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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范文精选

法律英语范文第1篇

一、概述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专业语言。它是一种行业用语,里面融入了英美法系国家千百年来的法律文化传统。国内有的学者将法律英语归为“属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这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法律英语最主要的是为法律相关的人员所运用的专业术语,它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都是定型化了的,不能离开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来学习法律英语。如果仅仅只是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学科之一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脱离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甚至简单地用中国的法律作为学习内容,只不过用英语表述出来,岂不更容易让学生掌握?所以,首先对法律英语的定位应该是一种不可脱离英语语言国家法律文化传统的行业用语,定好了位才能够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用最合适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既然法律英语离不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那么,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就应该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英语国家的老师,把自己和学生完全放在他们的大背景下,象他们一样教授法律语言。而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意思就是说,要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其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增强了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即使他们记不住法律条文,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近几年法学教育已经开始重视“案例教学法”,但是主要停留在部门法教学过程中,还没有纳入到法律英语教学中来。在此认为,法律英语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比任何部门法更加适合。因为本来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为基础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须与以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至少不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要学习别人的专业语言,当然也应该吸取他们的先进教学方式,也采用“案例教学”。 也许有的人要说: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之前,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绩优异。 此外,在他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并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而作为一个中国人,连基本的日常英语可能都过不了关,怎么能要求他们象要求美国学生一样,对他们用同一种方法呢?现在小孩都早熟,到大学阶段已经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且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大四开设,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的部门法都已经学习过了,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一定的了解,有专业基础。而美国的学生在没进入法学院之前还没像中国学生一样接受专业的学习。并且,学生们为了过英语四级、六级一直在学习英语,语言也有一定的基础。所以,对大三大四学生的专业英语授课实行象美国等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是行得通的。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是以实际案例的分析作为教学内容,以学生充分参与讨论作为手段,以案例分析作为考试的题型。但是由于法律英语横跨了法学和语言学两个学科,所以在法律英语授课中的“案例教学法”有其独特的特点,除了要从案例中学习法律方面的内容,还要学习它的语言特点。具体的来说就是:指导学生以具体的案例为范本,采用整体阅读法,即首先从文章的总体入手,分析案例的结构、写作方法、中心议题及其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然后研究段落的衔接、连贯性及段落的中心议题,并在此基础上学习主要词汇,重点句子和特殊语法现象的用法。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学生在课堂上不再只是一个“听众”,而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合作者和研究者。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二、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基本上每一所有法学专业的大专院校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这门课程,说明了对法律英语的重视。但是在课程设置上确大多数不合理,使得学生都把这门课程当成是一种负担,很少有人是真正感兴趣的。针对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在教学过程中体会到有如下问题的存在:

(一)课时短人数多普通高校的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下学期开始开设,一共学习两个学期,每个学期32个学时。也就是说,学生整个大学四年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一共是64个学时,即48小时。要想在两天学一门专业语言,别说掌握,就是连基本的了解都很困难,最多只能算是接触过了。另外,上普通英语都是小班授课,专业英语应该说比起普通英语来讲要难得多,确是一两百人一起上,学生和老师之间根本无法交流。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使用“填鸭式”的讲授课的方式教学的最主要原因。但是这样一来,学生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老师上得辛苦,学生听得也辛苦,到最后学生不仅没兴趣,大多数同学还认为是一种痛苦的负担。#p#分页标题#e# 针对这种情况,只能采取“案例教学法”。首先,由于课时太短,如果要用讲授式的方式,根本不能教授多少知识给学生,反而让他们产生思维惰性。法学本来就是一门要积极思辨的学科,如果一味地只是让学生被动接受,到最后他们也就懒得去想了,反正老师课堂上没有留有空间时间给他们想,课下他们又要消化老师上课讲的东西,更没时间思考了。这样,还不如用“案例教学法”,传授一种学习方法给他们,启发他们的思维能力,多让他们说,这样法律和语言两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即使以后没有这门课了他们也可以用这种方法自己学习。 针对人数太多,“案例教学法”也是一个办法。因为大多数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缺乏兴趣,但是却对案例很感兴趣。如果用讲授式的办法很容易让他们打瞌睡,让他们参与到课堂上来,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来阐述对一个案例的看法,并自己推导出其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他们也会有成就感。虽然说人多对于讨论来说是个问题,但是可以进行分组讨论,让每个人都参与,然后将他们讨论的结果推选出一个代表进行阐述,其他人补充。 总之,每个人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参与到课堂讨论中。 (二)在进行“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将“案例教学法”混同于“举例说明法”。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都标榜实行的是“案例教学法”,而实际上只是在课堂上举了很多的案例而已。“举例说明法”的本质还是老师讲,学生听,其目的是老师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某个抽象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而为。学生还是处在“听众”的地位。而“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所以,要清楚什么是“案例教学法”才能更好地运用到教学中,才能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思维能力。 2.借“案例教学法”之名,行“放羊式”教学之实。案例教学需要教师精心选择案例,巧妙设计问题,并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操纵全局———既要解决学生随时提出的问题,又要将学生讨论的焦点引导到教学内容上来。因此,案例式教学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备课时间。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教师借助案例教学的名义实行“放羊式”教学,在课堂上很随意地发一些案例给学生讨论,最后做一些简单的总结,根本没有组织有效的课堂教学,更遑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片面强调“法律”或者“英语”。由于“法律英语”是一门交叉学科,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应该两者兼顾,既要培养学生们用法律思考问题,又要锻炼他们的语言能力。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学校让外语系的老师进行法律英语授课。由于外语系老师没有法律基础,所以很多词汇对他们来说非常晦涩难懂,老师都不明白,怎么讲述给学生听呢?另外,有的学校虽然让法学专业老师进行法律英语授课,但是很多老师的英语水平不够高,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很多都成了用汉语对某个英语单词作“名词解释”,同样,学生老师都头痛。所以,建议专业英语老师的选择最好是有英语特长的法学专业老师,或者是懂法律的英语教师,以补不足。   三、在法律英语授课过程中的“案例教学法”设计

