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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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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征收评估规则及创新

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本文将对《评估办法》中的几个亮点进行分析,聊作对《评估办法》创新的评价并同步提出评估涉及的深层次法律问题,以再行思考。

一、评估机构应当中立评估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化运作的同时,肩负着社会责任,其专业化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于其专业化和中立化。《评估办法》第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现实中,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具有监督检查职责。房屋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带有地方政府利益倾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或多或少会对评估机构“施加影响”。为了落实该条规定的中立评估精神,建议建立房屋征收异地执业制度,扩大异地评估范围。如果存在影响中立评估情形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司法审查,从证据的合法性上予以否定,真正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改变“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不正常现象。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有更多的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评估机构的公正评估产生影响,改变过去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征收部门应当联系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大约5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体现政府公平补偿的态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征收部门通过公告公布备选的评估公司及基本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被征收人签名的确定评估机构的材料。为了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该使被征收人有更多的选择权。

三、评估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

《评估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评估办法》第7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办法》第8条规定,评估的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者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四、确保评估结论合法、合规、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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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论证的思考

一、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论证的意义

城市房屋征收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征收安置补偿价格问题,而安置补偿价格则以具有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作为基础。为更好地和市场实际情况相符合,更好地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利益,住建部于2011年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要求有类似交易的房屋征收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由于一个项目的征收评估一般涉及的房屋数量众多,位于同一区域,且大多数具有同质性。因此,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在项目评估前,一般都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一户样本房屋通过市场法或成本法等进行评估,征收评估房屋内的其他房屋则以该样本房屋为基准,通过楼层、朝向、面积等因素进行修正,得到最终的评估价格。

由此可见,确定样本房屋基准价格是确定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基础。由于征收评估一般涉及的房屋众多,且关系到征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城市建设的推进,影响重大,因此样本房屋基准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客观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避免样本房屋基准价格评估有误,我市引入样本房屋基准价格评估专家论证制度,有效解决了该问题。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征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对征收评估的样本房屋基准价格进行事前论证,能有效避免事后鉴定中因评估公司工作失误或技术水平等原因而带来的风险,因为如果申请技术鉴定的评估报告的估价依据即样本房屋基准价格评估报告是错误的,会给整个征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论证的程序

在2011年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国内拆迁依据的法规主要是2001年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之配套的评估文件是住建部于2003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该意见未明确对拆迁项目(主要是住宅房屋)是否必须采用市场法评估,因此,国内的拆迁评估工作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区位价修正法,另一种是市场法评估。为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更贴近市场实际,我市自2005年开始对住宅房屋拆迁采用市场评估方法,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为保证房屋拆迁基准价格论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成立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房地产拆迁项目基准价格论证、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修订及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产生疑义的技术鉴定工作。为规范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先后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房屋拆迁基准价格评估报告论证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专家委员会实行政府组织下的专家负责制,在全市范围内选聘了31名专家组成专家库。在拆迁评估之前,先有评估公司出具该项目的样本房屋估价报告,由征收人提请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论证申请后,组织5名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从样本房屋选取、可比案例选取、各因素系数修正、估价结果确定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认为估价报告无技术问题、估价结果符合市场实际的,出具论证报告,并以此作为整个项目征收评估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认为估价报告存在问题,则要求评估公司进行修改重新提请论证。

5年多时间我市共组织了200余个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危旧房改造等涉及征收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格论证工作。在做基准价格论证过程中,能够坚持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所出具的每1份论证报告都组织5名专家认真研究、集中讨论,并由轮值主席进行现场监督,充分发挥评估专家的作用,所出具论证报告全部得到认同。无一例被征收当事人否决或提请上级重新鉴定,缓解了政府的压力和征收当事人的矛盾,为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三、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论证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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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方法及其应用分析

【摘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房屋建筑的发展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质量评估不仅仅是房屋建筑本身质量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监理规范的要求。新时期新背景下,加强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方法及其应用的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研究房屋结构容易遭到破坏的原因,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质量评估单位在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方面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可行性思路。

【关键词】现阶段;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近年来,房屋结构工程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对现有房屋结构工程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是非常必要的。通常,房屋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手段有直观检测法和仪器检测法。直观检测法是房屋诊断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它是一种定性方法。仪器检测法是一种从量的角度揭示某些材料特性的方法,但它不适应大面积检测。本文笔者在总结工作经验以及各项参考文献的基础上,对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方法及其应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 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程序

