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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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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法律培训班总结

为提高大学生村官的法制意识、法律水平,更好地配合基层干部依法治村,并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一步深入到农村基层,2010年12月9日,昌平区为全区大学生“村官”在区广电中心开展法律培训。

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农村经济发展、公共事务处理、拆迁安置、土地承包、邻里关系等民事权益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为此,区司法局请来邢建平、陶秀霞、兰士林三位领导对全区大学生“村官”进行法律知识与法律服务技能培训。

邢建平主要介绍了昌平区的普法情况。在“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工作中,昌平区均荣获全国先进,位列全国200多个区、县第一名。在工作中,昌平采取“抓重点、促全面”的方法,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已经有了思路,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五五”普法工作才能够取得突出成效。

我认为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灵活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重视并依靠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来做好普法工作。

随后,陶秀霞对法律法规、人民调解进行了讲解。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村官,应该掌握好法律知识,在面对村民的纠纷时,能够很好的进行法律分析,要有法可依,有理可说,尽力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最后,兰士林对法律援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从而有助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他还结合一位农村老太太隐私权的合法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使我们感受到法制意识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是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作为村官,我们应该做好普法宣传,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村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监督法律政策的落实情况,为农村基层的普法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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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B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教学方法及有效运用探究

【摘要】企业法律形态选择、未来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每一个创办企业的人在创办企业之前必须考虑的一个环节,也是创业培训教学中的一个关键的知识点。本文将对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教学方法与有效运用进行剖析,以便创业培训讲师在以后的创业培训教学过程中对此内容的讲解进行很好的把握。

【关键词】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方法;有效运用

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于2001年引入中国的创业培训项目。法律知识作为创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相对而言比较枯燥,却是创业前作为一个准老板,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充分了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引导参加培训的人员去领会法律知识部分的要点,并在创业实践中有效的使用,以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一、现实中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的误区

(1)简单问题复杂化。SYB(创办你的企业)作为SIYB创业培训中的培训模块之一,就是告诉创业者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哪些问题,让创业者在未来创办企业前能对未来企业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与把控。就法律知识部分而言,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创业者可以向讲师或专业人员咨询、解决。教学中,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充分引导学员,让其去领会知识点,并对未来企业的有关法律部分内容做出决定。实际的创业培训教学中,部分讲师总以为多讲、深讲可以帮助学员更好的了解法律内容,将创业培训讲成了学历教育,结果实得其反,学员越听越糊涂。(2)“简单”问题简单化。个别讲师认为法律知识枯燥难懂,自己本身对法律知识也不太明白,教学中出现照本宣科。出现一个人讲,全体学员看教材听,整个教学部分死气沉沉,且不说与创业培训教学的宗旨相悖,就教学效果来说很不理想。

二、创业培训中法律教学方法有效使用思考

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中,讲师应该做到有效“引”,让学员“能去悟”,激发其积极主动性学习相关法律知识。(1)“引”。“引”就是“有效引导”。在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讲师要根据成人学习功利性强的特点,教学设计时,开始由法律教学案例引导出相关的法律后果,吸引其去关注引起法律后果的成因,让其“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2)“能去悟”。“能去悟”就是学员在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后,“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积极去思考法律的每一个规定对自己未来企业的影响,从而对未来企业作出判断,并做出合适的决定。“能去悟”的前提是让学员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哪些对自己未来企业有用,所谓的“简单”法律知识就是教材中与教学中引导学员了解到的、简单的、可能是其未来企业需要的法律知识。(3)“精”与“简”。“精”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对相关创办微小企业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做到“精通”。“简”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法律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做到简明扼要,变讲解的角色为主持人的角色。创业培训中只有讲师做到对法律知识的“精”与教学中的“简”相结合,做好主持人,“引导”学员参与教学其中,才能促使学员“能去悟”,才能使教学取得一个好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

三、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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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培训效果调查及影响分析

1一般资料

220位研究对象均为女性,年龄21~54岁,平均(29.96±7.83)岁;工龄0.5~35年,平均(7.49±8.83)年;护士长16人(7.3%),临床护士204人(92.7%);文化程度:硕士及以上1人(0.5%)、本科94人(42.7%)、大专/高职118人(53.6%)、中专7人(3.2%);114人(64.1%)参与新护士或见习、实习学生的临床带教工作。

