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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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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学

一、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必要性

纵观整个司法实践过程,法律文书的识别和制作具有重要地位。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法律文书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在高年级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当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宪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后,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尤为重要。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因此,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法学人才为目标,高校应重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与改革,促使学生真正掌握文书写作技巧,适应未来的法律工作。另外,法律文书写作也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考试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这门课程的必要性,并在教学中予以高度重视。

二、法律文书教学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来看,教学理念落后,教材范文滞后,课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文书写作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一)教学模式落后、实用性差当前,几乎所有高校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模式都以理论灌输为主导,辅以课堂练习,形式封闭落后。课堂上,教师依照教材内容提供简单的案情材料,让学生听、记、写、改,完成教学。考试通常采用开卷形式,学生只管照搬模板誊抄。此教学模式导致的问题不容小觑。一方面,导致学生对模板依赖性极强,文书写作上存在逻辑性差、语言表达不佳的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灌输加模板写作的教学模式实用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在逻辑说理上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以民事状为例,离婚纠纷的诉讼重点跟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只考虑模板、格式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教学模式实用性差,不便于结合实际案例,无法满足司法诉讼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范文具有滞后性目前,市面上几乎每一种法律文书教材都存在案例陈旧、范文滞后等问题。以我校采用的2013年7月版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为例,教材中选用的范文过于陈旧和滞后。比如,采用1979年的‘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采用1999年的不决定书;采用2001年的马向东案刑事裁定书。客观地说,十多年前的案子虽然具有代表性,但从司法进程而言,不管从法条上的调整、法律观念上的进步还是语言文字的运用来说,这些范文都过于滞后,根本不能代表现有法律文书的水平。学生习惯于模仿范文语言,造成他们制作的文书并不能与现有的司法实践活动相适应。另外,除案例范文滞后外,教材内容也存在实用性差问题。以状为例,通用教材一般关于状只涉及概念、内容、格式和范文,对写作思路和逻辑说理过程并无提及。可见,空讲理论的教材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积极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更无从谈起。

(三)课程安排不合理、教学内容过多现有的法律文书课程普遍存在课时安排过少、学习内容过多的问题。以本校为例,本课程一般教学时间为17周,每周2个课时,共34个课时。我校采用的教材分为9章,按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划分,系统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涵盖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法律文书类型,大致有60多种。粗略计算,为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意味着每节课至少要讲2种以上文书。因此,要学生熟练掌握写作技巧,显然不可能。事实上,教师往往只能挑选重要的几个或几章内容进行讲解。这样一来,学生训练的机会少,掌握的内容也少,付诸实践时必然有所欠缺。

三、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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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土地租赁协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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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假释意见书

一、概念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文书。

这是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的合称。尽管两者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提请的主体和写作格式相同,所以,我们将两种文书合在一起讲述。

对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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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技巧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划分标准。按制作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根据法律文书的功能和特点,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法律文书的写作除应遵循写作的一般规律外,根据其特定的功能,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进展情况,确定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和如何制作,即确定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明确目的和中心意思。以涉及刑事案件的文书为例,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人员制作笔录,并且要经宣读无误,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论文百事通这份笔录才算是一份合法的笔录。当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只要符合管辖规定,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作有关立案报告的文书,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这就说明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们都有法定的特定功能,不是根据想当然的念头随意制作的。

既然法律文书都有它的法定功能,自然每种文书就都有它特定的主旨,而要实现它的主旨要求和法定功能,就必须在文书中突出它的主旨。人民检察院的书,目的是通过指控某某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人民法院应对其严加审判,并给予应有的制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对某一案件的裁决处理的文书,就必须写明查清的事实,判明的案件性质,并阐明裁处的理由和作出最后的裁处决定。律师代书的诉状指控某甲对某乙有侵权行为,就必须在诉状中写清某甲对某乙的侵权事实,阐明指控某甲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和法律依据,提请法院秉公处理。诸如此类,都必须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功能,阐明其主旨,并能使其在文书中表达得鲜明突出、一目了然,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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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程序

本节内容主要讲诉讼文书的制作程序。因为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在形式上往往比较简便,即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则比较复杂,这是由于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执法的准确性,因而对其要求十分严格。要写出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律文书,除了制作者自身需具备较高的法律、文字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外,严格按程序制作,把握好法律文书出台审核质量关,也是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环节。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过程:

(一)起草

起草是指文书原件底稿的制作。一般是指非表格类的内容复杂的诉讼文书。如破案报告、书、裁判文书等。起草原件之前,办案人应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理顺案件情节的线索,审核清所有证据,确定出案件的着重点。起草中应严格遵照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制作程式标准,按首部、正文、尾部、分段、分项依次写作,将案件事实、列举的证据、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逐项表述清楚。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情节,应特别予以关注,着力突出,不可与一般情节平均使用笔墨。认定的理由应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应态度明确、语言简洁,利于执行和履行。原件制作完毕后,还需注意认真检查和修改,在法律条项上应重点审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适用法律,确定性质是否准确;在文字上检查是否用词准确,句法通顺,言简意赅;在格式上检查是否内容完整,项目要素完备,法律手续完善等。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二)审核

