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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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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郴州市所辖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北湖、苏仙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郴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是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各县(市)房产管理局是其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税务、价格、金融、教育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搞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有利于城镇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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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2

要求制定《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由此引起的房屋拆迁,未作任何规定,目前我省只有杭州、宁波两市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国务院有行政法规、省级有地方性法规相比,差距很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很远。为在征地房屋拆迁中能够依法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和乡(镇)村建设的顺利进行,迫切需要制定《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制定《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是《行政许可法》对依法行政已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三是北京等地已经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宁波也有两个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的经验,可以吸收,工作中的教训,可以吸取。作为个人想法,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有粗有细。细,是指应当全省统一的事项,应当有具体规定,如: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的范围(哪些应当补偿、哪些不可以补偿);安置的方式(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货币安置);安置人口计算(哪些计入安置人口、哪些不计入安置人口);拆迁服务工作的原则;拆迁争议的受理范围、调处原则和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粗,是鉴于全省各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一的实际,对一些事项在省作出控制性规定的同时,允许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如:拆迁补偿价格,由省规定价格下限,允许各市、县提高;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农村私人建房标准,要求各市、县从严;住房安置面积,允许各市、县在省定下限以上具体细化;确定动迁与评估相分离,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向社会开放的原则,要求各市、县作出具体规定,等等。

以上个人意见,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供领导参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和乡(镇)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因城市和乡(镇)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农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委员会,应当配合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征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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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3

第一部分施工组织设计

一、编制依据

经过现场勘查,综合考虑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要求,结合我公司多年来从事此类工程的施工经验,编制此施工组织设计。

参考规范及文件如下:

1.由甲方提供的B405-0026地块内部4#标拆除工程之《招标文件》;

2.由甲方提供的B405-0026地块内部标拆除工程之《补遗通知》;

3.现行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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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工程事故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摘要: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在新建、扩建、改建的过程中,一些房屋需要拆除拆迁,但往往由于疏忽安全,造成了拆除时而发生伤亡事故。合理有效的防止房屋拆除工程事故对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房屋拆除工程事故案例入手,分析房屋拆除工程事故的成因,针对性的提出预防房屋拆除工程事故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房屋拆除;案例分析;事故成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U298.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11-02

引言:2010年4月,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住房寿命25年至30年”,也就是说拆迁改造房屋拆除工程日渐增多,被拆除房屋也将越发复杂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房屋拆除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拆除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一、近几年土方工程事故案例

(1)2005年1月14日,四川电大宜宾分校教学楼在拆除时突然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果品批发市场一栋正在拆除的简易楼突然坍塌,导致3人死亡,16人受伤。

(3)2007年6月10日,大冶市东风开发区甘家湾1号民房,房主甘世琦自行组织拆建房屋时发生垮塌事故,导致2死5伤的惨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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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与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初探

摘 要: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各地区持续加速城市建设的步伐,过去传统破旧的低矮建筑物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崭新的高耸建筑,这些崭新的建筑物给城市居民供给了优良的居住以及生活的环境。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城市房屋建筑的产权与产籍相关档案的搜集管理工作密切联系着城市房屋的拆迁。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既然涉及到了被拆房屋的现有状况,以及被拆房屋产权的改变,自然而然的就应该涉足于城市房屋产权以及产籍相关存档资料的改变以及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房屋拆迁 产权 产籍 档案管理

1.城市房屋的产权管理部门需要在房屋进拆迁之前,就主动的跻身其中,积极地与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对所需要拆迁房屋的房屋调查的系列工作

1.1详细的阅览即将拆迁房屋的产权属资料。在城市里,需要拆迁的房屋多半都是处在繁华地带的,这便产生了一些难题,如其房屋产权形式的繁多、关系难以理清。然而,房屋的产权归属资料是全面并且真实地反映房屋使用情况,基本的状况,以及其产权是否变更的一大重要档案。

