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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征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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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策略与方法研究

摘 要:履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义务之一。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开展金融交易过程中,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和发现存有洗钱及相关犯罪嫌疑的异常交易的过程。本文从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角度提出了保证与兼顾针对性、完备性和准确性是可疑资金监测及可疑交易线索分析的基本对策,在归纳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方法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构建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任务的四要素模型,将有助于可疑交易模型的分析、构建、实现与评价。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应对策略;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6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8

一、引言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开展金融交易过程中,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和发现存有洗钱及相关犯罪嫌疑的异常交易的过程。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大多数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可疑交易报告是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来源基础,有效的可疑交易线索为司法机关启动洗钱案件调查和侦查程序提供信息支持。

从本质上讲,可疑交易是与涉嫌洗钱等犯罪相关度较高的资金交易。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多样化和电子化,洗钱分子通过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转移犯罪所得的方式更加便捷。特别是随着反洗钱制度与机制的建立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与合规水平的逐步提高,洗钱者为掩饰其洗钱动机和行为,必然会不断设计和实施更加多样、复杂的洗钱手段,从而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具有自主学习和自我调适功能的自组织系统。可以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最特殊环节,其有效性最终决定了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四个因素:可疑交易的固有特征、报告规则、识别方法以及金融机构的报告意愿。可疑交易形式的多样性、过程的隐蔽性、手段的专业性、判别的主观性等特征属性,要求金融机构在追求个体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自觉适应反洗钱形势发展需要,采取先动哲学的可疑交易报告态度,主动开展洗钱类型特征、洗钱活动规律、洗钱风险演变趋势等的研究,不断优化和创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策略与方法,有效改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庞大而情报价值较低的被动局面。

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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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研究

摘要: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迅猛发展,其所潜藏的资金转移、资金套现、跨境支付和支付机构内部洗钱等多种洗钱风险值得关注。目前,我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反洗钱法律监管仍薄弱,应着力构建一个以《反洗钱法》为基础,包含多层次立法,并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接轨,与支付行业自律规范相契合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反洗钱预防规则、法律责任规则,加强反洗钱法与金融竞争法的配合。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B

在电子商务中,支付的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一个独立而有公信力的平台,确保了双方收付款的安全和快捷,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支付宝、财付通、首信易等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纷纷崛起,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走进了千家万户。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用户已突破7亿,日交易额也超过了30亿元。其中,仅支付宝一家公司的注册用户就达到5.5亿左右,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1]。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创新,所受监管仍比较松散。根据国际反洗钱基本理论,洗钱犯罪分子普遍企图利用金融体系中管制薄弱的领域进入合法经济体系,因为这些薄弱领域被监测到风险的概率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对其进行反洗钱监管比较困难。本文将从法律监管的视角进行研究,分析第三方电子支付所存在的洗钱风险,检讨我国的相关反洗钱制度,并探讨其完善之道。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界定与特点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由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基本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1.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定性。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该条件一方面规定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采取公司制形式,以保证其治理结构符合现代商业的要求;另一方面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与银行相区别。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排除出金融机构的范围。但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具有明显的支付清算属性,这些机构应属“准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具有“准金融性”,有必要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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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险监管理论及应用研究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反洗钱监管面临的问题,指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结果不是合作博弈均衡,要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必须开展反洗钱风险监管,构造被监管者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竞争机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监管的条件和机理进行了解析,并对反洗钱风险监管的方法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推动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监管;风险评估;分类监管

Abstract:This articlefirstlyanalyses the problems facedwith current AML mornitoringmeans,pointsout that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rry out the AML obligation is anoncooperation eqilibrium.In order to inprove the monitoring efficiency,it is beared that we shouldupholdrisk-basedAML mornitoringandconstruct competition mechamism that the obligorsfullfill AML boligations. And the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emises and mechamism of the risk-based monitoring means,finallyputsforwardthe policy suggestionsonpromoting the monitoring meanstransformation from the way accordedwith stipulations totherisk-based.

