我院驻所检察人员经常深入监管场所“三大现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且大部分被监管机关采纳。如去年驻所检察人员针对看守所利用留所服刑人员养羊,致使留所服刑人员脱管和今年使用留所服刑人员出所劳动,管教民警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联席会上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得到了被监管单位的完全采纳。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方面,通过实行换押制度、告知制度、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即将到期催办制度(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等制度以及给在押人员发放检务公开宣传手册、在审讯室张贴《羁押期限一览表》等宣传措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超期羁押。经过驻所检察室和监管单位的努力工作,实现了检察机关多年来无超期羁押案件,对发现的其他环节的超期羁押案件都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两年来,共督促看守所向办案单位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18份,驻所检察人员口头催办即将到期案件12案,及时发现和提出纠正意见率达100%,纠正率达到90%以上,无超期羁押1年以上案件。

2、积极开展安全防范检察,协助监管单位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参加所内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前的清监安全大检查和根据驻所检察人员平时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看守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两年来,驻所检察人员自行进行安全检察20次,联合看守所进行安全检查26次,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5次,协助看守所有效地排除了安全隐患,保证监管场所未发生一起脱逃、自杀、牢头狱霸等重大责任事故。

3、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我院驻所检察人员除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外,还注意配合看守所民警做好在押人员的认罪服法工作。每年给被监管人员上法制教育课两次,内容具体,讲解生动,受到监管单位和在押人员好评,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如今年8月份,驻所检察人员针对在押人员中青少年犯和在校学生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讲了一堂主题为《青少年如何才能远离犯罪》的法制课,使在押青少年如梦初醒,深受教育。因抢劫在押的初三学生感慨到:“如果这堂课能早在学校上,我就今天不会被关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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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基层检察室建设现状与问题研究

引言:

《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指出要“切实做好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基层检察室建设。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基层检察室发挥了延伸监督触角让群众更方便,化解矛盾纠纷让城乡更安定,创新管理模式让社会更和谐的作用。基层检察室的建设正处于自下而上的探索期,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检察室如何进一步完善、实现规范化运行进行探讨。

一、基层检察室建设概况[1]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以自治区院提出的“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完善的信息联络网络、有相应的检务保障、有良好的工作实效”为目标,开展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2009年11月19日,鄂托克旗院率先挂牌成立了派驻棋盘井检察室,迈出了鄂尔多斯市基层检察室建设的第一步。目前,全市已在人口较多、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地区设立基层检察室23个,其中派驻检察室14个,巡回检察室9个(管辖若干个地广人稀的乡镇苏木)。所有检察室均由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共配备检察人员47人,其中专职35人、兼职12人。各检察室设主任1名、配备干警1到2名。检察室之下又设立联络站88个,聘请联络员428人,实现了对全市所有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的全面覆盖。

(二)办公场所、经费保障

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商,派驻地政府或管委会等均为检察室提供了办公场所。目前,14个派驻检察室均已挂牌办公,其中12个配有公务用车。各检察室在当地的政务大厅开设了检察窗口,检务宣传栏、设立了检察信箱,便利群众并宣传检察室职能;在综治中心设专门席位接受群众控告申诉,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巡回检察室大多设立了固定的检民联络站点。当前检察室经费主要由本院内部经费调整支付。

二、基层检察室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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