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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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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笔迹样本档案库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 笔迹司法鉴定样本利用现状

1.1 笔迹鉴定样本一般由委托人或者申请人提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规定,笔迹鉴定样本应由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提供。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委托人有两种:其一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的公检法或者仲裁机构在他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需要查明的笔迹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由他们负责调取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其二是,当事人自己在关系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涉及笔迹争议专门问题,需要查明书写人时直接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当事人自己必须同时提供笔迹鉴定的样本。前述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能否及时找到笔迹鉴定样本,对于笔迹鉴定能否顺利进行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是牵涉申请人自己的笔迹争议,在无法寻找确定笔迹鉴定样本时,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模拟检材形成的条件提供可比对性的实验笔迹样本。但如果检材是争议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笔迹,委托人和申请人就难以及时提供笔迹鉴定样本,因为目前没有强制提取当事人笔迹样本的法律依据。

1.2 由于样本短缺致使笔迹鉴定活动无法进行。在诸多的笔迹争议案件中,存在着笔迹检材书写人已经去世或者失踪而且家中没有留下任何书写材料可以作为比对样本的情形,比如:遗产继承案件中,多个继承人对其中一个继承人手中的遗嘱真实性难以置信,怀疑遗嘱造假,但是已经去世的被继承人却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可以与之相比对。此时,被继承人亦不能死而复生再提供实验笔迹样本。就会导致本遗嘱的真实性无法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可疑遗嘱内容的书写习惯与被继承人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的问题。与之类似的情形是,当争议检材的书写人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亦很少书写文字材料,几乎没有保存文字记录的习惯,这同样会导致笔迹鉴定无法正常进行,使得笔迹鉴定难以用来解决案件中的相关可疑文书争议。

2 笔迹样本库建设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必要性

笔迹样本库的存在方便及时调取样本用于笔迹鉴定活动。通过系统有目的地建设起来的笔迹样本信息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下可以记录绝大多数人的书写笔迹信息,通过合法的渠道对含有个人书写习惯特点的书面材料进行分区划类别地归类整理进行存档保存,条件好的地方还可以进行扫描电子储存,便于及时查阅。在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与法院及仲裁机构配合,向他们提供当事人准确的书写习惯信息,用于具体案件可疑文书的委托鉴定。这里面就凸显出一个方便及时,因为所有的材料都是事先保存的,可以根据当前的需要及时顺利安全地查阅和调取。极大地方便了仲裁或诉讼争议的审理需要。

样本库中调取的笔迹样本真实可靠。笔迹样本信息库由于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并且科学管理保存,从而保证了其来源的真实可靠性,避免了因为笔迹比对样本错误而导致的笔迹鉴定意见错误。即便在出现一方当事人对笔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时,亦可以及时地调取用于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此外,笔迹样本库的规范管理使得笔迹样本的借出和归还制度化,使得笔迹样本的使用具有可追索性。即便在诉讼中对笔迹样本问题产生分歧,亦可通过及时查对样本信息库进行核实,此举保证和实现对笔迹鉴定材料的科学管理,再通过严格的制度建设,使得笔迹鉴定样本造假的可能性降低。这样就保证了用于鉴定的笔迹样本来源的可靠性,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

便于长期保存和提供系统性的档案笔迹。笔迹样本信息库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进行且不断丰富的过程,长期技术管理下的样本库可以包含各种书写工具笔迹的经时变化,样本库管理者可以根据现实中案件的具体需要按照不同条件不同工具进行书写,并在样本库中模拟各种环境的保存条件,使得样本库中的各种笔迹样本在各种不同的存储条件下进行存放,尽可能地囊括现实中所有可能的储存条件。甚至亦可以进行人工暴露,老化处理的文档保存。一旦案件中出现了某种类型的争议笔迹检材,如笔迹时间鉴定,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找到与其同样书写工具、同样书写条件、同样保存条件和同时期的笔迹鉴定文件样本。因此,笔迹鉴定样本库的建设对各种笔迹样本长期保存和系统管理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在满足日常笔迹鉴定样本需求的同时,可以促进笔迹鉴定科学研究的发展。

3 提高司法鉴定和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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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法人合同行为中的证据预留

