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反洗钱论文

反洗钱论文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反洗钱研究论文

一、洗钱的定义及危害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洗钱的定义仍是形式多样的。《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大辞典》把洗钱定义为“将非法活动收入转变为其来源可有效地不受执法者和社会注意的房地产和金融资产”,“是所有与永久隐藏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的收入的非法来源有关的活动”。2006年6月,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中,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抛开犯罪与非犯罪的法律定义,从抽象的金融学意义上考察洗钱行为,可将它视为一种将风险和收益推向极致的金融行为。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等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1.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效益。洗钱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大多数情况下,洗钱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和安全感受损,进而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甚至发生挤兑。同时金融业又与工商企业、流通企业等社会经济体系各环节密切相关,一个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极大地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

2.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果。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3.引发经济扭曲和不稳定。洗钱造成资本外逃,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且由于洗钱把资金转移到不易被注意的低质量投资领域,经济增长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并不一定是需求过旺所致,其很大部分原因是洗钱者的行为引起。当这些行业不再是洗钱的目标时,撤离资金会造成产业的不稳定状态,引发整体衰退,而整个社会经济也因此受影响。

4.损害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洗钱往往利用起掩护作用的前台公司把非法所得和合法所得混在一起,从而隐藏非法所得。这些前台公司往往有大量的资金补贴,可以提供低于成本价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很明显的竞争优势,进而可能把合法企业排挤出市场。

二、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全文阅读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研究论文

一、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全文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科技应对能力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科技应对能力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工作机制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有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对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2.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越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经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全文阅读

反洗钱论文:小议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效率

本文作者:玄立平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流于形式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其它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活动。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可以平衡反洗钱成本和收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具体该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要求;在监管中也只能是检查是否按时对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和审核。这就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不是出于预防本机构洗钱风险的需要,而是担心受到监管机关处罚而被迫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甚至部分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运用这一结果支持反洗钱工作,多数机构对风险等级划分的结果也只停留在查询、浏览等简单功能的使用上,没有充分发挥该项工作的成效,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激增而情报价值不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预防洗钱措施的核心,报告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从这几年中国反洗钱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2006年可疑交易报告仅153.5万份,2007年上升至1662.02万份,2008年为6891.5万份,2009年有所下降,为4293.3万份,2010年又上升至6185.2万份。尽管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不断攀升,但质量一直不高。同期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报案数2006年1239起、2007年554起、2008年752起、2009年654起、2010年911起,而侦查机关的立案数则更少,2007年94起、2008年215起、2009年119起、2010年374起。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容易造成中国是洗钱大国的错觉和误解,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处理、保存这些信息,同时这些可疑交易报告中绝大多数为垃圾信息,这些垃圾信息又淹没了真正的可疑交易,影响了反洗钱信息情报中心对洗钱线索分析和甄别的质量,成为制约我国反洗钱监管效率的瓶颈。大额交易报告工作实效让人质疑大额交易报告不必然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国际上对是否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做法不一。我国当初制定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宏观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信息。目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单位账户之间(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自然人账户之间、自然人与单位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所有金融机构都要报送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首先,这些门槛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待考证。如规定对于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范围,结果客户处于理财等目的进行的交易被大量重复报送。其次,从开始报送大额交易至今,监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中均没有体现出如何利用大额交易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反洗钱工作中。而从这几年中国人民银行接收的大额交易报告量来看,2007年2.1亿份,2008年1.77亿份,2009年1.78亿份,2010年2.4亿份,虽然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已实现了系统自动报送,成本得到了控制,但监管部门需要对存储海量的信息付出巨大的成本,由于没有明显实际成效也让人对该项工作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