(一)教材设计 在法律英语的教材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到法律英语是一门法律和英语的交叉学科,以及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因此作为法律英语的教材,决不能只是纯粹的案例选编。从文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著作、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写作以及个案分析等;从内容来讲,应依次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分析及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济贸易的相关法律等等;从结构来讲,应该包括文章、问题、词汇及重难点句分析。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合的已出版的教材。这就需要教师寻找甚至自己编写必要的英语教学资料。 当自己编写案例时,要注意个人意志与实践情况的结合,既不能主观地剪裁材料,又不能直白地记录材料,要把法理的理性与案例的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当选取他人材料时,要认准那些目标明确,方法得当而形成的案例。必要的时候教师可以根据讲授内容的需要将诸多案例进行组合等方面的加工,使之更加典型化。   (二)角色设计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地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在用课堂讲授这种方法的时候,课堂的主角永远都是老师。老师一个人在讲台上表演,是主动行为者。而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聆听者”。久而久之,学生会忘记怎样去思考,反正老师讲的都是有权威的,却忘了法学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挑战”,这对学法的人来说是一种悲哀。所以,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师生双方地位应该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老师是主角,因为整个过程都由他来主导,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学生也是主角,课堂上80%的时间都应该交给学生,由他们各抒己见。老师和学生通过交流互动,互补不足,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这样,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   (三)过程设计 1、课前准备 由于案例教学方法要由学生进行讨论,对于教师和学生均提出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师生必须在上课前对某些问题作出深刻思考和充分的准备。所以在课前,学生必须花大量的功夫来进行准备工作。学生要读懂该案例、要去了解该案例的背景、里面涉及的基本原则、有争议的地方以及学生自己的观点。所以在美国的案例教学中,一节案例课往往需要花两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准备。最好的办法就是做“读书报告”或者“读书笔记”。对于老师来说也是一样,学生要做的工作老师都要完成,另外老师还必须考虑到学生在讨论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还要精心设计好所有的环节,让学生都围绕主题进行讨论,所以老师要做的准备工作更多。如果说学生需要两个小时准备,那么老师至少要花3个小时左右进行精心设计。#p#分页标题#e# 2、课堂教学 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首先由老师对案例进行介绍,准确向学生报告案例的已知条件和问题,把学生对案例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这点很重要,因为有的学生英语水平有限或者专业水平有限,理解的案例可能有所偏差。由于案例分析必须要立足于原始案例,所以,读不懂案例或者读错了案例,都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其次,用演绎的方法,从分析研究个案出发,去探讨“类”的现象。通过对个别案例的分析,来把握和掌握同类现象形成类的结论或理论。这是学生唱主角的时刻。学生通过讨论、辩论、回答问题等方法将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呈列出来,然后他们自己得出结论。即使是现在仍在使用的成例,学生仍然可以抛开判决,从自己的探索中找到一个完全不一样的结论。最后,经过了相互交流,优势互补,由老师做出总结。这个总结不仅包括对案例本身的总结,还包括学生的语言能力、分析能力的总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所以说,总结不一定要有结论,学生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总结只是为了由类的结论出发向规律性探索的高度和深度进军。学生在过程中学会了思维,这才是目的所在。 3、课后总结 对于课前准备和课堂表现,学生都应该进行总结,总结自己的、总结他人的,也包括总结老师的表现。在这过程中,取长补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巩固学过的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表现做准备。这个环节非常重要。是整个案例教学学生部分的终点。 对于老师来说,总结也是同等重要。特别对于年轻教师,可能实践经验不足或者理论知识不够深厚,在这过程中能够向学生学到很多东西。这些东西要用一种形式总结固定下来,以便以后的改进和巩固。当然,虽然案例教学方法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律知识,同时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学生,而不适用于所有的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另外,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也难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所以,仍然要和教授法结合在一起,进行合理的课时分配。

法律英语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确切对等词;权威性翻译

Abstract:Thetranslationoflegalterminologyisoneofthedifficultiesencounteredbylegaltranslators,forlegaltranslationrequiresequivalencebothinlinguisticfunctionandinlegalfunction,buttheabsenceofexactequivalentsisnotuncommonandthetranslatorisoftenfacedwithnearequivalence,partialequivalenceandnon-equivalence.ThisarticlelooksintotheabsenceofexactequivalentsinlegalterminologytranslationfromEnglishtoChinese.Inaddition,itillustratessomeways,suchastheuseoffunctionalequivalent,lexicalexpansion,paraphrase,neutralterm,borrowingandneologism,todealwithterminologytranslation.

Keywords:legaltranslation;legalterminology;non-equivalence;exactequivalent;authoritativetranslation

从事过翻译工作的人一般都能体会到在翻译特定目的文本(special-purposetexts)时的种种困难,其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障碍是术语的翻译。法律文本属于特定目的文本,因此,对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

法律术语使人很容易联想到行业语。行业语是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例如,语言学中的“morpheme(词素)”,“competence(语言能力)”,“langue(语言)”,“parole(言语)”等;电子计算机行业中的“mouse(鼠标)”,“e-mail(电子邮件)”,“bus(总线)”,“memory(内存)”等。行业语是各行业为适应本行业的需要而长期使用的特殊词语。法律专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例如:“specificperformance(强制执行)”,“contemptofcourt(藐视法庭)”,“plaintiff(原告)”,“powerofattorney(委托书)”等。我们把这种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行业词语称为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和非基本词一起构成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是其中的重要词汇成员(孙懿华周广然,1997:59-60)。

在讨论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之前,我们必须对法律翻译进行分类。从法律效应来看,法律翻译可以分成两类: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translation)和非权威性翻译(non-authoritativetranslation)。权威性翻译指的是该翻译由一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文,其本身就是一部法律,已经超越了翻译作品的范畴。这类译本在国际条约和具有多种官方语言的国家的立法中比较常见,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加拿大等国家的多语立法等都属于此类。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为了交流和对外宣传等所作的翻译。虽然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效应。比如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和律师除了熟悉本国法律外,也必须了解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这时,他们就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译本。所以,不管是权威性翻译还是非权威性翻译,译者都要力求准确,保证翻译的质量。

权威性翻译对术语翻译质量的要求比非权威性翻译要高。因为权威性翻译要求法律翻译者使译文和原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证它们一致的理解和运用(Sarcevic,1997:71-73)。所以,权威性法律翻译不仅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这样,译入语才能准确地表达原语的真正涵义,才能尽可能减少译文意思的走失。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没有人能用另一种语言完整地转达一篇文本中的观念思想,因为在几百年以来的法律、政治和文学上的使用中,词和结构总是带着文化的痕迹,而这些痕迹是不可能得到完整的传递的(Joseph,1995:17)。译者把源语文化翻译到译入语文化时发现有些领域很好地对应,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Ivir,1998:137)。没有确切对等词(exactequivalents)或者说不对等(non-equivalence)的现象在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中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术语通常指某个国家法律制度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每个法律制度是不同习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原则的产物,有它自己的法律事实,因此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知识结构。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另外,所有法律制度都包含了一些术语,这部分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Sarcevic,1997:232-233)。例如,由于中国和英美国家属于不同法系,在翻译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这些概念会产生功能上的不对等,给译者带来相当大的困难。David对比较法律分析的评论可让我们清楚地了解译者所遇到的法律上的障碍:法律概念和类别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确切的对等词是比较法律分析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之一(David,ReneandBrierley,1985:16)。

由此可知,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数学和逻辑中,如果甲和乙对等,则意味着它们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在翻译理论中,如果甲和乙对等,则只是指甲可以用来翻译乙,乙也能够用来翻译甲,但不意味着它们在概念的层次上完全相同。Sarcevic(1997:238-239)将法律中的对等分成接近对等(nearequivalence),部分对等(partialequivalence)和不对等(non-equivalence)三类。接近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essential)特征和大多数次要的(accidental)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所有必要特征和大部分次要的特征;部分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大部分必要的特征和一些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而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和一些次要特征。不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必要的特征只有很少或没有重合,或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概念乙只包含了概念甲很少必要的特征甚至没有包括,或译入语法律体系中没有源语定概念的功能对等词。

显然,翻译法律专门术语时,译者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翻译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另一方面,翻译中又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面对的是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这几种情况。那么,译者应该怎样解决这种矛盾,用什么方法弥补英汉法律术语的不一致性,从而保证术语的翻译质量呢?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翻译一般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尝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功能对等词(functionalequivalents)

按照Sarcevic(1989:278-279)的定义,“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选择哪个词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对等。

比如,一般词典都将jail和prison译成“监狱”,不加区分,但有的字典对它们作了区分,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jail的解释是“=gaol”,而对gaol的翻译是“监狱”,该字典对prison的翻译是“监狱;看守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为“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成“监狱”,而将prison翻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那么,这两个术语在汉语里的功能对等词到底是什么呢?根据TheDictionaryofPracticalLaw:

jail.Abuildingusedfortheconfinementofindividualsawaitingtrial,orwhohavebeenconvictedofminoroffenses.ThetermPRISONissometimesusedinterchangeablywithjail,butPRISONisusuallytheplacewhereonlythosewithlong-termsentencesareconfined.

