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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科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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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教育困境分析

一、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二、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

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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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专科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途径

[摘要]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专科尤甚。除了社会因素外,高校法学教育自身也在教材编写、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针对专科层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教材建设,改变教材老化的现状;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丰富实践教学方法;结合法学各科课程的具体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等改革措施,以期提高专科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专科 法学教育 教学模式 改革途径

[作者简介]段倩(1979- ),女,河南陕县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公司法。(河南 郑州 45004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3-0113-02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从理论角度分析,党和国家奉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应该是比较令人满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经过3~4年的系统教育后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完全可以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实务等工作。但遗憾的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市场供大于求,文科专业尤其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上加难。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6月的大学生就业白皮书显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88.83%,排名倒数第二位,仅高于哲学类,与排名首位的工学类毕业生95.84%的就业率差距比较大;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更是如此,就业难、就业对口率低。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环境要求毕业生就业求职时要面临众多选拔考试、公平竞争,这无疑是在考量众多竞争者的能力,优胜劣汰,唯有成绩优异且能力卓越者方能胜出。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因学历受限无法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求职时处于劣势,面临的困难更多。因此,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的专科层次法学教育在教材选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应该和本科教育有所区别,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素质,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而当前的专科法学教育在上述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完善。

一、着手于教材建设,改变教材老化的现状

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内容落后于时代,教材老化的问题普遍存在。目前高校选用的教材大多是好几年前编写的,每次修订时只是内容的简单补充。其实,法律的每次修订并不仅仅是条文的简单变动,它代表着立法理念、指导思想的发展,是对社会现实变化的反映。以经济类法律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重心也随之调整,企业法、贸易法、金融法都曾经是经济类法律的热点。如今,随着公司的上市融资、并购的普及、金融衍生工具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都成为经济法新的焦点。而传统的票据制度因为交易电子化的盛行而式微,在经济法框架中所占的比重也有所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经济法教材中的内容也应该相应更新。具体到专科层次的法学教材问题更突出,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且没有特色,直接影响了授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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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科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途径

[论文摘要]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专科尤甚。除了社会因素外,高校法学教育自身也在教材编写、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针对专科层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教材建设,改变教材老化的现状;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丰富实践教学方法;结合法学各科课程的具体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等改革措施,以期提高专科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

[论文关键词]专科 法学教育 教学模式 改革途径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从理论角度分析,党和国家奉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应该是比较令人满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经过3~4年的系统教育后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完全可以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实务等工作。但遗憾的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市场供大于求,文科专业尤其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上加难。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6月的大学生就业白皮书显示,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88.83%,排名倒数第二位,仅高于哲学类,与排名首位的工学类毕业生95.84%的就业率差距比较大;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更是如此,就业难、就业对口率低。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环境要求毕业生就业求职时要面临众多选拔考试、公平竞争,这无疑是在考量众多竞争者的能力,优胜劣汰,唯有成绩优异且能力卓越者方能胜出。专科层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因学历受限无法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求职时处于劣势,面临的困难更多。因此,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的专科层次法学教育在教材选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应该和本科教育有所区别,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素质,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而当前的专科法学教育在上述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完善。

一、着手于教材建设,改变教材老化的现状

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内容落后于时代,教材老化的问题普遍存在。目前高校选用的教材大多是好几年前编写的,每次修订时只是内容的简单补充。其实,法律的每次修订并不仅仅是条文的简单变动,它代表着立法理念、指导思想的发展,是对社会现实变化的反映。以经济类法律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重心也随之调整,企业法、贸易法、金融法都曾经是经济类法律的热点。如今,随着公司的上市融资、并购的普及、金融衍生工具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都成为经济法新的焦点。而传统的票据制度因为交易电子化的盛行而式微,在经济法框架中所占的比重也有所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经济法教材中的内容也应该相应更新。具体到专科层次的法学教材问题更突出,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且没有特色,直接影响了授课效果。

为解决上述教材问题,促进教学内容新颖化、与时俱进,就要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促使教材及时更新,加强教材中讲解法律运用技巧的比重,促使产生更符合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律案例教程。关于教材的编写,目前统编和自编的专科法学教材虽数量不少,但既能够反映社会实践中的法律应用现状又适合专科教学的教材却寥寥无几。因此,不妨尝试让司法实践部门参与教材的编写,跟专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合作,编写出适合专科层次法律专业教学的教材,除传统的基本理论解说外,还应强调判例研究的说理作用以及重大实务问题在法律运用的示范功能。