原因分析

合规监管的内在缺陷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反洗钱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核心是监管者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空间,即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特定条件时,必须遵循法定要求采取措施,其基本假设是反洗钱义务可度量,金融机构应履行什么义务、履行多少义务是确定的;基本监管方法是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并按履行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在反洗钱监管初期,合规监管对培养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推进,合规监管的弊端逐步显现,其内在缺陷也开始制约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其基本假设是不成立的,随着金融机构业务不断拓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也不可能穷尽金融机构的义务空间。其次,合规监管缺乏激励兼容,导致金融机构防卫心理较强。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将可疑交易标准作为规章要求固化,不符合洗钱手法、类型会依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一些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过于宽泛,与洗钱风险的相关度不高;在具体监管中,监管者将抓到几笔可疑交易漏报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作为重大处罚的依据,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必然导致金融专注于形式合规,“宁多勿漏”,报送大量的垃圾数据,既成为金融机构的负担又造成监管机构的负担,双方都付出了较高的执行成本和监管成本,实际成效却不明显,由此造成监管效率不高。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假定过于理想化现行的反洗钱制度假定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充分合作,金融机构在发现任何洗钱迹象时,会主动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但金融机构的反应行为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力,二是意愿。能力又取决于“知”和“信”。“知”是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具体表现为知道、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客户有洗钱行为;“信”是金融机构的诚实信用以及相应采取的措施,监管部门希望金融机构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会利用自己特定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净化金融环境服务。但事实上,有信无知的金融机构不可能提供有价值的情报,知情不报的无异于洗钱者的同僚,无知无信的根本就是洗钱的天堂,因此只有知信兼备的金融机构才是监管部门的理想合作人。意愿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和“利”,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付出了巨大的有形成本,收益却主要是无形的,在本利权衡之后,理性的金融机构只与监管部门进行“选择性合作”,这也与“充分合作”的假定相差甚远。另外“,保守客户秘密”是金融机构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产,但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并共享客户信息,这直接威胁到该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管理,也给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角色带来了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合作的意愿。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缺乏相关业务指引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暂时还缺乏相应的反洗钱业务指引的内容,相关的规章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只能自我完善。如在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方面,只规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进行风险分类,具体该如何操作,没有更细化的指引;又如对于非面对面交易,规定金融机构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具体如何采取更严格的措施,相关规章中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从对各金融机构了解的情况来看,它们也没有有效地对如何实施这些原则性规定做出细化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客户风险等级或业务风险情况来分别采取识别、监测等要求就无法与其内控体系有效融合,反洗钱工作效率也就难以提高。成本收益不对等,金融机构容易出现短视行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包括制度安排、技术支持、组织机构、宣传培训、流程整合、接受检查、协助调查等,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其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也不断增加,而获得的收益主要是有助于其树立守法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良好形象等隐性收益。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人”,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权衡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成本和收益,尤其在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于业务考核压力的考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容易出现“短视”行为,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

对策建议

完善管理模式,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所谓风险为本,就是根据风险配置反洗钱资源,其核心是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整个机构的风险水平、控制风险能力进行评价,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模式进行指导及检查,实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资源的优化配置。人民银行从2008年开始提出“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并不断强化,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监管方式与风险为本的监管差距还很大。首先国家风险评价体系是建立以风险为本的方法的关键,而我国目前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风险评估体系,无法在反洗钱体系内部形成对洗钱风险的共识,难以确保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对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面临的风险有一个正确、及时的认识,使依据风险来分配资源成为一句空话。其次,监管者通过目前非现场监管体系所收集的信息可以部分反映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反洗钱工作的情况,但难以满足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的要求。因此,要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需要在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管理模式,优化监管方法,把风险作为监管的重心,关注风险,关注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切实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反洗钱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在于洗钱者有多高明,而在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现行的反洗钱制度掩盖了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低估了能力和意愿对金融机构的合作水平的影响力,对金融机构的震撼力超过了对洗钱者的震撼力,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它对金融机构决策行为的影响力,而该影响力又受制于规章制度的可接受性,金融机构的决策是其能力和意愿的函数,规章制度的实施必须确保金融机构产生合意的行为,而排斥一切反作用力。为此,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制度安排多从金融机构甚至洗钱者的角度考虑,适时制定相关业务指引,以统一标准,降低成本,也为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提供制度支持。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不可替代,如何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决定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从强化约束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两方面研究措施,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激励机制为辅的激励性监管机制,双管齐下,最大限度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积极性。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技能过硬的反洗钱队伍也是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的关键。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对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开展的各项业务及其面临的洗钱风险有深入了解,也要胜任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判断并进行整体评估,确定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决定监管资源的使用。这些要求远远超越了机械地将法律和监管要求适用于每一个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反洗钱工作人员要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灵活地根据风险标准,对具体业务的风险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因此,各方必须重视反洗钱人才建设,加强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奠定反洗钱工作发展的人才基础。

全文阅读

反洗钱工作研究论文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全文阅读

现金反洗钱分析论文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全文阅读

反洗钱执法分析论文

一、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

针对洗钱犯罪的隐藏性、复杂性和手段的高度专业化,单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手段已经完全不能胜任当今社会反洗钱工作的需要,需要反洗钱部门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机构。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反洗钱专门机构,如: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英国的金融特遣队、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国际上先进的反洗钱经验表明,设立反洗钱的专门机构有利于跟踪洗钱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培养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为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措施相适应,公安机关应当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并派员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及时发现和掌握洗钱的犯罪信息,并进行跟踪和侦查,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的侦查协作