从这里可知,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英汉法律术语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扩充词义(lexicalexpansion)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泛,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例如,在翻译barrister和solicitor时,译者就碰到这样的问题:汉语中“律师”的含义比这两个英语术语的含义范围大。有些字典把它们分别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和“初级律师”,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功能对等词意义的方法。虽然这样翻译有不足之处,因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初级律师”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但是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把Sarcevic定义的不对等的功能对等词转变为接近对等词,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问题。

释义(paraphrase)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实际上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译者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用释义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以下两个例子可说明这一点。

Yellowdogcontract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它译成“黄狗合同”,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这个概念,而且,从“黄狗合同”这个词也无法猜到它的含义,所以虽然把它译成了汉语,却造成了理解上很大的困难。有些字典灵活地用释义的方法把这个术语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这样翻译明显比前一种译法要好。

另外,诚教授对pleabargaining的试译也是采用了释义的方法,pleabargaining有时被译为“认罪求情”或“认罪求情协议”。在深入理解了pleabargaining的定义和使用的例子之后,诚教授把pleabargaining试译为“关于(被告如何)认罪与(司法当局如何)处置的谈判”。这个翻译很贴切,因为它较全面地包含了pleabargaining的基本涵义:“plea”是被告对检查官的指控作有罪的答辩,所以“plea”应翻译为“认罪”,“bargain”是“negotiate”的意思,应译为“谈判”,而谈判的内容一方面是如何认罪,另一方面是如何处置,因此对这个词的翻译须包括“认罪和处置”两个方面(诚,1998:102-106)。

若译者认为以上三种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特别是在Sarcevic所定义的不对等的情况下,也就是如果译入语法律制度中没有源术语的功能对等词的情况下,译者还可以灵活选择下面讨论的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neutralterm)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法中很多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原理等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所以没有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在正确地理解英语的意思后把它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导致误解。例如,在英美国家,libel和slander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概念。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国没有专门的侵权法,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slander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同样的道理,诚教授把depose,deposition译作“庭外采证,庭外采取(的)证词或供词的笔录”,而不译成“录取证词,证词”,因为Black‘sLawDictionary对deposition的解释是:

1.witness‘sout-ofcourttestimonythatisreducedtowriting(usu.byacourtreporter)forlateruseincourtorfordiscoverypurpose.

2.Thesessionatwhichsuchtestimonyisrecorded.

可见,deposition是英美诉讼法上特有的制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发生在审判前,而且是在庭外进行的,所以不同于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证词(诚,1998:143-145)。

译借(borrowing)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naturalized),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以anti-trust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创造新词(neologism)

在术语翻译中,译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创造新词:给普通语言中或其它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Sarcevic,1997:259)。使用别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在法律领域是最常见的。把FamilyDivision译为“家事庭、家庭法庭”,把ChanceryDivision译为“大法官法庭”,把Queen‘sBenchDivision译成“王座法庭、王座庭”就是使用了直译对等词。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王座庭”这些概念,所以直译对等词是创造新词的一种形式。

总的说来,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译者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地尝试以上的方法,找出某个英语法律术语的最佳汉语翻译,不过,必须注意法律术语翻译中的灵活性并不能随意发挥,它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英汉法律术语翻译受到语言一致性的制约。译者必须遵循语言一致的原则,在选择对等词时,译者须考虑到其它已经生效的文本中使用的术语。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被视为明确的、终结性的,其中的语言便成了先例。这意味着只要一个对等词已被用来翻译权威性文本中的某个特定的概念,其他译者即使认为这个对等词不适当也不得不使用它(Sarcevic,1997:118)。其次是社会因素对术语翻译的制约,因为人们在具体使用语言符号系统的过程中,不能不受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规则的制约。社会语言的制约对译者创造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宗教文本、法律文本和古典文学文本上,法律文本的翻译,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的解释、商业合同的翻译,也面对传统习惯的巨大压力,只能使用对该法律社会有意义的表达方式(Nida,1998:127)。因此,译者翻译某个英语术语之前要考虑该术语的汉语对等词是否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限制,其意义能否为本国法律社会的读者接受。法律术语翻译还受到交际的制约。以译借为例,交际的制约性与译借的数量有关,少量的译借比较容易融入译入语文本,而每个文本大量的译借则妨碍而不是促进交际过程,而且译入语读者也难以接受。创造新词也要深思熟虑,须考虑该新词是否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能否被成功地用于交际。

以上各方面都限制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灵活性,影响译者对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创造新词这几种方法的具体选择。没有确切对等词时,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就取决于译者的灵活性能否得到适当的发挥。译者发挥灵活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原文中术语的意义能够得到准确的传递,使译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保证译文能够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所以,为了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中的不对等的问题,译者除了熟练掌握英语和汉语并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同时考虑灵活性的正确发挥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参考文献

[1]Black,HenryCampbell(6thed.1990)Black‘sLawDictionary.St.Paul:WestPublishingCo.

[2]David,ReneandBrierley,John(3rded.1985)MajorLegalSystemsintheWorldToday.London:Stev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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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vir,Vladimir.(1998)LinguisticandCommunicativeConstraintsonBorrowingandLiteralTranslation.InAnnBeylard-Ozeroff,JanaKralovaandBarbaraMoser-Mercer(eds.)Translator‘sStrategiesandCreativity.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BenjaminsPublishingCompany:137-144.

[5]Joseph,JohnE.(1995)Indeterminacy,TranslationandtheLaw.InMarshallMorris(ed.)TranslationandtheLaw.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BenjaminsPublishingCompany:13-26.

[6]Nida,EugeneA.(1998)Translators‘CreativityversusSociolinguisticConstraints.InAnnBeylard-Ozeroff,JanaKralovaandBarbaraMoser-Mercer(eds.)Translator’sStrategiesandCreativity.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BenjaminsPublishingCompany:12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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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arcevic,Susan.(1997)NewApproachtoLegalTranslation.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

[9]诚(1998),《法窗译话》,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0]诚(1998),《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北京:法律出版社。

[11]李北达编译(1997),《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

法律英语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尤金·奈达 功能对等 法律英语

一、引言

刘宓庆认为,法律文书即狭义上的公文文体;贾文波将法律文书归类为经贸文体;而吕俊等人则认为法律文书属于专门用途文体。尽管看法不一,但都强调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即:用词准确规范,句子长且复杂,语篇结构严谨。奈达提出“功能对等”翻译原则。他强调在语言的诸多功能中信息功能最为重要,认为翻译应追求一种“共同语言”,使得译文读者能够以原文读者理解和欣赏原文的方式理解和欣赏译文文本。因此法律文本的译者不仅要熟悉原语和目的语的法律术语和文体特点,还要对这两种语言的词汇、句法以及语篇有深刻的认识,从而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

二、法律英语的功能对等汉译

(一)语言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1.法律词汇

法律英语用词正式庄重。它有许多专业词汇,使用古体词和外来词,一些普通词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译者应遵循语言“规范化”,即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也应在两种语言中建立完全对等的语义关系,以找到等价术语。译者还需注重语言的“一致性”,即一个术语在同一个语篇中只用一个表达。

2.法律词组

法律文本经常使用近义词,近义词组rectify,amend or modify体现了法律语言“准确性”特征,译为校正、修改和修正。法律英语也常使用大量的同义词来表达同一概念的现象。这些同义词组只表达一个含义,如fair and equitable(合理的)。译者应遵循“精炼性”,做到精练准确。

3.动词名词化

动词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较普遍。汉语是动词占优势的语言,所以英译汉时应将名词翻译为动词,以符合汉语表达方式。如: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s 3 and 4 do not apply to procedures provided in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conclud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wipo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or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划线部分应译为动词:获得和维护。

4.情态动词

法律英语中使用大量情态动词,如shall和may。shall的使用表现出立法成员的强烈意志,具有强制性,通常译为应该、必须,但在翻译时注重其“规约性”,把这种强制的语气表达出即可。

5.模糊语言

法律文书有时须使用意义模糊灵活的词语去准确表达法律概念或事实。如:necessary,as early as possible等,可译为:所需和尽早,这些词是对无法量定的情况进行限制概括,体现了法律的“科学性”。

(二)句式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法律英语句式复杂冗长。刘宓庆将长句翻译分六步:紧缩主干、辨析词义、区分主从、捋清层次、调整搭配及润饰词语。通过庖丁解牛,分析句子逻辑关系和语义关系,理解句子的各成分之间的关系,并用符合中文的表达方式进行翻译,译者方可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如:

china shall establish or designate an official journal dedicated to the publication of all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trade in goods,services,trips or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and,after publication of its laws,regulations or other measures in such journal,shall provide a reasonable period for comment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before such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except for those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in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specific measures setting foreign exchange rates or monetary policy and other measures the publication of which would impede law enforcement.

通过对该句逻辑和语意进行分析,找出其主干:china establish or designate journal and provide a period.其中“dedicated...”用来修饰“official journal”;而“after...”“before...”是第二个谓语动词的状语,“except for...”是补充,补充的内容包含三方面,并有各自的修饰限定语。

在表达阶段按照中文的表达方式,进行句式的调整搭配,并润饰词语。该句译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三)语篇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法律英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规范化”,其多采用分条列款的方式。译者可使用同一模式,确保在全面真实地传递原文的语篇意义的同时,又易于被目标语读者所接受,最后达到意义传达和功能对等。

参考文献:

[1]nida eugene a.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3.

[2]刘宓庆.文体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法律英语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案例教学法 文献翻译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23-0056-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我国对涉外律师的需求日趋增大。现今社会对于熟悉法律且精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但目前在中国,精通英语的人往往对于法律知之甚少,而懂法律的人大多在英语的运用上捉襟见肘。据统计,目前在法律界,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英语,但实际上,82%以上的法律从业人员只具有单一的法律背景。中国有各类律师事务所近1万家,执业律师约12万人,但能承担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不到4000人。①因此,对于“法学+英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 法律英语的课程定位及教学目标

“法律英语不仅是一门语言基础知识课程,也是拓宽知识、了解世界文化的素质教育课程。在这个前提下,要尽可能地利用语言这一载体,让学生了解科学技术、西方社会文化等知识。要强调通过大量自主阅读来提高词汇量和增加知识。”②基于此,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既精通法律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法律实务型人才以及专门研究国外法律制度或进行中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研究型法学人才。③

国家司法部从法学教育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性、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对法律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提出了新的教学要求。该设想强调了法学专业教育与英语教学相结合进行教学的重要性,表明法学专业的教学与研究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何更快更好地加强法律英语课程的学科建设,使法学教育能够适应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法律英语教育者应肩负起的使命。

二 法律英语教学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法律英语的定位,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是法学与英语语言学的交叉学科,这种特色使法律英语教学不同于传统的英语教学,法律英语教学应当有其特殊之处。但是,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学往往忽视法律英语的特点,采用类似于传统英语教学的方法,无法达到法律英语教学的目的。

1.法律英语教学主旨无法实现

教师在讲授法律英语的过程中,往往在“在法学语境下学习外语”还是“用英语学法律学”上有失偏颇,不能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英语教学和法学教育中确定一个平衡点。

2.法律英语教学方法过于单一

国内一些研究表明,目前专业英语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语法分析+翻译;阅读+写作;翻译+写作;词汇讲解+写作。④作为一种应用型、功能型的英语,法律英语的教学不能沿用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法律英语是语言体系中较难学习的部分,与公共英语相比更为艰涩,再加上学生英语基础的参差不齐,所以许多教师在讲解课文时采用的多是逐字逐句翻译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教学,尽管教师能够将课文中的语法点逐一点到,但往往忽视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学习,而通过英文学习读懂国外专业资料,使用英语与外国人士就专业进行交流,才是法律英语的最终学习目的。而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显然已无法达成法律英语的教学目的。

3.法律英语教学设施过于陈旧

语言教学最讲究方法和手段,但在法律英语的教学中却仍沿用“一本书、一支笔、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课堂教学在普通教室进行,没有多媒体设备。陈旧而单一的教学设施,使学生们觉得法律英语是如此枯燥、乏味、难学的一门课程,久而久之势必会心生厌恶。此外,对于听说训练完全放弃,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学到的只能是“聋哑英语”。

三 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的探索

基于上述关于法律英语教学方法不足的探讨,可以看出,要改变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学状态,单靠一种教学方法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作为法律英语的授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情况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从而循序渐进地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

目前,可使用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文献翻译法、模拟法庭法、电影教学法和对外交流法。笔者将对于这几种教学方法一一予以解析。

1.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法是指由教师对法律文章进行讲解,对文章中的内容,如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对长句和复杂句在语法结构上进行分析,使学生能够理解该文章的含义。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使学生大致了解相关的英美法律制度,掌握一定的法律英语词汇和术语,提高对英语语法的掌握,从而能够培养学生未来阅读法律文书的能力。因此,课堂讲授法适合于法律英语初学者和英文水平相对较弱的学生。但这种单纯的教学方法会使学生感到乏味,缺乏挑战性,且没有互动环节,会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且学习结果得不到及时的反馈。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叫苏格拉底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采用这种教学法,教师要首先教会学生如何阅读案例,如何查找资料。采取这种教学法,学生学习的结果可通过两种形式体现:一是课堂提问的回答情况;二是撰写案例报告或案例摘要。

