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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汽车贷款初期涉及贷款人、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当事人。贷款人不按期还贷达一定期限后,根据有关规定,国有银行将把有关不良债权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债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本文对有关的风险加以分析。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汽车贷款不良贷款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贷款买车已经比较多见,在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本律师事务所曾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对一批汽车贷款债权项目作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对汽车贷款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加以讨论。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签定了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即购车人)提供一定担保,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本案中,借款人后来没有按期还款,于是,银行把相关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一并发生转让。
焦点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从原借款合同中获得了哪些权利?
1.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原来借款合同中全部权利的转让
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权利仅限于债权,而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合同权利并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转让,除非有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否则资产管理公司仅可对已届履行期的债权提讼。
但是本所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经营和处置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被合理地解释为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这样更符合合同以及双方的本意。在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只有在银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借款人才享有抗辩权。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通说认为,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的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1所以,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
摘要: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专员、行政苦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法律制度,提高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水平,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提出了若干改革与立法建议。
关键词:行政指导负面问题救济机制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0世纪后半期以来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各国的经济与行政管理过程中,成为当代行政科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从一些重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近几十年来行政指导在其行政实务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特殊的重要调整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包括在2003年举国应对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也采取了许多行政指导措施,并收到特殊的效果。同时,行政指导在实际运作中也显露出一定的负面效应,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权益纠纷也不断产生。特别是,“由于行政指导本身的灵活性,并不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是否采用行政指导手段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法律约束的行政活动。”因此,通过制度创新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审查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指导救济机制,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实践意义,也成为各国行政法学的重大课题。本文对此拟加以探讨,略陈管见。
一、行政指导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从各国行政指导实务来看,行政指导一方面具有许多特点和特殊功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操作中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这正是行政指导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的表现。从我国现实生活来看,行政指导行为广泛存在、大量运用且很不规范,亟需加以有效的法律约束,以减小行政指导行为失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成本。笔者在对行政指导实务进行的实证研究中深感,我国行政指导的现实问题,除了人们对行政指导的性质、作用、方式等的认识尚不一致,即普遍存在着一系列认识问题以外,还较普遍地存在诸多规范性、制度性、实践性问题,需要按照行政法治原则加以系统研究并妥善解决。主要如:
(一)行为界限模糊
由于行政指导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积极行政活动方式,具有行为依据多样性、适用范围广泛性、运用时机灵活性、行为方式多样性、对于相关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为)的替代性、前置性等诸多特点,加之目前人们对于行政指导行为的研究和知晓程度非常不够,因此它与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方式的区分界限尚不十分清晰。表现在行政实务中,许多行政公务人员尚不能自觉和规范地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也往往难以辨析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指导是否合法与适当,这就使得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存在某些特殊困难。
(二)行为不够透明
【摘要】特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在当今各国刑法理论中,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都普遍强调只能限于法律义务,而不包括道德义务,在此对法律义务的内涵进行了层层递进的深入探究。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作为义务内涵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可以说,在不作为犯罪的研究领域,所有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因此,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居最重要的地位。
作为义务的来源指的是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其作为义务可以由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明确推知,因此,理论界不存在争论。刑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争论大都是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而展开。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经过刑法理论学界与实务界判例的确认,法律义务、契约义务、先行行为义务并称为作为义务的三大来源。这种作为义务形式的三来源说成为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的基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德日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对后来的德国刑法学界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以三来源说为基础,学说与判例又扩大了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将交易上的诚信义务、自愿承担的义务、场所及危险物的持有等也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在学说上仍然存在着争议。
人们对法律义务的理解并不一致,持严格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说的学者往往将作为义务只限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只能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而有的则对法律义务作了扩大化的理解,将超法规的基于道德或者习惯产生的义务都视为法律义务。这势必引发了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律义务是否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根据德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依法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一般认为,在解释上不以明文的法规为限,还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在内,只是纯粹的道德义务不在其列。①实际上,德国学说与判例均承认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密切的生活关系、自愿接受等。