第一、加强反洗钱查部门之间以及反洗钱侦查部门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

洗钱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节中,在管辖上应归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但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主要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中绝大部分按〈刑法〉第93条的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洗钱的行为,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对于洗钱犯罪的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一般情况下,对于洗钱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先予以受理,发现涉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应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或双方各自分工侦查,一并。由于洗钱犯罪法定的四种上游犯罪分别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辑毒部门、海关辑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要是今后把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也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查机关。各侦查机关应形成合力,努力避免各单位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各自为战,甚至放任不属自已管辖的洗钱犯罪行为。为了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制定反洗钱方案,各单位在侦查中一旦发现有洗钱重大嫌疑的,立即与反洗钱部门联系,切实防止因案件的不同管辖分工而放纵了洗钱犯罪分子。

第二、加大反洗钱侦查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

针对洗钱活动多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特点,反洗钱侦查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制定金融部门反洗钱措施,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大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信息的控制。同时,应积极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之间建立反洗钱犯罪的信息总网,建立洗钱犯罪信息交流制度,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来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与此同时,反洗钱侦查部门要改变被动受理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向金融监管部门了解反洗钱动态,并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只有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反洗钱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第三、加强跨区域洗钱犯罪的侦查协作;

由于洗钱犯罪分子经常将违法资金不断转移来妨碍侦查,而这些资金的频繁转移往往是跨区域进行,为查清该违法资金的去向,必须得到各地侦查部门的配合。同时,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经常不在同一个区域,为了查明洗钱分子所清洗的资金为法定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必须到上游犯罪所在地查明上游犯罪的性质,这就要求两地的侦查部门加强合作,互相配合。随着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等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运用,使资金的运转更为迅速,电子资金划拨也使得巨额的非法资金在全世界的快速清洗成为可能。在电子资金划拨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更方便地在一国境内实现犯罪资金在不同国家清洗的跨国洗钱活动。而一般来说,一国对放置在他国银行的资金是鞭长莫及的,即使一国对产生犯罪收益的该项犯罪或从事该项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有管辖权,一国对境外的外国银行也难有管辖权,如果没有他国的合作,一国不仅难以追踪在他国转移的犯罪收益的线索,而且也难以对这些资金进行扣押和没收。因此,我国应积极地吸收国外先进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完善反洗钱刑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使之便于实际操作。为了更好的与其它国家开展反洗钱协作,必须积极与其它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反洗钱国际条约,尽快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太反洗钱小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使我国在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中,能够与其他国家在识别、没收犯罪收益,引渡洗钱犯罪分子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互相协作,这样才能有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全文阅读

电子货币流通反洗钱对策论文

摘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这一新生事物进行洗钱犯罪已经越发严重,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本文分析了电子货币的特征及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对传统反洗钱的挑战,提出了在电子货币流通下反洗钱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货币反洗钱措施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流通下的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看,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0与1的排列组合,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目前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引用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出的定义: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目前电子货币的使用是电子货币使用者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的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按照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划分,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一是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二是电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第一种与第二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时由于离不开基本账户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分另一个账户,只能视为查询和划的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第三种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终端设备。第四种可以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电子货币,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脱离银行账户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电子货币流通下的洗钱问题

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一般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然而随着各国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及传统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洗钱者正在寻找新的洗钱方式,而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本身的无形性、网络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机会。

全文阅读

反洗钱监管与互联网金融论文

一、互联网支付方式对传统反洗钱规则的挑战

互联网贸易(以小额、高频为突出特征)要求创新出与之相适应的支付方式,体现快捷、安全的特点,满足非面对面交易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互联网支付方式对传统的反洗钱规则提出了挑战。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传统的金融机构开户申请需要面对面进行,而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对客户的开户申请审核主要依赖客户自行提交的注册信息与验证资料,全过程均在线完成,人工审核环节少、时间短,难以达到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要求。若要完全依据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又难以满足互联网贸易的相关要求。尤其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支付方式的发展,完全取消了开户环节,难以直接适用传统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规则。一是新兴支付方式对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带来的挑战。互联网支付带来了新的洗钱风险,相应的可疑交易标准需要予以总结。如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交易或者重复买卖虚拟商品洗钱;通过割裂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流转线索洗钱;通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支付方式跨境转移资金等。二是新兴支付方式给可疑交易报告的时效性带来了挑战。新兴支付方式以快捷、全天候、实时全球清算作为发展趋势。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需要以更强的时效性上报,并及时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一是客户身份信息要素新规则需要重新建立。新兴支付方式的透明度可能建立在手机号、IP地址或社交账号实名制而非传统的账户实名制的基础上。二是需要建立适应网络信息特点的保存时限、保存方式及保密规则。如虚拟货币形成的交易记录依据协议生成,没有集中管理交易记录的中介方,传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难以适用。

