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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明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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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我们经常会听到法人代表这样的词汇,那么法人代表是什么呢?法人代表证明书是怎样的呢?我们往下看。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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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证书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

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不但改变着传统商业交易模式,也改变着人们的交易习惯和思维方式。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即如何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主体的身份是否真实。将基于公钥理论的数字证书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中,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真实身份,保证交易安全。

关键词:电子商务;加/解密技术;数字证书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2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商务形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伴随着各种新问题的出现。

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平台的网络商品交易系统。因为继承了互联网的特性,电子商务的交易是不谋面的交易。它不像传统的商品交易系统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面对面进行交易,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进行商品交易。这样的交易模式,交易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的安全威胁,身份认证又是电子商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所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安全是电子商务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安全

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过程中参加交易的主体主要有商户、顾客、银行、物流公司、身份认证机构。在进行的每一个交易步骤都需要在相关两个地处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的方式完成信息的交换与确认。同时为了保证每一个交易步骤、交易主体及交易内容都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必须对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认证,同时对交易中主体之间交换的数字单据进行验证。

在传统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身份证明可以是:公安机关颁发的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商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过程,传统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质证明资料已无法确认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因为所有与商品交易有关的单据都是数字单据,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确认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为了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有效确认,将基于公钥理论的数字证书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中,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真实身份,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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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证书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

[摘 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不但改变着传统商业交易模式,也改变着人们的交易习惯和思维方式。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即如何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主体的身份是否真实。将基于公钥理论的数字证书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中,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真实身份,保证交易安全。

[关键词]电子商务 加 解密技术 数字证书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商务形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伴随着各种新问题的出现。

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平台的网络商品交易系统。因为继承了互联网的特性,电子商务的交易是不谋面的交易。它不像传统的商品交易系统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面对面进行交易,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进行商品交易。这样的交易模式,交易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的安全威胁,身份认证又是电子商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所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安全是电子商务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安全

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过程中参加交易的主体主要有商户、顾客、银行、物流公司、身份认证机构。在进行的每一个交易步骤都需要在相关两个地处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的方式完成信息的交换与确认。同时为了保证每一个交易步骤、交易主体及交易内容都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必须对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认证,同时对交易中主体之间交换的数字单据进行验证。

在传统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身份证明可以是:公安机关颁发的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商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过程,传统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质证明资料已无法确认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因为所有与商品交易有关的单据都是数字单据,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确认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为了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有效确认,将基于公钥理论的数字证书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中,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真实身份,保证交易安全。

二、数字证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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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记载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号码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依法对人体活体损伤程度等情况进行鉴定的书面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鉴定意见之中的一种。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作为反映被鉴定人活体损伤等情况的证据,应当具有特定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三个基本特性。

特定性是指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针对具体某一个被鉴定人所作出的活体损伤程度等情况的书面鉴定报告,即对象特定。

客观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根据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活体损伤等情况所作出的书面鉴定报告,也就是说,被鉴定人活体损伤等情况是客观事实。

准确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准确反映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活体损伤等情况,身份和结果不应有其它可能性。

现行的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对被鉴定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设定了填写式的固定格式,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有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而反映被鉴定人身份最关键的信息之一——身份证号码却没有列入并成为其结构的组成部分。这是其结构设计的重大缺陷,使其在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瑕疵。

我院曾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件案件:2011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被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砍伤。为了防范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继续追砍,被害人刘某便化名姜某入住南昌某医院疗伤,医疗资料均以姜某之名建档。2011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刘某报案并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2年8月29日,法医依据被害人刘某以姜某的假身份信息住院治疗的医疗档案制作了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该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被鉴定人为姜某,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该案从案发至法医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跨度较大,到法医鉴定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时被害人所受体伤早已痊愈,而作为故意伤害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一份必不可少的关键证据,但该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的被鉴定人是姜某,与被害人真实身份不符,尽管伤情属实,但该证据并不具有证实被害人刘某受伤情况的法律效力。

由于公民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即一号对应一人,不重号,且永久不变,因而,身份证号码与指纹一样成为公民身份最重要和最明显的标识,在司法活动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在记录被问人个人基本情况时一般要求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就是缘于身份证号码对证明身份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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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证代领委托书范本

大学毕业证代领委托书范本一

本人因 原因,无法亲自来校领取本人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毕业材料,本人特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领本人的毕业(学位)证书等毕业材料。受委托人所领取行为经本人授权,合法有效。代为领取所产生之后果自负,因代领过程中所发生的毕业证书、档案材料遗失等事项,责任自行承担。

特此申明。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 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级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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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消费身份验证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传统身份识别、签名识别存在的缺陷;RSA加密解密算法论述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刷卡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但是要得到人们的认可、在生活中得以推广、公钥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两个主体、用户甲可以自己生成非对称密钥对,也可以选择由认证中心生成等,具体资料请见:

内容摘要:验证身份与鉴别签名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鉴别假身份证、鉴别假签名是一项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完善,例如RSA技术、PKI公钥基础设施、CA认证机构等,为简化鉴别手段、鉴别方法以及鉴别过程提供了有力保证。

关键词:数字身份数字签名RSAPKICA

日常生活中人们到商场购物,付款方式一般有两种:采用现金结算或采用银行卡结算。2006年1月4日和1月5日某媒体连续刊登了两篇报道,题目分别为《刷卡签名商家有责辨真伪》、《银行卡被盗刷商家没过错》。这两篇报道代表两个完全对立的观点,但是阐述的内容都具有相当的说服力。这就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当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损失到底应该由“卡”的所有者承担,还是应该由收款的商家承担?第二,能否避免这种损失的发生?笔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在现有的法制环境、技术手段下,无法准确的判断损失、无法准确的分清责任,也就无法准确的判罚;采用新的安全技术能够避免这种损失,一旦出现被盗刷的情况,可以依法判罚。

