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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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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启示

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专业改革发展道路。[1] 我们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首先,我们要进行专业人才需求情况调查,明确我们的学生培养是面向什么岗位,这些岗位的人才需要具备哪些知识、能力和素质,然后我们再确定在专业教学中需要设置那些课程,最后,我们根据每一门课程的特点并结合以上要求确定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通过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查,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司法机关书记员工作岗位,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文秘工作岗位,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和文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所以我们主要开设了法律、文秘方面的核心的、基本的课程。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遵循上述原则和思路,我认为应该采取以法条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方法。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 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 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 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 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 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 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 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p#分页标题#e# “诊所式”教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学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诊所”中,老师是“医生”,学生是“实习医生”,由“实习医生”亲自处理“临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医生”负责把关,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给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和模拟法律事务所、模拟律师事务所配套使用。 另外,还可采取“创设情境法”、“讨论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3]。 二、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长,是学生立足之本,是高职自下而上立命之点。这也是在当前用人过于注重学历的背景下,高职学生能找到就业岗位的主要优势所在。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为此,我们要制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开设一系列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在院系的支持下,应设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教学场所,硬件设施要完善。实践性教学形式要做到多样化。以讲练结合的方式在课堂进行实践性教学,每学期(至少从第三学期开始)有分阶段的专业实训的实际操作,毕业前有综合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2)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实践性内容占总课时的20%。实训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操作与创新能力的养成。实训成绩既要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要考评动手能力;(3)与唐山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门为法律实际部门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实际部门也要为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习基地,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的指导和协助的工作。这样,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因此教学方式应当有别于理论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上主要的投入应当是素材的选择和条件的设定,而不再是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老师除了介绍背景材料、指明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一个实践单元结束后进行必要点评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讲授,把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 以上是我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点体会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文中所说的教学方法很可能错误或者不切实际,敬请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挖掘出更好的、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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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大学法律事务专业国际法教学

一、教学理念

由于国际法涉及的大多是国家之间的交往,加之存在很多抽象的原则、纷繁复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机构,在同学们看来不像学习国内的民商法等与自身生活联系较紧密,所以一部分学生对学习国际法产生了质疑。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国际法、理解国际法的精髓,使学生从被动聆听变为主动“不耻下问”,转变学生的学习观念尤为重要。第一,教师应该转变以往的纯讲授“理论”知识,而应该“传道、授业、解惑也”。国际法专业的教学不仅强调思考的重要性,同时也包含了经验的属性。所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仅应担当起学生“指路人”的角色,而且应该注重对学生应用性知识的讲授。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学会的是一种思维模式、一种学习方法、一种国际性的审视视野。带着这样的维度去学习,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塑对国际法的学习渴望,收获内驱力。第二,从以往在国际法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导的“填鸭式”向强调学生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师生互动”教学方式转变。受传统法律教育影响,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在课堂教授时往往重理论而轻实践运用,教师上课的方式大多是机械的照本宣科,学生也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不能理解法律制度背后涉及的法理精神,造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层面脱轨。我们应该改变以往的传统教育理念,倡导教师在课堂教学模式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的3D教学方式进行教学。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师生互动,将教学、研讨、辩论于一体,既注重实践又注重法律事务能力培养,唯有此,才能真正使学生学有所得并适应国际潮流的发展。