摘要:商业时代,财富大多由合同构成。企业法人经营中,合同行为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因其常态化和普遍性,合同争议和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在纠纷处理时,如何顺利充分举证,实现诉讼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行为实施环节,因此对“证据预留”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有效落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应用于已然、实现于实然。

关键词:合同行为;证据;预留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1-0118-02

一、合同行为的基本体系与关键环节

合同行为,是指合同交易过程中所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等行为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结合民商事活动实务,合同行为的基本体系应由合同订立、成立、履行、变更与转让、终止等环节综合构成。其他可能涉及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与保全、违约责任等,则因主要取决于非常态化事实和法定后果而多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无必然联系。

笔者认为,上述合同行为中最为关键的四个环节应为:第一,合同订立与成立;第二,合同履行;第三,合同解除;第四,合同终止的清理等。

二、证据原理与证据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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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九次开庭审不清的“中考试卷”奇案

一个人考试答卷的笔迹两个鉴定部门的结果大相径庭。经过9次开庭审理仍审不清到底是考生还是监考老师在说谎。2004年发生在河北省馆陶县的中考试卷风波,让一位老律师发出这样的感慨:“张英(化名)的试卷不翼而飞,它怎么飞出去的呢?出现在张英桌上的邢华军的试卷不翼而来,这又是怎么来的呢?我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五六年了,从来没有遇到过像这样蹊跷的事情。”

中考试卷当场“失踪” 考生老师说法不一

张英,现年17岁,是河北省馆陶县徐村乡马头南村人,她原在当地马头中学读初中三年级。去年6月21日上午,她来到位于县城东南方向的魏徵中学参加中考的语文考试,考场是第七考场,座位是15号。开考前,监考老师按照考场规则认真核对每个考生的身份。试卷发下来后,张英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和准考证号04340100715。据张英说,填写完后,监考老师拿着她的准考证看了看,也没说什么。

张英说,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赵增建收走了她的卷子,按规定核对完后,把试卷交给了主监考老师杨巧俊,杨老师再次核对时却发现张英的卷子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张署名邢华军、准考证号为04443410030的试卷。经监考老师再次核对,全考场其它29份卷子都没问题,惟独她的卷子不见了。当时主监考老师就拿着邢华军的卷子对她说,这张卷子就是她的,说她“乱填什么名字,不想要分了?”让她把卷子上邢华军的名字改成张英,否则就把她关到办公室里,取消她的中考资格。她当时坚决不同意:“这不是我的卷子,为什么非让我改名?我都16岁了,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吗?”由于僵持不下,监考老师曾拿出一张空白卷子让她重新做一遍,但被她拒绝。

但监考老师们却说,是副监考老师赵增建在收卷时发现张英的卷子不见了的,而且当时也没有与张英发生过冲突。监考老师赵增建说:“我们耐心地询问、开导张英,问她到底是怎么回事,当时她承认卷子是她自己的,她说自己成绩不好,一旦公布出来以后怕丢人,所以她不愿写自己的名字。承认之后我们要求她写一份书面说明,她正要写的时候,她的父亲进考场了……这时,张英突然改口,说这不是她的。”

记者经过了解,真正的邢华军当天与张英在同一个考点的第一考场参加考试。赵增建在接受邯郸市一家媒体采访时说,邢华军曾在张英就读的马头中学上过学,而马头中学出具的证明,通过查找学籍和向有关教师了解证实,邢华军从未在马头中学上过学。张英也对记者说,她根本就不认识邢华军。

事件发生后,对张英的刺激很大,她曾多次因此而住院治疗,由于没有考试成绩,因而失去了升学的机会。期间,她曾去山东的一所中专求学,可由于身体的原因,未能如愿,只好回家。张英说,她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和同龄人一样回到学校。可这件事一天不解决,她就一天没心思上学。“如果查不清,我就算是违反考场纪律,3年不能参加考试,3年就不能上学了;3年之后我都20岁了,再上学,学也学不进去了。”张英说道。

两次鉴定结果不同九次开庭至今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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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亲笔签名”真相

2004年6月7日,来自法院的两份“出庭通知书”摆在了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文检高级工程师钱建明的面前,法庭要求他和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陈科长、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黄科长6月8日上午9时出庭质证。

