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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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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反担保措施设定

2016年前5月新增人民币贷款已达6.15万亿,2016年以来,房企到位资金从1-2月的负增长一跃而上为1-5月的增速16.8%,4月开始个人按揭贷款增速更是超过50%。。据央行统计,2016年7月,人民币贷款增加4636亿。其中,个人中长期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增加4773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对公贷款)则减少26亿元。房贷狂飙的背后是企业资金需求的疲软,“就虚脱实”的信贷结构趋势愈发明显。它不仅关系到实体企业自身存亡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融资性担保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渠道。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现状

1.近些年融资担保业概况。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从1999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开始由无到有,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据银监会的信息,2014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8185家,总资本近9000亿元,从业人员约13万。担保机构实力逐渐增强,平均每家机构实收资本1.07亿元,自2010年以来均增长12.7%。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有60家,比2010年末翻了一番。

2.融资担保业面临的问题。融资性担保还是一个新兴行业,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作用,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亟待在规范中加强,机构体系结构不够合理。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民营担保机构占机构总数的77%,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数量明显不足。银担风险分配不够合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借款人违约后的全部风险,不利于担保风险有效控制和银担合作业务扩大。银担信息平台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看,担保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少,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技术跟不上,代偿率逐渐上升特别是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挑战。

3.反担保措施在融资担保中的作用。反担保措施是当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为了分散、降低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为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在担保项目实务中,反担保措施是担保人分散风险、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担保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4.当前主要反担保措施。我国担保当前反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大类。保证包括自然人信用分担保和法人反担保。抵押有房地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抵押方式。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反担保措施设定法律依据及原则

1.反担保措施设定的法律依据。担保行为法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物权法》为核心,以《担保法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完整的担保行为法体系。《担保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这些规定让反担保在我国有了直接法律依据和明确的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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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用反担保现状和措施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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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企业运用反担保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摘要:反担保在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中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企业运用好反担保措施,是化解企业风险的关键之路。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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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运用反担保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摘要:反担保在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中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企业运用好反担保措施,是化解企业风险的关键之路。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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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涉及的会计问题及其处理

【摘要】如何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完整,是企业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认真贯彻执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外,企业财会人员应充分认识担保与反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风险,熟悉所涉及的相关会计问题的处理,及时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以便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据此以作出正确的担保决策,采取恰当的反担保措施。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及其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政部于2004年以财会字[2004]6号文件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担保(试行)》。担保业务对担保人来说,是一项风险较大的经济事项。

一、担保与反担保的内涵

(一)担保的内涵

担保是指债权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性质有:

1.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它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另一方面又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在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因要区分不同的担保种类而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在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表现为代为清偿主债务的金钱给付行为或者实际履行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则表现为因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产生的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因此,担保是一种为保证主债务履行而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之外设立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2.担保是债权保全的一种特殊方法和措施。通常债权保全的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全方法和特别保全方法。一般保全方法是指债务人以非特定的财产而为的债权保全;特别保全方法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和特定人的一般财产所作为的债权保全,也即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采取担保措施,可使债权的保障有更为可靠的基础。

3.担保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设立担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在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的,当事人设立的担保是按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称为法定担保;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当事人约定必须设立担保的,当事人设立的担保是按合同约定进行的,称为约定担保。不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其后果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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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运用反担保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摘要:反担保在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中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企业运用好反担保措施,是化解企业风险的关键之路。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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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企业外部风险因素及管理对策

【摘要】随着国家金融管理体制不断放开和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行业悄然倔起。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了积极的作用。信用担保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着企业外部的经营环境风险、受保企业的风险、反担保方的风险及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等。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并通过业务产品创新等措施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最终促进何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担保 反担保 风险管理 偿债来源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融资过程中因信用的短缺等原因达不到银行放贷标准。比银行门槛相对要低的融资担保公司起到了中间桥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就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有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对应的风险管理、识别、化解的能力。担保企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被担保企业、反担保、合作金融机构及担保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等方面。

一、主要外部风险因素分析

(一)被担保对象存在的风险

主要是指被担保对象缺乏如期履约或履约意愿低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导致风险的具体原因主要有:

1.担保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高管人员的创新思维、专业技术、市场开拓及经营管理等综合能力跟不上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2.担保对象的最终控制人诚信不够,道德品质不高,违法违规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架构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中高层员工不够稳定,股东之间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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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房发展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得到迅速扩张。2010,2011年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如首付比例提高,限购等政策)极大抑制了房地产市场的扩张速度,2013 年,国家再次强调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房地产行业政策风险加大。本文在此背景下,以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房发展)内部控制制度为例,对企业担保业务各个流程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制度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担保业务控制制度;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

一、 天房发展的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属于非常规性的业务事项,属于高风险经济活动。天房发展2013年8月13日对外披露的报告中显示,截止2013年8月13日止,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304,96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4,404,198,503.70 元的6924%。如此重大的担保金额一旦管理不当,可能使企业遭到重创。

二、 担保业务各个环节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1.决策审批阶段

(1) 受理申请的主要风险点与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

主要风险点:①尚需要完善的担保政策和管理制度,担保申请的审核和初评缺失 ②担保审查和评价不规范,导致申请受理常常只是形式主义。③受理人员在审核与评价时可能存在难以保持该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④受理人员因专业素养不能胜任会导致判断不正确,同样可能存在职业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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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及其选择

增信是对金融产品的原始信用进行辨析、分离、重组和提升的过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主要是通过各种增信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券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从而降低债券持有人承担的违约风险和损失,提高债券信用等级,以吸引市场投资者,降低债券融资成本。6月8日,国内第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2苏镀膜债”诞生,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笔者直接参与了该项目的前期方案设计、尽职调查、增信措施落实等诸多事项,深刻体会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在增信措施选择上的困惑和困难。

已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分析

截至2012年10月底,沪深交易所已累计接受126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除极个别情况外,绝大部分项目都提供了增信措施,增信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保证(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抵押(土地、房产抵押)、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债转股条款设计等诸多形式,有单独使用,也有结合使用,如自有资产抵押增信与第三方担保增信结合使用,含权条款与第三方保证担保结合运用等。从债券投资市场反响来看,优质资产抵(质)押、资信评级良好的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是目前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资管产品以及基金专户最为认可的增信方式。

实务操作中私募债券的增信困境

截至10月底,笔者已接触逾百家拟发行私募债券的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发行意愿较为强烈,企业自身的综合资质也较好,但大部分因欠缺增信措施而被排除在私募债券大门之外。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担保机构不给力

专业担保机构是担保信用市场的主体,是解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问题的首选对象。但根据笔者实践经验,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方面还存在几大困境:一是拟发债企业缺乏反担保措施。目前国内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时,一般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如提供土地、房产、股票债券等资产或权益作为反担保,但一般能顺利满足反担保要求的企业往往会从银行渠道获得资金;二是专业担保公司收费过高,融资成本大幅上升。担保费率一般为年化1.5%至4%不等(民营担保公司一般收费较高),加上目前债项评级AA的私募债9.0%的发行利率,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往往会突破12%,因此优质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接受如此高的成本;三是担保公司自身规模较小,担保能力不足。以浙江某市为例,该地区最大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仅为8000万元,而单笔债券担保规模上限为注册资本的30%,即2400万元,担保能力较弱,市场认可度较低,增信作用不明显。

抵质押标的物评估与监管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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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损害调查局职能

处室职能-市场运行调节处(对外经济协调处)

1.起草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测、分析全省贸易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

3.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4.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工作。

5.负责肉类、食糖等省级国家储备的收储、投放、轮换等相关工作。

6.负责省级商品猪基地建设;负责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蓝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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