2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的基本情况

测验总分(25.20±8.74)分;各子项得分:政策与总则分(6.00±2.45)分,权利和义务分(6.17±2.59)分,法律责任分(5.89±1.94)分,其他条例分(7.14±2.80)分。2.3影响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的因素分析:分别以测验总分、政策与总则分、权利和义务分、法律责任分、其他条例分为因变量,以年龄、工龄、职务、文化程度、是否带教、培训次数为自变量,进行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进一步对因变量中文化程度、培训次数做相关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与培训次数两因素之间呈负相关(r=-0.43,P<0.05),提示文化程度程度越高,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这与医院近年来逐渐引入本科、硕士研究生护理人才的实际相符合:高文化程度护士入院时间晚,则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2.3研究对象参加培训次数及培训次数不同时的测验得分情况:根据培训次数的不同,分别计算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结果见表2。

3讨论

3.1增加培训次数有利于提高护士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

重复学习能够不断提高对学习项目的记忆,使学习项目变得更加明确、清晰,降低错误率,而对大脑中的知识的重复提取,对学习和长时记忆的保持有强大的促进作用[1~2]。本组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也显示:培训次数是护士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

3.2承担临床带教任务促进护士对专业法律责任知识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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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探索

[摘要]法律类院校专业教育普遍存在着注重理论学科讲授,忽视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的问题,使得法律专业学生走出校门在实践中面对法律问题不知所措,解决该问题需要在教育教学模式上改革创新。构建一种法学基础知识讲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教学模式,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迫切要求。法律实训教学是该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法律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实训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李晓攀(1979- ),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81)王静(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1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1-0129-03

一、法律实训课程概述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从该意义上说,法学的实践教学决定了整个法学教育的质量,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为此,加强法学教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摆在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的探求与创立就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工作。①法律实训的常见方法主要有:案件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实训活动的仿真性、实践性、自主性、灵活性很强,所以该种教学必须拥有科学的教学方法、系统的教学内容、优秀而专业的教师队伍、丰厚而充足的教学物质资源、适用而便利的教学场地等。当然,法律实训教学尽管以实践为主,并不意味着淡化理论教学的作用。实际上理论教学是实训课的前提与保证。在实训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实训过程中消化所学理论、验证所学理论、创新所学理论,离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依靠法律实训是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所以,法律实训课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法学教学体系。

正因如此,在法学教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训课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法律实训课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称为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实践。其中,以法律诊所为代表。诊所式法学教学,早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普遍开展了诊所式教学。②我国自1992年开始也尝试开设了这一课程,目前开展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学校主要有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由于诊所式教学主要以办理具体案件为主,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教师,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种教学模式的普及。为了弥补该教学模式的缺陷,有必要拓展实践教学的路径,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法律实训课程就应运而生了。该教学模式更加宽泛和灵活,成为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校普遍重视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既包括诊所式教学,又不拘泥于诊所式教学,而是利用课内理论教学、课外实训教学的模式,场所相对灵活地完成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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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定位与重构

【摘要】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是法官入职之形式上的必经程序,更是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之角色转换乃至质变的重要制度,其目标是培养符合现实中国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官。由此,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应在宏观上加以改进乃至重构,包括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的确立,以及组织架构的完善。

【关键词】预备法官 定位 目标 复合培训模式

当前,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议题之一。为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我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确保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其中,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尽管推行较晚,但也已经成为我国初任法官任职的必经阶段。

定位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

目前,尽管预备法官培训已经成为初任法官任职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它究竟在何种层面、多大程度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此仍然没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界定。这直接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在现实中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定位问题: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毫无疑问,在我国,通过预备法官培训是成为一名法官的重要一步。按照我国《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只有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并且合格,才能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然而,细致考察相关法条及其现实运作,不难发现,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初任法官入职的必经程序,有沦为形式之嫌。按照目前的定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承担的是对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法院录用并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进行培训的职责,作为培训的对象,这些人在培训之前事实上已被录用,预备法官培训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这种“先录用,后培训”的机制①,事实上使预备法官培训变成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由此,在现实中,预备法官培训在法官入职过程中不过是一个形式标准。