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誉、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合格,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准确执法,避免误差的重要一环。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案件承办人制作出该报告原件后须呈交主管局长审批,上级领导从办案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并签字认可,方可实施。人民检察院的书、不决定书、抗诉书等文书的使用,也需提交所在科室部门的业务领导审核认可,重大的案件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还须经过主管检察长的审核把关,经签发后,才能正式制发。人民法院制发的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由庭长审签即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庭长审核的基础上则还须由分管院长审签,以示负责。庭长、院长在审签时须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量刑处理、书写格式、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关口,以确保案件质量。

法律文书经领导签发后即进入校对打印阶段。打印件成文后即形成法律文书的正本与副本。打印件要求规范、整洁、符合体式。标题的拟制需分两行,第一行应打出制作单位的全称,第二行应打出文书种类的全称,且位置得体、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标题行文规定。案件编号应统一坐落标题的右下角,不能前移。尾部致送单位的名称要位置得当,即“此致”应在上行之下的第四至第六个字之下位置打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顶格打印。制作单位落款应在文书尾部的右下角,不能随意前移或后置,这是由法律文书特定的规范格式所决定的。清样打出后,原件与打印件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检查有无错字、别字、漏字、有无和原件内容不一致的表述,若有差错应立即修正、增补,判决书形成的正本与副本中,尾部左上角空白处还需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以示校对的准确无误。打印件形成后,如仍有错字或别字,或需修订之处,可直接在文书中进行修改,但修改处必须加盖司法机关的更正戳记,以示属司法机关确认。打印件阶段的最后一项工作是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私章。公安机关制发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立案决定书(附卷联)依照规定须由公安局局长及检察院检察长署名,对此案件承办人应在打印件尾部“局长”或“检察长”栏目中加盖局长及检察长私人印鉴,之下在制作日期上要加盖公安局及检察院公章,法院判决书则只需在日期上加盖法院公章即可。公章的加盖,要求清晰规范。一是位置须盖在日期上,称为“齐年压月”盖印原则,不得越位加盖;二是印文要端正,不得倾斜,保持其严肃、美观;三是印文要清晰,不得模糊,难以辨认。

(四)送达签收

送达签收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最后阶段。在司法程序中属于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上述文种的送达与接收应按照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公文接收规则办理;向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所在单位送达的法律文书则需履行必备的签收手续,如民事案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须附有送达回证,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接收后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写明接受文书的日期,方可视为送达。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文书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调解书的生效须是在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签收前的调解协议内容当事人可以翻悔,允许再行调解,但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须按协议内容履行,不能再行翻悔。因此,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与签收工作也较复杂。应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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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法律文书课应定位于实践技能性课,教学方法以法律文书格式讲解为基础。法律文书的制作应与具体的司法案件结合起来,教师应加强学生在制作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帮助学生提高文书的制作质量。

关键词:法律文书;教学方法;实践技能;改革

现实的法律文书教学由于诸多原因却未能反映出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律文书在教学中的地位中有被轻视的倾向。因此,应研究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厘清法律文书的价值,改革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

一、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般观念认为,法律文书课教授学生制作各种法律文书,最高司法机关对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有专门的规定,只要按照这些格式制作就可以了,设置法律文书课的意义不大。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在大学期间的课程量非常大,法律文书课由原来法学专业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法律文书课被学生轻视。法律文书课一般都安排在大三上期,或者大三下期。在这个时期,往往又是学生忙于准备考研、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很多学生部选法律文书课,即使选了,也不会认真学习。从选课的角度,有些学生喜欢选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有些喜欢选与实务比较接近的课程。很多学生认为,法律文书课讲解法律文书格式,学习枯燥,不愿意学。

二、法律文书课的定位

法律文书课程在教学实践中之所以遇到上述问题,在于缺少对法律文书课程的定位。我们认为,法律文书课应强化实践技能教学。

"从更大的范围看,法学的所有课程都具有实践的特质,须与实践相结合,高谈阔论与现实不沾边的法律文书课程是毫无疑义的。"[1]制作司法文书时,我们面对的并不是现成的目的、动机、罪过、客体、危害行为等,而是杂乱无章的口供,或者其它证据,这需要制作者去寻找犯罪事实,然后再进行组装。法律文书课堂讲授的内容之一就是指导学生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发现文书主旨与案件材料。其次,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条文分析具体案件,将部门法知识融通起来分析具体案件也就成为法律文书课讲授的重要内容。分析案件与把案件清楚明白地用文字表述出来是两种不同的能力,法律文书教学表明,一些学生的写作能力非常差,有必要在课堂中安排专门的时间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制作文书时,需要对一些问题作技术性处理,如制作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说的黑话、方言的处理,这些都需要在课堂上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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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权威性重塑