二、教学内容

在谈及教学内容时,首先,不免要涉及对国际法教学时所用教材的选择。当前国际法的教科书种类繁多,针对高等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特点,笔者比较推荐白桂梅教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该书通俗易懂,同时又深入浅出,在讲授国际法上的很多制度时为了便于学生深入理解附带国际司法机构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使学生能够对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其次,学生课后可以阅读由英国的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国际法经典读物《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作为扩展读物,该教材内容体系全面深邃,并给出了大量详实案例介绍和评析,尤其注重实证分析研究。国际法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和层次结构庞杂广泛,基本涵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和方面。而且涉及到的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案例不胜枚举,同时也涉及到我们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实践。笔者曾讲授国际法四年,根据经验,可以将国际法的知识分为五个部分,依次为总论(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国际法效力的基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主体论(国家、国际组织、个人)、行为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客体论(主要涉及领土法、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这些都属于国际法的分支)、救济论(主要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在开始先给学生头脑中勾勒一个树干结构,这样以后每部分的添枝加叶学生就能轻松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可以按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把知识层次分为了解、理解和掌握三个层次,就最基本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完全知晓,对国际法的总论部分要全盘掌握,例如,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管辖与豁免、国际法上的责任等等。而对于分论所涉的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基本制度理解即可。由于这一部分是国际法的分支,基本在研究生阶段会选择方向专攻学习,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学习毕竟不能太专,如果学生对这一部分的某个领域感兴趣可以在以后的继续学习中强化这一部分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分清主次。在课时量小而课程容量大的情况下,如果面面俱到很容易导致各章都是蜻蜓点水。在讲述上述知识层次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大量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让学生下去采取自学的方式进行了解。因此,在选取章节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讲课的广度和深度,如果过深,学生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其次,将国际关系相关理论引入国际法教学中。国际法的学习和研究不可能脱离了国际社会而孤立。在国际社会中,对国际政治、国际时事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国际法的价值。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有助于学生对国际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而且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使知识层面纵横交叉,让学生以更开阔的视野理解国际法制。最后,还要注重国际法和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互串,平衡好知识层面之间的衔接,使知识过渡自如。在讲授国际法的时候,在很多的场合可以比较其他相关学科。例如,在讲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时,可以给学生先介绍二战结束后形成的战后格局及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的关系,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庭建立的初衷和目的及审判的结果;在讲到的归属问题时,不可避免要讲到中日关系,包括从1895年甲午战争后到1972年中日建交直至现在中日建交40年期间的中日关系。只用了解这期间双方围绕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真实面貌,并结合国际法上关于岛屿有效控制的理论规则,才能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的归属进行客观的论证。国际间各种制度的构建本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在讲授某种制度规则时,可以引入国际关系领域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模式,促使学生对国际法的规则和理论做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从而提升学生的思维跨度,让学生了解每一个制度背后的利益和相互关系,避免直线思维。

三、教学方法

受大陆法系影响,我国法学教育重经院哲学和理论讨论而轻实践分析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应注重将最近的国际热点案例与先进的教学方式综合灵活运用,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对学生实际参与法律事务、分析解决法律事务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

1.案例教学法

在课前教师将本节课所需讨论的案例布置下去,附上涉及此案的必读和选读书目,学生必须事先查阅相关的资料为上课做好充分准备,课堂主要采用对话和讨论方式教学,通过提问、启发、引导学生掌握案例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在讲解知识点的过程中,引入比较具有针对性的鲜活案例,不仅可以使枯燥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活泼,启发学生的继续思维,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选取国际法院的新近案例进行分析研讨,既可以让学生了解国际法中某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又可以了解国际法院的判案过程及国际法院大法官的思维方式,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例如,在讲到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中关于担保国责任和义务的时候,可以给学生讲述2011年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所作的关于担保国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案件。国际热点时事涉及某段时间在国际社会发生的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如近日的日韩独岛之争、中国和菲律宾黄岩岛事件、中日事件、美国南海巡航等等,这些都和国际法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教师在讲授海洋法知识的过程中就可以将这些最新的国际热点问题穿插其中,国家之间岛屿的争端反映了领土的归属原则,有效控制原则的发展理论,美国插手南海问题反映了国际海洋法中的海洋航行自由的原则等等。教师可以结合国际热点问题来设计一些案例和问题,同时在班里分组讨论和交流,通过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分析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形成对这些问题独到的见解并提出解决的方案,这样就能寓学于乐,同时又能学以致用,一举两得,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可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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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国际法教学探微

一、教学理念

由于国际法涉及的大多是国家之间的交往,加之存在很多抽象的原则、纷繁复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机构,在同学们看来不像学习国内的民商法等与自身生活联系较紧密,所以一部分学生对学习国际法产生了质疑。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国际法、理解国际法的精髓,使学生从被动聆听变为主动“不耻下问”,转变学生的学习观念尤为重要。第一,教师应该转变以往的纯讲授“理论”知识,而应该“传道、授业、解惑也”。国际法专业的教学不仅强调思考的重要性,同时也包含了经验的属性。所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仅应担当起学生“指路人”的角色,而且应该注重对学生应用性知识的讲授。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学会的是一种思维模式、一种学习方法、一种国际性的审视视野。带着这样的维度去学习,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塑对国际法的学习渴望,收获内驱力。第二,从以往在国际法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导的“填鸭式”向强调学生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师生互动”教学方式转变。受传统法律教育影响,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在课堂教授时往往重理论而轻实践运用,教师上课的方式大多是机械的照本宣科,学生也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不能理解法律制度背后涉及的法理精神,造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层面脱轨。我们应该改变以往的传统教育理念,倡导教师在课堂教学模式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的3D教学方式进行教学。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师生互动,将教学、研讨、辩论于一体,既注重实践又注重法律事务能力培养,唯有此,才能真正使学生学有所得并适应国际潮流的发展。

