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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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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翻译分析论文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3.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4.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避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译涉及到两个学科领域:法学和语言学。法学这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的领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译者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每个法律体系本身有其表达概念的词汇,不同类别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方法。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因此,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还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就可以使译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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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法律术语特征翻译原则方法

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汉法律术语特征的基础上,提出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类社会阶段性的政治制度、人类的精神高度、财富分配形态和方式、生产发展水平的体现。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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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法律术语完善我国立法经验探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从引言、法律术语的词源特征、法律术语的翻译技巧、结语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包括:法律语言是“指人们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词源特征包括借用外来词、沿用旧的法律术语、扩大或缩小民族共同语一般词汇的含义范围、从相关领域中创造新的法律术语;翻译技巧包括:扩大或缩小词义范围、释义、创造新词、转换词性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法律术语的词源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翻译技巧。

关键词:法律术语词源翻译技巧法律语言翻译

一、引言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必然需要借鉴其他法制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地援引国际法律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如“破产”“、版权”“、专利”“、法人”等)。对国外法律文本的翻译,首先必须把握好法律术语的准确概念及其恰当的定名。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或thelanguageoflaw)是“指人们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语言。它是因交际功能而形成的全民语言的变体或支脉”。法律语言承载着法律的力量,是法律意志的载体。法律语言的这种权力表象,再加上它是人们了解法律的唯一途径,使法言法语显得威严神秘,令人顶礼膜拜。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语言就如同医学用语、科技用语一样属于一种文体变体(style),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语域变体(register),是一种行业语(professionaljargon)。法律语言“主要由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和非基本词构成,而法律术语是其中的重要词汇成员”。因此,在翻译法律文本这一特定目的文本(special-purposetexts)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词源特征

法律术语在法律语言体系中的地位表明其翻译准确程度直接决定了整个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任何法律翻译工作几乎都无可避免地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产生的功能性差异。因此,要使译入语精确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内涵,达到法律翻译的严谨,就必须掌握源语和译入语词源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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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法律类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研究

〔摘要〕作为学术论文的开局部分,引言起到了开启全篇、设置研究空间和引领读者等诸多作用,体现了一定的交际目的,有着特定的谋篇原则。本研究修正CARS体裁分析模式,基于语料库方法,对法律领域中30篇权威学术论文引言部分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英汉法律学术论文的引言,在宏观语步结构和微观步骤选择等方面存有显著的差异,这体现了中西方学者潜意识中蕴藏着不同的心理、写作习惯和社会文化观念。因此,国内学者在撰写英文法律学术论文的引言时,应当谙熟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充分认识到体裁结构特征与社会认知的对应关系,以提高英文学术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法律学术论文;英汉对比;引言;体裁;语步

〔中图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领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国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日俱增,相应地,学术论文也成为中外法律界探讨各种热点问题、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争端的重要途径。就一定层面来看,要让我国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国际学术界同行的认可并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在国际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论文的写作差异,掌握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文章的研究意义,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并激发读者对本篇论文的兴趣。因此,引言对正文起到提纲挈领和激发阅读兴趣的作用,在整篇学术论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类学术论文中引言的研究则尚显不足,而从英汉对比的角度探讨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极其稀缺。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语料库方法,选取30篇中外法律权威学术论文,修正了体裁分析的框架,对比分析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引言,旨在准确地描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并探讨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原因,借此唤起国内法律研究者对英文论文中引言写作的规范意识,促进我国法律学者在国外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理论依据

体裁是以交际目的为导向的交际事件,具有其话语社团公认和遵守的图示结构,并且对语篇的内容和形式起着制约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际事件,而是一种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可辨认的交际事件。在建构语篇时,人们必须遵循某种特定体裁所需要的惯例。 〔2〕而体裁分析方法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它综合了语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交际目的与策略技巧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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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言的模糊性角度认知法律拟制

摘 要:自夏禹王朝以降,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已有四千余年的历程。如今的法律文本既有对传统的继承,也吸收了域外法中立法的精髓,法律语言也是兼容并包。法律拟制就是其中为了弥补社会需求和法律语言之间的断层的立法尝试,本文从语言学的模糊性角度分析立法语言,并结合专利法中“普通技术人员”一词探究法律拟制在解决语言模糊性方面的效果。