预备法官培训仅仅作为法官入职的形式标准,这既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能承担培养合格初任法官的任务。实际上,预备法官培训是要使培训对象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因此,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而应成为一个更具实质性的制度设置和硬性标准。这就需要对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出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位。首先,在关系定位上,应对当前法官入职的三大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提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的重要性。以改变目前“先录用,后培训”的法官入职模式。其次,在自身定位上,不仅应明确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必经程序的形式意义,更应明确它对于法官角色转换的无可替代的实质性意义。最后,应该明确规定未通过预备法官培训的后果,甚至要求一定的淘汰率。只有通过这种重新定位,才有可能使之从一个必要的“摆设”,变成一个可以发挥实质性把关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制度。

区分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尽管在定位上已经明确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但对于这种转换本身,人们仍然存在很多疑问。有必要对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进行区分和比较,从而明确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干什么、能干什么,更具体地把握和定位它在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中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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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东盟法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的思考

[摘要]建立中国一东盟法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是完善“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的各项管理工作,巩固培训成果,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的必需,包括:优化课程设置、重视师资的选拔和建设、改进教学方法、构筑学员交流的平台、优化部门协调工作等。

[关键词]中国一东盟法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经验和教训

一、“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的建立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泛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启动,东盟国家与中国在经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联系日益频繁和密切。与东盟地域相连、文化相通、习俗相近的广西,架起了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桥梁,正成为彼此建立友谊的纽带。东盟国家纷纷派员赴中国接受培训,在广西掀起一波又一波人才培训热潮。一批又一批的朋友把东盟友谊带到广西,继而又把中国友情带回东盟,中国与东盟的情谊之链不断延伸,日渐深长。为进一步增进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加强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法学法律界友好合作,优化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治环境,中国法学会于2005年9月在广西南宁举办了首届“中国一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来自东盟十国的15个法律部门和法律组织派代表参加论坛。与会代表通过并签署了《南宁宣言》,就加强和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了一致意见,表达了将此次论坛建成中国和东盟法学法律界区域性长效交流机制和合作平台的良好愿望,并特别提到要有计划和有步骤地成立一个研究及培训中心,以提高中国一东盟法学、法律人士的研究和服务能力。为落实《南宁宣言》,切实推动中国一东盟法学法律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8月在广西民族大学建立了“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每年举办一期法律人才培训班,旨在促进中国与东盟法学法律界相互了解各自的法律制度,增进中国与东盟在经济、社会及法学法律领域的紧密联系,为中国与东盟全方位的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实践证明,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作为中国与东盟法律界人士交流的平台,在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培养法律人才、奠定良好的法律合作基础的同时,对于配合我国总体外交战略,巩固和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开放,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和广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增强了广西民族大学的办学活力,提高了学校的国际化程度,实现了学校发展的新跨越。

二、前四期培训班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的举办是我校开展法学法律跨国培训教育的一次有益尝试。培训基地的主办、协办、承办各方精诚合作,相互支持,配合默契,尽职尽责,克服了经费缺乏、涉外教学经验不足、语言交流障碍、各国学员社会和文化背景及职业差异很大等种种困难,迄今已经成功举办了四期培训班。每一期都有自己的亮点和特色,同时也存在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缺乏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可以极大地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班的管理活动中,缺乏制度约束导致行为缺少规范性,工作部门无章可循,影响了职能的发挥。在四期培训班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其直接后果是:每一年都要从头开始,重新布置工作,重新开展工作,前一年的经验很难得到总结以便为下一年所借鉴,很多工作无章可循,前后衔接不好,容易出差错,也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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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与客户沟通能力的培训课程设置

摘 要: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所以法律职业人的工作实质是调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律师的大量时间都花在与人沟通上。本文针对律师职业特殊性以及面对客户的特殊性展开研究,面对律师或者准律师设置一门新的实践培训课程——律师与客户沟通技能培训课,课程从听、说、写三个方面进行十个课时的培训。

关键词:沟通能力;实验课程;律师

一、 沟通、沟通能力、培训课程的概念界定

沟通是为了一个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且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沟通能力指沟通者所具备的能胜任沟通工作的优良主观条件。一个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律师,他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进行充分的发挥。

培训课程(Training Course)是为实现培训目标而选择的培训内容的总和。培训课程的一大特性是要求能够尽量在短时间内转化为工作绩效。本文设置的培训课程目标是提高律师与客户沟通能力。

