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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矫正教育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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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诊所法学教育状况与其矫正

是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诊所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该模式现已成为影响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被越来越多的不同法系国家,包括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西欧等国所采用;另一方面,该模式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抨击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从2000年开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被引入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尝试者。诊所式法律教育如雨后春笋,给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一股清新的气息,“其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推动作用已经逐步被学界所认识,可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理念和实践紧密结合,已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P90)根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信息统计,截止到2009年10月,全国640多所法学院系中已有115所加入了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并成为单位会员,有近75所的学校开设了诊所课程。实践证明,该课程在推动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和创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和职业意识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然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从无到有,在经历了同化过程的同时,也出现了异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正悄悄威胁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深化和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2](P7-10)目前,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基本上都属于真实当事人诊所模式。本文也是依此类型的诊所模式为论述对象展开研究。

一、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同化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十年的推广和实践,已经完成了从理念突破到实践操作的破冰之旅。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被引入后,接受了美国诊所教育的先进理念与核心价值,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各法律院系提供了像美国法学院一样的诊所教育课程。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同化过程与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

(1)教学目标的能力性。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从美国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实践来看,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让学生掌握办理真实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也以此目标的实现来指导诊所教学,“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P3)

(2)教学内容的实践性。诊所法律教育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在课堂教学环节,诊所教师在课前要对所讲主题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结合律师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进行认真的设计,准备实施方案,课堂上学生主要通过角色模式、案例讨论等方式,获得许多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如:如何会见客户、如何调查取证等;在实践教学中,在诊所教师切实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提高其法律应用能力,使他们获得模拟练习中无法获得的经验。

(3)教学方式的开放性。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教师的作用仅仅在于引导、帮助和建议。在课堂上,采用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开放式的教学方法,让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教师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教师和学生真正平等地进行交流。“老师在听取学生意见的过程中,适当地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由学生自我总结讨论的情况,老师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简短的评述。诊所教育,老师在教学中充分体验到学生的感受和表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4](P95)在课堂外,诊所教师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指导学生办案,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可见,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并在实践中反思。

(4)教学评估的独特性。对诊所教学评估是诊所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首先,评价是持续性的,贯穿于整个诊所教学活动中。其次,评价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相互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等。最后,评价的标准不是案件的输赢,而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技能,以及为获得这些技能而进行的努力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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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中学生常见不良情绪的表现及矫正方法

[摘要]高中学生情绪状态具有特殊性,常常被描述为“疾风暴雨”,对各种刺激反应强烈,易激动,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变化大……因此,课堂教学中由于情绪问题而造成的行为问题也很多,如攻击、打架斗殴、忧郁、自卑、恐惧、紧张,经常与老师发生冲突等,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影响了学生地健康成长。体育学科教师只有正确认识学生的不良情绪,教会学生运用科学的方式调节不良情绪,才能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和谐的发展,更好地实现教育的社会化功能。

[关键词]体育教学 不良情绪 矫正方法

1 体育教学中学生常见不良情绪的表现

I.I 学生对体育课的认识意识,存在不良情绪。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体育的作用日趋重要,但在现实中,大多数学生认为体育课是玩耍课,因而上课敷衍了事,有的上课聊天,有的只愿意参加自己喜欢的一项或几项体育活动,而对其他的教学内容没有兴趣。

1.2 学生在课堂组织纪律方面,存在不良情绪。

1.2.1 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爱打闹,接话,或者想其他的事情。

1.2.2 不服从指挥与安排,有的内容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完成,迟到等。

1.3 体育课中学生意志品质方面,存在不良情绪。在体育课练习中偷懒,有点小伤小病就请假;对于难度较大、较辛苦的教程如双杠、耐久跑等,怕经受挫折,没有勇气去努力尝试;对于对抗性项目,竞争意识差,缺乏拼博精神和吃苦耐劳的意志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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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学习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教育