二、教学内容

在谈及教学内容时,首先,不免要涉及对国际法教学时所用教材的选择。当前国际法的教科书种类繁多,针对高等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特点,笔者比较推荐白桂梅教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该书通俗易懂,同时又深入浅出,在讲授国际法上的很多制度时为了便于学生深入理解附带国际司法机构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使学生能够对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其次,学生课后可以阅读由英国的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国际法经典读物《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作为扩展读物,该教材内容体系全面深邃,并给出了大量详实案例介绍和评析,尤其注重实证分析研究。国际法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和层次结构庞杂广泛,基本涵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和方面。而且涉及到的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案例不胜枚举,同时也涉及到我们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实践。笔者曾讲授国际法四年,根据经验,可以将国际法的知识分为五个部分,依次为总论(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国际法效力的基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主体论(国家、国际组织、个人)、行为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客体论(主要涉及领土法、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这些都属于国际法的分支)、救济论(主要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在开始先给学生头脑中勾勒一个树干结构,这样以后每部分的添枝加叶学生就能轻松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可以按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把知识层次分为了解、理解和掌握三个层次,就最基本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完全知晓,对国际法的总论部分要全盘掌握,例如,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管辖与豁免、国际法上的责任等等。而对于分论所涉的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基本制度理解即可。由于这一部分是国际法的分支,基本在研究生阶段会选择方向专攻学习,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学习毕竟不能太专,如果学生对这一部分的某个领域感兴趣可以在以后的继续学习中强化这一部分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分清主次。在课时量小而课程容量大的情况下,如果面面俱到很容易导致各章都是蜻蜓点水。在讲述上述知识层次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大量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让学生下去采取自学的方式进行了解。因此,在选取章节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讲课的广度和深度,如果过深,学生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其次,将国际关系相关理论引入国际法教学中。国际法的学习和研究不可能脱离了国际社会而孤立。在国际社会中,对国际政治、国际时事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国际法的价值。

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有助于学生对国际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而且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使知识层面纵横交叉,让学生以更开阔的视野理解国际法制。最后,还要注重国际法和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互串,平衡好知识层面之间的衔接,使知识过渡自如。在讲授国际法的时候,在很多的场合可以比较其他相关学科。例如,在讲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时,可以给学生先介绍二战结束后形成的战后格局及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的关系,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庭建立的初衷和目的及审判的结果;在讲到的归属问题时,不可避免要讲到中日关系,包括从1895年甲午战争后到1972年中日建交直至现在中日建交40年期间的中日关系。只用了解这期间双方围绕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真实面貌,并结合国际法上关于岛屿有效控制的理论规则,才能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的归属进行客观的论证。国际间各种制度的构建本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在讲授某种制度规则时,可以引入国际关系领域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模式,促使学生对国际法的规则和理论做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从而提升学生的思维跨度,让学生了解每一个制度背后的利益和相互关系,避免直线思维。

三、教学方法

受大陆法系影响,我国法学教育重经院哲学和理论讨论而轻实践分析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应注重将最近的国际热点案例与先进的教学方式综合灵活运用,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对学生实际参与法律事务、分析解决法律事务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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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生律师事务所见习报告

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于12月22日到大地人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进行了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

作为淄博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是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作风干练、办案认真、工作效率较高的年轻化律师队伍,以及一批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丰富的专家、顾问。我有幸能接触这么多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我的学习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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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的创新研究

摘要:在配合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各高校都设立了法律专业,高职院校也不例外。国家从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高度来重视创新问题。因此对于高职高专的法律事务专业在教育中如何进行创新,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环境、适用教材五个方面,谈谈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如何结合素质教育进行创新。

关键词:法律事务;高职教育;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2-0118-01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贯彻,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人世至今,对通晓法律及法规的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长。法律专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这种环境里,各高校在本学校原有专业设置的基础上,都开设了法律专业。

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集中体现。创新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最宝贵的财富。而学校是知识传播和创新人才培养的主体。创新能力则是高职人才素质中最根本的内在的核心因素。本文从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环境、适用教材五个方面,谈谈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如何结合素质教育进行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创新

随着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要求的改变,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如果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教育不对其原有的培养目标作相应调整的话,无法和高学历的法律毕业生抗衡,无法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为了能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就业上的竞争力,我们应该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定位从市场需求出发,在培养目标上创新。

二、教学内容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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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2012年,浙江省实施了高职高专优势专业建设计划,浙江警官职业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优势专业建设与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相比,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彰显出建设特色。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建设仍普遍存在较多的困难,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工作面临诸多难题。本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优势专业;价值取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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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行动能力培养

【摘 要】 在我国,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多数是由过去的成人大专法律专业演变而来,这就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不可避免的留下了不重视应用能力培养的弊端,直接导致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缺乏实践能力,不能很好的实现就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上还存在忽视社会的需求,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可见尽快探索出一条正确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由此本文就如何提高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行动能力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法务专业 实践能力 对策

