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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 男| 25岁(1986年1月1日)
居住地:南京
电 话:138********(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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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工作 [1年9个月]
公 司:XX律师事务所
行 业:法律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览我的自荐信。我是XX大学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给自己寻找一片施展才能的天地,我谨向您作自我推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四年中,我多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和计算机二级考试。
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大学生活使我逐渐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运用自己所学,尽自己微薄之力从事我所钟爱的法律或管理行业。
我曾利用假期,勤工俭学,在工厂做工,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取自己汗水的薪酬,但不论是学校学习也好,实践做工也罢,让我学到的还有许许多多的知识:团结、友爱、积极进取,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于信任等等!善于交往的我是班里的纪律委员,和同学相处十分融洽,也是老师的得力助手!
我还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知识面较广,接受新知识、新事物能力强,有较强的自学能力。除了法学理论及实践知识外,还广泛涉猎人文历史、经济、管理等学科知识。
我喜欢运动,特别是篮球(也曾多次组织篮球比赛),打篮球中的我与实际生活中的我一样。只有坚持、奋斗,不怕任何劳苦,因为只有自己努力所流下的汗水才是最欣慰、最踏实的!
恳请贵公司能给我这次展示自己的机会,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各位领导能对我予以考虑,热切盼望您的回音,谢谢!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作为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重要推动力的大学生群体同样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见证者、参与者,更是实现者。
关键词:法律意识大学生非法律专业
“法律的重要性不在于刻写于铜版之上,而在于雕镌在国民的心坎之中,”真正让法律活起来的是人,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制,更需要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讲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的专利。只有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治建设的进程才会大踏步的前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会更早的到来。而作为国家建设中坚力量中不可或缺的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群体,岂能成为法律的文盲。
一、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弱化现象
“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的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和情绪”。
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力量的重要元素,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速率。近些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逐步完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1、法律常识欠缺
法律意识的建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律知识的奠基,而法律常识则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容易被掌握的环节。而就是这最基础的法律,在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这个群体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时光流逝,转眼间,一个月过去了。在法院实习这段时间,酸甜苦辣都经历,挫折感和成就感,每一段经历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收获了以下几点:
不为家主,不知柴米油盐的来之不易。从小到大,在父母和学校的保护下,我们总是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而在今年的暑假实践期间里,在法院的大厅里,我却看尽了人间的辛酸冷暖。本以为会平淡无奇的实习生活,因为这些或是令人感动,或是令人悲愤,或是令人震撼的真实故事而变得多彩多姿。当我目睹和聆听到一个又一个催人泪下的故事时,我才知道法律理论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原来还有很多东西并不是从书本上就能学到的。而到今天,那些故事还没有结局。
(一)命途多舛的人
记得刚到厅实习的时候,值班的科长就告诉我,厅是一个可以反映社会问题的窗口,在那里不仅可以看到形形的人,除了可以学到一些专业理论的实践知识外,还可以学到许多做人处世的道理。那时候的我却不以为然。
直到第一次看到他,我才打破了我的想法。那是我刚到法院的大厅实习的第三天,当时他穿着一套破破烂烂的衣服,旁边还有一个两岁多的天真活泼的小儿子。如果要用什么形容词来描述他的话,那就是面容憔悴,浑身上下堆满了尘世的沧桑与无奈。他,杨某,三十岁出头,本应风华正茂的青年却是一个曾经自杀未遂的苦命人。
后来,在厅值班法官的一些介绍下,我才渐渐了解杨某身上曲折的故事。几年前,杨某带着妻儿到佛山来打工,因为一次意外,他在工作中受伤了,经过救治,人是活下来了,可右手却高位截肢,成为残废一族。对于一个人来说,这已经是非常巨大的打击,哪知屋漏偏逢连夜雨,漏船又遇打头风,故事才刚刚开始。不久后,杨某工作单位的老板王某只支付给杨某一些基本工资,不愿对杨某的伤残进行赔偿。杨某几经周折,好不容易在第二次官司中打赢的时候,王某却已经逃之夭夭,人去厂空,并且还拿走了杨某的保险赔偿款。面对着巨额的医疗费,杨某的人生顿时跌入了地狱。杨某的美满家庭也开始因这次事故而破裂,一年后,夫妻两人离婚,妻子只留下一个小儿子给他。之后,杨某一贫如洗,四处流浪,晚上带着小孩睡公园里或破屋中,白天靠左手拣垃圾,三餐也没有着落,别说治疗,就连生存也成了一个问题。看到四壁楚歌,杨某在四处求救无效的情况下,于去年选择了服药自杀,但因被人发现及时,又救活了。
看到杨某悲惨的遭遇,法院的执行人员都很想帮助他。可是在多次的调查和努力以后,却依旧找不到王某的踪迹。找不到王某就意味着杨某的赔偿款不能得到执行,也不能使自己的病情及时得到医治。一直到今天,杨某依旧过着落魄、困苦的生活。
看着他身后的故事,又岂是一个惨字了得?我们非常同情他,但却帮不上他多少忙。因为在法律规定之外的事,已经不是我们所可以提供帮助的范围了。因此我们只能在他临走时私自捐点钱给他,并给他送上一些精神上的慰抚。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 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p#分页标题#e# 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 (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 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 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p#分页标题#e# 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宋保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未来发展前景浅析修指南等方面的素材。在选材及体例上,应突出交际性和实用性原则,所选语言材料应具有多元性、内容趣味性、语言风格多样性、语言题材时代性。 四结论 英语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走向成功的一把钥匙。高职院校的教学主管领导及英语教师应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提高认识,确立学以致用,突出能力本位教育的思想,认真进行市场调查,以市场人才的英语能力调查为基础,以先进的应用语言学理论为指导,与社会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工学结合,与职场有机接轨。不断调整英语教学的内容,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闯出一条高职英语教学的新路,真正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满足社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英语要求。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专业改革发展道路。[1] 我们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首先,我们要进行专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明确我们的学生培养是面向什么岗位,这些岗位的人才需要具备哪些知识、能力和素质,然后我们再确定在专业教学中需要设置那些课程,最后,我们根据每一门课程的特点并结合以上要求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通过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查,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司法机关书记员工作岗位,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文秘工作岗位,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和文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所以我们主要开设了法律、文秘方面的核心的、基本的课程。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遵循上述原则和思路,我认为应该采取以法条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方法。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 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 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 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 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 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 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p#分页标题#e# “诊所式”教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学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诊所”中,老师是“医生”,学生是“实习医生”,由“实习医生”亲自处理“临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医生”负责把关,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给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和模拟法律事务所、模拟律师事务所配套使用。 