一、模拟法庭实践审视
模拟法庭脱胎于英国早期的律师学院(Innsofcourt)的一种授课方式。律师学院对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对英国法治的成长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其前身为13世纪后期被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的行会组织。由于法官与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及丰实的收入,许多贵族子弟学习法律已然成为时尚。他们寄宿在伦敦中央法庭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区附近的客栈或酒馆,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提供辅导,逐渐自发组成一所所具有自治团体性质的、行会式的简易法律学院。到了14世纪,此类学院已达到十多个[1]。律师学院的授课方式主要有:从律师提名的讲诵师授课、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举办模拟庭审。模拟法庭通常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官,学员分别扮演原被告,通过这种方式让学员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法律是“训练所得而非教授所获”。事实上,他们既实践法律又学习法律[2]。至19世纪70年代“判例教学法”兴起之前,美国大学法学院承继的是英国律师学院学徒式教育的传统。20世纪20年代,“判例教学法”受到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诘责,美国法学院对法学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进行了大胆的改革,用“实习课程”“专题课程”“模拟法庭”等代替了“判例教学”,提高了法学院学生发现法律事实,找到案件解决方法的能力[3]。我国所称的模拟法庭即从美国的法学院课程mootcourt或mockcourt翻译而来。模拟法庭之所以广受法律教育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其实践。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法学是行动的科学,法律教育是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是诸多实践能力的综合,具体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诉讼能力及写作能力等。逻辑思维能力是指能识别法律问题的性质,灵活运用相关法理进行法律分析和推理,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是指通过语言或者文字准确完整地向他人或社会传递观点与诉求以及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沟通能力是指选择恰当的沟通手段与当事人商讨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说服他人采纳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的能力。诉讼能力是指谙熟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善于运用诉讼策略与技巧,化解诉讼困境的能力。写作能力是指根据诉讼需要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并能正确运用法理与法律进行说理阐释的能力。这些能力既在实践活动中得以体现,又需通过实践活动进行培养。模拟法庭是模仿法庭审理,由学生参与行动的全过程。这是一个从案例选择到形成判决等一系列的实践活动过程,包括案例文献搜索甄选、文书写作、庭审活动、调解活动、总结归档活动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系统的实践活动,如分析案件事实、提炼争议焦点,制定诉讼策略、制作法律文书、运用辩论技巧等,帮助学生建构法律思维范式,演练法庭辩论技巧,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在模拟法庭中,角色扮演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学生们扮演着法官、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书记员等角色,学生在各自的角色中实践着相应的“角色”活动,体验到自己角色对能力的需求及完成“角色”任务工作的不足,又能从其它角色完成情况汲取经验及教训,以完善自己的实务能力。模拟法庭由于其仿真了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真实案件审理的每项活动,是培养学生综合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方法。申言之,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自诞生起就是一种帮助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
二、模拟法庭方法之于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学价值在于为实践服务,其发展有赖于实践的推动。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4]。美国法律教育中实践教学贯穿始终,特别重视文书写作技巧的训练。德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尤其强调教学中的实践能力的培养。2002年德国颁布《法律教育改革法》,将司法、行政、法律咨询方面的法律实战经验纳入基础课程的大纲。日本的法律教育经历了一个从侧重理论传授到引入法律实务技巧为核心的过程。为提升文书写作课程的地位,分别开设状、判决书、意见书等单类文书写作课程[5]。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主要为基层司法机构和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机构培养具备法律知识及实践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的法律辅助人才,其课程体系包括理论课与实践课两部分。除了法理学、法律史学等属于纯理论的课程外,其它课程理论与实践属性兼而有之。理论课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及理论,使学生了解和熟悉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而法律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则须通过实践课教学来完成。从法事事务专业定位看,人才培养更侧重于学生的操作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它涉及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写作学等学科知识,更强调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及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文书写作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律文书写作》是一门典型的实践性导向课程,课程的设置为学生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司法实践之间架设起了一座桥梁。无论是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抑或是基层法律辅助工作,法律文书制作都是必须具备的一项核心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需要
传统法律文书教学大致分为两个步骤,即讲和练。老师讲授基本写作知识与写作要求后,课后给定案例让学生仿写。由于学生没有针对处理现实案件的紧张感与压迫感,往往只注重格式的正确性,照葫芦画瓢,而对案件实体中理由部分只是轻描淡写,大大减弱了法律文书的实务功能。
(二)综合性需要
摘 要:法学实务教育模式需具有大众参与性、具有常态教学性,且能切实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现有的法学实务教育模式不能较好地训练学生的实务能力。法律文书课作为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文书制作的课程,制作法律文书需要分析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证据,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讲理。因而应将法律文书课与法学实务教育结合起来,将法律文书课作为法学实务教育的新模式。
关键词:法律文书 实务教育 实务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2-171-02
法律文书课主要教授学生制作法律文书,教学目的不仅是让学生掌握文书的格式,更是要让学生能针对具体的案件制作文书。这就涉及如何提取案件事实,如何分析案件材料,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说理等。法律文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现有课程目标设置背景下,如何将法律文书教学与实务教育结合起来,既找到法律文书教学的亮点,又能探寻法学实务教育的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
1 现有实务教育模式评析
1.1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优点是,案件典型,它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但案例教学与部门法讲授并没有实质区别,只是引导授课的内容由法学理论变为案例。但实务中真正需要解决的还有,诸如怎样提取案件事实、如何抽象案件主旨、如何论证案件结论等,这些都不是案例教学能解决的,而这又是实务中真正需要的能力。
1.2 模拟法庭
摘要: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经久弥新的题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巨大的作用。但是对行政不作为中法律义务的系统论述较少。本文力图阐释法律义务在行政不作为认定和司法实务中的价值,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行政法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对这一法律内容的关注。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法律义务;认定;救济