这种教学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以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能大大的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和法律文献的检索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案例的讨论能提高学生的辩论能力。此外,通过撰写案例报告或案例摘要,可以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但这种案例教学法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它对于学生的英语能力要求相对较高,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有可能会造成许多学生的抵触。

3.文献翻译法

法律文献翻译能力是涉外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法律文书翻译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文献翻译法的优点在于,通过这种方法,学生可以掌握法律文献的句式特点和语言特点,以及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但是,学生翻译水平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通过练习、体会、总结、再练习的过程,循序渐进,稳步提高。

4.模拟法庭教学法

英语模拟法庭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实战演习的场所,也是促进法律英语教学有效的补充手段。教师选取合适的案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及律师等角色,学生根据案件和自己的角色要在开庭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查阅大量的资料。

通过开庭前的这些工作和开庭,学生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和熟悉英美法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同时得到了锻炼,能力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但模拟法庭教学法对于学生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有一定的语言能力,而且要求熟悉英美法律制度。

5.电影教学法

为丰富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还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等视听手段,适当地播放一些相关的法律题材类电影以及一些法律专题片和新闻报道。

这种手段,可以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提高听力水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受到英美法律文化的熏陶。在播放过程中,教师可以采用讲解、重复播放的方式,确保学生能真正看懂、听懂。

6.对外交流法

对外交流法,是借助学校和律师事务所或国外学者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做讲座并与学生面对面交流,扩大学生视野,增强理论与实践的碰撞。这种教学法对于一些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四 结束语

以上教学手段各有其特点,作为任课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来灵活适用,不能拘泥于一种手段,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扬长避短,因材施教,从而循序渐进地实现教学目标。

此外,上述手段并没有穷尽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作为教师,要在日常的教学中不断摸索出更为有效的教学方法,以培养出能够胜任工作需要的、精通英语的法律复合型人才。

注 释

①张法连.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的系统设计[J].中国成人教育,2009(9)

②梅晔.浅谈高校法律英语课程设置[J].学科园地,2009(8)

法律英语范文第5篇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 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法律英语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文本;法律文本语境;语义;法律转向

语言的使用离不开环境。离开了环境的语言就好像无本之木。语境对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十分重要。反过来,对于理解语言,探究语义,语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坐标尺。人们总是通过语境学习掌握语言,并在一定语境中使用语言。中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英语文本进入了国人的视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法律英语文本的翻译和理解困难重重。究其根本,是没有注意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

语言学中,人们按照语言或他们使用的语言分为不同的团体。语言社团是其中的成员都认为讲同一个语言的团体。(胡壮麟等,2005)法律英语是特定范围内使用的,有着区别于其它社团语言的一种英语,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变体。它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点为准确,规范,得体。精练,流畅。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杜金榜,2006)法律语言的这些特点说明了研究法律英语语义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由于语境的影响,语义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会话的语义。

一、语境

(一)语境的界定

任何符号系统的存在都是隐性的,它仅仅作为一种描写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写行为和认识行为才能使其具有显性。因此,符号系统与描写互为先设。(格雷马斯,2004),语言和意义互为先设,同样,语境的存在也是隐性的,也即语境和语义互为先设。讨论语义在法律文本语境下的法律转向前,第一步必须明确当下的语境是什么。

韩礼德在20世纪80年代(Halliday,1964)探讨了最初的语境模型。分别从“范围”(field),“方式”(mode)和“基调”(tenor)这三个变量分析了这一语境模型。(胡壮麟等,2005)按照他的观点,语言系统被分为语义层、词汇语法层和语音层三个层次。相邻层次间的体现关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语境层与语义层间的关系犹如罗网,一方面,语境通过语义的表达具体化。实体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语义在语境中明确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构建起一个表意的空间,实现语言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

1965年后,美国社会学家费斯曼也提出了他对语域的不同看法:认为语域是受共同行为规则制约的社会情景。包括时间,地点和身份。另一位社会学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够说出适应语境的话语,即人具有交际能力,并把语境定义为话语的形式和内容,背景。参与者,目的,音调,交际工具,风格和相互作用的规范。(Halliday&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对语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法律文本的语境而言,实际就是指影响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们解读法律文本时各种因素的总和。

(二)语境的分类

Malinowski(1923)最早对语境做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的二维划分。后来,以Firth为代表,语境又分为语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语言因素构成的情景语境两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动态语境的概念,指出语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场景,以便交流过程中的参与者互动。并使交流中的语言得以识别。王建华按照普遍性、层次性和简明性三个语境分类原则。把语境分为了言外语境——包括认知背景和社会文化。言伴语境一包括伴随语境和现场语境,和言内语境——包括语篇语境和句际语境。(张德禄,刘汝山,2003)心理语言学家也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知语境,即客观世界在人大脑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统化的结果。(周国辉,2005)从上面的各种分类中。可以看到虽然研究者不同维度对语境做了层次分明的解读。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层面主要是历史的、文化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则体现为一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法律英语文本的宏观层面的语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微观层面是指使用语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特定的对象,主题以及临时性的个体,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这一层面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时间,地点,场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题(民事案件的答辩状或刑事案件的公诉书),以及临时性的法律文本的主体(一份遗嘱或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

二、语义

(一)语言的多义性

语言中的字词是有限的,而世界是无限的。我们无法也不可能构建一个和这个无限世界——对应的符号系统,相反,通过词语的组合、重构,有限的字词已能完全表达言语者想要表达的这个世界及其发展变化。字词的组合、重构使语言在根源上产生了新的意义,使用中的语言的意义也随言语者的意愿发生变化,以达到言语者交际的目的。

语言的多义性说明在不同语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样的字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Grice进一步指出明不(whatissaid)和暗含(whatisimplied)也存在差别。后格莱斯时代的学者虽对他的这一理念提出了质疑(Jaszezolt,2004),但语言的多义性给我们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虽然它也常常误导我们做出错误的理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的原因之一。

语言的多义性在文学文本表现明显。比如:dog一词,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别明显:

Youdirtydog!你这个的小人!

Itisrainingcatsanddogs,天下着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语言也具有多义性。比如:

Ajudgreshallperformjudicialdutieswithoutbiasorprejudice——Fla,CodeJud,Conduct,Canon3B(5)法官应不带偏见,履行司法职责。——佛罗里达州《司法行为法》,法规第3条,B部分,第五款结果,从1994年6月15日起,如上所述,为缓和矛盾,MM曾与其他一些不存偏见却又有兴趣聘用他的机构有过接触。(宋雷,1997)

在第二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编者并没有注意到句中的“prejudice”已不是“偏见”的意思,当其和without一起使用,其意义为“不影响实体权利的”(薛波,2003),这和“不存偏见”是不一样的。可见,在具体的法律文本语境中,法律英语的语义是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并在语境中实现交际的目的。(二)语义的多义性和唯一性

法律英语语义的多样性和具体语境下语义的唯一性二者辨证统一,法律英语在多个语境中表现出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意义,同时同一个英语语词在确定的语境中语义又是唯一的。这种唯一性是指语义在特定语境中表现出的确定性。而这恰恰就是法律诉争的焦点,即法律文本中某一语词在具体案例中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三、语义的法律转向