另外,还可采取“创设情境法”、“讨论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3]。 二、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长,是学生立足之本,是高职自下而上立命之点。这也是在当前用人过于注重学历的背景下,高职学生能找到就业岗位的主要优势所在。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为此,我们要制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开设一系列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在院系的支持下,应设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教学场所,硬件设施要完善。实践性教学形式要做到多样化。以讲练结合的方式在课堂进行实践性教学,每学期(至少从第三学期开始)有分阶段的专业实训的实际操作,毕业前有综合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2)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实践性内容占总课时的20%。实训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操作与创新能力的养成。实训成绩既要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要考评动手能力;(3)与唐山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门为法律实际部门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实际部门也要为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习基地,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的指导和协助的工作。这样,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因此教学方式应当有别于理论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上主要的投入应当是素材的选择和条件的设定,而不再是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老师除了介绍背景材料、指明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一个实践单元结束后进行必要点评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讲授,把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 以上是我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点体会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文中所说的教学方法很可能错误或者不切实际,敬请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挖掘出更好的、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摘要:我们正在进行21世纪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于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和法律人才?这种需求对法学人才培养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只有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才能把握好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
关键词:企业;法律;就业;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132-03
一、调研的背景分析
近期,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近日了最新一期的调查报告,首次披露了“就业困难”的10个“红牌”专业,法学专业被列在其中。法学就业难问题凸显,若干年的热门招生,使得法学院在整体就业形势偏紧的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就业压力亦不断增大。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法律本科毕业生的传统就业密集于检察官、法官、律师(包括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人员)这类法律职业。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实施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2002年3月的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三十余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录取率仅为7%,虽然通过率在逐年上升,但是所有国家考试中合格率仍为最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二是择业范围较为集中。法律相关的职业多与国家、社会管理层面有关系,如国家机关,各种职能管理部门等,但在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及精简人员的情况下,名额稀少造成竞争更为激烈,如愿者也只能占毕业生总数的很少比例。三是兼容性、跨行业性不强。在现有法学教育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外语、外贸及营销等方面均为弱项,影响择业范围。四是毕业生自主就业的渠道很少。除非毕业生脱离所学专业,否则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很难自谋既与法律专业相关联,又可以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就业数据告诉我们,除极少数学生从事和法律相关工作之外(主要是第一、第二类。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15%左右),大部分学生基本从事与企业相关的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85%左右)。这种就业的事实让我们感到,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发展远远滞后于社会的需要。
二、调研方法及结果
这次调研我们采取问卷调查、走访询问等方法对中小企业对法律人才需求和工作岗位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大型企业4家,中性企业25家,小型企业10家。对资料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即使是4家大型企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是很大,只有1家大企业才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其他的设有法律顾问,也是形同虚设。而中型企业,均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5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而小型企业(500万以下企业),10家小型企业中只有1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他们基本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为了拉住客源,主要倾向于私了的办法解决纠纷,严重的使用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很少选择诉讼途径,以免产生诉累。在几个主要问题上调查结果如下:①该企业对本科毕业生的需求状况?(调研该企业所需求人才专业及学历状况)人才的需求集中在经济管理专业、会计专业、营销、广告专业及相关生产对口的专业人才上面等。法学专业人才需求者较少。②该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是否需要法律人才,需要突出什么知识的法律人才)?在触及本问题的肯定答案中显示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突出集中在商法、国际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人才的需求上。而对OEM加工商来说,更强调的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需求。③你认为该企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除常见的贸易纠纷外,主要涉及诸如产品低价容易招致外国企业的反倾销的问题、企业间联营容易有合同纠纷、企业与职工间纠纷、产品质量安全纠纷及劳工纠纷等法律问题。④需要为该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除多数小型企业表示基本不需要法律服务外,中大型企业多选择了需要产品安全及质量认证办理、销售业务中的法律手续顾问、解决投诉纠纷、商务谈判、追债、参与企业制度设立研讨及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等法律服务。
三、就业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2、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几蹦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基础。
3、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范围内。参加毕业实践活动的学员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实践单位和形式自己选择。4、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字数不少于20__字。
5、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社会调查、未交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者后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6、对法律实践书面材料考核的内容有: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考核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法律实践成绩评定办法:
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由指导教师凭此规定成绩。电大分校负责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的成绩审核。
注:法律专科要求撰写的是:社会调查;法律本科要求撰写的是:法律实践。
二、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类社会阶段性的政治制度、人类的精神高度、财富分配形态和方式、生产发展水平的体现。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 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避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