与本科院校的培养模式相比,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模式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然而高职院校现在对人才的培养存在着很大的误区,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都存在很多制约学生实践能力的影响因素,本文就高职院校培养法务专业人员的缺失作出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1. 当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误区

1.1传统的学科教学模式制约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高职特色

1.1.1教学模式上的误区

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普遍晚于普通高校,因此在教育教学模式上多数上会模仿本科院校的现有教育模式,在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设制上,基本上都采用了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然而由于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存在很多差异,在学生学习年限、专业的设计及教学目标上都不相同,特别是本科院校学生接受的是四年制的法学理论教育,而高职院校学生只有三年,如果高职院校完全按照本科院校的模式来运行,就会脱离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失去其务实的本色。

1.1.2培养目标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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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形式及原则探索

[摘要]文章介绍了法律事务专业以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濮阳职

>>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与运行保障 论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完善 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浅论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中的运用 论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应用 如何提升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的创新研究 浅析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行动能力培养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困境与对策研究 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研究 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浅探 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认知论基础 法律事务专业采用模拟法庭进行毕业考核的具体方案及题目设计 高职法律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浅论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特点及功能 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9-03-18.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3号)[Z].2004-10-19.

[3]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Z].2006-11-16.

[4]赵晓丹.高职法律教学改革探讨[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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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摘要】实践教学一直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基于长期以来对法学的文科性质的定位,其特有的技能性、专业性并未被法学教育界所认识,因而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实践教学模式,具体表现在培养目标上脱离社会职业岗位的人才需求,教学目标仅仅体现了人才培养的知识或能力纬度,不能达到综合能力所要求的标准,实践教学过程仅仅停留于对欧美判例教学的形式模仿,并不真正能引起学生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并且远离学生未来工作的职业情境。本研究通过学院正在进行省级示范院校法律事务重点专业建设的基础上,围绕双轨模式提出了分层递进式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双轨模式;分层递进式;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

随着进入信息时代,对职业教育与职业内涵的深入发展,教育界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无论是“任务导向”“职业能力观”,还是“关键能力-职业能力观”,对职业能力的理解都不全面,于是,美、德、澳、新加坡等职业教育相继以不同形式提出了实践教学的新思维,双轨制的模式成为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产学结合模式。这种应用型学习由学校和行业共同指导完成。通过合作教育计划,建起大学与社会更为密切的联系。学生除了课堂学习以外,还掌握了实产技术或工作本领,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市场上有竞争力。所以,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的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相应的这种教育模式下所实施的实践教学方式,如日前所盛行的“项目教学模式”“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情景认知教学模式”“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等,也逐步为法学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所采用,但众所周知,法律职业相对于其他文科专业是一门专业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专业,如果仅引进一些高职先进理念来解决法学教育当前的困境,显然是不足取的。

一、当前法学高职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出炉,法学教育再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报告显示,所有专业中法学专业成为就业率最低的,连续三年成为被教育部亮红牌的专业。2014年的司法改革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大量法律服务人才,在大量的社会需求下,法学教育输出的人才依然无法就业,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对实践的关注和回应社会的能力非常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让我们不得不对当前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职业性教育。这是由法学这门学科的自身属性决定的。法学不是通识而是一种专门的职业知识。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表明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之于法学专业来讲,又是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是开展教学的前提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学

生为中心组织和开展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实现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目前摆脱法学教育诸多困境的突破口之一。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职法学实践教学重视度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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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摘 要】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目前面临着就业形势严峻,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实践性不足;教学目标不明确等问题。要克服这些缺点,必须采取如下措施:更新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构建观念;建立与相关实务部门的资源交流机制;改革教育模式;改革教学方法。使得中职法律事务专业适应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从而确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关键词】中职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及情况

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国家对他们有统一的执业要求,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各个行业有各自的职业准人条件,就法律专业素质而言,一般要比第一类低,但是又具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对他们进行过长短不同的法律培训。这三类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职业化的程度不同,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的专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近年来, 根据部分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座谈、学生社会实践等形式, 法学毕业生在其选择职业发展方向时, 大多数选择与“法”相关联的新型就业岗位,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 选择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同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基层乡、镇、村、社区对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调节能力,同时能够忍受基层工作闲杂繁琐法律工作人员需求很大。他们一般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 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 条件艰苦, 收入较低,一般本科或者高职高专法学毕业生较少考虑。但由于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 从法律的作用和实效发挥上来讲, 基层特别需要法律工作者以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因此, 我们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 对该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二、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形势严峻

每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数量超过10万人,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国家和毕业生个人面前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2年的数据,国务院部委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就业率为77%,在全部214个专业中排在第187位,2002年以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2005年成为垫底的专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作为法学中专毕业生出现在社会中,其就业受到来自法律行业高学历高标准职业化以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下显得格外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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