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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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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与协调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法律及道德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不能使二者协调发展,则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表现,联系实际,提出了促进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协调措施。

关键词:法律生活 道德生活 冲突表现 协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314-01

前言:法律的本质特征是理性,强调的是公平,而道德的本质特征是情感,强调的是和谐。在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冲突。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刚性,则会使得人们的生活失序,而一味地强调道德的柔性,则无助于法制社会的构建,因此,只有将二者有效地结合,才能发挥出法律与道德的最大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表现

1.合理不合法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本质,我们能够发现,法律基本的特征是理性,而道德基本的特征是情感。我国的道德发展深受古代传统思想的影响,“百善孝为先”、“仁义礼智信”等传统道德思想,是我国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形成中华民族灵魂的基因密码。法律是政治集团强化政权的一种手段,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实现统治的权威性,尽管现代的法律实现了理性化的发展,用以规范行为,但是,合理运用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措施,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尽管能够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但是在作用于人的思想意志方面,法律有着天然的缺陷,用法律去约束和禁锢人的思想和意志,违背了立法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理不合法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安乐死引发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安乐死作为一种精神类药物,能够减轻人的痛苦,但是在实施安乐死后,人的生命迹象会逐渐消失,采用外力因素导致人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基本要素,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痛苦,采用安乐死的做法,显然不合法,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符合道德的基本要求,使得道德与法律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使得事件本身具有了一定的争议性[1]。

2.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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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能力培养

摘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应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关键性环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参加法律实务专业实践是提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必要环节。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①,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任务的优质途径之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提供援助的主体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不仅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更重要的是会对其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律援助;专业学位;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②参加法律实务专业实践是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关键性环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提供援助的主体从事法律援助活动是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优质途径之一。

一、法律硕士研究生作为提供法律援助主体的优势分析

1.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力量,具备较强的奉献精神。大学生群体是最具活力的社会力量之一,他们一方面受到了社会的关爱和重视;另一方面,涉世不深的他们对社会充满了好奇,对能够使他们更多接触社会的社会公益事业充满了热情和极大的兴趣。他们愿意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做出贡献,回报社会。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使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具备了一定的质量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都接受了或正在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有些学生还在兼职做一些法律实务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提供服务的质量。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双师型”专业化教师团队为基础,采取“双导师”制。本校法学教师和具备丰富职业经验的校外导师可以根据专业学位实践基地的相关制度,共同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一方面,学生可以接受本校法学教师在法学理论知识方面的指导;另一方面,学生还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接受校外导师实务经验方面的传授。

以上这些是法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提供法律援助主体的优势,这些优势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提供了可操作性,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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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与学生现实生活的联系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是对学生思想、价值观的正确教育与引导,它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体系中,政治课更是初中教育教学的重点科目。当前的初中政治课已经不再局限于对学生思想、价值观的引导和教育,而是引入了法律知识体系,旨在增加学生的法律常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生能够积极守法、正确维权。然而,法律知识教学必须同学生的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才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认知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现实生活;联系

伴随着新课程教学改革的展开,素质教育成为当前教育的核心,它更加注重对学生思想素质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初中生作为成长中的青少年在思想上正在逐步发育走向成熟,为了能够积极健康成长就必须了解并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才能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难题。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开展,需要将理论教育与现实实例结合起来,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意义

1.教授法律知识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今充裕的物质条件提高了学生的生活质量,学生在家长的庇护下成长,缺少约束与教育,使得更多的初中青少年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性格,甚至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积极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受到法律的约束,进而约束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自制力,从而形成正确的守法理念。

2.法律知识教学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

初中生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力与判断力,然而由于家庭环境、接受教育程度等的差异使得他们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认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法律知识,结合学生的现实生活,通过列举案例来为学生解释一些违法现象,解说一些法律常识,学生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社会现象,产生正确的是非观念,才能对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产生独到的想法,从而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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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法律见解及与中国现代生活

