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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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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标志。我们要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农民受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抑制着法律信仰在农村的培育。文章通过对农民法律信仰缺失深层原因的分析,提出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径,旨在诠释培育农民法律信仰是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种现象更多地表现在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城市社会中。反观农村,虽然经历了几次大型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收效甚微,法律并没有真正走进农民的生活中,没有在农村获得现实的生命力。虽然立法以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农民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因为 “承诺与现实的距离愈加拉大,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1]P158 这种现状背后所诠释的全部要义就是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故此,我们需要认真思索和研究农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深层原因,以在此基础上培育切实可行的路径,因为它关乎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整个进程。

礼俗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使得农村文明承载着一定的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很少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毕竟,几千年形成的乡土文化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被现代文明所同化。因此,农民基于此原因所形成的独特的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法律很难在农村立足,因为乡土规范在农民心中早已根深蒂固,烙下了深深的印迹。在农民传统的思想观念中,乡土规范是最具权威的,尽管有时候是违法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时宜的。一旦有人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秩序。那么,乡土社会的攻击武器—— “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见制裁——“对大多数人来说,社会的谴责和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们可能拒绝协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们习惯了的社会关怀”,[2]P6 使冒犯者在当地的行为支持系统被破坏掉。在此过程中,农民因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远远低于这种成本。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只能做出倾向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范的行为,除非其破坏这种规范的收益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成本。这种行为模式具有巨大的暗示作用,它使得农民在不存在这种利益比较的场合,去服从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其“并非根据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他被社会暗示住了。”[3]P114。福柯指出:权力并不是哪一个人绝对拥有的“东西”,而是一种可能发生流变的关系。所以,当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进驻农村时,遭到乡土权威的弱化就不难想象。因此,苏力教授称:“在这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带有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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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任法律到信仰法律

【摘要】近年来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文章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89-02

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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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被信仰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狄更斯《双城记》中这段著名的开头,用来形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恰如其分,用来形容当代中国似乎也并不过分。信仰普遍缺失,规则被毫不羞耻地破坏,法律“失却其神秘性和权威性以及在宇宙宏伟图景中的位置,乃是一只过于孱弱的芦苇。”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怀疑,法律,乃至社会,是否真的处于失序状态?

面对这种社会现状,伯尔曼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仿佛法律本身一样,被无数人信仰。然而,法律为何被信仰?到底是因其正义性,还是因其有用性?换言之,到底是该持有“对神法或为神圣信念所唤起的自然法之信仰”,还是该相信“法律的世俗主义”?

伯尔曼无疑支持前者的观点,认为“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他指出,“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了一种语境,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这一语境中被宣示,并且从中获得其合法性。”因此,尽管即使从尽可能宽泛的含义上来看,宗教和法律仍然分别被视为人类对神圣的意识和对公正的观念不可能合一,然而,伯尔曼仍然相信,法律与宗教的综合,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将构架理想中的新世界。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说伯尔曼把法律等同于宗教,至少是把二者看成一个整体,甚至可以说他希望创建一种“法律宗教”,同时具备宗教的神圣性和法律的正义性,类似于中古的西方社会,对社会有着强大控制力的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同时使法律道德化”,法律因道德而被套上了神圣光环,被赋予了一种神圣正义性。在伯尔曼看来,法律本身因其正义而神圣,因其神圣而被信仰。

然而,谈及所谓法律应该像宗教一样被信仰,在现在,尤其是现在的中国看起来似乎有些滑稽。因为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上,中国是缺少宗教这一基本的规则体系的。虽然有西方学者称儒学为“儒教”,儒学本身仍然不能被称之为宗教。总之,在中国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对于这一点,也许可以用古朴的实用倾向来解释。可以肯定的是,中华文明有区别于西方文明的重大不同,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传统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宗教在我们的社会规则体系之下,影响依旧甚微。一个对宗教缺乏信仰的国家,谈何“如信仰宗教一般信仰法律”呢?