Key Words:AML,risk-based monitoring,risk evaluationassorting-based,monitoring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8-0050-04

基于不同反洗钱实践、理念和方法差异,反洗钱监管主要分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两种模式。其中,合规监管主要通过立法界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相应的处罚。该模式的制度基础是标准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即按交易的客观特征分类列举可疑交易类型,要求义务人分析、识别和报告,其特点是强调单一义务的履行,没有从整体上防范被利用洗钱的风险。风险监管主要是监管者利用风险工具对经济体、行业或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测算评估,根据风险分配监管资源,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按被利用洗钱风险的大小对产品、服务等进行分类,并按照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其核心是实施主观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发生洗钱事实的金融机构实施重罚。自我国在二十一世纪初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对反洗钱监管主要采取了合规监管的模式,该模式适应了反洗钱初级阶段的实际,但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已逐步成为有效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瓶颈,本文将系统论述这个问题。

一、当前合规监管博弈困窘及其成因

合规监管的核心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反洗钱义务人的义务空间,即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特定条件时,义务人必须遵循法定反洗钱措施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其主要内容是义务人应按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主要措施是通过非现场监管收集义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同时通过现场检查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给予适当的激励。合规性监管的基本假设是反洗钱义务可度量,即一定时限内义务人应履行什么义务、履行多少义务是确定的;基本监管方法是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现场检查手段发现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并按履行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激励;主要特征是标准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即通过列举可疑交易的客观特征,要求义务人对出现客观特征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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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挖掘技术在反洗钱系统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简要介绍了反洗钱基本程序,主要就数据挖掘技术及其在反洗钱系统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basic anti-money laundering procedures,mainly analyzes data mining technology and its application in anti-money laundering system.

关键词:数据挖掘技术;反洗钱程序;应用

Key words: data mining technology;anti-money laundering procedures;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031-01

1反洗钱基本程序

1.1 定义目前关于洗钱的定义有很多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洗钱的本质就是利用资产、资金转换(转移)过程中所造成的信息缺失、信息隐蔽、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实、信息复杂而使犯罪所得收益的原始来源和性质无法识别或追溯,从而掩盖和隐瞒其真实信息。

1.2 基本程序我国的反洗钱基本程序分为采集、监测分析和移交三个步骤:第一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收集。第二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和甄别。第三步,可疑交易线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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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摘要:本文对可疑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各类可疑交易的分析方法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具体措施,以期对指导金融机构有效地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可疑交易;分析方法;报告义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8-0053-04中图分类号:F832.2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the concept of suspicious transaction is defined, thefinancial institution’s STR(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obligations are classified,and diversified classification method of suspicious transaction are discussed simultaneouly. Moreover, feasible measures to take STR obligations are offered which can be helpful for direc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take STR obligations efficiently.

Key Word: Suspicious Transaction; Analysis Method; Report Obligations

可疑交易报告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义务之一。自2007年10月份逐步实施“总对总”报送以来,在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数十倍以上增长的情况下,可疑交易整体报告质量没有得到显著提高,甚至大量垃圾信息影响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质量。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在于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概念、报告义务缺乏正确理解,缺乏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措施,难以有效地分析识别可疑交易;二是部分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正确的政策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机构“宁滥勿漏”的防卫性报告倾向。如何改变这种局面,促进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至少有三个前提,一是科学的认识论,即明确可疑交易的概念,准确把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内涵;二是有效的方法论,即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分配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义务,形成完善的执行和考核机制;三是激励相容的反洗钱监管制度,即通过有效的反洗钱监管将反洗钱义务内化到金融机构的控制链中,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报告动机。下面通过深入认识可疑交易本质、内涵和报告的义务空间,探讨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方法和工作措施。

