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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培养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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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法律思维培养

一、法律思维培养的主要内容

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其核心内容,想要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便必须对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重视法言法语的运用

在法律思维中,法言法语是重要的基本功,语言能够将一个人的思维很好的体现出来,在进行社会问题分析的时候,只有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才能够将其转化成为法律方面的问题,将干扰因素以及非专业思考排除;与此同时,在抽象概况法律现象的时候,也应该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概念,进一步形成法律思维。

(二)逻辑必须严密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理性思维,这便要求法律思维逻辑必须严密,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便是将法律运用进去来对社会中的一些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逻辑判断以及逻辑推理的过程。若是没有法律推理,那么便不可能具备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论证。通过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必须是能够让社会和当事人信服的,这便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理性,并且逻辑缜密。

(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

在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必须是公正的,这是符合法律活动需要的,在对法律事实进行评价和分析的时候,必须排除自身的喜好和私心,不能够先入为主,必须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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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视角下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

摘 要 法律思维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培养法律思维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作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部分,法律谈判能力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受到了相当的重视,也应当成为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渗透在法学教育之中。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律谈判 法学教育 诊所式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 作为法学教育目标的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一方面由于法律思维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学者概括了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功能,大致包括:(1)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①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学教育自身的定位。法学教育“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尤为重要。因为法律条文可以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法律院系培养的毕业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但是只要他们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有能力应付各种复杂和新鲜的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②

从国外相关的实践来看,法律思维也是法学教育中的核心目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以两大法系的代表德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二者实质上可以统一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两国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国均非常重视,通过法学或法律教育将法治和人权等的基本价值观念内化成法律人的前结构,使其近乎本能地从这些基本价值观念出发去理解和解释法律或法律现象。(2)两国法律教育都重视法律人特定思维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3)两国都非常重视发现或认识法律以及确认事实能力的培养。(4)就适用法律于具体事实并作出法律决定的能力的培养而言,德国的见习服务制度为此提供了契机,见习服务过程实际上就是结合真实的法律事务进行这种能力培养的过程;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问答式教学法则为培养一种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实战模拟。③对于还比较欠缺相关实践经验的中国法学教育来说,两大法系对培养法律思维的共同强调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宏观的指导方向。

但是,这种宏观目标的确定还需要具体的操作方式才能够在教学实践中发挥作用,而我国现在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思维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从现状来看,国内当前的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知识的灌输阶段,虽然这种单纯依靠抽象概念和原理的方式可以对法律思维的培养产生间接作用,但是,效果证明并不理想。学界已经对法律思维的重要意义形成了共识,但是,如何具体培养法律思维,特别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予以贯彻落实,还没有非常详尽的论述。④面对以上在培养法律思维方面的种种不足,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多是侧重于从整体结构上对法学教育的变革。笔者认为,这些整体方案固然相当重要,但是,从细节入手、在微观层面上提升法科学生的具体法律思维能力,也是同样重要的措施。而且从法学教学的实践来说,具体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还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下面将重点以法律谈判能力的培养来分析如何提升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2 法律谈判能力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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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导与法律思维的培养实践

作者:杨琳

一(略)(一)(略)