由此,基于法律有用性的法律信仰认为,西方人相信法律不只是因为法律有信仰基础,而是法律能给人世间带来秩序,能够恢复社会的平稳运作。西方宗教改革后,教会失去了法律效能,新教的怀疑主义使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成为可能。19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实用主义的盛行,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对立被人们普遍接受。也就是说,如果强求一个法律根本不能起任何作用的地方的人民去信仰法律,无非是愚人或愚己。指望人民相信没用的东西如同缘木求鱼一般可笑。只有让人民看到法律的作用,法律能够给人们带来一个稳定的秩序、可预期的未来时,人们才会去相信法律。

然而,我个人认为,这种基于功能派的观点有失偏颇。这种观点把法律视为一个纯粹的工具,而工具的价值就在于有用。换言之,如果出现一个比法律更有用的工具,法律将被抛弃。事实上,如果有好的集权者,的有用性并不逊于法律,例如中国中央集权的“人治”历史源远流长。这是否意味着,只要选择好的集权者进行,就可以抛弃法律了呢?显然是不可能的。除了法律的稳定性因素以外,对法律所代表的正义本身的信仰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对法律完全没有敬畏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就如同信仰基督教一样,一个人要想形成对于基督教的信仰,必须信仰上帝,必须相信上帝是存在的。为什么那些信仰宗教的人可以对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它存在的上帝信之仰之?

这其中的原因也许在于基督教教义中本身存在的正当性源泉。即基督教教义是符合基本的人性要求,是为大多数人所赞同,也是符合基本的人基本的道德观念。基督教教义中存在着诸多“爱你的敌人”“宽容”“十诫”之类的教令。这无论在哪个社会都是为人所尊崇的善品。而我们今天的法律同样如此,法律必须有正当性基础。法律中所弘扬的必须是善的,抑制的内容必然是恶的。而且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心目中一般的善恶标准。所谓的对法律的信仰也是指对正义的法律的信仰,对法律体系和法制过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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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 第24期

2012年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来的生活和学习,不禁感慨颇多。这一年发生了很多的事,比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这样的大事。由于毕业论文的关系,我对法律信仰的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关注。人的法律意识或轻或重,但没有人会说自己一点儿法律意识都没有。比如,人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时,常有这样的感慨:这简直是无法无天!教训别人不守规矩的时候,也常用这样的训斥:还讲不讲法?!这里用到的“法”,很难说其就是违反了哪一条具体的法条。这里说的“法”,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法律。而这个“法”恰恰契合了法律信仰之法律。

在日常使用的时候,我们习惯了法律信仰的说法,但在学界中,对该语词的使用,却见仁见智。有支持法律信仰这一说法的,也有质疑和反对法律信仰提法的。那么,法律信仰之法律是什么呢?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总之,法律就仅仅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吗?法律信仰之法律是什么呢?伯尔曼认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他特别提到了如果将法律仅仅视为推行统治者政策的手段,是不妥当的,而且说如果仅从效力角度认识法律,那么我们丧失的正是其效力。

西方的法学流派中,实证主义法学之法律乃是立法者的意志,根本约束力在于政治强制;自然法学之法律乃是理性与良心,其根本约束力在于道德谴责;历史法学之法律乃是民族性格,是在历史中不断演进的民族传统。很显然,每种方法论认知下的法律都有着不同的见解,但都未全部涵括法律的全部实质。我赞同伯尔曼的看法,应当将各个对立学派认识法律的一个重要维度剥离出来,并将其等量齐观,融合为一体。所以,在我看来,至少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法律:如果是规范,那么这个规范一定是逻辑严密自洽的;价值追求一定是正当的;目的一定是合理的;在实施中,一定是符合社会需求的。偏执一面,是对法律的误读,是不可能作为法律信仰之法律的界定的。

在当下,如果说我要信仰法律,在大家都认为法律仅仅是一个工具的语境里,我就不得不去解释法律信仰之法律究竟是什么。也许,信仰法律的人可以说,我就是信仰法律,那是我的事。但如果要更多的人信仰法律,如果信仰法律可以带给我们更良好的秩序、更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更能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等等,那么,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法律信仰之法律。

法律信仰论者,注定因为现实中法律所遇到的种种困境,而倍加痛苦和艰难。可这些都不能阻挡法律信仰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把它当作一件理所当然的事。也许有些人会说,我们的传统中,就不存在什么法律信仰,我们的文化中就没有这样的因子。所以,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但以过去不曾有什么,来否定现在和未来不能有什么的逻辑,没有多少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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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刍议

【摘要】法律自其产生之初就当然地具有世俗性,它是为俗世人的幸福而存在的。它自身包含公平正义等良好的价值观念,为人们普遍接受和推崇。它立足于最广大的人们,以对违法者的惩罚保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秩序。作为社会总体价值的保护者,法律又自有其优良的本性,它是人们理性的选择。法律的功能决定了它是能够也是应当被信仰的。

【关键词】法律 信仰 人性 公平正义

法律被当作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是历史的选择。它以其普遍的稳定效力,带给人们安定的生活秩序;以其内在的公平正义等良好属性,受到人们的尊崇。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①的名言更是将法律提升到了信仰的高度。法律究竟能否被信仰的问题于是产生。