对于人格物这个新生的名词,很多人都还比较陌生,而自己对于人格物的理解也是比较浅薄,但是,人格物作为一个具有精神价值的客体,对于我国现代生活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 对人格物的理解

(一)人格物的含义理解

当初刚一提起人格物,大家都不知道人格物具体的是什么东西,或许就其字面理解,可以理解为是与一个人的人格相关的东西,比如:人的名誉、荣誉等一类的权利,感觉像是一个人的人身权利,后来,通过讲解,我们知道了,人格物就是与人的精神密切相关,当它受到损害时无法逆转、修复和弥补,它是一种特定化、明确、具体的东西。人格物不是一般的物,它是具有人格利益的、包含了人的感情的物,是人格延伸的物质体现。

(二)人格物的价值理解

通过对一些资料的对于人格物的研究,看到了对于人格物的研究对民法一些缺陷的问题的重大弥补。我们通常所学所讲的民法都是对人的一些现实存在着的、实体性的物品的保护,重视的是一种经济价值,而人格物的研究打破了这一传统,它也展开了对于人的精神价值保护方面的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善待人之外的物,有时候精神价值会更加重于人所拥有的物质经济价值。例如:对于新婚的夫妇,婚礼对于有些人就只有那么仅有的一次,当然,在婚礼上的摄影光碟就无比珍贵了,这个应该就属于他们的人格物,可是,一旦他们的这张仅有的光碟被摄影公司不小心销毁了,那么摄影公司所作出的赔偿就不仅仅只是对于光碟制作的赔偿,而是他们夫妇婚礼上失去的美好回忆的赔偿了。这个问题就应该是典型的对于人格物的保护,可见精神价值有时候对于人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了其本身的经济价值。

(三)人格物的类型理解

在课上,我们已经对人格物的类型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它具有团体性、家庭性以及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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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生活课堂的探究

摘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培养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学科,在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以及法制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大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中存在严重的倦怠心理,不能达到该课程在大学教育中育人的目的。所以,就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着重分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特点,以此为基础,分别从对创建该课程生活课堂的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手段设计出发,阐述构建生活课堂教学的具体对策,以促进学生对该课程认识的改变,提高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生活课堂 学习兴趣