法律文本的一大属性就是权利义务的相关性,比如:一份遗嘱的订立会给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期待利益,一份双务合同的订立会让合同双方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义务的划分通过语词得以实现,同时,责任双方如若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法律文本和一般文学文本的根本区别。因而,法律英语文本使用的语言就成为划分权利义务。确定权利义务归属的重要手段和指针。

如:ThatPlaintiffshouldbeawardedashissoleandseparatepropertyauthatpropertyhehadpriortothemarriagetoincludetheresidencelocatedat1328KenneyWay,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3305TembrookDrive,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1340GreenhillRoad,Sacramento,Californiaandhis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thatDefendantshallbeawardedashersoleandseparatepropertyallthatpropertyshehadpriortothemarriageandher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本例摘自李斐南等编译:(法律英语实务:中外法律文书编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p15)

文中“ThatPlaintiff”和“thatDefendant”并非“那个原告”“那个被告”,而是在这一民事诉状定的本诉的原被告双方。本段中使用的“award”一词,在这篇诉状中已不是简单的“给予”,文本让该词具有了在法律语境中才有的意义:即判定,判给。诉状中体现了原告的意愿。同时,文本为清楚指明哪些是该判给原告的,用了一系列的限定词,“property”前用了“soleandseparate”,这两个词不光是指单独的,同时还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即这些财产为原告专有,且独立存在,即这些财产是原告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为原告所有且独立存在于该婚姻关系的财产。下文进一步指明这些财产涵盖的范围。同样在这一诉状后面使用的“effects”,用在文中,已不是“效果”,而是指个人财产、财物。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有些语词已经石化,如complaint为民事诉状,该词的使用马上会引入诉状的原告被告及其诉讼标的等相关信息。PowerofAt-torney为授权委托书,使用这一短语,会在它上面附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等信息,使该语汇在具体的法律文本语境下,语义更加丰富,充实。只有在法律英语文本的具体语境中,才能成功化解语义的法律走向,实现语义的信息传递功能。

法律英语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国际型法律人才;教学

21世纪是科学技术的时代,各行各业发展十分迅速,因此中国各个领域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更加突出,那么如何才能培养出具备高能力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呢,就需要加强在关键课程也就是法律英语方面的学习,法律英语在我国的研究时间比较短,因此各方面还都比较薄弱,例如法律英语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以及课程的设计中都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也是法律教育者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就对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结构的要求

(一)国际型法律人才知识结构要全面

国际型法律人才最主要的就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我们通常说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应该根据业务水平来分析,也就是国际型法律人才要能够处理国际事务,也即涉外业务。对于中国的法律人才来说,如果不能很好的熟悉、了解、掌握外国的法律,那么就不能被称为国际法律人才。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也是十分重要的,作为法律人才应该是全能型的,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以及常识三个方面的内容,但是现在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在这几方面有所欠缺。比如在学问以及道德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改变,也让人类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国际型法律人才不仅要有一定的科技背景,还需要有医学、建筑学、生物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领域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国际型法律人才能力要突出

对于国际型法律人才来说,应该具备一定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自身的语言运用能力也要增强,尤其是外语方面的能力。对于外行人来说法律英语不过是一种语言学,但是对于法律专业的人员来说,担任法律相关的职业就可能会取得成功,要想做好法律相关的职业要提高自己的外语能力,无论是哪一种人才在进行交流的时候都可以带着自己的翻译,但是法律这一行业却不行,因为法律是十分严谨同时也有着专门的系统,这些概念与语言体系是十分独特的,不是专业的人才是不能够及时掌握它的。因此,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对法律语言进行解释与翻译的,在WTO中很多内容都是利用英语来进行翻译的。国际型法律人才是沟通中外关系的使者,这里面包含了大量的业务方面的需要,如果用词不当的话就会出现各类问题,一些从事国际法律业务的高手应该也是一个使用语言的高手。

(三)国际型法律人才知识能力结构的特点

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特点第一个是应用性。这些国际型人才要从事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工作,因此,需要对法律以及语言的使用能力较高。第二是复合性,这需要国际型法律人才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力,要既懂法律又能学习各种语言方面的知识,可以看出,法律与语言是密不可分的并且二者不能缺其一,作为国际型法律人才在知识深度上应该不断的扩宽并且还需要具备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应该是全面的。

二、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与英语课程的关系

(一)法律英语是必要课程

在1977年之前,我国的法律人才是十分稀少的,近些年来,我国法律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招生数也提高了很多,可以说,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为了改变我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落后的现象,我国政府也进行了一些努力,司法部提出要建立起职业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并在很多高校都得到了研究,在我国中山大学还倡导了教师要用英语来讲授法律方面的知识,在西南政法大学也提出了要开设一些法律英语方面的专栏或者举办一些活动等等,这些都是为了让法律英语能够得到更大的推广,也为以后研究法律英语提供帮助。

(二)法律英语教学面临的难题

法律英语这一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还存在问题,比如:法律英语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英语没有引起相关语言学家的关注,这种现象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对于刑法来说,就要进行严格地对待要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在量刑以及文字叙述方面都应该有严格的规定,一旦制定了就不能随意的进行修改,防止出现各种法律草案出台仓促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对我国法律英语的教学还需要进行加强,因为,我国对于法律英语方面的研究是比较薄弱,对法律英语教材的选择不够重视,没有规范统一的选用标准,法律英语课程得不到完善。

三、完善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法律英语学习的规律与方法

要想研究法律英语应该从法律的观点以及规范来进行,如果还没有弄清楚法律的基本分类就学习法律英语课程,那样效果肯定特别不好,如果继续学习的话还会出现理解上的混乱,例如在翻译英语合同的时候,用词一定要足够严谨,如果随意的进行翻译那么结果将会差别很大,例如在英语中“condi-tion”与“warranty”两个单词,他们有着差不多的意思,但是含义又有所不同,因此只有充分理解普通法才能真正理解这其中的道理,如果是违反了condi-tion那么守约的一方就可以终止合同,还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如果是违反了warranty那么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赔偿,但是需要履行合同,不然也是算作违约处理,可以看出,两个十分普通的单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也是特定的,所以必须要十分的了解法律才能掌握法律英语,这也和国家的发展有关系,由于中国的法律不够健全因此对于法律方面的名词也就比较少。此外,对于agreement与contract来说也可以进行翻译,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都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理解,这也与学习法律英语的顺序有着一定的关系,要先打好基础才能一步步走向成功。学习英语在于持之以恒,语言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单词或者短语应该不断的读和记很多遍,这样才能加深记忆,同时除了2000这样的基本词汇之外不同的英语都有自己的独特词汇,这些词汇只有不断的重复才能更加的熟悉,在学习起来也更加的方便快捷。