人性是功利的

信仰和法律不是人设计制作的玩具,它们之所以被创造,是缘于它们深深植根于人的本性。人的利我本性使得信仰与法律成为人满足这一本性的必然选择。

“信仰只能存在于彼岸,所以信仰者不能在世俗的世界中获得信仰的达到,我们只能通过内心达到那里。”②这种说法显然过分强调了信仰的神圣性,却忘记了信仰生长的土壤是俗世人们的意识,而其神圣性也挥不去凡尘的影子。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决定了功利心与自我意识无论于个体生命,还是更大范围的群体或是人类全部,都永恒存在。信仰作为人类精神世界的精华,看似远离利益追逐,但那只不过是改换了一个时空和形式。

在人类社会日渐成熟时,社会环境的复杂,使得斗争的残忍和生存的艰难丝毫不逊于危机四伏的自然界。斗争以求生存的本能并不因人有了战胜其他物种的智慧和人成为万物之灵的现实便不再必要而从人身上消失,相反,它却是自然地得到了延续。因为在成熟社会里,人不止要对抗自然界,还要面对同类竞争。

我们不愿意承认人性的功利也许很大程度上受了性善论与性恶论之争的影响,将功利看作是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因而从善良的意愿出发,否认人追求功利的本性。但二者并不能互相推导。功利主义法学这样理解功利:“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目标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其基本职能,也就是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③也许将功利改称为幸福更能被人们所接受,它们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如此看来,功利的本质是对幸福的追求,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功利并没有把人类引向毁灭,我们今天所生活的时代已远非祖先所能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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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以被信仰

摘 要 《法律与宗教》一书是美国学者伯尔曼教授的著作。这本书不仅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法治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识码:A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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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信仰之维

西方人正在经历一场统整危机(integrity crisis)――许多男男女女在50岁出头便会体验到这种危机,他们极为严肃并时常惴惴不安地反躬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去向何方?现在,我们不仅从个人角度,而且从国家和国家中的群体角度提出这个问题。我们的整个文化看来正在面临某种精神崩溃的危险。

这种崩溃即将来临的一个主要征兆,是对法律的信心严重丧失――不仅是法律的消费者,还有立法者和法律的分配者。第二个主要征兆,是对宗教的信心严重丧失――同样也不仅是那些坐在教堂和犹太会堂长椅上的人,还有那些占据教堂讲坛的人。

其实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艺术家、小说家和诗人们发出了最早一波信号,如毕加索、乔伊斯等人。他们的作品显示,传统的时空概念,甚至语言概念本身都在解体、崩溃。而后便是20世纪30年代的思想剧变。当时,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传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均已失效。新的革命神话令欧洲四分五裂,而美国则抽身而退。

不无讽刺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暂时帮了西方各国;我们发现,我们仍然能够集体行动,并为传统的共同目标作出个人牺牲。这种精神在战后依旧人为地维持了一段时间,主要是因为运动。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们日渐感觉无所寄托,末日将至。最明显的迹象就是城市世风日下,青年大多萎靡不振,各国均无力为争取国内外和平采取坚决果敢的行动。

这之所以是一场统整危机而非别的危机,正是因为它与人们对宗教和法律信心的丧失有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几个世纪里,宗教和法律是我们的集体生活传承之物,尤其是在美国。它们体现了我们的共同目的意识,也体现了我们的社会秩序意识和社会正义感――“由(我们的)文明……形成的”“统整类型”。我们对正式宗教和正式法律的幻灭感,表明我们对宗教和法律的根本价值观已严重丧失信心,表明我们对赋予生命意义的超验实在的信仰与委身逐渐枯萎,也表明我们对带来社会秩序、社会正义的制度及程序的信仰和委身已经衰退。

如何解释我们对法律和宗教的幻灭感?原因当然很多。我认为,其一就是因为二者被完全割裂。这种情况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未能在法律和宗教形式与我所说的法律和宗教的根本价值观之间建立正确的联系。

如果我们根据词典上的定义,把法律仅视为政治当局制定的规则“制度”,把宗教也仅视为与超自然相关的信仰和实践制度,那么二者似乎没有多少关联,或者只在一些相当有限和具体的方面彼此关联。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法律并不只是一个规则制度:它是人们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义务并由此解决纠纷、建立合作途径的过程,这一过程充满了活力。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所表现出的对生命根本目的和意义的集体关切――它是对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和委身。法律有助于给社会带来维系内部团结所需的结构和格式塔,法律反对无政府状态。宗教有助于给社会带来面向未来的信仰,宗教向堕落开战。

