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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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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命题规律总结与学习方法

田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所博士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投资学),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证券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讲授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和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等课程。

一、命题规律总结

(一)试题的设计体现了相关学科的相互联系,即财务成本管理要求有良好的会计基础。侧重考查考生应具备的财务成本管理的基本知识,同时也重视对财务会计知识的分析、应用、评价和综合能力的测试。如2003年计算分析题分配联产品加工成本要求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分配;2004年综合题要求计算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及其项目构成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及其项目构成;2007年计算分析题涉及净经营资产利润率、税后利息率、净财务杠杆、杠杆贡献率和权益净利率的计算和分析,2007年综合题涉及编制价值评估所需的预计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要求考生对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报表项目和经济含义熟悉。对于以上问题,如果没有良好的会计基础将很难作答。这一方面体现了今后注册会计师执业方向(除法定业务外的管理咨询);另一方面对非专业人士群体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设置了准入门槛,为注册会计师队伍输送、选拔具有良好专业素养的合格人才。

(二)覆盖面广、重点突出。试题主要突出了财务成本管理的重点,如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财务分析、流动资金管理、财务预测、企业价值评估、期权估价和成本计算等。

(三)试题设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体现在试题的设计跨章节,知识的融合上具有一定的广泛度,这对非会计专业考生有较大难度。如2005年综合题第1题有关各类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成本与月末在产品成本之间的分配和产品成本计算的方法等融合在一起;2007年综合题第1题把第三章预计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第二章会计报表的改进,第十章企业价值评估中实体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和经济利润的计算,实体现金流量法、股权现金流量法和经济利润法下的股权价值的计算等结合在一起出题。

(四)试题在考核基础理论的同时,注重测试考核实务操作能力,减少了对记忆和理解能力的测试,重视应用、分析、综合与评价能力的测试。在财务成本管理以及其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中,试卷上已经出现越来越多根本平时在教材上见不到的陌生题目,表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向已经越来越贴近考查一种真正的能力,一种从书本提升到实际处理和应用的能力,而不是以往靠背书的能力。

(五)注重考查教材的新增和新变化内容。从财务成本管理考试以往命题的规律来看,凡是新增加的内容,历来是考试出题的重点内容。所以考生应加强对教材新增加和变化部分的理解和运用,这对考生能否顺利通过考试有很大的影响。如2003年教材第4章新增的关于相关系数的计算和值的计算作为当年的考试重点考了两个计算分析题;2004年教材第10章新增企业价值评估一章中,考了3个计算分析题和3个客观题共计22.5分;2007年教材第2章新增改进的综合财务分析体系,考了1个计算分析题;2007年教材新增第11章期权估价考了2个判断题和1个综合题共计19分。

(六)试题总体难度降低,但主观题题量增加。2007年主观题题量(计算分析题由2006年的4个题增加到2007年的5个题)增加,题量增加要求考生对相关内容的熟悉程度进一步提高,没有非常熟练的答题速度根本做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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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和难点问题规律总结(一)

杨军:实战派财税辅导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多家大中型企业高级财税顾问,国内大型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和税收筹划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00年起主讲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和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讲课生动幽默、富有激情,深受考生喜爱。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知识点多,考试的计算量大,所以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要注意知识点的总结,特别是一些难点和重点内容以及易混淆问题的总结。为帮助考生准确把握此类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税法》辅导经验,对在考试过程中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期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顺利通过《税法》考试有所帮助。

一、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规律

在增值税法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根据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知道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也是考生在做增值税的计算题时出错比较多的内容。

其实考生不需要死记硬背,通过笔者的总结,进项税额的抵扣有以下两个规律:

(一)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看销项税额的脸色

这是一个形象的记忆方法,我们知道看别人脸色也太不自我了,那么怎么理解这句话哪?也就是我们在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时看以前、现在 或将来的任何期间是否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如果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反之则不可以抵扣。我们来验证一下:例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原因是该货物由于发生了非正常的损失,将来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所以该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再比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由于货物已经作为最终消费品了,也不会再有对应的销项税额了,所以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在这里,笔者不过多举例验证这个规律。大家可以用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做一下练习:1.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4.视同销售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5.确定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行为时,其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当然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上述判断是建立在发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的,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看所运货物的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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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和难点问题规律总结(二)

杨军:实战派财税辅导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多家大中型企业高级财税顾问,国内大型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和税收筹划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00年起主讲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和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讲课生动幽默、富有激情,深受考生喜爱。

(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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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规律总结(三)

杨军:实战派财税辅导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多家大中型企业高级财税顾问,国内大型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和税收筹划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00年起主讲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和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讲课生动幽默、富有激情,深受考生喜爱。

(接第7期)

十二、土地增值税计算题涉及考点汇总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算纳税。同时注意和征税范围相结合。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不同的纳税人,其扣除的内容是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有5项费用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前4项,但不能加计扣除;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的税金。具体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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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职业培训问题综述