(二)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

法律英语课程的设计是法律英语教学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合理的设计那么就不能实现高质量的英语教学,因此教育界也提出了新的方案,例如可以建立起法律英语方面的课程,可以将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作为目标,不断的完善能力结构,让法律与英语充分的结合起来,同时还可以让法律英语多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将法律英语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开设相应的英语课程主要有三部分,即预备课程、核心课程与辅助课程。其中核心课程要充分结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英文合同写作的内容与技巧等等,将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来分析,学习者要有一定的思维基础这样才能理解难懂的文件,可以先利用中文来讲预备课程,然后利用双语的形式讲解核心课程,最后采用全英文的形式来对辅助课程进行授课,这样法律英语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法律英语与一般的英语也有所不同,在法律的语境中要完全利用英语的形式,对于教学的创新也是有必要的,将学习者作为中心部分,不能在课堂上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作为教学的中心部分主要是由语法结构与词汇来组成,将学习者作为中心的方法就是让教师将重心转移到学习者上,尽可能的减少相应的课堂时间而将这些时间放在语法翻译中,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相应的任务。教师在提高学生对法律英语的应用能力过程中,还要多锻炼学生的英语输出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对学生以后的学习与工作都有一定的帮助。综上所述,主要对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培养国际型的法律人才是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法律英语教学应该让学生懂得怎样在英语中学到科学研究以及其他内容,也需要让学生掌握法律英语中的交流方式,能够将法律英语更好的应用在实际生活中,真正的实现学以致用,这才是法律英语教学的最终目标,相信未来我国法律英语教学方面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龙骁.论法律英语教学应培养的几个意识[J].经济研究导刊.2012(14).

[2]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法律英语范文第8篇

现在各院校的教学方法仍然多限于“一本书、一支笔、满堂灌”的单向型灌输模式,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较少涉及法律文化背景介绍或是语言能力的拓展训练,更是缺乏情景、交际、案例等实践教学法。案例,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重要参考材料,在法律专业学习与应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既然法律英语是一种法律语言,在学习的过程中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将案例排除在外。案例教学法,即将案例作为教学中的核心及承载物,在案例学习、讨论、归纳、结论中实现法律知识及语言技能的习得。案例教学法着重的并不是结论,而是在得出结论的过程中资料搜集、分析归纳、深化理解及思维方式,在语言传授的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及思辨能力,完善思维模式,加强各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大大逆转了传统的由教师“一言堂”的枯燥氛围,案例的引入无疑将是课堂变得生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才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法律英语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极为必要的。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与传统教授型的教学方法不同,案例教学法不仅专注于“教”,更强调“学”,这就要求教学双方角色的转换,真正做到由学生做主体,教师退回到辅助的角色。(1)案例的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法中强调案例的主导地位,一切教学内容均是以案例为中心而展开。师生在课前均需对案例的相关内容有充分的准备,包括资料搜集,案例阅读,初步思考等;教学过程中就案例中涉及核心问题教师应做出适当的引导,提供学生充分讨论的空间;课后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做出结论,由教师做出点评。由此可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案例的准备、引入、讲解、分析、结论,都要求师生双方的积极参与,每个教学环节都是通过案例实现了某个教学目标。(2)启发性及实践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会给出唯一的或是确定的答案,只在恰当的时候给出适当的启发,这就给了学生充分思考大胆假设的空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究该问题。真实案例的引用,让学生可以将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理性的分析,相互间的讨论,做出自己的判断或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实现理论知识向专业实践的转化,这也很好地弥补了校园中的学生无法很好地接触现实社会的缺憾。(3)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及动态性。案例教学中,教师仅负责案例的筛选及准备,并做出适当的启发和引导,在各个教学环节中均由学生做主体,积极地参与到实践教学过程中,这是一个师生共同学习的过程。同时,案例教学也是一个动态教学过程,强调的是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案例资料之间的交流,在小组讨论和总结发言的教学环节更加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不断交流。(4)强调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案例教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案例中极为丰富的信息量对学生理解分析能力的提高,以及学生对已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各种教学组织模式的优化过程,使学生在学识之外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通过选取有用的信息,策略地分析判断,从而使认知能力得以提高;小组讨论中,学生学会了彼此交流学习及合作;在小组陈词阶段,学生体会到了小组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教师点评的环节,学生学会了如何做出有价值的评价。在这样一个个体行为和小组行为交叉进行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激发,提高了自身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也学习到了珍贵的团体合作和竞争精神,人格发展更为健全。

3如何选择适合的案例

作为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核心和载体,案例的选定尤为关键,如何才是一个好的案例呢?笔者认为应当具备如下的几个特点:(1)一个好的案例应该讲述了一个好的故事。好的案例就是一个好的故事,应该具有吸引人的情节,但这个故事是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也是与学习者的个人经历相关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这个故事也许并没有既定的结局,却经得起研究和学习,能提供给学习者充分的发挥空间。(2)好的案例应具有时效性。好的案例要反映当下的现实状况,通常应发生在过去5年以内。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无论过去多少时间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更多的真实案例应该是与我们现在的日常生活正在发生的,这才能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此案例学习研究的必要性及价值性。(3)好的案例应与学习者息息相关。一个好的案例所涉及的场景或情节应该是学生们所熟知的,或是很有可能直接面对的,这能有效地激起学习过程中的共鸣感,更加不遗余力地参与其中。

4以《消费者法》为教学内容的教学实践

为了更为直观地体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笔者以《消费者法》作为教学内容进行一次教学实践,具体教案如下。教学内容:消费者法。学生人数:55人。教学目标:(1)让学生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合法权利。(2)培养学生在消费者权利纠纷案件中对相关法律英语语言的应用能力,包括词汇、句型、口语表达及书面撰写能力。(3)提高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及义务意识,能够做到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主动践行自己的当然义务。教学重难点:(1)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义务。(2)如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3)相关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训练。教学资料:(1)充分利用教材。(2)多媒体辅助。教学实施:(1)课前准备:学生分为8~10人一组,共6组,课前要求每小组准备两个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并做出简要的分析。教师将12个案例进行分类筛选,并选出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两个留作课堂备用。(2)课堂导入:以提问方式引入本课教学内容:Ifyouboughtanewbookinthebookstoreanddiscoveredafewmissingpages,butthebossrefusedtochangeanewforyou,whatwouldyouliketodo?1)Youacceptthelossandwillneverbuybooksthere.2)Youreasonwiththebossandinsisttoreplaceit.3)YoucomplaintoCommerceandIndustryBureau.4)Youasksev-eralfriendstohitthebossanddemandthereplacement.在学生作为选择后,以简单的问题引起学生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思考:1)Whatrightsdoconsumersentitledtoenjoy?2)Whatorganiza-tionsinourcountryprotecttherightsofconsumers?3)Whencon-sumers’legalrightsareviolated,whatshouldtheydo?4)Ascon-sumers,whileenjoyingrights,whatobligationsshouldcitizensper-form?(3)案例引入:案例1:暖瓶水爆炸伤人案件。案例2: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团友案件。(4)小组讨论:要求学生就以上两个案例做出分析讨论,给出解决建议并作发言。(5)教师总结:1)点评各小组讨论情况。2)总结教材要求掌握的消费者各项权利与义务及维权途径。3)强化相关英语词汇、句型。(6)强化练习:提供一案例,要求学生就本课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英语语言技巧做出对该案例的分析。