通过与拆迁部门的协作,估算机构阅览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资料,能够更进一步的确认该房屋的合法的权属者,对房屋整体的构造面积、楼层的高度和朝向以及设计该房屋的作用进行详尽的了解,从而加深对相应拆迁范围里的建筑物的情况的了解,做到胸有成竹。这是房屋拆迁的一大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了拆迁后房屋补偿标准的合乎情理的制定,也是对该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正确评估的一大重要依据。

1.2拆迁现场的勘测与调查。尽管房地产权属资料可以精确的反映建筑物的所有状况,但是仍有部分房屋因为不同的原因而没有明确权属,导致档案中找不到未登记的房屋。在这些没有确定权属的房屋中,一些是违章建筑,另外一些则是临时搭建房或者极为简易的房屋。另一个重要方面,虽然一些房屋已经确定了它的权属,登记过详细情况和资料,但在登记后又进行了大大小小的改变,如旧屋翻新,扩建等,但却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实况登记,导致记录的档案却不符合实际情况。

2.拆迁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对房屋产权限制的管理

在规定范围内将要被拆迁的房屋,通常在向其权属者拆迁通告时,就已经收回了该房屋的使用权,个别则早已被拍卖或者转让他人,然而房屋也面临着被拆除,那么该房屋相关的产权处置也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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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管治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衡阳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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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办法

一、本办法的土地适用范围。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环城东路向南经雪峰山路转至嘉陵江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向东延转至六塘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拆迁人和被被拆迁人是哪些。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

三、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公安、司法、城管、国土、规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物价、监察、审计、、教育、卫生、文广、民政、残联、国资、经贸、邮政、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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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意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加强全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并对各自区域内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控制房屋拆除工程发包关,要采用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方式确定拆房公司,严禁拆房公司非法转包拆除工程项目。确认拆房公司转包拆除工程项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施工合同,并停止其在*区区域内承揽拆除工程项目。

三、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拆迁公司和拆房公司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发现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立即制止,并告知区安监站,区安监站要及时查处,确保施工安全。各镇、开发区、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除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不能连续施工时的开、停工日期)及时告知区建管站、安监站。

四、拆迁公司要加强对拆房公司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拆房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要对拆房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拆除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要加强对拆房公司施工安全的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安监站报告。

五、拆房公司中标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安监手续及合同备案手续;房屋拆除工程要确定项目经理,配备专职安全员。

六、项目经理对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并对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七、拆房公司要认真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拆除方案,其组织设计专项拆除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区安监站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取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及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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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治计划

一、镇安监所、拆迁办负责全镇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行准入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我镇房屋拆除市场。

1、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两年拆除施工业绩等供镇拆迁办审查备案。

2、外地进入我镇的拆房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必须到市建设局办理进市登记备案手续,不具备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除施工业务,禁止以借资质的形式承揽拆房业务。

3、拆除施工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作业证,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作业证等应当在镇拆迁办或建设单位备案。

4、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2)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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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拆迁(征收)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研究

【摘 要】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征收中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情况,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不及时清理占用库存、影响产权查询、司法协助执行,影响拆迁户缴税和房屋限购,不法分子钻产权注销脱节滞后漏洞、权属证书造假骗取拆迁征收款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笔者利用多年工作经验对我国城市拆迁房屋产权注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有的城市尚未开展或已开展,进展不一,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管理滞后情况,权属证书流失、销毁或散存于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单位、街道办事处、征收办等部门。造成根源:普遍重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轻产权注销登记。一些不法分子乘相关部门衔接不到位、钻管理漏洞,进行权属证书造假、诈取民财或拆迁补偿款,造成经济损失。拆迁不注销、使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不能及时清理、占用信息库存空间、影响信息速度,给产权、产籍管理带来负面不利影响。更影响执行国家限购政策、税收政策、司法协助中产权查询、摸清产权套数工作。管理滞后使拆迁户开限购证明和缴纳契税时经常怨声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酝酿2014年6月出台之际,本人就城市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30 条因合法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150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155 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房屋灭失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第19条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第38条所有权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第40条经登记的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事宜记载于登记簿,原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灭籍属归档范围。第16 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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