根据新课标的教学基本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的教学,要以大学生在成长路上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为主线,来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建设人才和党事业的接班人才为主要目标。所以,要打破长期以来该学科课程授课形式单一、内容僵化,远离大学生生活实际、难以呈现其实用性而导致该学科受到了大学生普遍冷遇的现状。因此,需要老师在进行授课中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创新来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趣味性、时代感、实用性,来构建生活课堂,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生活课堂教学内容的设计(一)以大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作为课程知识的导引虽然在新教材中也穿插了大量贴近大学生生活的语言和事例,但是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根据大学生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并结合社会热点及时补充一些贴近生活的新事例在教学中作为核心知识内容的导引来激发学生的兴趣,进而更好的引领学生进一步思考。比如,在讲“遵守社会公德,创造人生价值”一章时,老师可以近期风行各大学校园的网络神曲《大学生自习室》来作为本章知识学习的导引。运用多媒体将这首歌曲的文字、图像、声音和谐呈现在课堂中,不仅可以增强教学的直观性,而且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随后老师可以请学生站在本节知识的立场上再结合自己的观点剖析歌曲里呈现出的社会公德现状,最后可以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讲述自己眼中的大学校园中不文明现象以及就如何提高大学校园公德行为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性,而且加深了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思考,能积极引导学生规范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二)结合学生专业设计课程内容思想道德修养是属于内在化的品行,难以对其量化评估,所以社会功利主义盛行的形势下,要想容易让学生认识到其内在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就需要选取恰当的分析范本。通过多年教学实践表明,专业特色和本课程的相互结合有利于增加学生对该学科的认同感,有助于他们强化知识、规范自身行为。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职业道德、操守已成为用人单位任用人才的重要标准,不仅如此,对相关专业来说,求职者对职业法律规范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用工单位评价工作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准。比如,在给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讲课时,对他们强调知识产权和互联网的安全知识就很有必要,在给小学教育专业学生授课时,对教师职业道德以及《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普及也对他们自身素质提高很有帮助。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生活课堂教学手段的设计(一)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关于生活素材问题的讨论大学课堂应该是思想火花碰撞的场所,所以在进行该学科的课程教学中,以课本知识为基础,结合大学生将书本知识升华,通过课堂讨论或课堂辩论会的形式来开展对该学科的学习,这样能够激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讲到“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时,就可以根据所学知识对学生进行提问,让学生谈谈自己的就业理想,以及想要从事这份工作需要具有哪些方面的必备素养。另外,还可以根据这个话题,让同学们展开关于“一毕业就创业好还是先就业再创业好”话题的辩论,在辩论过后,有同学们进行辩论内容整理,最后老师再根据同学们的发言进行最后总结,提出几点适合学生毕业去向的有效建议。这样的学习课堂就和学生的生活紧密联系,将引起学生的注意和激发学习探究兴趣。(二)通过生活案例,实现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情感的协调发展大学老师对该学科课程的教授过程中要同时注重培养高校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情感,但是目前在新教材中的法律基础部分所占篇幅以往明显减少,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被弱化。针对这一现象,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对课堂进行精心设计,将弱化了的部分通过案例的解说来体现社会生活中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思想和法律思想将其疏导给学生,来帮助培养法律情感。除此之外,在进行案例分析时,不仅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要注重对案例中道德层面的剖析,来促进社会道德素养的培养和法律情感获得的协调。比如在讲授宪法中人权保障一章节中, 可以选择对孙志刚案进行剖析, 进行案件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价值的解释,并根据该案情中所涉及的人性道德内容穿插讲授,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引起社会道德的思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结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能够对当代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对我国大学教育起到重要指导作用。但是目前在该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存在有许多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要想改变目前该学科教学课堂上学生学习兴趣低,学习效果不明显的现状,就需要老师在教学中分别从以大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作为课程知识的导引、结合学生专业设计课程内容、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关于生活素材问题的讨论方面来构建生活学习课堂,来达到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目标,真正做到通过该门课的学习,引起当代大学生的社会思考和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孔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几点思考[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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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民俗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

【摘要】在农村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渗透着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风尚和习俗,具有浓厚而广泛的地域性和群众性,在农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规范和调节作用。本文对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了概述,阐明了法律和民俗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合法合理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必要性。

【关键词】法律 民俗 作用

(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概括、普遍、严谨的特征。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它是人们从大量实践、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对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具有明示矫正预防的作用。

(2)风俗习惯的含义:民俗是指人民群众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由于人们所处的自然地理、历史发展等条件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风俗习惯。人民群众相沿成习,代代相传

民俗属于道德范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是某一范围内的人群约定俗成,继承并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不具有社会普遍约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认的效力。民俗是基于特定熟人社会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交往规则。

民俗为一个地方的人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应出当地人们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等。

民俗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某段时间内,它相对固定不变,随着时间和物质生活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反过来影响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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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生活化的教学措施

摘 要 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是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目前的教育应该与学生的生活相联系,以解决学生的生活问题为着力点。本文主要分析了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生活化教学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生活化 措施