在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笔者见到了这两份“出庭通知书”。技术处李处长介绍说:今年3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受理了由南通通南律师事务所委托的笔迹鉴定案件,钱建明和陈科长、黄科长分别是该案的第一、第二、第三鉴定人。在南通市检察技术系统笔迹鉴定人出庭质证还是第一次,且第二天就要“仓促上阵”。李处长又说:“笔迹鉴定人员出庭质证是对我们鉴定质量的一次直接检验,关系到我们的鉴定结论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出庭效果的好坏关系到我们检察技术部门的形象。”

6月8日上午,该案的原告人周律师来到法庭告诉我们,此案的两名原告叫袁跃华、张瑾,是南通某复合材料厂的大股东,可最近被告知他们的股权已自动出让。对此,原告提出异议。律师受托后对原告的有关股权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发现南通某复合材料厂股东会议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上赫然写着“袁跃华”、“张瑾”的“亲笔签名”,“袁跃华”、“张瑾”的签名是否为他们二人亲自签署,这是确认股权的关键。为此,律师委托南通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笔迹鉴定。周律师说:“鉴定结论对‘亲笔签名’得出了否定的答案。这一鉴定结论是科学的,与事实是相符的。”

9:00,法庭准时开庭。

审判长:“证人出庭。”鉴定人钱建明和陈科长整整衣冠,大步走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向两位证人宣读证人的权利义务。”

听完宣读后,陈科长向法庭提示:“我们是鉴定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审判长改口问:“还有一个鉴定人怎么没有到庭?”

钱建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黄科长是该案的第三鉴定人,今天因为外出办理案件,不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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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形迹可疑型自首的例外

论文摘要 因形迹可疑被查处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但对于形迹可疑查获的形迹可疑人员是否成立自首,却各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至于是否成立自首,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做有利于犯罪形迹可疑人员的推定,以达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 形迹可疑 犯罪嫌疑 自动投案 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8年5月9日,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列举了有关自动投案的多种情形。其中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上述《解释》又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了七种自动投案的情形认定,即包括“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可见,形迹可疑型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同时规定了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的列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形迹可疑型的犯罪形迹可疑人员是否成立自首与是否发现和犯罪有关的物品有关,但如何理解“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却造成了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同即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列外。

一、问题的提出

案一,被告人龙某、申某伙同杨某预谋盗窃,在某网吧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巡逻人员查获,起获水果刀一把。随后,被告人龙某等人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14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龙某等人处刑,但以查获与犯罪有关的刀具为由,不予以认定自首。案二,被告人毛某乘车在公安临时堵卡点被查缉时因形迹可疑而抓获,查缴了从其体内排除的。一审法院以运输罪予以处刑,同时以形迹可疑而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为由予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在形迹可疑人身上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但对于是否构成自首却有不同的认定。根据《意见》的规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成立必须首先具备罪行尚未被发现,以及没有证据指向行为人两个条件,而将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排除在自首之外。造成不同认定的原因在于如何理解“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笔者认为应从什么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这些物品是如何发现的,这些物品是否可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等三个方面认定?

二、什么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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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书写人生前文件的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检验了多起因书写人已死亡,而案件当事人或侦查工作需要,要求进行笔迹检验的案件,所涉及的检材有遗书、合同、欠条、收条、存单等。这些书证往往也是确定案件性质的直接证据,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同时也关系到书写人的名誉及其亲属或相关人的利益。因书写人已死亡,只能根据检材情况及案件送检单位或当事人提供的死者生前遗留文字样本进行鉴定。经过对已检案件的综合分析总结,笔者认为,检验此类案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充分利用检材和样本反映出的各种笔迹特征,去伪存真、认真鉴别、科学评断,从而作出客观、正确的鉴定结论。

一、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主要是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检材形成过程以及当时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书写人已死亡的鉴定案件中,应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检材形成时书写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状态、书写环境等情况。在条件许可时最好能接触相关人员,亲自询问有关文件材料形成时的细节情况。因书写人已死亡,鉴定人员了解案情更要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案件当事人的说法,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迎合案情作鉴定结论,要用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不偏听偏信。