关键词:法律语言 模糊性 准确性 普通技术人员

一、引言

语义学家司徒契士曾指出:“文化越复杂,语言越不可靠,于是就越容易侵犯人民的权利。”[1]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每一个词语都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诠释,而且结果往往相差甚远,这就给法律用语的解释带来诸多不便。同时,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也是不可避免的,威廉姆斯在《语言与法律》中指出:“条文的语言,构成法律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之处,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甚明确。但越趋边缘则越模糊。语言边缘之处的边缘意义一片朦胧,极易引起争议,而其究竟属该语言外延之内或之外,亦难断定。……此非立法者的疏忽,而系任何语言所难避免。”[2]但是,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法律存在的基础,用语的精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的特点。如何认识成文法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如何解读法律拟制在解决语言模糊性方面的效果?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二、法律用语的特点

法律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社会规范。与一般的社会规范不同,法律规范是一种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行为规范。立法者以事实为依据,运用客观、正式、严谨的语言进行构建。法律的重要性和前瞻性使得作为工具的法律语言在运用中不可避免地具有明确性原则、模糊原则和弹力性原则。梁启超在清末修律不久的1904年发表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提出:“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言之。”[3]

(一)法律语言的准确性

法律语言的明确性原则又称为准确性原则,既梁启超所言语言之明确。“准确”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严格符合事实、标准或真实情况;或者与实际或预测完全符合”。法律文辞的准确性是指法言法语能够与其所要反映、展现的客观事实一致,这也是法律规则的严格与精确的要求使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告诫立法者:“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4]这里孟德斯鸠其实就涉及到法律语言与大众语言之间的关系。法律语言所描述的事实和情形与大众语言所描述的事实和情形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但是二者的效力性和公信性的不同决定了其语言的特点不同。对于法律语言发展的趋势究竟是通俗化还是专业化的争议,自拿破仑主持法国民法典就已经开始。从我国的现状和法律规则的严格和准确性出发,法律语言浅如白话并不可取,相反我们可以逆而行之,以严格缜密的法律语言去影响大众语言, 如托克维尔笔下的美国“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 扩展到整个社会, 深入到最低阶层, 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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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的法律语言修养浅谈

摘 要:语言修养是编辑的基本功,是入门功夫。一个编辑不仅要具备基本的语文修辞知识,还要具备某些专门的语言知识。法律语言作为一种专门的技术语言,要求法律编辑必须具备相应语言修养,从而确保法律出版物的编校质量。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9-0112-02

编辑有两大任务,一是选稿,一是改稿。选稿,要求编辑要具备披沙拣金的能力;改稿,要求编辑要具备妙手回春的能力。对于编辑来说,改稿能力反映出他的基本的语言素养,这种能力要求编辑必须能够捕捉到不合理、不通顺的表述,同时还要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有效改正文稿中的错误,保证出版物的编辑质量。这就需要编辑要具备深厚的语言修养。

但是,术业有专攻。作为一个法律编辑,不仅仅要具备基本的语言修养,还要具备专门的语言修养――法律语言修养。

一、法律语言是一种技术语言

法律语言这一术语源于西方,在英语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后来也指某些具有法定法律意义的词语,并且扩展到语言的其他层面,如“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现代社会的法律多是以语言来明示表达的,因此,法律语言也成为一个独立的语言使用领域,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的语言功能变体,即法律语体。

在我国,法律语言一般被定义为“是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是全民语言的一个社会功能变体。”[1]5-6

法律术语作为法律语言中最具专业特色和专业意义的部分,在人文社科领域内最为具有接近科学术语的特征:单一概念单一指称、突显技术性、上下位的位阶明确等。同时,法律是一种“体制”,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都需要借助一种特别的体制性力量才能得以实施。因此,法律语言被认为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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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术语的翻译

摘 要: 法律术语的英语翻译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翻译过程中可以法律对等理论为指导,运用比较法律研究的方法,在分析英汉法律术语特征,正确地理解术语概念在特定的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内涵的基础上,通过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等技术方法,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关键词: 法律术语 法律对等翻译理论 翻译方法

一、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各种涉外法律关系也越来越错综复杂,这也必然涉及对中西方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翻译。法律翻译中,法律术语的翻译尤其重要。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译质量的优劣,对于法律文件的使用者意义重大。我将运用法律对等翻译理论,从比较法学的途径,通过一些法律术语的翻译实例的分析,论述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和翻译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得到同仁的指正。

二、法律对等翻译理论

对于翻译的标准,近代中国著名翻译家和学者严复提出的“信、达、雅”长期以来成为翻译界公认的准则,但是由于法律翻译的固有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它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