1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概述

目前对高职院校德育教学生活化的理论无非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反思和论述,一是要从教学的设计上实现生活化的教学;二是从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实现生活化的教学方式;三是从教学的评价上实现生活化的教学。总而言之,对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生活化教学的解读需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课程设计上实现生活化。一是要在教学的目标上贴近现实生活。教学目标是课堂教学所期望实现的结果,它是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的选择依据,因此,教学目标的设置要与学生的生活相联系。比如,教学目标要从重视理想过渡为重视现实。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在德育教学中对学生寄予了高度的厚望,希望学生能够通过德育教育实现思想的转变,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接班人,但是,这种理想化的教学目标脱离了现实,仅仅是一种理想的教学目标。高职学生是普通的学生,他们不是完美的,因此,针对高职学生的实际,需要设计现实的教学目标,能够被广大学生所接受的目标。再比如,由于高职学生的能力呈现出参差不齐的差异性,所以有必要设计出具有层次性的教学目标。每一个高职学生的成长环境和所受的教育都不同,这使得他们在思想境界上存在不同的层次,因此,在制定教学目标时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学生的可操作性与接受性,一些听起来很美好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操作。所以,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兼顾不同学生的特点,将个性与共性相结合,使每一位同学都能够找到努力的方向。二是教学内容的生活化。首先要保证教材是源于生活的,与生活相联系的教材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引起学生的共鸣,从而被学生所接受。同时,教材的生活性特点应该具备与时俱进的特征,体现时代性的特点。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道德也不断受到冲击,与之相应的德育教育应该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充满时代气息,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其次,生活化的教学内容需要将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作为教学的素材。这些素材要能够体现高职学生的矛盾与困惑,选择他们关心的问题,用这些事件来激发学生的思考与讨论,可以加深学生的感悟与理解,从而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第二,教学的过程要体现生活化。教学过程是教学的关键环节,生活化的教学应该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为主要目标,德育教学并不是高高在上的封闭教育,而要与社会和现实接轨,不然学生在毕业之后很难适应社会生活,解决生活中的道德难题。一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教学途径要与生活相接轨。理论联系实际是提高高职学生思想道德的根本途径,说得再多都不如亲自做一次,因此,高职学生需要社会实践来加深对道德的体验。除此之外,在网络和多媒体教学的环境下,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化的途径来开阔学生的视野。二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生活。首先是德育教师要将课堂教学过程视为帮助学生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的过程,知识源于生活,而各种问题的答案也在生活中,高职学生在进校之前都有带着对生活的疑问接受教育的,教学的过程就是释疑的过程。其次,发挥三种合力的综合作用。家庭、学习和社会三种教育力量对高职学生的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从最初受家庭环境的熏陶到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同时受到社会大环境的渲染,如果这三股力量能够一致用力,才能呈现出德育的效果。

第三,教学评价体现生活化。教学评价要做到回归生活化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两个方面。一是评价要回归生活,这是要求德育教学评价要在生活中对学生进行评价,学生良好的道德习惯都表现在生活的细节中,尤其是学生对生活的认识与感受,教师需要根据客观情境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发展情况。同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评价需要坚持多元化的、以人为本的评价方式。评价不是结果和目的,而是帮助学生自我反思和提高的动力,为此,要改变过去以成绩论高低的一刀切评价手段,力求做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让学生在优势中看到不足,形成全面和客观的评价标准,促进不同个性学生的共同进步。二是以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今社会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才,尤其是思想道德积极向上、品质健康的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对德育课程的评价体系应该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目的,避免为了评价而评价,通过有效的评价帮助学生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再者,目前的评价方式还存在量性评价,过于重视分数的现象。德育课程不同于其他课程,不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来考察。高职学生的道德认知发展是比较复杂和不断变化的,因此,需要完善量化的评价模式,将质化与量化的评价相结合,将学生的优点和不足客观地呈现给学生。

2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生活化教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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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德育视域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模式探究

摘要:实践教学是回归生活世界原点,在教学中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上实现传统知性德育模式转型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基于生活德育理念的实践教学既是对主客二分“物化”思维模式的超越,也是对以教师为单一主体的“说教式”、“灌输式”理论教学方法的扬弃,更是对知性德育“无人”德育目标的有力矫正。它的大力实施,必将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德育功效。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生活德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9-0245-03

在今天,谋求德育向生活世界的复归,实现生活与德育的有机契合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精神和改革态势。生活德育是一种实践性的德育,相对于知性德育而言,它是一种立足于现实生活或创设真实的生活场景,通过受教育主体自身对道德的主动践履和深刻感悟,逐渐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德育模式,实践性不仅是其本质特征也是其实施的根本途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为“基础”课)的实践教学模式,即是响应生活德育号召,回到生活世界的原点,在教学实践中主动实现以往知性德育模式转型的积极探索。