(一)教育资源与教育内容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集中教育基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街镇司法所(科)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集中教育一般以街镇为单位开展,个别情况可以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街镇司法所(科)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本地区情况,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工作规定的学习。

对缓刑、管制人员应当注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在刑意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侧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教育和实用民事法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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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教育方法研究

摘 要:中国社区矫正教育在吸引国外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方法,包括居民与矫正对象互动法、社区自组织与他组织配合法、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结合法、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衔接法、专业人员与志愿者合作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教育;居民与矫正对象互动法;社区自组织与他组织配合法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092-02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司法体系普遍使用的一种非监禁的惩罚方式,通常包括缓刑、假释以及其他非监禁性惩罚,如社区服务、电子监控、罚金等等。中国随着社区职能的强化,从2003年开始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六省(市)为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到2012年9月底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作为社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社区教育使矫正对象达到治疗性教育的目的。中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既有继承性又富创新性的工作,应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在符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形成自己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教育方法。

一、居民与矫正对象互动法

社区矫正虽然是一个刑罚执行过程,具有对犯罪人的惩罚性,但是社区矫正又与其他强调监管的刑罚执行活动不同,它更多地是想要帮助矫正对象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促使他们能够正常地回归社会。因此,应大力培育宽容的社区文化,宽容的社区环境能够使矫正对象更好地塑造完善的人格、改正不良的品行,更易于融入社区。但是,社区居民大多对社区矫正持不赞同态度,认为矫正对象对他们的安全有潜在的威胁,甚至还有人说他们是“害群之马”,对他们唯恐避之不及。矫正对象自己也会因为自己是犯罪人员而远离社区居民,害怕他们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自己,不接受他们。因此只有让社区居民与矫正对象形成良性互动,让犯罪人真正融入社区并为社区所接纳,才能使其能够尽快地回归社会。居民与矫正对象互动法主要是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及举办广场文艺演出、出黑板报、法制宣传栏,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结合法制宣传,将社区矫正知识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使更多的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含义,尤其是矫正对象的家人、邻里、亲戚、朋友等这些与他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群体,发动他们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帮助与管理,通过他们的行为改变矫正对象不良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居民与矫正对象的双向互动,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联动局面,一方面使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另一方面也使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到社区建设当中来。

二、社区自组织与他组织配合法

目前中国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主要由各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基本上是以司法所为主导,派出所为辅助部门,这些部门基本上都是社区组织,以行政为导向,容易忽视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化需求。尽管在国家指导社区矫正的权威文件《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但从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看,除了上海等少数省市有专门的社会团体机构参与外,其他地方的社会力量所发挥的作用都微乎其微。因此需要社区自组织和他组织的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当前社区矫正应该在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社区自组织具有的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点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这样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个性化的帮助与教育。通过成立各种不同的自组织,展开不同的教育,针对青少年群体应该以心理疏导和就业培训、指导进行教育,针对妇女群体,应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从而使其能卓有成效、科学合理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之外形成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队伍以解决社区矫正中专职矫正人员缺乏、矫正人员专业化水平低、个别化服务程度不够等问题。通过整合作为社区他组织的政府职能部门在提供财力、物力和协调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作为社区自组织的“第三部门”在提供人力资源以及实施个别化服务等方面的长处,共同促进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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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发展社区矫正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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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局长在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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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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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制度,至今已走过了七个年头。在此期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没有能够很好地抓住其作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对这类特殊主体进行矫正,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相关的制度构建以及人员配备都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

一、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做了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两高”、“两部”又颁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全国的18个省(区、市)。

社区矫正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种司法制度,它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之中,在前一阶段的试点过程中,很多地区都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和经验,然而试点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大部分试点地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并未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区别对待,特别是在针对未成年人心理以及生理特点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欠缺。

我国民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本文中所指的未成年人为十四到十八周岁的人。

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对于处在社区矫正之中、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整合社会、家庭、学校等各种教育资源,对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对其成长给与帮助的教育活动。

二、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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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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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长加强社区矫正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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