二、全面分析检材,多层次选用笔迹特征,准确判断检材书写变化的形成原因

(一)在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要从多方面入手全面分析检材

对检材所用纸张、书写工具的种类以及文件排列格式等均要仔细认真分析。在准备检验前,仔细观察检材是否有反常现象,如文字布局、签名落款时间等的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如发现有不能合理解释的异常,则应引起特别注意。如某检察院检验的受理刘×诉朱×欠工程款一案,刘×持该公司业务员朱×签名的欠条一份,要求给付欠款。而朱×因交通事故已死亡,该公司对协议书不认可。刘×要求鉴定朱×签名,同时一再强调协议上的签名是朱X本人书写。在检验中发现,检材上朱X签名书写水平较高,单字笔画书写流畅自然,书写速度较快,无伪装现象。欠条系用单页白纸书写,上半部分空白,纸张发脆,有暗黄斑痕。经用文检仪检测后发现纸张字迹有消退现象。据此出具鉴定书认定签名与朱X本人字迹一致,但欠条不是一次形成,是利用有朱×签名的其他文件变造而形成。最后法庭审理时采用该结论驳回了刘X的诉讼请求。

(二)充分了解各种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正确分析检材变化原因

作为专业文检人员,受理检验每一个案件首先就是确定检材是否有伪装。这就要求文检人员充分了解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不能把检材中偶尔出现的特征生搬硬套到伪装笔迹中去,更不能把伪装水平较高的笔迹当成是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而定性。在书写人已死亡的笔迹检验中,要特别注意书写人书写时的身体、精神、心理状况,正确分析检材中出现的异常特征。如某检察院受理的李×遗产纠纷一案,李×对其出示的前夫李×水的遗嘱存有异议,称遗嘱不是其前夫所写。检验发现,遗嘱内容是委托律师,李×水签名书写水平较低,单字笔画有抖动,有少笔画、断笔现象。李X提供的样本字迹书写水平较高,单字运笔流畅自然。比较检验时发现二者在单字笔画起收笔动作、搭配特征上相符合,同时检验中也发现部分特征存在差异。结合送检单位介绍的文件形成经过,即书写人在书写遗嘱前,突发心脏病刚刚被救醒,当时身体极度虚弱,是在病床上书写而成。据此认定二者属同一书写习惯,出具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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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刑事案件现场指纹证明力的方法研究

[摘 要]本文从刑事技术痕迹人员的日常工作着手,以现场指纹为中心,在勘查程序、现场材料的制作、鉴定文书的制作、痕迹技术人员的出庭作证等方面,简要阐述了如何通过规范的工作和严格的询证意识来提升现场指纹的证明力。

[关键词]公安;痕迹;指纹;证据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和发展,公安机关不仅要及时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还要在法庭诉讼中提供可信的证据,指纹[1]则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极具价值的物证之一。指纹曾有“证据之王”的称谓,然而在实际办案中,常常出现各种原因的问题使得现场指纹证明力降低以至于最后法庭难以采信。证明力又称为证明价值,是指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程度[2]。因此要提高现场指纹证明力,就要提高痕迹技术人员工作中的证据意识,并始终贯穿于现场勘查到法庭审判的整个过程。

1.现场勘查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也对刑事案件勘验检查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通过及时勘查现场,有利于物证不被人为或自然地破坏,及时抓住时机,使案件得以侦破。当然,是否及时地在现场提取到物证,其可信度也不相同,同一个现场,如果被害人报案后,勘查人员经过2天以后去现场,将这个现场搁置太久,侦查人员提取到的指纹可信度就远不如及时到达现场并提取到的指纹;其次,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勘查,在证据的采信上针对证明能力采用的是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勘查程序上的不合法有可能导致物证的不采信。再次现场勘查时见证人问题,法律规定勘查现场时需要1~2名见证人,有的基层人员由于懒惰思想,使用辅警作为见证人,由于辅警的言行是作为执法主体的侦查员来反映在现场笔录上,现场提取物证的程序规范的证明力自然降低了。