5总结

法律英语范文第9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英语翻译 文化差异 法系差异 心理思维差异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法律英语翻译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词语使用的庄严性。法律英语由于其直接鉴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用词的准确性要求相当高。这一点是在进行翻译时必须牢记的。②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③精炼性原则。翻译法律英语除了准确外,还应遵循精炼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精炼性原则要求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④术语一致性原则。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即使同一词语多次重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翻译原则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语翻译是国家间进行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民族差异性的障碍,促进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习、观察,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选择内涵最接近的法律词汇进行翻译。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可以采用而不会导致太大的误读。②创造新的法律词汇。很多的情况之下,译者们在面临一种文化中有而另一种文化中无的事物时,会采用音译的办法,翻译法律英语时也需要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due procedure”译成“正当程序”等都是一种建设性的创新。③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语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译方法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1.语言文化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不利于表达。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2.包括法系在内的法律文化差异

王佐良先生认为:“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面对的却是两大文化。”法律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对译,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语涉猎范围甚广,包括各部门法以及诸多法律边缘学科,故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士须熟悉中英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识的了解,稍有不慎就会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错误。法律文化的差异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3.思维方式差异

中西方由于语言文化习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的差异导致他们在逻辑思维方式上同样存在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一方面将影响到其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其理解、翻译语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说,思维方式的差异同样是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与英语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应用非常强的学科。法律英语翻译之难就在于翻译的过程要实现法律与英语的双重要求。区别于其他的英语翻译,法律英语由于其准确性要求高,法律知识面要求广,因而法律英语对翻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这既对他们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希望本文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有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梳理能够对我们认识和把握法律英语翻译,并进而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质量和水平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载.中国科技翻译.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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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水池,罗孝智.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9月.

[4]谢燕鸿.法律英语翻 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载.双语学习.2007年9月.

[5]李慧.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1期.

法律英语范文第10篇

一直以来,语言学家和法律界专家对法律术语,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和修辞特点、法律英语的简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运用于法律英语教学,法律文献翻译,法庭口译,法庭辩论技巧,声音识别,笔迹识别等众多实践领域中。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同时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这类翻译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语用原则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和法律文献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对推动法律翻译的发展有所贡献。

2.法律英语的特点

2.1法律英语的语用原则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调节法律主体之间人际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作为言语行为实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言语行为,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得体就是准确使用法律言语行为而言的,不是Brown&Levinson(1987)等人所谓的礼貌得体这一日常交际原则。法律也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其中一方必然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英语必须准确严谨。法律英语表述的准确性对司法者的断案、判决而言至关重要。

2.2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

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独立的语法体系,而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或语域。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选择三个层次来考量。

从语篇结构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语篇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张新红,2000)。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企图。这种程式化也符合专业用法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期待,可以使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错误。司法语篇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司法语篇的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即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格式统一,例如上诉书、抗诉书、申诉书等,其制作均有相应具体规范要求(于绍元,1999)。

在句法上,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Beitenacted…”的颁布套语,然后一条一条地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用词上,法律语篇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全民共同语中的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语体专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人工法律术语指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如委托、告诉、故意的。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

3.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翻译历史悠久。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英文,同时也有大量的外国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法律术语翻译错误

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它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法律术语翻译错了,就很有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它含义,或者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而造成的失误。比如jail和prison这两个词的翻译。一般词典都将这两个词译成“监狱、牢狱”,不加区分,也有的词典对这两个词进行了区分。如《新英汉词典》将jail译成“监狱”,而prison则有两个不同的译法:1.监狱;2.看守所、拘留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成“监狱”,但对prison的两种译法的顺序与《新英汉词典》刚好相反: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洲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即使是专业词典也不例外。《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为“监狱”,而将prison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这样给人造成的印象便是:jail等于监狱,prison等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监狱。那么这两个词到底是什么关系?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刑诉法教授JamesA.Inciardi认为“Ajailisnotaprison.Prisonsarecorrectionalinstitutionsmaintainedbythefederalandstategovernmentsfortheconfinementofconvictedfelons.Jailsarefacilitiesoflocalauthorityfortemporarydetentionofdefendantsawaitingtrialordispositiononfederalorstatecharges,andofconvictedoffenderssentencedtoshort-termimprisonmentforminorcrimes”。由此可以看出,jail不同于prison。Prison是由联邦或州政府设立的关押已判决重罪犯的改造场所,而jail则是用于短期关押由联邦或州立司法机关的等待审理的被告或被判处较短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的地方设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在被交付执行期,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jail恰恰相当于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则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监狱”。

3.2法律文体使用不当

法律英语结构严谨,用词考究,逻辑严密,文体较其它体裁更为正式、刻板,较多地使用被动语态,这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特质决定的。但是,如果对法律英语的文体把握不当、认识不清,翻译中也可能会造成各种错误。比如,shall在法律英语中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其语气往往较will和should强,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意味。下例中的shallbe用得就不是很理想,不如改为is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和文风。

如: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Article84Adebtrepresentsaspecialrelationshipofrightsandobligationsestablishedbetweenthepartiesconcerned,eitheraccordingtotheagreedtermsofacontractorlegalprovisions.Thepartyentitledtotherightsshallbethecreditor,andpartyassumingtheobligationsshallbethedebtor.

再如:Thepartiesshalldistributeprofitsandsharelossesinproportiontotheirrespectivepercentageofinvestment.ThePartiesshallonlybeliablefortheindebtednessoftheCompanyuptotheamountoftheirinvestmentintheregisteredcapitaloftheCompany.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但是双方对公司的责任只须负责至其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这个例子中的译文后半部分似乎过于口语化,不太符合法律的行文规范,可考虑改译为: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但各方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为限。

3.3省译、增译和误译

如:例1: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美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Article9ThetotalamountofinvestmentofthejointventurecompanyisUS$___(oraforeigncurrencyagreeduponbybothparties).

例1译文中加上了一个foreign,把货币变成了外币。

例2:TheOfficialCommenttotheoriginalSection5-101wasaremarkablybriefinauguraladdress.

原《统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1条具有鲜明的“开幕词”性质。

例2中的officialcomment无缘无故地消失了。

例3: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OnConceptandSystemofInternationalFinancialLegislation.

例3中的译者将国际金融法译成了国际金融立法。

这几个例子都不是很难理解,也没有艰深的专业知识问题,这说明法律英语的翻译需要高度的精确性。

3.4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掌握语言知识来解决,而文化差异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国家的法律是属于英美法系,所以这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对这两个词有几种译法。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让人们认为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还有,虽然lawyer一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

跟公司有关的一些概念的翻译一直存有争议。比如,有人认为,corporation比company正式、规模更大,但后者更常用。在英语中,corporation和company都是多义词。Corporation除了可以表示“公司”外,还可以表示“法人”;当表示“公司”时,相当于businesscorporation或for-profitcorporation。Company除表示“公司”外,还可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行”。Company表示“公司”时一般在英国英语中使用,corporation表示“公司”时一般在美国英语中使用。澳大利亚英语两词都使用,一般没有区别。美国一般将公司分为closecorporation和publiclyheldcorporation,英国一般将公司分为privatelylimitedcompany和publiclylimitedcompany,澳大利亚一般将公司分为publiccompany和proprietarycompany。所以很难分清哪个词更常用、更正式,哪个词所表示的公司规模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