这就是社会关系(以及人性)的两大维度,二者之间存在张力;法律通过其稳定制约未来;宗教通过其神圣感挑战一切现行社会制度。但它们同时又是对方的一个维度。社会对终极超验目的的信仰,必定会在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同样,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也会在社会的终极目的意识中显现出来。事实上,在有些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也就是律法书,即是宗教。但即使在那些法律与宗教泾渭分明的社会,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维度,宗教赋予法律以精神、方向和法律博得尊重所需的神圣。若二者彼此脱节,法律容易沦为教条(即律法主义),宗教容易陷入狂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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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与法治

【摘要】在法治席卷全球之际,中国这个大国也自然而然地要走法治之路。在法治之路上不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是,法律不被人们所遵从,更多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尴尬局面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一尴尬局面,人们又一次将眼睛转向了西方。此时,西方的整体性危机也爆发了,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就是为了解决这一西方的危机而撰写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于是,人们呼吁法律必须被信仰,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被人们所信服并遵从。在中国这个复杂的国度里,如何将移植来法律信仰论和本土资源相融合,这是中国法律人所探寻的一个问题。不管怎样,任何法治的问题都必须置于这个本土的背景下,否则就有可能背道而驰,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信仰;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16-01

法律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宗教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按照书中的阐述,法律正趋于被理解为一种世俗化的工具,而宗教是脱离任何规则束缚的日趋私人化的精神自由。

这种极端主义的观点在伯尔曼看来,征兆着西方人类的整体性危机。这样的整体性危机实为我们人类共同的危机,只不过是中国还没有意识到或者说我们还不够资格去思考这样的危机,因为我们有自己目前的危机即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崇高权威而不被信任,不被完全遵从。

人类社会从刀耕火种的时代,经过无数人的努力,一步步发展到了如今这个所谓的现代化的时代,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时代存在着或是潜伏着一种很大的危机即人类生存意义的危机。伯尔曼认为这种危机将可能导致西方文化的精神崩溃。而在伯尔曼看来,整体性危机的重要表现就是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失去。而这种局面将会直接导致人们对维系社会与社会前景的价值实体的整体怀疑,文化毁灭的前景由此露出端倪。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伯尔曼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而法律与宗教之所以会截然分离又是因为人们没有认识到法律与宗教之间以及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之间的关联。

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这在中国是自古以来都存在的局面(可能不像西方那样明显),所以,虽然我国在建国初移植了西方尤其是英美等国的法律,可以说是全盘接受。当时也只是拿来主义,只是想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法律人也无暇去考虑这样的法律会发生什么样的灾难或变故或是危机。于是,在提供这个移植对象的供体发生危机的时候,我们这个受体必然会发生危机,其实,这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是,我们这个危机是一直都存在的,从它被移植来的那一刻就存在,只不过是潜伏而已。

现如今,当供体发生了危机的时候我们猛然地发现这样的危机和我们的问题是那么的相似,于是,法律人在想,是不是可以借助供体方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呢。于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如同虚设。”这句至理名言一时间在中国的法律界被当作良方而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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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须被信仰

【摘要】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观点一出便引起了中国法学界很多学者的争论。大多数学者表示认同此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民众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正是因为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但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反对的声音,由对于“法律信仰”的各种讨论产生了思考,提出自己的看法,即认同法律须被信仰,并提出认同的理由。

【关键词】法律;信仰;工具;传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2-01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美国人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后来梁治平教授译成中文后,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多争论。若要法律得到遵守和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很多学者认同伯尔曼的法律信仰观点,并对此提出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及如何才能被信仰。但也有少数学者发出反对的声音,认为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假命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

一、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争论

(一)法律不能被信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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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塑造

摘 要:法律信仰是法制社会最坚固的支持系统,是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统一,也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但由于法律文化因素,法律制度的某些失误和不完善,权大于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塑造法律信仰也充满曲折,只有从内在基础和外部条件两方面着手,才能真正塑造法律信仰,为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社会;内在基础;外部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22-02

一、法律信仰概念的法理学透析及其意义

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内涵极其丰富,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法律信仰不仅是主体对法律的心理状态,同时也是主体对法律的行为拜从。是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法律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而法律拜从行为则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在此,自觉是关键。当一个国家的公民普遍具有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时,其法律信仰也会蔚然成风,反之,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只认同权利规范,而对相应的义务规范极尽规避之能事,则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信仰。

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揭示,只表明了法律信仰之主体方面。一种信仰的构成应是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的强烈的信服感时,才会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机制,如果法律不能引起主体的一种心理信服,便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只有主体能用心体验法律价值,感受法律的作用,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的对象。

二、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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