二、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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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管理培训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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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高校法学人才定位培育

专升本科院校(新办本科院校)在培养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就其理论性不及传统本科院校、特别是政法院校,其应用性不及高职院校,其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在哪里,这是这些院校升格后应当思考的问题,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其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是这些院校法学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本文试着就此做一番初浅的论述。

一专升本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和特色

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法学本科生就业在文科专业中最低,出现了热门专业和就业困难的悖论和强烈反差。这和办法学本科教育一哄而上,法学本科生盲目扩招有一定的关系,1977年恢复高考时只有三所法律院系进行法律教育,到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院系培养法学人才,每年数万名法学毕业生,同时,也和本科教育没有突出特色,人才规格单一,实践能力差更有着直接的联系。对那些刚刚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来说,面临着办学思路的选择,如果走传统法律本科生培养的路子,它们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将面临更加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新办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如传统本科院校、特别是政法院校,这些院校有着长期办法学本科教学的经验,有的学校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他们有一批理论功底比较扎实的师资队伍,有的学校还有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的学生有着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素养,这是专升本院校难以比拟的,也是短期无法超越的;另一方面,专升本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又不如高职院校的应用性人才有特色,很多法学高职院校是原来的中专转变过来,有培养应用性人才的传统和优势,比如由司法学校和警官学校升格的高职院校都有几十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经验。同时,法学本科只有单一的法学专业,而高职则有法律文秘,律师实务、行政事务等专业方向,具有较强的应用性,更符合社会的需求。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在升格之后,走出了一条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路子,形成了自己特色,其培养的学生既有法律基础,又有速录专长,能胜任文书校对,庭审纪录等多项职责,技能很强,学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北京市法院系统上千名书记员有百分之七十来自该学校。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在哪?法律院校的功能定位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首要问题,也是今后发展的关键,我们认为,其关键是新办本科院校要认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从而确立自己人才培养规格的定位,并能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这样才能变劣势为优势,从而求得生存和发展。

其实,换一个思维角度,新办本科院校的劣势也是其优势,也是可以办出其特色的。一方面,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专升本院校培养的人才的理论功底稍逊,但和高职院校相比其培养的人才有着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另一方面,要赢得同传统本科相比较的优势和特色,要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征。传统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只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原理、立法思想和专门法的基础性理论教育,对法学本科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留待法学本科之后进行,特别是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并规定了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法学本科再没有设置专业方向,法学本科的特色培养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如果不对其进行调整,只突出法学本科的共性,按照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实际操作能力很有限,知识结构单一,而传统本科院校大多是按这个模式进行的。正是因为其强调法学理论的培养,其法学本科生成为研究生教育的后备军,这是传统本科院校培养人才的优势,其实,也是其劣势,因为这个培养方式不太注重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比较差。新办本科院校培养人才则可以在应用性和复合性上下功夫,做文章,这是它们赢得同传统本科院校相比较优势的关键,也是其生存和发展之道。所以,新办本科院校生存和发展之道既在于其理论性,更要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专升本院校要在培养什么样的法学本科人才,怎样培养法学本科人才上突出其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从而赢得自己人才培养的优势。

从国外来看,就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普法式教育,还是精英式的定位存在激烈的争论,有着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定位决定了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选择,主要有三种培养模式:一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在高中毕业生中招收法律本科生;第二种模式是北美模式,这种模式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之后,即在我们所说的研究生层次上进行,要求那些希望进法学院读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有一个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然后经过严格考试才可以进人法学院,学制三年;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突出复合性,强调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综合性,能够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1英国和欧陆模式与我国的模式相近,其局限性很明显。其实,北美和澳大利亚模式是坚持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其优点,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借鉴的地方,有很多学者主张采纳北美模式,主张取消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法学只办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办好法律硕士这一复合型和应用型的人才的培养,这样既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人才,也为研究型法律人才(法学博士)提供后备军,这种模式突出了法律人才的精英化,是我国今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但就目前而言,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是学制长,成本太高,很多中国的家庭难以接受。同时,采纳这一方案的成本太高,一旦取消法学本科和专科教育,这么多法律院系何去何从,也会造成大量资源特别是师资的浪费。其实,官方也在进行相应的尝试,1997年教育部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了调整,在法学专业只开设法学本科一个专业的同时,借鉴美国的法学人才模式,实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即法律硕士只招收非法学本科的学生。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结果并不理想,法律硕士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这说明这种模式目前和中国的实际不完全相适应。目前最现实的选择可能应偏重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本科教育和与其他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五到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正如医学类人才的培养模式,法学本科人才要注重理论性,更要注重实务性、应用性。但应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如研究型大学侧重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但大多数院校应向实务型和职业化转变。很明显,对于专升本院校而言,实务型和职业化是其现实的选择。