二、金融业分工体系演变对反洗钱监管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金融业逐步形成了新的分工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在全球范围,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直接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金融业新的分工。这种新的分工体系对传统的反洗钱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对传统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挑战。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共性是涉及客户的资金交易。但随着传统的作为资金中介的金融业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各类信息中介、信用评价中介等。这些中介往往不涉及资金交易,这就对传统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安排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有效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生活突破国与国的界限,全球互联网货币形成,资金交易随之轻易跨越国界,跨境支付及交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空前加大。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执法工作衔接上的不足,或者利用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体系的点对点的匿名交易,脱离不同国家的反洗钱监管,对反洗钱跨国监管合作提出了极高的挑战。对匿名交易技术开展反洗钱监管的挑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的新技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新兴支付手段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会给相关部门执法带来极大难度。例如,比特币支付中的Tumbler技术,可割裂交易与特定虚拟货币地址的联系,达到混淆来源的目的;又如TOR(TheOnionRouter)技术,可以隐匿真正的IP地址。这些技术的发展要求必须对匿名交易技术予以监管和引导。

三、完善和改进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强法人监管。进一步加大法人监管的力度,根据法人监管的要求来灵活分配监管资源,应对金融机构组织机构扁平化。推动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方式改造传统的反洗钱做法,如可疑交易监测集中进行、客户信息在机构范围内共享、加强监测系统建设等。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完善事后监管。建立针对具体业务、产品的洗钱/恐怖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产品销售情况、风险演变情况,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修补案件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加强监管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技术标准(如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系统等),探索对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有效方法。研究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开展检查和监管的思路,开发相关软件,提升监管效率。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反洗钱规则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则。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防范利用传统银行与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客户身份识别规则不同所带来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结合防范欺诈及相关犯罪,利用风险提示,建立适应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标准。研究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可疑交易报送时限、处理要求,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可疑交易报告的作用。研究和建立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则。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根据执法部门实践所提出的要求,充分考虑客户信息泄密风险与客户匿名交易风险,推进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明确适应互联网新兴支付方式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四、加强防范以点对点交易为特征的金融风险

监测和评估风险,建立适应金融业新分工模式的反洗钱监管策略。监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动向,根据金融业新的分工模式的发展状况,及时评估风险,通过制度建设,及时将新的分工模式纳入反洗钱监管框架。加强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利用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情报合作机制有效维护我国利益,防范利用互联网金融开展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我国造成的损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反洗钱国际标准制定,提升我国的话语权。加强对新技术的监管和引导。与其他互联网主管部门合作,推广互联网金融实名制,限制隐匿交易IP地址、来源技术的使用。加大与新金融行业的合作,了解支付、信用分析、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趋势,引导和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在创新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的同时,关注产品的安全性,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水平。

全文阅读

关于洗钱与反洗钱监管的研究综述

摘要:认识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人类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识,也要在掌握洗钱和反洗钱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从已有的相关文献看,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与人类反洗钱实践水平密切相关。随着人们对洗钱危害、影响及后果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也就越来越严密。本文重点对洗钱涵义和反洗钱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评述。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监管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06-06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认识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人类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识,也要在掌握洗钱和反洗钱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从已有的相关文献看,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与人类反洗钱实践水平密切相关。随着人们对洗钱危害、影响及后果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也就越来越严密。因而,业界对洗钱和反洗钱的研究也遵循着这样的规律:洗钱活动的危害、影响及后果一洗钱活动产生原因一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一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手段研究一反洗钱制度、框架、技术、方法等研究。本文重点对洗钱涵义和反洗钱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评述。

一、关于洗钱的研究

关于洗钱的研究,可以概括为来源“引申化”、定义“官方化”、过程“阶段化”、危害“不确定化”。

(一)来源引申化

从已有文献来看,洗钱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圣-弗朗西斯的行为。该老板看到饭店收取大量沾满油污的硬币容易弄脏顾客的白手套,而这些污染的硬币可能会影响饭店的日常经营,于是就用碱液清洗这些“脏钱”。因而,最初的“洗钱”行为是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的一般清洁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含义有重大区别。现代意义的洗钱行为则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阿尔・卡彭(Al・Capone)等有组织犯罪集团以经营洗衣店为名,将贩毒收益融入正常的营业收人并申报纳税,变成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带有犯罪性质的洗钱活动的开端。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