二、 开展律师沟通能力培训课程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一)对律师事务所

现阶段,说到底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是内部人才之间的竞争。通过了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说明在理论知识上每个律师都没有问题,而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是靠后期的实践得来。因此,培训往往会成为提高人才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而作为律师,实务能力的差异往往从沟通能力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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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几点思考

摘 要: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其实施策略,一要明确内容设计,二要从课内延展到课外,三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四要强化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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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护士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培训的实践与效果

【摘要】 目的:探讨对ICU护士进行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培训的方法及效果。方法:采用系统培训及调查法对121名参与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的护士进行培训与调查评定。结果:培训后ICU护士对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提高(P

【关键词】 重症监护病房; 护士; 心电监护; 心律失常; 培训

ICU在危重患者急救中的特殊性要求ICU专科护士必须具备扎实的重症监护专业理论知识及熟练的监护技术。心律失常为ICU危重症患者的常见表现,也是重症监护的主要项目之一[1]。ICU护士监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危重症患者的生命安危,及时识别和发现危险心律失常,可提高对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本院在2011年承担广西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中,对学员进行了心律失常识别能力的系统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年广西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2期共121名学员,来自广西各级医院,其中三级医院105名(86.78%),二级医院16名(13.22%);综合ICU 74名(61.16%),专科ICU 47名(38.84%);年龄21~42岁,平均(28.60±4.06)岁;从事护理工作年限2~24年,平均(7.67±4.72)年;在ICU工作年限5年19名(17.70%);职称:护士37名(30.58%),护师67名(55.38%),主管护师16名(13.22%),副主任护师1名(0.82%);最后学历:本科以上54(44.63%)名,大专63(52.07%)名,中专4(3.31%)名。

1.2 方法

1.2.1 培训方法及内容 ICU专科护士资格认证培训班采取全脱产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为3个月,第1个月为集中重症监护理论知识学习,第2~3个月到实习基地进行临床实践。在第1个月重症监护理论知识培训中,对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心电图基础知识、正常心电图和异常心电图的分析、心电监护中心律失常的识别等,共安排18学时,其中理论课8学时、实践课10学时。实践内容采取分小组教学,应用心电图教学软件及心律失常心电监护模拟教学软件分组上机练习,同时自行编制心律失常心电图图谱让每位学员课后进行分析练习,上交课后作业。

1.2.2 培训效果评价方法 采用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和ICU护士心电监护心律失常识别能力调查问卷。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包括:(1)学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工作年限、ICU工作年限、医院等级、工作科室、学历、职称;(2)接受ICU专科知识培训情况;(3)学习心律失常识别最大的困难;(4)系统培训对自身识别心律失常能力提高情况;(5)对培训教学的满意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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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职业培训问题综述

国家司法考试新旧版本比较与法学院体系概述

(一)旧版国家司法考试(1949一2005)在旧版国家司法考试的时代,执业律师的数量是被严格控制的。2以X)年日本人口达到1.3亿,国内GDP达到4.6万亿,执业律师的总数仅为1.7万人。这使得律师费比在竞争环境之下的律师费高出1.3到2倍以上o[‘〕在那个时期,对参加考试的资格并没有限制;任何已完成大学里低年级课程的人(通常在年龄在20岁以上)就有资格参加考试。成功通过考试的人需要在法律培训和研究所(”限1)接受两年的司法培训,完成训练课程后被授予法官、检察官或执业律师的资格。特别优秀的学生能够在大学四年级期间通过考试(最年轻的在21岁),通过为期两年的司法培训,在24岁时他们将被委任为法官或检察官或执业律师。在法律培训研究所(LTRI)从事培训事务的法律学徒,工资基本上等同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起薪。自19世纪以来,根据需要,由国家负责培训法律职业人员的惯例政策一直保持到最近。每一年的国家司法考试都吸引了大批考生,人数多达2000至25(x刃人,但在其中只有500人或是2%一3%的比例能够成功通过考试。平均而言,成功通过的考生年龄在28一30岁之间,且在通过之前已经参加过了六、七次考试。这种情况持续了半个多世纪。通过考试的人数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增长,超过了1999年的1《XX)人的水平,在2005年更是接近巧oo人。(二)新版国家司法考试(自2006年始)作为参加新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考生需要毕业于法律院校或者通过预考。对允许参加考试次数也有限制,在从法学院毕业后(或者通过预试)的五年内有三次机会。通过考试的人需要接受法律培训研究所(LTRI)一年的司法培训。新国家司法考试没有设定通过考试人数的限额。正如它的官方称谓是资格考试一样,掌握的知识和能力超出法律职业者水平的人可以通过考试。然而,实际上通过考试的人数大约是在20(刃人左右,也就意味着新的考试实际上是一个名额竞争考试。通过考试的人数由司法部(MoJ)〔l]下属的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来决定。(三)法学院体系(自2(x科年)和预考(自2011年始)根据创办标准,74家法学院由MEXT授权建立。2(X)4年的总人学人数达5800人。大多数法学院是由大学当中的法律系创办。法学院提供两种类型的课程,没有法律学习经历的学生为三年制,有法律学习经历的学生为两年制。这样的安排是由于那些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需要三年时间的学习取得法律硕士。然而,实际上大多数三年制的学生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每年学校的开销都在1的[X)一20C以〕美元之间。正如这样的解释,设立预考的目的是为了给那些在法学院学习有经济困难的考生一个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机会,也是为了给那些通过在本行业或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各种实践经验的人以机会。然而,这种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如果在法学院建立奖学金将会是更加经济的选择。可能此制度的实质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允许跳过法学院学习来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迁回之法(Jones〔2〕推测这可能是最高法院或司法部招聘优秀年轻人才的一种方法。