一、回归原点:生活德育与“基础”课面向生活世界的实践教学模式

传统的道德教育模式主要表现为知性德育。“无论对道德教育的理论还是对道德教育实践来说,20世纪都是一个主知主义的时代。”[1]传统德育建立在“主—客”对象性思维方式基础之上。在知性德育的理念中,道德与科学知识一样是一种外在于人、外在于生活的存在物。反映在具体的教学中,就是将道德养成等同于知识学习,将德育的内容细化为许多具体的德目,德育成为一种纯粹知性活动,学生被当作被动接受道德教育的工具,被进行类似于科学知识和技能的灌输与训练,教师成为单一的主体,师生之间也变成了一种对象性的主客关系,从而压抑和排斥了道德和德育对学生的真实生活的真正意义。可见,知性德育建立在对德育本质认识不全面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对象化的、无“人”的德育,其所遵循的“主—客”两分的科学认知逻辑,将道德修养者“物化”,忽视了道德教育“成人”的根本目的和道德养成的主体实践性,是对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的异化,造成道德教育与生活世界的全面剥离。在对知性德育或物化德育的反思中,重返生活世界,基于生活世界之“根”进行道德教育,成为摆脱当前德育困局的理论共识。在生活德育观看来,切实有效的道德教育必须而且应当以生活世界为基点,在生活中进行并最终回归到生活。这就是说,生活世界既是道德教育的始点,也是道德教育的终点。这是道德教育回归生活世界的两大向度。道德教育必须以生活世界为始点,指的是德育应当以现实生活世界为出发点,而不能与现实生活脱节,因此它主要解决的是德育与学生实际生活相脱节之弊端,但绝非以生活取代德育,这是践行生活德育的途径和出发点;道德教育必须以生活世界为终点,指的是德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构生活,在对现实生活的扬弃中真正建构属于人的生活世界。因此,它绝非指向已然存在的现实世界,而是对实然生活世界的批判性超越。这是生活德育的价值指向和超越性品质。可见,如果说前者为德育回归生活世界的“实然”向度的话,那么,后者则是德育回归生活世界的“应然”向度。科学的生活德育观,应该是“实然”与“应然”两个层面的辩证结合[2]。“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即是摆脱传统知性德育,走向实践的生活德育模式尝试。它既是生活德育理念在“基础”课教学中的实践运作,也是走出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困境,顺利实现德育目的的必经之路。面向生活世界的实践教学将德育置于生活世界这一特定的场景之中,而生活世界是一个属人的世界,一个不断变化生成的世界,一个主客体交互作用的世界,实践教学的本质就是让学生在真实的、变动的生活实践中养成道德品质,引导作为道德主体的学生主动参与实践,在亲身践履中体验、激发和感悟道德,进而形成个体稳定的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因此,实践教学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主体性,为学生提供主体参与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机会,而且可以通过实践,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加深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学生道德行为判断和化认知为行为的能力,改变大学生知行脱节的状况,增强理论教学的成效。