(二)“请求权”思维方法培养的欠缺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主要属于理性思维,其与法律思维方式同义,而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法律思维结构(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法律思维方法(可分为站在立法者立场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站在司法者立场上的针对个案生成法律的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从法律出发,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③民事法律思维,同样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④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我国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民法的立法采用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首先,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概括归纳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和民事行为;民法分则分别规定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民法总则与分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静态的法律关系网络;其次,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将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动,为实现这种变动,民法学中缔造了一种处理实例的思维方法:“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作为出发点。这种分析方法适合实务需要;同时,其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以请求权方法去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更能用体系性的思维去领会民法知识性内容与思维方式,形成法律的思维能力,进而运用这种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去解决争议。⑤然而现有的民法教学模式,主要为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能够较好的建立法律思维结构,但无法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方法,也不利于培养学生通过法律思维程序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于欠缺请求权分析方法的培养,学生局限于死记硬背民法知识,无法领会民法的精神实质,遇到案例往往无从下手。基于此,法学教育界也在进行积极探讨,尝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来弥补“经院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其中包括了“案例教学法”,“法律实习”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模式。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法律院系已尝试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以弥补现有法律思维培养的不足。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相关培养方式的比较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的一种教学模式。”⑥与其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方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优势。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所提倡并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讲授与学习的最适合的方式,是它塑造了教师与学生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观念”⑦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得到重视,但该教学模式在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仍存在需要互补、改善的地方,比如:由于没有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体例的支撑,教学中较难通过案例汇编来传授大陆法系偏向体系化和理论化的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仍是通过虚拟真实案例情景,通过教师编制出来的案例素材进行讲授,这就导致学生与真实司法实践的脱节。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其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由学生扮演“准律师”的角色,学生需要对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利用已有法律知识,通过分析归纳并找出其中的线索来解决问题。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导,教师为指导者、辅助人和监督者,教师采用比如提问式、对谈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教学方式,更加突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这种教学模式,尤其在学生职业法律思维,即“像律师或者法官那样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培养方面具有案例教学法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诊所式教育模式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1.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法律实习的比较我国各个法律院系均安排有学生的法律实习,然而法律实习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疏离感,但是实质上这些活动并不能称之为课程,因为它根本就不贯彻方法指导问题,只是学生到一个实习单位进行自我体验而已。⑧与法律实习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其系统的教学安排,学生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导者而非辅助人。因此,如果说法律实习能够带给学生法律实际工作环境的初步体验;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把学生置于法律人的地位,在教师的带领下让学生以“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2.诊所式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的比较。模拟法庭根据教学需求,有针对性的选取假设的案件,通过由一部分学生扮演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官等不同角色,其余学生进行观看,以期训练学生多方位思考的能力,使学生更加生动地理解在课堂所学的相关法条。但由于案件是假设化的,无法给予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同时,模拟法庭的使用,仅是对专业课程的辅助,无法像诊所式法律教育那样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全面的学习。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在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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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摘要: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共同体在对法律的认知过程中,由各种思维要素结合,并按一定方法和程序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性化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对于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学习、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其重要意义都是难以言表的,因此,从法学家到普通的法律人,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无疑是其必备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学生;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97-02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

法律思维是一套系统的思维方式,它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来了解、剖析、解决社会现象的思维过程。

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才可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而法律技术、法律程序等则仅仅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上来思考和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二是在在具体处理一件事务时不会忘记法律的基本要素,不自觉地将其与法律相联系。

和其他思维比较起来,法律思维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法律思维强调权利意识和平等性;二、法律思维强调规范意识和服从意识;三、法律思维强调证据和程序意识;四、法律思维排斥感情,强调理性。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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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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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摘要:绝大多数的西方法学院校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是须“像律师一样思考”。它是鉴定法科学生能否毕业的标准之一,此谓宽进严出。可见,法学本科生接受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即学生能在脑海里形成清晰的法律体系以及获得灵活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调研发现,中国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并不乐观,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以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重心。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有代表性的法学院校的法律思维培养方式,创新性地建构了国内的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模式建构

一、国内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分析

第一,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及其原因。笔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项调研。调查的对象是,在随机挑选的几所法学院校中随机选出数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刚毕业不久的本科生。调查的内容是,让这些学生(老生)思考笔者现场提供的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生活案例。调查结果显示,大概有70%的学生只是生搬硬套现有的法律条文;大概有10%的学生以这问题太难或是课堂上没学过为由拒绝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从不同角度(主要是结合理论和实践),采用逻辑思辨的方式为案例提供解决方案。这份调研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即欠缺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问题。即不正确地求学法学知识,所谓的方法论错误。他们常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学习,纯属机械性记忆、理解和运用。法学实践就是到律师事务所或是相关司法部门打小杂。其二,教师教学的问题。暂且抛开学生培养法律思维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刚开始求学的学生难不了对法学求学方法论的认识存在误差,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逐渐引导。但是,在实际教学实践中,教师常常忽略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三,法学教育的问题。无论是本科生自身的问题,还是教师教学的问题,在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下,应该主要归根于法学教育问题。首先,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行政式教学,其次,当前的法学教育以“工匠式教育”为主要模式,即以职业培训教育为模式。把学生类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让这些“工匠”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术”。第二,培养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学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务应放在对法科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号文件中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即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相对只是死板地输入,无法很好地法律思维,形成自身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大学之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养成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法律人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何,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培养法律专家所共通的素养——法律思维能力。”与此同时,它是检验法学教育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法学院校的教育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维能力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学本科生需同时具备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具备了体系化、网络化的灵活的法律知识框架,同时能不断挖掘出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来扩大框架;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能自信地将理论化的法律思维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具备逻辑分析能力,能灵活地分析问题,并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二者是并重的关系,法学教育应该着重从这两方面入手,并建构一定的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国内外法学院校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的比较