一、可疑交易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制度对可疑交易采取了标准化列举式定义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条分别列举了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18、13、17种标准型可疑交易,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给出了以上列举的48条之外的非标准型定义,即“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情形。可以说,我国反洗钱规章主要是从交易主体、交易特征等方面描述可疑交易。但FATAF《四十项建议》第十三条却对可疑交易采取了主观判断的描述,即“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该项规定从资金的性质出发定义了可疑交易。可以说,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行政规章没有对可疑交易的本质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从本质上讲,可疑交易是与涉嫌洗钱等犯罪相关度较高的资金交易,既可能是一笔交易也可能是多笔交易的集合,一份可疑交易所包含的交易笔数决定于报告周期,周期越长,可疑交易所包含的交易笔数一般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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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贸易结算数据的反洗钱分析模型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虽然各国对洗钱犯罪的界定不同,而且洗钱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是洗钱行为有其一定的共同特点,并且严重危害社会正常政治和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的研究和建立金融系统的反洗钱机制,世界各国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打击洗钱活动。本文通过研究贸易洗钱的特点,构建了一套洗钱行为可疑特征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采用聚类分析算法、决策树算法,利用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数据,建立国际贸易洗钱行为的分析模型。

■一、数据选择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主要是电子汇兑、信用证、托收承付,这三种结算工具完成的贸易结算量占贸易结算总量的绝大部分,所以本文选取的贸易结算数据基于此三种结算工具。将以上三类信用证、托收承付、电子汇兑业务涉及到的所有进账和出账账户数据提取出来作为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的数据集。

■二、指标构建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反洗钱模型,首先要进行分层划分与特征指标的识别。

由于洗钱行为是理性决策的结果,但洗钱本身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理性的经济活动,这就注定了洗钱者及其洗钱行为必然要表现出不同于正常人和正常经济活动的特征。首先以账户为基础,通过从结算层、账号层、关联层、链路层入手,将其研究对象分别是单笔交易、账号、开户机构、关联方等方面的可疑特征。通过提取可疑账户洗钱行为模式的特征属性,选择适当的数据挖掘算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构建并检验可疑账户洗钱行为模式的识别方法。

结算层:结算层是由一笔一笔的单独交易构成的,主要涉及现金存取、电汇、支票等。在交易层的数据分析中,系统主要分析单条记录的可疑性。

账号层:包括账号涉及到的所有交易。账号层面的分析不能只看单条记录,而要看账户涉及到的全部交易。因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大额”的定义包括“累计交易”,这样,当日内多笔低于但接近大额标准的款项划转也被纳入了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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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难点与对策

摘 要:网上银行在给客户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恐怖融资分子提供了一条洗钱、恐怖融资新渠道,给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带来了新挑战。本文在分析网上银行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部分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开展情况,探讨了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中防范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的难点及对策。

关键词: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57-04

一、网上银行基本含义

网上银行是借助因特网作为传输渠道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方式。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通用的概念是“因特网银行”或电子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2年10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中,将“电子银行”或“因特网银行”定义为“一般为传统银行的延伸,将因特网作为传输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电子渠道”。在我国,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的产品和服务通常包括对公司客户的批发业务和对个人的零售业务。

网上银行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银行通过因特网将传统银行业务网络化,结合科技信息化所带来的新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在线服务,是业务概念;二是在因特网上设立并开办业务的虚拟银行,是机构概念。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因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具有无纸化、瞬时性、方便性等特征。网上银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客户获得优质的银行3A(全天候运作的银行,开放的银行、服务方式多样化的银行)服务,增强了金融产品的个性化,顺应了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开放化的潮流。

网上银行的优势包括:1.低成本和价格优势。2.互动性和持续。3.私密性和标准型服务。4.全球化服务。网上银行是未来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之一。我国银行业已充分认识到了网上银行的优越性,紧跟网络金融服务的世界潮流,开展金融创新。1997年,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建立站点。此后,工行、农行、建行、招商银行等纷纷设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加速发展面向企业与个人的网上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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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洗钱交易监测如何更好发力

潘文娣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正按照反洗钱“一法四规”(1)的要求,逐步开展各项反洗钱业务。然而,从人民银行接收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来看,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多发态势,农村金融网络被犯罪分子利用以清洗诈骗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银行往往发现慢、报告时间晚,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成效不足。