2.现场材料制作阶段

在现场材料制作阶段中现场提取的指纹是否能在现场材料中很好地反映出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三者是否能相互应证,这都直接决定了现场指纹的证明力。如果现场指纹在照片上不易发现,痕迹技术人员要在拍摄之前在显现出的指纹旁边粘上比例尺,这样能使阅卷者直观地注意到这枚指纹的出处。此外现场材料制作上不能相互矛盾,提取指纹的物品名称、指纹数量、提取的部位这些关键性文字都需要使用统一名称和细节一一对应。

3.鉴定文书制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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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文书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由于一些法官对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工作重视不够或缺乏对文书鉴定知识的了解,使文书鉴定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办案人员要充分重视民事案件中的文书鉴定工作,熟悉司法鉴定程序及文书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以确保文书鉴定工作和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文书鉴定 民事案件 困局 知识普及

在审判工作中,文书鉴定是经常遇到的,不论是刑事、民事案件都经常会涉及有关的文书鉴定问题。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文的书写、印制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油墨、纸张成分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对有价证券及证件的真伪进行鉴定等。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文书鉴定的结论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文书鉴定在民事、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首先,民事案件属于触犯民事法律所产生的案件,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刑事法律。民事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而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一般是国家公诉机关,另一方是加害人。民事案件是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刑事案件中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第三,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放弃赔偿请求等,但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不允许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可以放弃对民事赔偿的追究。

文书鉴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近几年受理的鉴定案件来看,民事案件中的文书鉴定居绝对多数。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往来增多,合同、借据、欠条等成为解决经济案件纠纷的决定性证据,如合同中对文字、印章、书写时间的鉴定等。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为鉴别文件物证的真实性,一般要求法定鉴定机构对文书上的笔迹(含签名)、文书的制成时间或形成的时序以及文书的变造事实等作出鉴定结论,以澄清案件事实。因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鉴定结论能够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甚至能够决定一个公司或企业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各种社会矛盾调节的范围越来越广,对科学鉴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案件当事人也都希望案件的判决结果建立在科学公正的基础上,因此,文书鉴定工作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文书鉴定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量刑起重要作用。刑事案件中,文书鉴定对侦查破案和案件的审理、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书鉴定可以发现违法犯罪事件,澄清案件性质。运用文书鉴定技术可以发现、收集和鉴别具有证据意义的书证、物证,从而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件,为立案提供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文书鉴定成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所以在鉴定实践中,正确把握鉴定的标准,出具准确的鉴定结论,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量刑是十分重要的。

当前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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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欠款机关算尽,左手签字也白搭

傅涛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建材经营部老板,与某漆业公司有业务往来。出于生意上的方便,傅涛与某漆业公司老板段辉形成了相互认可的交易习惯:段辉要货时即通知傅涛送货,由段辉或其员工出具收条;段辉付款时则由傅涛或其员工出具收条,最终双方凭持有的收条结账。

2011年10月,自前一次结清账目后,段辉累计欠傅涛数十万元的货款。10月8日,傅涛带着会计梁丽来到某漆业公司结账。经与某漆业公司的营业员曹海涛对账后,确认段辉还欠傅涛31万元的货款。段辉提出,自己经营困难,无力还清货款,先打一张欠条。在得到傅涛的同意后,段辉又说右手受伤,便用左手写了一张金额为31万元的欠条。

傅涛回家后,妻子龚娟见欠条上的字迹歪歪扭扭,便问:“这张欠条是谁写的?”傅涛说:“当然是段老板写的呀!”

段辉曾多次立过字据,龚娟熟悉他的字迹,便摇头说:“这根本就不是段辉的笔迹!”傅涛解释:“他的右手受伤了,这是用左手打的欠条。”

龚娟“咯噔”一下,立即责备丈夫:“段辉用左手打的欠条,你也敢收?如果他不认账,你怎么办!”傅涛虽嘴上不服气,但想想事情也不符合常理,立即拿着欠条直奔某漆业公司。令傅涛气愤的是,段辉不但不肯依约付款,还不承认打欠条的事实。