【摘要】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法律裁判文书的履行率稍显尴尬。一方面归咎于社会诚信的不足。另一方面受损与社会财产协同制度的不健全。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的缘由展开分析和论证,以求在强化法律文书权威性方面有所建树。

【关键词】法律文书;主因;诉辩

一、执行视角下法律文书权威性处境

从执行视角来研究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所依循的两种视角,一种为结果回溯过程的评估视角,表现为通过执行结果来评估法律文书的实现率,从此种意义上来讲,法律文书裁判结果只有得到履行,法律文书权威性才会建立。另一种可以称之基于当事人对于法律文书履行时间长短的宽容性限度。一旦超过当事人尤其是权利方对于法律文书履行所能承受的限度,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就大打折扣。从执行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法律文书权威性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一方面基于社会其他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法律文书执行困难。另一方面,执行手段多样性不足,对于执行措施的采取遭受的掣肘太多。

二、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之主因

随着社会转型的到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纠纷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家庭财富的增加,与资金相关的纠纷也随之而来。社会的不诚信也导致法院案件居高不下。这些是导致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的原因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的“软环境”。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文书权威性的硬环境丧失。从执行实际情况看,法律文书权威丧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法律文书送达时释明不足。法律文书在送达当事人时,未就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成败进行释明回应。当事人对于未经释明的裁判文书专业术语也缺乏理解能力。此外,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可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知晓有限,也未就此情况向其相关人作一定程度的告知,即使法律上无此种义务。其二,以调促判过犹不及,导致权利方的利益一让再让,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权利方利益再行让步。尽管利益让步基于当事人自愿,但往往这种自愿是不得已的结果。其三,社会财产查询和控制制度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法院裁判和执行协同性不足,导致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执行进程缓慢,甚至执行无能为力。

三、法律文书权威性重塑之出路

(一)从上而下高层推动,协同立法,完善立法,加快财产查询和控制制度建设。以政法委为牵头力量,协同公安、法院和检察院,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整合银行、房产、车辆、互联网、信用部门等机构力量,成立法律文书不履行时被告(被执行人)信息联合查询部,对于被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和位置信息进行全国查询和定位,以此来控制被告(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和达到迅速强制其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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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文书的作用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诉讼活动信息透明度不断增强,尤其是法律文书上网制度的建立,更使得法律文书的作用日益彰显。

[关键词]法律文书;作用;探析

中图分类号:C93l.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364-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诉讼活动信息透明度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为了适应新形式,我国现已实行了法律文书上网制度。法律文书上网,旨在司法为民,维护正义。法律文书上网使社会各界更多的了解理解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强化了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队伍素质,展示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充分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法院和群众沟通交流创造了良好的平台,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有鉴于此,法律文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利,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和工具,在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是实现法律职能的文书凭证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实施法律的职能而制作和使用的文书凭证,凭借各种法律文书的使用以实现其具体的法律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职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而要实现它们的职能必然得在各个诉讼活动中制作相应的文书,并将它作为具体实施法律的凭证。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呈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则要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用《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决定确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复议时需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已有明确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递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再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及时用《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这方面法律文书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文书凭证的作用。

二.法律文书是反映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国家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应履行的职责,所起的作用等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用法律文书予以如实记载。有的是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各种活动的实录,如调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搜查笔录等;有的是司法机关对诉讼活动依法作出的结论,如各种决定书等;有的是引起下一诉讼活动的凭证和依据,如书等;有的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凭据,如各类诉状等等。总之,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都是通过制作和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来如实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内容的,它完整地记录着诉讼活动的每一程序,每一内容。可以说,若想了解某一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通过查阅这一案件的法律文书材料即可。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仅明确规定了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所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资料,就可以判定公安机关在这一诉讼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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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特点探析

摘 要:法律文书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法律文书 写作 特点 探析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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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基本原则

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的写作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在实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保障。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制作者必须毫无条件地遵循下列两条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以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行政案件,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即使部分失实,也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层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观现实,不管是当事人的请求还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对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另外,对真实的材料,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质特征,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二)以法律为准绳

制作法律文书,除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外,还要遵循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总之,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法进行。第一,文书的制作主体要合法。比如,刑事上诉状的制作,只有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人可以独立行使这项权利,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制作上诉状,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否则就不合法。第二,适用对象要合法。比如,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案件,就不能使用调解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意见书,而不能使用书。第三,制作程序要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具体规定了诉讼活动的程序,制作法律文书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第四,制作内容要合法。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第五,制定时间要合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第三十九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最后,请求、决定要合法。执行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公民提出的权益请求都必须符合法律,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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