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行政机关的行为日益规范,也更加隐蔽。在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不作为,如不予受理、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甚至直接就置之不理。因而,行政不作为如何认定、如何救济已经成为行政法治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基础义务为核心认定内容
对行政不作为明确的概念我国学者争论不休,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大体可以分为状态论、义务(职责)论、行为论。
状态论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的法律状态,或者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状态论学者的观点,是以自然论为基础,将行政主体所有消极作为的状态都囊括进行政不作为之中。义务(职责)论学者的观点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行为论学者在对作为和不作为区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主体的概念之厘清来判断行政不作为行为。
状态论学者仅从文字含义上理解,行政不作为的是将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以及和行政不作为状态柔和在一起,使“行政不作为”的特定含义转变为一种一般状态。这种定义方式,模糊了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的基本特征。事实上,只有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存在,讨论合法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才有意义。这也是创造“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的初衷。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概念中就包含了违法性的事实。
**律师事务所是1995年1月创建的市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建所以来,以“勤勉尽责,竭诚服务,公平公正”为宗旨,以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为立业之本,紧紧围绕“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一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努力打造一支
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坚持“文化建所、文化兴所”,大力建设优秀律师事务所文化。经过十年的发展,**所由创建初期只有3名律师的小所,发展壮大到目前有23名执业律师,7名合伙人,机构健全,有自有办公场所,享有良好声誉的规模所。2005年**所被评为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务的发展是事务所发展的根本。如何巩固和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根据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的状况,我们审时度势,坚持和强化专业分工,努力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所的几点探索性做法。
一、实行律师服务专业化
**所坚持走律师专业化分工的路子。2004年,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中较早实行了专业分工,设立了公司业务部、刑事业务部、民商部、房地产和行政业务部六个专业部室,知识产权和医疗纠纷两个专业小组。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们尝到了专业分工的甜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随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入,**所已培养了一批学有专长的专业律师,有几名律师还兼有注册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经济师,保险资格人等专业技术职称。在公司制改造、房地产、知识产权和医疗纠纷等领域,**所均发挥了较强的优势,了多起专业性较强的新型案件。目前,我所的专业化服务工作走在了律师业的前列。
二、规范律师专业化分工工作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我们对各专业领域的服务进行了规范,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各专业部室制定了专业工作规范流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上,我们采取鼓励自学,聘请专家讲课和派专业律师进修结合等方式,努力提高律师专业服务水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每周周六例会我们实行专业部室轮值制度,由专业部室自主提出关于本专业的会议议题进行学习和讨论。为了宣传和开拓业务,我们不定期派专业小组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宣传和介绍,我们还开展了每年每个律师“一个专业案例、一篇专业论文”的“两个一”活动。上述举措提高了律师专业分工的兴趣和水平,为我所实行良好的专业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二、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
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
商法学涉及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的组织制度和交易制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目前,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学生动手能力差等问题,因此,重视商法实践课程,构建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构建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标准展开阐述。
一、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学生灌输某种既定的知识。由于成文法是中国法律的主要表现方式,因此法律教育比较注重正规化的理论教育以及法律知识的系统培养和传授。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尽管在教育过程中也夹杂了一些法律实践教育,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审判,司法部门的实践等,但总体上仍然没有摆脱理论传授方式的圈子。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带来的问题是学生主动思考少,参与少,理论和实践脱节,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的许多技能:从基本的法律文书制作技能,到难度较大的法庭审判技能、庭审辩论技能、口头表达及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所需要的法学综合素质。
近年来,相关学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许多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构想,许多高校开始逐步探索如何在有限的大学本科4年教育中寻求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的融合。以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审判为代表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在各高校得以推广,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受条件的限制,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领域,商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尚未受到重视,绝大多数高校商法课程的教学还停留在对理论化的法律条文的讲解和对一些假定案例的演绎上,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对实践问题涉及甚少,学生即使在考试中取得很好的成绩,也不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二、商法实践教学具有的重要意义
目前,法学院系的教学计划中,实践性课程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很小,大多数院系只为临近毕业的高年级学生安排8一12周。此外,一些课程的教学中,老师或学生自己组织一些模拟法庭活动,而学生的实践活动主要通过假期自己联系实习作为补充。很多学生很少参加,甚至完全不参加。学校应当增加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以使学生能够更快的接触实际的法律事务,一方面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商法课程内容具有规范的技术性、内容的综合性、商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以及较强的应用性等特点。在现实社会中,商事法律工作者面对着商人追求商事利益最大化、风险责任最小化,在商事法律事务中既要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和关系,做到本方当事人对你的工作满意,裁判者或对方当事人接受你的意见,最大限度上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还要获得自己的应有利益,这都需要商事法律工作者自身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具有较高的运筹帷握、成功运作的能力。然而,对于刚刚步人社会不久的大学毕业生,不能要求他们很快就能事业有成,但是却需要他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步人社会从事法律事务的初期将会面临的困境和自身存在的不足。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初始走上法务岗位后,如何能够尽快地掌握商事法律实务,如何能早日成为优秀的商事律师,这不仅是法学毕业生们孜孜以求的,也是各类用人单位迫切希望的。,因此,商法课程教学必须突破原来常规的课程教学模式,重视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出商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框架,形成新的法学教育课程观,以丰富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理论和教学理论,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开展。
三、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