多次与段辉协商无果后,10月22日,傅涛来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将段辉及其妻子盛秋霞推上被告席。傅涛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共同支付欠款,并承担从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11月18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段辉承认当日的对账过程,但否认欠条是他所写,并申请笔迹鉴定。盛秋霞辩称:她与段辉已于10月17日离婚,故欠款若确实存在,也属于前夫的个人债务。这时,傅涛才知段辉在出具欠条后的第十天就与妻子离婚了。

傅涛明知欠条为段辉用左手所立,但对于能否通过鉴定辨别真伪,心中并无胜算。几天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委托一家社会鉴定机构对段辉的签名进行鉴定。根据要求,傅涛应提供同时期由段辉书写的比对检材(司法鉴定材料分为检材和样本,检材是有疑问的材料,样本是已经确认的用来比对的材料——编者注)。因傅涛无法提供比对检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只好将段辉分别用左手、右手现场书写的比对检材及谈话笔录送检。然而,自写下欠条后,段辉刻意改变了书写习惯。不久,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表明:送检欠条与比对检材不是同一人书写。傅涛提出,段辉书写上述检材时有故意书写潦乱、放慢速度的嫌疑,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提出段辉的离婚案卷中有签字,可作为重新鉴定的比对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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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进事迹材料:立足本职一心为民

法院先进事迹材料:立足本职一心为民

文章标题:法院先进事迹材料:立足本职一心为民

法律并不能使所有人都平等,但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需要法官来实现。因为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法律弘扬的传播者。政法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是确保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的当务之急,也是必要之举。

我们桃山法院年初制定了以科学发展现为统领,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总体工作思路。立案庭作为法院的窗口,是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肩负审查立案、接待、法律咨询、司法统计、案卷移送等多项繁杂的工作职能。行为是否规范,语言是否严谨,都对法院的形象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以“一心为民”为工作导向,认真谱写着一曲曲无私奉献的人生乐章。

第一章便民服务让八旬老太露出笑容

为了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在立案大厅内设立了便民服务台、咨询台、柜台式立案窗口及接待办公室。便民服务台配有专门的桌、椅、笔、眼镜和纸张等;咨询台有专门法官为当事人答疑;大厅内舒适的休息场所摆放有钦水机、茶杯、报刊等;公共大厅内摆放布置有序涵盖面广的“法制橱窗”等,将立案条件、收费标准、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救助条件等公诸于众,彰显了司法的亲和力。

今年四月的一天傍晚,我们正在收拾东西准备下班,这时进来一位衣衫褴褛的老太太,拄着拐杖边走边哭,接待员管颖将老人搀扶着落座后,了解到老人叫赵xx,82岁,家住东胜村,老伴去逝留下三间坯瓦结构的平房,被儿子霸占着,现在把老太太赶出来了。面对此情景,我们立案庭全体人员共同研究决定,天已经快黑了立案来不及,老人又无处可去,还是先把老人送回家里去,找她儿子谈一谈再说吧。我们把这一决定跟老太太说了,但赵老太坚决不同意,坚持让法院立案,说街道、居委会、邻居已经多次调解过了均无效。但我们考虑到天太晚了还是把才人先送回去和她儿子谈谈,实在不行再立案。当我们打车来到老太家里时,她儿子看到三位穿制服的法官和老人一起回来,非常气愤。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出示了工作证,并且说明了来意,谈话中我们了解到,错并不在儿子一个人身上,老太太还有个女儿,单身带着个孩子生活比较清苦没有房子住,想和老太太一起居住让老主太把儿子赶走,所以经常耸恿老太太和儿子、儿媳吵架,儿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说了老人几句,并没有把老太太撵出去。我们了解了周围的邻居和居委会主任,均证实了老太太儿子所说的话是事实。于是我们说服了老太太找来老太太的女儿,向她讲明了道理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来其女儿也表示今后要处理好家庭中的一切关系,善待老人,不再让老太太和儿子、儿媳产生矛盾了。当我们伴着月色往回走时,我内心深处有了很深的感慨,立案庭的工作没有轰轰烈烈的庭审过程,没有威摄加方的惊堂木,更没有百件办案能手的荣誉称号,就用这普普实实的话语,用人间最真挚的感情融化了一颗颗冰冷的心,我们用这最平凡的工作方式也能让八旬老太脸上露出会心的微笑。

第二章绿色通道让几十个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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