总体上来讲,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第一,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是建立在各个分项工程质量评估的基础上的,是由专门的工程监理人员带头开展的。工程监理人员在认真研究施工合同、专业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的基础之上,对各个分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相应的完工验收工作。针对在实际的验收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第二,施工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后,则需要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实际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以及修缮。施工完工之后,则需要上传完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完工报告后,需要向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汇报,包括房屋建筑管道安装、电气安装以及仪表安装等的质量评估报告。第三,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各分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评估报告,对其进行总结汇总与审核,对于在实际的房屋建筑施工中的关键部位以及重点环节,尤其是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的分项目进行重点的查看。总监理工程师认为质量评估报告完善,无需再进行相应的改善时,则需要出具房屋建筑项目的总体质量评估报告。

2 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内容

首先,房屋结构工程是否符合我国房屋结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我国房屋结构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目标,是否是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应该做到对这些基本的事项进行评估。其次,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应加大对于施工、设计、勘察等部门的审核,主要是这些单位的资质问题,需要加大力度评估,同时对于施工、设计、勘察等部门的超界以及超级行为进行监督。另外,对于在实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土建以及安装工程,其中间的交接工作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做好对于交接工作中资料以及文件的评估。再次,对于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质量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提出相应解决策略,同时查看处理情况,对于施工中存在的遗留问题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最后,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则需要进一步提出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结论,或者优良或者合格。

3 房屋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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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屋土地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拍卖、资产置换、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第二章处置原则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国有房屋、土地处置应在符合全县整体建设规划前提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呈报县政府批准。

(一)单位对房屋、土地处置情况撰写相关报告后,签署处置意见,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处置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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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本刊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6月7日,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建房[2011]77号)。《办法》共3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办法》明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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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评估《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公司》的评估

商品房出了质量问题,业主维权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赔偿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公司做出的房损评估报告,就这么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依据,却因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公司做出的房损评估报告结果不同,造成法院判决结果千差万别。

案例一、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集体诉讼案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开始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共有4幢楼,每幢楼12~22层,住宅600个单元。该小区于2004年月开始预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业主。业主于2005年7月以后开始陆续装修入住。案例涉及的当事业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与北京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84万元,购得该小区第10栋2单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积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业主收房时却发现卧室天花板(楼板)明显存在斜向45°裂缝,长度达两米。而且经进一步勘查,而且裂缝疑似上下贯通,该业主由此产生联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发现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缝,其他单元业主也相继发现自己居住单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长度、走向和性质极为类似的裂缝。后经从楼上做浇水渗漏试验,发现浇水迅速从下层居室流出,证实此裂缝为上下贯通裂缝。最终,经过连环查看相互交流,竟发现该楼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现相同走向裂缝,而且最终获确认其性质均为楼板上下贯通裂缝。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们与其开发商交涉时,对方便回避不见,开始采取事实上的拖延策略。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遂诉诸法律。以“商品房出现重大缺陷”为由,将开发商―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受理了诉讼。

为了确定业主们的损失,2006年1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裂缝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求业主事前对需鉴定的缺陷部位进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对该栋的605室和1105室两户缺陷房间进行抽样质量鉴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关于裂缝产生原因鉴定书载明:“…该鉴定书对以上缺陷给出的结论为:“…顶板裂缝是由温度和收缩作用产生的裂缝,系非受力裂缝。就此裂缝而言,尚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但裂缝的存在,会对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有了这样的鉴定结论,还需要一个定量的结论。”即还需要由权威机构对房屋缺陷的实际损失给予定量评估,以便获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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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屋拆迁估价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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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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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拆迁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拆迁),在项目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市、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的维稳办对各自区域内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仪征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化学工业园区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实施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与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能为多数被征收拆迁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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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办法

一、本办法的土地适用范围。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环城东路向南经雪峰山路转至嘉陵江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向东延转至六塘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拆迁人和被被拆迁人是哪些。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

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公安、司法、城管、国土、规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物价、监察、审计、、教育、卫生、文广、民政、残联、国资、经贸、邮政、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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