法学院体系的产业结构

法学院体系成立于20(碎年,它的整体图景已经日趋明朗。下面本章就来研究一下这一体系的产业结构。(一)法学院的规模图表1是将法学院按规模大小的顺序排列出来(记录数据截止到2009年)。该图显示大多数法学院都规模较小,更具体地说,在总数74所学校当中,36所学校的人册学生不到50人,只有6所学校的人数超过了200人(〔a〕栏)。因此,这些为数不多的学校说明法学院体系仍然是个低效率的产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广泛分布在众多法学院当中。在2(X)8年,有34所学校仅产出了不到10名通过的考生,27所学校产出10一49名通过的考生,8所学校产出50一99名通过的考生,5所学校产出100一201名通过的考生(〔c〕栏)。在效率方面,最理想的学校规模将达到大约500名学生。在旧体系之下,法律培训研究所(L扭I)大约培训500名学徒,而在美国的法学院最多能达到500一6(X)名。考虑到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MEXT开始削减法学院人学人数。大多数法学院在2010年开始削减人学名额,这使得如学生数量下跌了15%(如目录1)。然而,这种倾向并不会对通过率有显著的影响JZ〕(二)在法学院入学到毕业,再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一系列过程每年法学院有多少人人学,当中又有多少人顺利毕业?在这些毕业生当中,有多少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多少人在没有通过考试后选择放弃?通过从2006年至今的五次实行新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的总体情况已被显示出来。1.人学人数和毕业人数比例目录2显示出法学院有多少人人学,以及有多少月匝利毕业。2(X拜年的人学人数(第一类招生)两年制为刀印人,三年制为孙16人。在两年制的人学生当中,有2176人(占见.6%)完成•了课程学习并且在么X巧年截止的标准时间内毕业,而在三年制的学生中有之拓3人(占75.0%)在么兀巧年截止的标准时间内毕业。2以万年和其后的人册趋势亦如此,就是说,如%的两年制学生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而三年制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毕业的比率仅为70%一75%。这样的断层可能是因为具有更高学术水平的学生更倾向于报名两年制课程。2.毕业人数及通过考试人数百分比目录3证明了法学院毕业生数量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数之间的关系。在2005年两年制毕业生(2176人)当中,通过考试人数为1518人,其中有1000人在毕业后第一年(ZIX巧年)通过考试,3%人在第二年(2007年)通过考试,99人在第三年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人数占2(X)5年总毕业人数的69.8%。至于2(X)6年的法学院毕业生,两年制学生当中通过考试的总人数为1167人(64.2%),三年制的通过人数为1侧X】人(39.0%)。在最底一行的数字表示在通过者人学的那一年,当年通过考试人数占总人学人数的比例。比如,2(X)7年在三年制毕业生当中通过考试的总人数为859人。他们在2(X)5年人学,当年的通过考试总人数为348l(目录2)。由此,通过考试人数是人学人数的24.7%(=859/3481)。从目录3中的推论如下:(1)依据两年制毕业生和三年制毕业生的通过率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断层(在毕业生人数和人学人数相差30%)。(il)每年两年制和三年制学生通过率都分别有所下降,关于所有这些课程的毕业生的合并通过率也有下降的趋势。这可能是由于,尽管那些第二次或第三次重复报名考试的考生数量在逐年递增,但是通过考试人数的总量并没有增长。(i)鉴于上述事实,假定两年制毕业生的通过比例将最终达到50%左右,从长期来看仍然会比三年制学生略低巧%,毕业生的合并通过率将达到20%一25%o[‘〕3.复考的人数与取消考试资格的人数目录4显示了复考的人数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数。例如,2(X)7年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4607人。在这些人当中,有3704人是首次报名参加考试(在上一年从法学院毕业后第一次参加考试),其余一903人是重考考生。首次报名的考生数量小于上一年的毕业生数量(4382人)。这种差异意味着几百名毕业生保留了第一次参加考试的机会,很可能是由于他们考虑到规定的有限报名次数。