诈骗洗钱交易监测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监测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一方面是对客户身份背景信息、交易资金来源和去向的调查缺乏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有的银行为了完成存贷款指标,因经营利益而对一些大额的、频繁的异常资金交易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对客户资金来源和去向不予调查。

反洗钱内控制度和业务系统不完善。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一些机构科技力量薄弱,反洗钱业务监测系统开发滞后,导致可疑交易监测上报出现盲区。

一线人员识别客户的资源优势没有被充分运用。犯罪分子在从事诈骗洗钱活动时,留存在银行的客户信息资料、来柜台办理业务的迹象都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异常。但实践中,一些银行弱化了一线人员参与可疑交易分析的作用,甚至将可疑交易报告与客户身份识别这两项工作割裂开,客户尽职调查成果无法在可疑交易分析中有效运用。

监测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特征”不反映洗钱类型。当前,开展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采取“先系统后人工”的做法,即先由监测系统筛选出异常交易,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人工分析。在监测系统中预设的筛选阀值,主要依据人民银行规章《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8类“可疑交易特征”,而这些“可疑交易特征”,并不是按照各种洗钱类型的交易特点进行的总结和分类,难以满足不同银行业务的差异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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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洗钱技术执法体系框架研究

摘要:《反洗钱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工作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讨论了我国反洗钱法律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通过建立反洗钱技术执法体系来加强反洗钱执法力度,并指出反洗钱执法技术的核心是“客户交易行为可疑判断准则”。

关键词:反洗钱;技术执法;可疑判断准则;过滤器;捕捉器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5-0070-03

背景

详细地说,判断一笔交易为可疑,除了需要了解客户身份之外,对客户所处职位或所在行业的背景、业务发展情况、所持资金流动规律等需要很深入的了解,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知识,要做到这一点,只能利用专家经验,通过信息技术对各类行业客户的资金流动规律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尤其如此)所得到的分类结果进行专家研讨,才有能力得到比较准确的判断。也就是后文提到的“商业银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判断准则”,也是执法技术中的犯罪预防技术,处于技术执法体系的战线前沿。

也有专家指出不仅要设计激励机制调动商业银行执行SAR制度的积极性,还要做到以下三点加强反洗钱执法体系建设。

1. 长效协作机制。国务院各部门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体系,保证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有效地获取与反洗钱相关的情报信息。该执法体系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统领,其他各部门进行协助。

2. 建立监管执法网络。利用各地监管分支机构建设成为完整的监管体系。从大额或可疑报告制度,到经济体系的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到调查过程中和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效的反洗钱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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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银行反洗钱审计研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在我国,反洗钱不但是打击贩毒、腐败等犯罪活动的利器,而且对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降低银行经营风险,深化银行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从政府机构到专家学者都在积极研究、探索应对国际国内反洗钱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从国际国内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中不难发现,洗钱行为手段多样,但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几十年实践经验,洗钱者易在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活动,并趋于选择成本低、安全性高、风险小、便捷性强的方式,例如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本文通过结合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涉嫌洗钱活动线索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商业银行审计进行反洗钱行为审计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审计目标应定位在: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击,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同其他审计事项一样,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审计同样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测试的基础之上,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可疑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具体步骤包括:

一、合规性审计

国际上,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建议,银行反洗钱的有效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lient)”原则。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审计人员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控制环境方面,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了解银行高级主管和经理层正直程度、价值观和能力;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反洗钱的观念和重要意义传达给员工;员工是否明确地知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确切地知晓可疑的交易;员工是否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相应的会议纪录等方法完成此项审计程序。

二、在控制活动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具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执行的具体程序;是否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柜员在各自岗位是否能够预知会遇到某种异常交易;是否建立了发现-报告-检查-反馈的有效机制;是否有独立的部门对可疑交易及相关报告进行定期检查等。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前台柜员和检查相关资料的方法完成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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