传统身份识别、签名识别存在的缺陷

在现有金融支付平台上使用银行卡时,支付过程如下:在银行提供的联网POS机上刷卡,由客户输入密码,密码验证通过后POS机打印银行转账单据,客户在转账单据上签名,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收款员验证客户签名及身份证明,收款员打印销售发票,至此整个支付过程结束。其中收款员验证客户签名及身份证明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就是针对这个环节。

该媒体两篇报道中支持卡所有者的观点认为,使用手写签名是银行卡不被盗刷的基本保障。这样可以鉴别刷卡人是否为卡的所有者。在中国银联颁发的《收单规范》中要求收单商户必须仔细核对签名,以防银行卡被盗刷。因此从卡的所有者角度出发,收单商户有责任对刷卡人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对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别。如果收单商户不对刷卡人的手写签名进行鉴别,将意味着银行卡所有者的安全大门完全失去了最基本的设防。这种情况是任何合法交易对象,无论是收单商户、还是合法卡的所有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将导致拥有银行卡的用户不再敢使用刷卡的方式消费,也意味着商户将失去一部份客户。

而站在收单商户的立场认为,银行卡被盗刷商家没有过错。商家无权干涉持卡者的消费方式,涉及的银行与银联也没有义务对POS机操作员进行培训,重要的是法院则认为刷卡过程中是否应该对签名进行鉴别、核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据此,如果客户的银行卡丢失后没有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收单商户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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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消费中身份识别新方法探讨

内容摘要:验证身份与鉴别签名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鉴别假身份证、鉴别假签名是一项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完善,例如RSA技术、PKI公钥基础设施、CA认证机构等,为简化鉴别手段、鉴别方法以及鉴别过程提供了有力保证。

关键词 :数字身份 数字签名 RSA PKI CA

日常生活中人们到商场购物,付款方式一般有两种:采用现金结算或采用银行卡结算。2006年1月4日和1月5日某媒体连续刊登了两篇报道,题目分别为《刷卡签名商家有责辨真伪》、《银行卡被盗刷商家没过错》。这两篇报道代表两个完全对立的观点,但是阐述的内容都具有相当的说服力。这就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当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损失到底应该由“卡”的所有者承担,还是应该由收款的商家承担?第二,能否避免这种损失的发生?笔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在现有的法制环境、技术手段下,无法准确的判断损失、无法准确的分清责任,也就无法准确的判罚;采用新的安全技术能够避免这种损失,一旦出现被盗刷的情况,可以依法判罚。

传统身份识别、签名识别存在的缺陷

在现有金融支付平台上使用银行卡时,支付过程如下:在银行提供的联网POS机上刷卡,由客户输入密码,密码验证通过后POS机打印银行转账单据,客户在转账单据上签名,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收款员验证客户签名及身份证明,收款员打印销售发票,至此整个支付过程结束。其中收款员验证客户签名及身份证明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就是针对这个环节。

该媒体两篇报道中支持卡所有者的观点认为,使用手写签名是银行卡不被盗刷的基本保障。这样可以鉴别刷卡人是否为卡的所有者。在中国银联颁发的《收单规范》中要求收单商户必须仔细核对签名,以防银行卡被盗刷。因此从卡的所有者角度出发,收单商户有责任对刷卡人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对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别。如果收单商户不对刷卡人的手写签名进行鉴别,将意味着银行卡所有者的安全大门完全失去了最基本的设防。这种情况是任何合法交易对象,无论是收单商户、还是合法卡的所有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将导致拥有银行卡的用户不再敢使用刷卡的方式消费,也意味着商户将失去一部份客户。

而站在收单商户的立场认为,银行卡被盗刷商家没有过错。商家无权干涉持卡者的消费方式,涉及的银行与银联也没有义务对POS机操作员进行培训,重要的是法院则认为刷卡过程中是否应该对签名进行鉴别、核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据此,如果客户的银行卡丢失后没有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收单商户没有责任。

刷卡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但是要得到人们的认可、在生活中得以推广,必须有一个安全的支付环境和支付工具,使得卡的所有者、收单商户、银行三方的利益都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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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毕业证个人委托书

代领毕业证个人委托书一

继续教育学院:

本人因 的原因不能按时到校领取毕业证书及档案,现本人(委托人)同意委托 (受托人)代为办理

事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习形式 专业/层次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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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的事

我们应该准确理解身份证法律制度,正确使用身份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社会诚信危机。(导语)

2008年10月20日的报道《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用骗贷2000万500无辜市民成被告》的“新闻提示”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法官为广大市民支招,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身份证,谨防丢失;另一方面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骑角(斜对角线)写明用途,以防他人二次复印后用作他途。” 法官这一提示有重大偏差,是对法律的误读,同时也是对公众的错误引导。

笔者想针对以上事件,就容易被公众错误理解的身份证借用加以说明。

身份证只能本人持有、使用,设立身份证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证明公民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证明公民身份;其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三,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其四,维护社会秩序。而核心目的是证明公民身份,通过证明公民身份达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证明公民身份这一职能只有在本人持有身份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达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该条列举的身份证使用用途也都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

而未经书面授权持他人身份证使用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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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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