何时为正确的选择时机?—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视角

作为一批渴望能够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的人们,在他们之间会存在着高度竞争。另外,在培训诸如法官和医师这样的职业者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鉴于这些条件,什么时候才是在广大法律职业应试者中选择出所需人才的最好时机?作者提出以下两点:(i)应当在学生们尽可能小的年龄来实施选择。(ii)在实施选拔之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即进人法学院学习的阶段。作为第一点,如果选拔程序过分地延迟,学生们可选择职业的机会将受到限制,同时他们选择法律职业的风险也就越大。需要指出的是,在日本,当学生们在大学第四年即将毕业寻求今后的发展时(21岁),却在私营企业中寻找就业机会的过程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新体系之下,实施选拔的程序(国家司法考试)在他们24岁的时候进行,而在旧体系之下却是在21岁的时候进行。在这一点上,旧体系要优于新体系。斋藤(21刃6,207)同本文的视角有所不同,他是在对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之间的法律教育进行比较,最终提出“(在日本)重建法律教育体系的最好方式是立即废除所有的法学院并重返先前的体系。”作为第二点,在新体系之下,选拔程序是在从法学院毕业之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学生们只有受制于在法学院在学习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之后,才能被推人到选拔程序当中,而在这方面,他们在教育上花费的投资会有更高风险。如果他们是在进人法学院学习的同时进人到了选拔程序之中,这种投资风险就不会存在。考虑到在旧体系下,实施选拔程序是在学生们21岁的时候进行的,并且效果很好,那么在新体系下的选拔程序在进人法学院时就开始实施也会具有充分的可能性J让我们从上面提到的观点来看其他国家的情况。目录5显示了国家关于选择时机的比较以及在法律职业培训程序之下的考试通过率。许多国家在法律职业培训程序之初便开始选拔法律职业应试者,然而只有日本是将选拔程序放在培训程序之后进行的。例如,在德国,在进人法律系学习的学生中,只有50%一60%的人能够获得毕业证书(这也同时证明他们已经通过了全国预考),同时这也是他们进人培训程序的开始。同时,最终国家考试的通过率标志着培训程序的结束,高达90%。在法国,培训程序之初,通过考试申请CRF以许可的人数严重收窄,仅为20%一30%,其中许多人都是完成了培训课程且最终可以通过CAPA考试的。在英国律师培训过程中,有70%的学生获得了法律学位并进人到法律职业队伍中(JFBA1994,21)。如果想要成为律师,他们需要加人一个名为“法律社团”(uwsoclety)的律师团体(限制新成员的数量),在该团体的法律学校中接受一至两年的培训。大约有70%的学员能够通过最终资格考试(ibid.,36)。在澳大利亚,法律专业的学生是在他们获得法律学位之前被选拔的(其中so%在第一年就退学了),95%的毕业生能够成为律师。在美国,有一个略微独特的过程—在法学院并非所有毕业生都会从事法律行业,但是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在政府机构或私营企业里供职—而在培训过程结束的最后一道障碍(律师考试)也很容易通过。尽管通过率大约在70%,所有的州都独立举行考试,因此成功注册成律师的机会接近100%。在韩国,法学院体系刚刚成立(法学院就在2009年开办,20fl年首次全国司法考试举行),由于经批准成立的学校数量和人学人数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预计能达到约80%.

作者:木下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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