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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摘 要:本文首先叙述了房屋安全与鉴定的含义及关系,然后详细分析了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最后对房屋安全鉴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了阐述,以供相关人士参考与交流。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各种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的含义及关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城市建成区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和验算,从而科学鉴定房屋的完损状况和危险程度的技术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鉴定的目的,安全鉴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流转的村镇房屋,依本办法申请登记;流转形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
第三条村镇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镇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要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年以来,我县城区停止审批个人建私房,但城区一些老房、旧房因受灾等原因成为危房而无法保证居住安全,相关房主迫切要求进行改建。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办[]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县城区内的私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本着合理疏导和严格按年度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实现既有利于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又能切实排除危险房屋险情,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第二条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每年初由县建设局提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城区私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局、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国土、建设、房管、民政、监察等部门及等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审查和决定城区可允许进行改造的私人危险住房。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建设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和受理危险住房改造申请。
第四条申请危险住房改造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市级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险住房;
(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取得;若仅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向国土或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及时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并注明现状面积和合法产权面积;
(三)危房改建应不在城市规划的主次干道、政府已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同时符合规划建设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古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阎良、临潼、区和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以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