从法律职业的构成来看,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律师、检察官工作,其分工如医师与护士,工程师和技术员。与法律人才结构相适应的是两种类型的法律教育:一是普通法律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最低层次为法律本科教育,其法律本科生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生主要来源;此外,还有一些院校及研究所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其最低层次是法学研究生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z]。传统本科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既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又要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高职院校主要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对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只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包括实践型和复合型人才),以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为辅,虽然也可以为学术性法律人才提供后备军来源,但其主要方向还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所有法律本科人才都成为学术性法律人才,因而,专升本院校要赢得同传统法律院校的优势只能是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要赢得同高职类院校的优势只能是突出人才的理论修养。

二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

办学思路厘清之后,专升本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关键,要在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上突出应用型和复合型的特色。在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服从和服务培养规格、要求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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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本文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当是以素质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为主的职业前教育,而非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教育内容应当以综合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为主,而非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主要应放在法律硕士阶段;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应当以国家统一的基本规格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对于当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司法考试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应当根据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91-04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第10项明确提出: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政法、司法部门紧密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标准,探索“学校——实践部门共同培养”模式,加强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特点鲜明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2012年8月份,教育部组织评审了首批60家实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志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从上述行动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间,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在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基本精神甚为明确:即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和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主管部门高教司看,该计划的定位主要应是针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如果这一定位准确的话,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便需要重新探讨: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重在素质教育还是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应统一培养规格还是分类培养?

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以素质教育为主的职业前教育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事关法学教育基本定位的问题随着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应当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但是,自2000年以后,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性为素质教育而非专门的职业教育,已成为主流观点并得到官方认可。例如,2003年9月19日至21日在重庆召开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上,时任教指委主任委员曾宪义先生和副主任委员会张文显先生联合发表的《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一文,明确提出“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在实践层面,各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基本上按这一定位,设计和开展法学本科的教育工作。但是,近几年,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性和定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转向为“职业教育”。贾宇教授认为,大学的法律教育,应当以法律职业为基本的目标导向。一些大学的法学院也已开始进行这种教育转向的尝试。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自2008年开始,经教育部批准启动“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并于当年9月进行了招生培养。2011年教育部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工作,提出“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似已代表官方确认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转向。但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真的应当从素质教育为主转向职业教育为主吗?适合转向吗?笔者的观点是:在不改变我国法学本科四年基本教育体制的前提下,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前教育,不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理由有二:

1.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达到完整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培养职业法律人(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教育属于精英教育。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作为精英教育,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都无法达到其目标。①从学生和学制角度看,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是以高中起点为基础的四年制的大学本科教育。这就决定了如果大学本科阶段作为法律职业教育,必须完成三个方面的教育:对学生的通识教育、法学专业理论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将教育任务定位于前二方面的教育,如果在本科阶段再加上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内容,显然是现行的四年制所无法完成的任务。②从师资角度分析,我国大学法学师资力量主要是从事理论研究和理论教学的,多不具有法律职业实践的经历,从事法律专业理论的教育是基本胜任的,但是,从事职业技能教育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也放在本科阶段,则大学的师资力量必须加以重大的改进。改进的办法无非两种:一是让教师从事较长时间的法律实务工作,取得法律职业教育所必须的经历;配备一批具有长期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专业从事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师资的改进虽然并非不可能,但是,如果要求所有的师资都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却是不可能的。