1964年,美国著名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Eugene A. Nida)提出了“形式对等”和“动态对等”的概念。后来将其改为“功能对等”,提出:功能对等的翻译不仅是信息内容上的对等,而且尽可能地要求形式对等。再后来,奈达又进一步将其阐释为“动态对等。”对在动态对等的阐述中,奈达指出:“在动态对等翻译中,读者所关注的并不是源语信息和译语信息的一一对应,而是一种动态关系,即译语接受者和译语信息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与源语接受者和源语信息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强调的是“最切近目的语信息的自然对等”。具体地说,就是从词汇、语法、词义、语篇等语言学的不同层次上,不拘泥于原文形式,只求保存原作的内容,用译文中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将这个内容表达出来,在原文本和目标文本之间建立一种等效关系,即同质性,以求两种语言接受者的感受大致相同,追求的是两种效果之间的对等。

随着对等翻译理论的发展,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学者确定了专门针对法律翻译的对等标准,在其他对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翻译文本在目标语文化中的法律效果的考虑,提出了法律等效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文本的翻译要寻求实现原文与译文的意义的同一,也就是命题内容的同一和法律效果的同一,同时还要求实现反映法律文本制作个人或组织(立法者、律师、法官等)的意图(Sager,1993:180)。就是保持命题内容、言内之力和言外之力及作者意图的同一。相较于传统的以源语文本为唯一标准的翻译法,法律对等标准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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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功能翻译理论下的法律语言翻译

摘 要:文章从功能翻译理论出发,通过对功能翻译理论及其目的论的论述,在分析法律语言的特征和翻译原则的基础上,主张以翻译充分代替翻译对等,把宏观的功能翻译原则与微观的法律语言结合起来,以译文预期目的或功能为中心指导法律语言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

关键词:功能翻译 法律语言 目的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57-02

一、引言

法律语言属于语言功能的变体范畴,作为一个边缘学科源于法学和语言学,其目的是建立和沟通关于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的信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使得中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依法治国道路上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准确、全面、及时的法律语言翻译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正如Susan Sarcevic所说:我们现在处于多语时代,翻译在地方和国家法规、国际法方面都起着主要的沟通媒介作用。法律语言的翻译作为一种特殊文本的翻译在全世界乃至中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在翻译及法律研究领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国际社会每日大量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相比,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却很滞后。语言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只从术语和句法等微观层次来研究法律翻译,认为普通的翻译理论也适用法律翻译。实际上,作为特殊文本的法律文本翻译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特定翻译理论的指导。德国学者提出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为法律翻译提供了新的方法。

二、功能翻译理论的形成发展和重要理论

纵观西方翻译理论近30年来研究的发展,可谓学派林立、人才济济、内容丰富多彩,而以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费米尔(Hans.J. Vermeer)等为领军人物的西方功能翻译理论更是独具异彩,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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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语法和语境

从法律翻译区别于文学翻译的语境与追求、法律翻译与普通翻译共享的语法和规则、依赖于特定语境的几个基础性法律术语翻译三个方面,对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语法和语境进行了探讨。

法律英语翻译语法语境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学习、研究和发展与法律文献的阅读、翻译和移植之间的渊源关系是深刻而久远的。但阅读一些法律翻译文献时,我们常常会有这种经历:感觉每一句都很通顺,但整段、整篇文章却不知所云,一对照原著才恍然大悟——原来译文如此“惨不忍读”,非原文使然也!这种状况很多时候源于译者对法律术语所承载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语法所蕴含的内在逻辑缺乏基本常识。作为略有法律背景的英语学生目睹这种惨状,笔者开始在教师的指导下尝试进行一些翻译,深感将法律文献由英文转换为中文,不仅需要有相应的英文语法水平和中文表达能力,而且更需要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语法”(thegrammaroflaw)训练。通过与长期从事法律翻译的学者交流法律翻译的体验、教训和基本背景知识,笔者欲借本文对民事司法领域中核心术语及其相应背景进行梳理,以减少一些常识性错误和读者为讹译所困的状况。

一、法律翻译区别于文学翻译的语境与追求

关于文学作品翻译的“最高境界”,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然而,法律翻译不仅不能、而且不应追求“化”境,因为其术语受限于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其内容受限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著名的英美法学者何美欢甚至主张,“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重要意义时才可以划上等号,否则宁可生造词语。”有学者甚至认为,“假如说,文学翻译允许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进行‘再创造’以‘拓展无限空间’,那么,法律翻译所注重的就是要‘阻塞一切空间’了。”