翻看了相关文献和参考文书,国内外一些法学院校有着值得思忖以及学习和借鉴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笔者重点总结并比较分析了如下几种模式。通过下文的比较分析,会发现它们的目标都是:意图改变传统的教学和求学模式,追求多样的灵活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第一,读书会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学在课堂之外设立了“终南山法学小组读书会”,它是一种在院校领导、青年教师指导和广泛邀请校外知名学者参加下,由学生和教师自发组成的以研讨法学原著为主要内容,采用主题报告、评论或者自由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发挥,进行思维碰撞和融合,以此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终南山法学小组的读书会模式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课余的时间,在课时之外实现教师和学生间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学者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头脑风暴、发散理论性思维、通过逻辑突破涵摄限制。当然,读书会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论性思维培养为目标且是精英式培养,会带给学生很大的压力。第二,导师辅导的模式。导师辅导模式指院校通过分散学生集体学习的方式,任命每个教师负责指导几个学生,其中指导的内容是不受限制的。这种模式它一方面减轻教师的教学负担(因为它是一个教师负责少数学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采用“一对少数”的方式进行创新性因材施教,避开记忆流,采用灵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别是在本科阶段。主要原因是导师辅导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论的指导,总体上缺乏一定的生动性,并且这种模式留给学生的自由空间过大,这样学生积极性、自觉性、重视性和主动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讨会的模式。研讨会培养模式为德国法学教育最是常见,即学生在参加研讨会之前需花费较长的时间精力准备某一论题并撰写论文,研讨会开始时学生需先宣讲论文,然后评讲自己的思路,再由学生和教授评论。研讨会的最后,学生需要上交一份报告。这种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让学生通过舌枪论剑的方式进行循序渐进的思维,因此,德国以研讨会及其他类似的培养模式培养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这种模式以理论性研讨为主,所以在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方面局限性和读书会模式相类似。因而在2013年,德国颁布并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法,用于弥补理论性教学的不足。第四,法律诊所的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国的教学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视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亲自参与和诊断,从而“对症下药”。〔4〕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诊所模式培养学生思维的,但大体都是针对本科3年级以上的学生。西北政法大学的诊所培养模式的有很多优点,能根据学生的兴趣设计诊所类型,同时它重视实践效果,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类似一个机构),让学生真实投入现实中产生一份实实在在的责任感(类似在工作),即以律师或是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来审视问题,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逻辑思维。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虚拟层面上的模拟法庭培养模式的。