2.法学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完全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即专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传统上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包括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人员。但是,培养职业法律人并非法学教育的唯一目的,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技能人员,无论是普通的公务员还是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都有助于其职业的发展。①从社会需要角度看,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需求数量有限,但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的需求是无限的。社会并不仅仅需要职业法律人,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仅限于培养职业法律人,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显然过大,远超社会的实际需要。近几年,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困难,多数人将其归结于法学专业学生招生过多,这或许是原因之一,但是,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观念和就业市场的理解过于狭窄也不无关系。②从法学教育的现实角度看,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如果定位于职业法律教育,专门培养职业法律人,不仅不可能,而且是不现实的。法律专业研究生的数量完全可以满足职业法律人的培养要求。因此,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出路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最终成为职业法律人;选择其他职业,成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职业法律人。笔者简要结论是: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培养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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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1、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2、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2.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2.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因此,笔者认为,当下高职院校应切实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与实操培训,研究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和法律素养,把当下教育教学中以法律理论灌输为主转变到以培养法律实操技能为主上来。只有这样,高职法律教育才能紧密切合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培育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法律综合素质,体现高职的人才培养优势,形成本专业在就业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高职法律专业才能从危局中走出一条特色办学之路,彻底从当下的困境中走向振兴。(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董斌 单位: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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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实务技能师资的角色定位与理性安排

摘 要: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是一个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构建“双师型”教师团队应打破职业割据,扩大教学主体外延,将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作为高校专任教师的有益补充。为使专、兼职教师协同合作,应对二者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其中专任教师适宜担任理论兼顾型师资,兼任教师适宜担任专门实务型师资。在此基础上对两类教师在实务教学中承担的课程做出理性安排。

关键词:双师型;智能技能;实务技能;理论兼顾型

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225-02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理念影响下,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普遍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资深实务经验教师的匮乏导致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至于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得不到很好的培养。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1]为扭转这一局面,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需求,需要重新审视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内涵,并对实务技能型师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

一、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内涵重构

2011年我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意见》),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由于我国高校实务型教师的匮乏以及法律技能教育的缺失,使得技能教育的阵地转向了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此获得了替代性满足。如此一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高超法律技能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构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纽带和桥梁。

(一)现有“双师型”内涵归纳的简要评析

关于法学“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论者诸多,概括起来主要是指既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经历,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笔者认为,这一归纳存在三方面的可议之处,其一,并没有突出法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教育界已经达成了法学职业化趋势的共识,并一直呼吁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教师是教学的灵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体,教学任务的承担者,法学“双师型”教师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具备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其二,将教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等同视之。对于教师而言,应以掌握并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实践经验次之,切不可本末倒置,矫枉过正。其三,这种界定方式是将法学教师的外延局限在校内专任教师的基础上,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职业者兼任法学教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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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就业能力劳动法论文

一、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界定

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在强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是来源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的。相应地,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只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四年学习塑造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学技术应用能力)、心理素质和基本道德。而这些也正是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时要切实考虑到本学科的社会需求,所培养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务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要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是指法科生实现专业就业目标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学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专业就业是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做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到高校去做法学教师,到科研院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都是实现专业就业的不错选择。从具体就业能力来看,法科生通过四年学习实践的积累,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法制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力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具备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实习实践、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等)积极参与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第三,形成严谨的法学思维能力。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法学思维方式,能从法学专业角度运用法律实务工作基本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第四,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去信仰法治,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学习在社会变革中运用法律、学习处理复杂的职业道德困境。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

就业能力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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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及方案研究

【摘 要】 证券欺诈、财务舞弊等经济犯罪事件的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强烈需求。本文在系统分析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发生散乱局面成因的基础上,论证了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应明确的事项,设计了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人才; 培养

一、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中大庆联谊、银广厦、红光实业等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曝光,来自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诉求不断增加。但是,如何认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能否确定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等一系列具有会计属性的法律问题,一度令律师和法官束手无策,也使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由此,法务会计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与国际领域法务会计发展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研究、实务开展,还是教育培训方面都较为落后。回顾会计发展史不难发现:创新会计理论促进了会计实务的创新,创新会计实务又会激发理论的进一步创新,二者呈螺旋式上升之势,而理论和实务的创新都需要有创新型人才。可见,人才是理论创新和实务进步的源泉。因而,研究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学术界对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争议较大

法务会计作为为法律服务的会计,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鉴定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于一身,属于边缘性学科,其学科属性在法律界和会计界存在很大争议。在我国,法学界较早介入法务会计研究,并已举办了两届法务会计专题研究会。他们认为,司法会计包含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界吸收国外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李若山、盖地等),司法会计活动实质是会计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激烈的门户之争成为制约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瓶颈。

(二)法务会计专业未被官方认可,教育模式散乱,开设院校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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