这种翻译方法和目标的迥异,缘于翻译对象的根本差异。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语境差异有时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出发语言“投胎转世”于目的语言之后,语法差异可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精灵。如果将文学作为一种艺术作品,那么其本身追求的就是神似而非形似,歌德说美在“真与不真之间”。但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混同或融合,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制度的内涵和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就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原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翻译本身并不能承载这一功能。特别是一部内在体系严密的法律作品,一旦法律语境差异在翻译中被“化”去,则目的体系的语言就改变了出发体系语言所承载的制度内涵。正如何美欢教授所言:“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把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划上等号,很容易把术语在一个体系的意义带入另一个体系里去。”在法律实务中更是如此,以不同语言形成的法律文本必须“以同一形式出现”,如果只求神似不求形似,则可能因字里行间留下的细微空隙而导致在日后解读和适用相关条款时的根本性利益纷争。

所以,法律翻译不仅要求同质性,而且追求同一性。法律翻译远非文字技巧或语言语法问题,翻译方法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概念能否作为制度移植的载体,准确、完整地传达外国法律术语或制度规范的内涵,充分体现其制度功能。研究法律翻译方法对于法律解释和比较研究的价值主要在于,当阅读、解释、研究那些经由翻译或法律移植而传入我国的法律术语及其代表的法律制度时,切不可忘记这些术语本身并不一定反映了制度的原貌,术语的内涵有时是由翻译者确定的,那些表面上完全相同的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而表面上毫不相干的概念之间实际上却存在着某种制度联系。如果对此没有足够清醒的意识,法律翻译可能要么可能掉进术语符号的陷阱,要么可能制造这种陷阱。

当然,无论选择怎样的翻译方法,法律概念作为“部分”,同时兼顾与本源制度体系的“整体”和本土制度体系的“整体”协调关系是勉为其难的。因此,对于法律翻译作品的研读者而言,记住另一个原则更为重要——法律翻译不可能替代或混同于法律解释。在方法论上,虽然允许译者对法律原著进行不同程度的演绎,形成所谓“亲读者型”与“亲作者型”不同倾向的翻译风格,但仍须谨记本文开头强调的法律作品与文学作品的显著差异。即使采取台湾学者王泽鉴的主张,“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我国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概念用语相契合。”也不要忘记王泽鉴先生强调这一过程需要“通过解释途径”,并承认“个别法规定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继受国家之法律理论”,因而主张“设法使之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以使法律的有机体内“部分与整体调和,以实现其规范之功能”。更重要的是,在翻译或阅读法律译作时要时时意识到,术语本身不过是一种文字符号而已,制度的内涵是通过翻译而被附于这个符号之上的,它并不等于法律制度本身,必须借助相关背景和法律解释,探究这些符号之下或概念背后的制度内涵,切忌望文生义、凭空臆造、穿凿附会。在此以美国民事司法文献翻译中经常出现误译的若干核心术语为例,具体讨论法律术语的具体语境与翻译方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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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词型术语抽取研究

摘 要:主要讨论了由三个词组成的术语的抽取问题。首先从实验语料中抽取了三个词组成的词串,利用语法规则剔除了不符合要求的三词串,最后对剩下的三词串进行了人工判别,判断其是否为术语。研究发现:1)由三个词组成的术语数量相对较少;2)所获得术语中被赋予新含义的术语占多数;3)同一领域术语间的流通性不同;4)三个以上的词组成的术语仍然存在,只是数量直线下降。

关键词:三词型术语,术语抽取,法律术语

中图分类号:H083;H087;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7.03.002

Research on Triword Term Extraction//Narisong,LIU Qi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d the topic of triword term extraction. We extracted all the linguistic strings formed by three words from the corpus, and filtered those illegal phrases based on the rule of grammar, and judge whether the rest of triword linguistic strings could be identified as terms. Our conclusions are: 1) there are a relatively small number of triword terms in the corpus; 2) many triword terms have been given new meanings; 3) terms in the same field have different negotiability; 4) there are terms formed by more than three words in the corpus, but the number of this kind term is falling sharply.

Keywords: triword term,term extraction,legal term

引 言

术语是专业领域中概念的语言指称[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术语进行多种分类。从术语语言结构的角度,可以把中文术语系统中的术语分为单词型术语和多词型术语[2]。单词型术语是指由单词构成的术语,多词型术语是指采用原有的单词构成词组来表示新概念的术语。也就是说术语的长度不一,正如冯志伟在《现代术语学引论》中提出的,以组成术语的单词数作为长度单位,术语的最小长度为1,大量术语分布在2~6词之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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