三、国内法学院校对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模式建构

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考虑到出台类似德国的《教育改革法》需要一定的过程,因而笔者结合国内的教育国情即逐渐转变传统记忆性教学,暂且只从具体可操作的角度,围绕理论性思维能力培养和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建构如下模式。第一,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其一,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这是由导师辅导式和研讨会式引发的设想。导师辅导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下进行思维碰撞,研讨会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能直抒己见,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并创新了这些特色。想象型教学是教师教学的模式,它应该成为法学教师教学的主流方法。它的关键是让学生不受束缚地想象和理解,是突破传统的死记硬背,将抽象的法学概念或是命题有形化,同时又要造成恰当类型的混乱,仿佛每一个法学概念或命题都是看得见的又四处蹦跳的小精灵。通过想象型教学,一方面教师教学轻松,另一方面学生能饱含兴致,通过想象深刻理解和反思理论问题。脑图型学习是学生在课上和课下培养理论性思维能力的模式。脑图型学习源自“头脑风暴”,即借鉴图表的方式,把自己头脑所思索的或是人与人间所交流的形成无限制的头脑网线,并将该网线一一记录下来。脑图型学习的关键作用是有着哲学上所阐述的非线性作用的特征,即1+1>2的效果。其二,聚会式交流。这是由西北政法大学的读书会模式引发的设想。考虑到读书会模式会带给学生压力,笔者构建了类似社团交流的培养模式——聚会方式的交流“。聚会式交流”即要求学生和教师像家人一样聚在一起畅谈,只是畅谈的内容必须限定在法律相关的问题、事宜,参加聚会的人通过畅谈能形成一定的理论性逻辑思维“。聚会式交流”应该成为法学院校的一项品牌教学模式,让每个人(不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是教师,同时也都是学生。法学院校应该隐形地把学生和教师在“聚会式交流”中的表现当成他们素质(教师是教学质量等)考核的评判标准之一。第二,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重在引导学生积极实践,引导他们将理论性思维同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实践性逻辑思维。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虽然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已经在多所法学院校践行,但还是处在雏形阶段尚未成熟;二是模拟法庭的发展成熟度相较诊所式更高;三是模拟法庭模式的虚拟程度较深,无法让学生真切感受现实。笔者借鉴了法律诊所式的优点和模拟法庭模式的发展程度,在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上,构建了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包含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公益性援助的性质。二是具有模拟法庭的性质。当然,该模式能否健康运行前提需要各法学院校向校内校外宣传“公益性法律援助”,以求获得大量的案件。其次,虽然该模式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但也应该设定一定的实践性绩效管理机制,避免该模式流于形式。最后,学生自主性应起关键作用,需要学生明确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到援助型模拟法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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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摘要】法律思维的培养应当贯穿于一个学生自启蒙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每一个阶段。因为法律思维其实是一种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里面包含了对道德的最低遵守。所以如果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不足则将来在社会上也难具有规则意识,甚至可能出现违法而不自知的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这是加强社会法治建设,增强法治环境的重要转折点,也为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供了一定的政治土壤、社会土壤。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律思维 学生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226-01

一、依法治国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指出依法治国不仅要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1]由“法制”走向“法治”,中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以法来治理国家的应有之义,一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论。这些是法律制定者和研究者的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这些就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有义务了。

深层次来看,弘扬法治精神以及建设法治文化的根本前提就是公民具有法律思维,具有规则意识。需要认识清楚的一个事实是,法律思维的养成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的养成需要从最基本的启蒙教育开始,到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甚至是一种终生教育。但是培养法律思维最重要的阶段就是学生阶段,其中以高等教育阶段尤为重要。高等教育之前,学生接触社会面较窄,具有基本的生活规则意识即可;但是在高等教育之后学生逐渐走入社会,接触形形的社会规则,只有培养其良好的法律思维才能保证其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能够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现阶段学生法律思维的欠缺

对于高等教育之前的学生说法律,基本上只能是一个代名词,甚至是一个形而上的词。很难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生能够对法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但是基本的规则,他们是熟悉的。这些基本的社会规则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法律规则。因为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学生基本上都需要受到较强的德育,德育的过程其实也就是道德规则教育的过程,潜移默化的也就含有一定的法律思维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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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摘要:一个国家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高校刑法学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文针对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目的在于通过对刑法教学现状的分析,透过法律思维能力的视角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刑法教学;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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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只有不断地完善法律,才能够使法律工作者在发挥法治精神的同时,可以根据社会要求提升法律思维能力,以确保整个社会的运行符合法律规范之下按照正常轨道运行。在此形势下,一定要重视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可以通过法律视角辨析问题,并且予以解决,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与技能。

一、刑法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法律思维是针对于法律内容所建立的心理过程,以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对法律常识以充分运用,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并予以诠释。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备的素质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标准。法律工作者要能够有效执行法律,就要具备法律思维技能这项技能。但是从中国的教育体制出发,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没有注重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使学生没有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念,无法利用专业知识与思维思考问题。在此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有关技能,才能够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符合法律从业标准。

(一)法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养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素质的从业人员,借助法律专业教育过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具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纵观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等,其中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的,以此为中介借助对各种感知信息对于事物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总结和概括,做到对于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通过培养学生获取对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知,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思维,并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于法律知识进行扩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知识,以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学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是确保法律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为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其一,法律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其工作对象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在法律职业中,因为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处理复杂与争议较大案件的时候,法官经验与直觉非常重要。其二,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性;复合与同一的统一性,实现了大众化与精英化的整合。其三,法律职业要求全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职业资质:需要掌握法律专业体系的基本知识与理论;需要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在从业法律职业之后,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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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摘要:一个国家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高校刑法学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文针对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目的在于通过对刑法教学现状的分析,透过法律思维能力的视角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刑法教学;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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