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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申请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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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手续和程序

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2.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3.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4.注销法人企业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5.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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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申请农药续展登记时需要关注的内容

农药续展登记是指农药产品登记有效期满前,需要保持登记有效状态,继续生产或向中国出口该农药产品,而提出申请的一种农药登记形式。

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包括取消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农药续展登记的初审。目前,由农业部统一负责农药续展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农药检定所具体承担续展登记的技术评审工作。现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与注意要点,归纳总结如下,希望能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办理续展登记申请时有所帮助。

1、续展登记申请模式

申请续展登记的农药企业,登录金农工程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的续展登记功能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资料邮寄或递交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续展登记申请时间以申报系统收到电子申请的时间为准,相应的纸质资料应同时邮寄。因《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最多可提前多长时间提出续展申请,所以系统依照现阶段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临时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三个月,正式登记续展申请时限设定为最多可以提前六个月。

2、续展登记申请和审批时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含分装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正式登记应在登记证届满有效期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正式登记续展评审为两个月)不计算在内。

3、续展登记主要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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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为不慎丢失、遗失、被盗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其实现票据权利。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票据使用越来越频繁,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伪报票据丧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票据流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日前笔者所在企业就先后发生两起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导致企业上千万元资金无法收回,给企业经营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大欠缺和不足。本文拟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恶意公示催告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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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核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4〕1274号),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以上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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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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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中的测绘报告审查

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测绘报告,是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因房屋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对该材料,登记机构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

形式审查说认为,《测绘法》第34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物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综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可知,用作房屋登记材料前的房屋测绘报告的质量由测绘机构对测绘委托人负责,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则由申请人对登记机构负责。因此,登记机构对作为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只作查验该报告的有无,核对报告上记载的信息能否满足登记需要等形式上的审查。且房屋登记仅是一种物权公示手段,即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只要与其提交的登记证明材料载明的信息一致,就可以在登记簿上作记载,予以公示,故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只是利用房屋测绘报告,而无须对房屋测绘报告作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

实质审查说认为,《房产测量规范》(G B/T17986―2000)3・1・4条规定,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综合规范、规章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机构审核、确认的房屋测绘报告,才可以用作房屋登记的依据。但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确认的房屋测绘报告,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的义务就由申请人转移给了登记机构。且房屋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即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权威性,不能随意变动,故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须对房屋测绘报告作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

如前所述,无论形式审查说,还是实质审查说,对其主张都有各自的依据和道理,孰是孰非?无从评判。笔者认为,房屋登记材料,是申请人依法向登记机构提交的证明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即房屋登记审查,实质上是证据审查,故应当从登记机构在证据审查中须履行的职责的角度来探究其对房屋测绘报告的审查责任。

那么,登记机构对房屋测绘报告的审查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 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房屋登记机构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查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何为合理审慎职责呢?笔者认为,合理审慎职责,即登记机构充分履行其在房屋登记中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具体到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亦然。

合法性,即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具体体现:一是房屋测绘报告的制作主体合法。《测绘法》第2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该法第25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因此,只有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和房屋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从事房屋测绘活动,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才合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登记机构须审查施测机构的资质。故在房屋登记实务中,登记机构须查验出具房屋测绘报告的单位是否有资质,在测绘报告上签字的测绘人员是否有执业资格;二是房屋测绘报告的内容合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面积是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之一,该建筑面积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构成。《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中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有固定界限的幢、层、套、间为房屋登记的基本。因此,对为房屋登记提供建筑面积信息依据的测绘报告的内容,登记机构主要审查:①房屋测绘报告是否以幢、层、套、间为单位反映建筑面积;②房屋测绘报告提供的建筑面积数据是否按《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范围、依据和方法计算。

真实性,即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须客观、真实地反映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界址、墙体归属等情况。《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中界址点的准确性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现场查看。虽然《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规定对因建筑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登记机构须查看现场,但笔者认为,房屋建筑面积的增加或减少导致房屋面积变动,从而导致房屋界址点的变动,欲知晓房屋测绘报告反映变动后的界址点正确与否,登记机构唯有查看现场,因此,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因建筑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现场查看,核实房屋测绘报告反映的是否是申请登记的房屋,界址点是否准确,墙体归属是否真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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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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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本局在办公场所及汕头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发送行政许可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材料。具体材料请详见: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第三条本局在办公场所及汕头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依据;(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主管科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条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本局在汕头建设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发送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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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家、省上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及《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购并市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省政府《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经市发改委初步审查后,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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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个人信用权益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9月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7.1亿,其中有信贷记录人数约为2.2亿。信用报告作为个人经济身份证的作用日益显著,但也有一些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异议不知情或不了解。以下几个知识点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的基本概念和解决渠道,维护自身信用权益。

1.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您作为数据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2. 什么是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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