二、共生互动:“基础”课实践教学模式的积极探索

“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体系由课堂实践、校园实践与社会实践三个环节相辅相成,是以课堂实践为基础,以校园实践为重点,以社会实践为辅助的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它全方位地渗透和贯穿于学生的动态生活过程之中,源于生活并服务于生活。旨在帮助大学新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促使学生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内化为自身的德性并外化为自觉的德行。植根于生活世界,努力构建一套能够真正激发“双主体”积极性的、“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教师和学生全程互动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使学生的践履意识全方位地渗透和贯穿于教学的动态过程,无论是对于课程本身还是对于学生的成长成才而言都意义重大。以生活德育为教育理念的“基础”课实践教学模式具有如下三个特点:首先,就德育思维模式而言,实践教学以生活德育的生成性思维取代知性德育的主客二分思维,使德育过程成为道德教育对象自身的价值生成过程。生活是实践教学的根基,离开真实的生活场景和实际环境,德育就会变为不着边际的、自说自话的德育,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德育。然而,现实的道德世界又是一个不断生成变化的主客体交互作用的世界。因此,实践教学强调师生间的交往对话,注重学生主体的生活体验和道德感悟,在交往过程中,师生相互理解和接纳,平等交往与对话,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彼此获得提升,达成道德教育的目的,因此它是一种活生生的德育,是一种处于行动中的、生成的德育。学生时时处在生活中,时时处在道德情景的体验中,在课堂、校园和社会生活的场景中养成美好的德行。这样,道德教育不再是教师机械灌输、学生被动识记的痛苦过程,而是道德主体积极参与、体验发现、沟通融合、自主建构的过程。生活德育观下的实践教学使奴化德育走向自主性德育;其次,就德育方式而言,实践教学以共生主体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取代教师单一主体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使教学过程变为以知识为中介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自由交往过程。正如雅斯贝尔斯所精辟指出的,教育是“人与人精神的契合”,“是人对人主体间的灵肉交流活动”。[3]教育并不是教师使学生的观念和言行不断接近并最终同一于教师自我意志的压制过程,而是教师顾及到作为独立“他者”存在的学生的独立性和异质性,关注、理解、尊重、聆听学生,与学生共同成长和进步的过程。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养成,应当建立于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间的对话、交流、沟通、倾听之上,这是受教育主体积极地进行自我体验、自我理解、自我调适和自我建构的前提。因此,应当扭转传统德育模式下师生之间控制与被控制、权威与服从的畸形关系,在师生互动的具体教育场景中,由静态的、单向度的高高在上的师教生学关系转变为为实现教学目标的动态的共生互学关系,追求互动对话式、体验式、开放式的德育方法。只有这样,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才能在师生间交往的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使自己的德性得以不断提升;最后,就德育目标和德育内容而言,实践教学以“成人”教育取代知识教育,重点引导大学生利用道德和法律知识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使学生不断超越现实生活走向可能的生活,在精神上“成人”,走向理想的生活。长期以来,道德教育热衷于各种道德理想的空洞说教和道德知识的客观获得,而忽略了道德教育的前提基础和价值指向。当然,这并不是说生活德育不注重道德知识的获得。恰恰相反,实践教学非常重视道德理论的灌输,而只是手段和途径不同。换言之,它虽然批判知性德育的脱离学生生活实际的德育目标和内容,但并不批判知性德育确定道德教育目标和内容这样的形式。生活德育理念指导下的实践教学,就是教育者将德育目标和德育内容融入受教育者的生活之中,在生活实践中对其有目的、有计划地施加影响,从而使其获得道德情感、形成道德信念、转化为道德行动并最终促使其过上有道德的生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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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咨询机制建构及完善

我国推行高校扩招,实行缴费上学以来,大学生从单一的受教育者变成了兼具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等多重身份,大学生权利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体系范畴,而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是其权利能否真正实现的重要因素。高校应增强相关工作力度,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其中构建良好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机制对提高大学生法治观念、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是一种效果非常明显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虽然有些高校建立了法律教育与咨询机制,但一定程度上存在形式化的倾向,导致实施效果不明显。构建良好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机制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因素及条件的满足。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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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咨询机制创建与规范

我国推行高校扩招,实行缴费上学以来,大学生从单一的受教育者变成了兼具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等多重身份,大学生权利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体系范畴,而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是其权利能否真正实现的重要因素。高校应增强相关工作力度,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其中构建良好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机制对提高大学生法治观念、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是一种效果非常明显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虽然有些高校建立了法律教育与咨询机制,但一定程度上存在形式化的倾向,导致实施效果不明显。构建良好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机制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因素及条件的满足。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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