国家司法考试新旧版本比较与法学院体系概述

(一)旧版国家司法考试(1949一2005)在旧版国家司法考试的时代,执业律师的数量是被严格控制的。2以X)年日本人口达到1.3亿,国内GDP达到4.6万亿,执业律师的总数仅为1.7万人。这使得律师费比在竞争环境之下的律师费高出1.3到2倍以上o[‘〕在那个时期,对参加考试的资格并没有限制;任何已完成大学里低年级课程的人(通常在年龄在20岁以上)就有资格参加考试。成功通过考试的人需要在法律培训和研究所(”限1)接受两年的司法培训,完成训练课程后被授予法官、检察官或执业律师的资格。特别优秀的学生能够在大学四年级期间通过考试(最年轻的在21岁),通过为期两年的司法培训,在24岁时他们将被委任为法官或检察官或执业律师。在法律培训研究所(LTRI)从事培训事务的法律学徒,工资基本上等同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起薪。自19世纪以来,根据需要,由国家负责培训法律职业人员的惯例政策一直保持到最近。每一年的国家司法考试都吸引了大批考生,人数多达2000至25(x刃人,但在其中只有500人或是2%一3%的比例能够成功通过考试。平均而言,成功通过的考生年龄在28一30岁之间,且在通过之前已经参加过了六、七次考试。这种情况持续了半个多世纪。通过考试的人数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增长,超过了1999年的1《XX)人的水平,在2005年更是接近巧oo人。(二)新版国家司法考试(自2006年始)作为参加新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考生需要毕业于法律院校或者通过预考。对允许参加考试次数也有限制,在从法学院毕业后(或者通过预试)的五年内有三次机会。通过考试的人需要接受法律培训研究所(LTRI)一年的司法培训。新国家司法考试没有设定通过考试人数的限额。正如它的官方称谓是资格考试一样,掌握的知识和能力超出法律职业者水平的人可以通过考试。然而,实际上通过考试的人数大约是在20(刃人左右,也就意味着新的考试实际上是一个名额竞争考试。通过考试的人数由司法部(MoJ)〔l]下属的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来决定。(三)法学院体系(自2(x科年)和预考(自2011年始)根据创办标准,74家法学院由MEXT授权建立。2(X)4年的总人学人数达5800人。大多数法学院是由大学当中的法律系创办。法学院提供两种类型的课程,没有法律学习经历的学生为三年制,有法律学习经历的学生为两年制。这样的安排是由于那些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需要三年时间的学习取得法律硕士。然而,实际上大多数三年制的学生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每年学校的开销都在1的[X)一20C以〕美元之间。正如这样的解释,设立预考的目的是为了给那些在法学院学习有经济困难的考生一个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机会,也是为了给那些通过在本行业或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各种实践经验的人以机会。然而,这种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如果在法学院建立奖学金将会是更加经济的选择。可能此制度的实质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允许跳过法学院学习来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迁回之法(Jones〔2〕推测这可能是最高法院或司法部招聘优秀年轻人才的一种方法。

法学院体系的产业结构

法学院体系成立于20(碎年,它的整体图景已经日趋明朗。下面本章就来研究一下这一体系的产业结构。(一)法学院的规模图表1是将法学院按规模大小的顺序排列出来(记录数据截止到2009年)。该图显示大多数法学院都规模较小,更具体地说,在总数74所学校当中,36所学校的人册学生不到50人,只有6所学校的人数超过了200人(〔a〕栏)。因此,这些为数不多的学校说明法学院体系仍然是个低效率的产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广泛分布在众多法学院当中。在2(X)8年,有34所学校仅产出了不到10名通过的考生,27所学校产出10一49名通过的考生,8所学校产出50一99名通过的考生,5所学校产出100一201名通过的考生(〔c〕栏)。在效率方面,最理想的学校规模将达到大约500名学生。在旧体系之下,法律培训研究所(L扭I)大约培训500名学徒,而在美国的法学院最多能达到500一6(X)名。考虑到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MEXT开始削减法学院人学人数。大多数法学院在2010年开始削减人学名额,这使得如学生数量下跌了15%(如目录1)。然而,这种倾向并不会对通过率有显著的影响JZ〕(二)在法学院入学到毕业,再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一系列过程每年法学院有多少人人学,当中又有多少人顺利毕业?在这些毕业生当中,有多少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多少人在没有通过考试后选择放弃?通过从2006年至今的五次实行新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的总体情况已被显示出来。1.人学人数和毕业人数比例目录2显示出法学院有多少人人学,以及有多少月匝利毕业。2(X拜年的人学人数(第一类招生)两年制为刀印人,三年制为孙16人。在两年制的人学生当中,有2176人(占见.6%)完成•了课程学习并且在么X巧年截止的标准时间内毕业,而在三年制的学生中有之拓3人(占75.0%)在么兀巧年截止的标准时间内毕业。2以万年和其后的人册趋势亦如此,就是说,如%的两年制学生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而三年制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毕业的比率仅为70%一75%。这样的断层可能是因为具有更高学术水平的学生更倾向于报名两年制课程。2.毕业人数及通过考试人数百分比目录3证明了法学院毕业生数量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数之间的关系。在2005年两年制毕业生(2176人)当中,通过考试人数为1518人,其中有1000人在毕业后第一年(ZIX巧年)通过考试,3%人在第二年(2007年)通过考试,99人在第三年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人数占2(X)5年总毕业人数的69.8%。至于2(X)6年的法学院毕业生,两年制学生当中通过考试的总人数为1167人(64.2%),三年制的通过人数为1侧X】人(39.0%)。在最底一行的数字表示在通过者人学的那一年,当年通过考试人数占总人学人数的比例。比如,2(X)7年在三年制毕业生当中通过考试的总人数为859人。他们在2(X)5年人学,当年的通过考试总人数为348l(目录2)。由此,通过考试人数是人学人数的24.7%(=859/3481)。从目录3中的推论如下:(1)依据两年制毕业生和三年制毕业生的通过率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断层(在毕业生人数和人学人数相差30%)。(il)每年两年制和三年制学生通过率都分别有所下降,关于所有这些课程的毕业生的合并通过率也有下降的趋势。这可能是由于,尽管那些第二次或第三次重复报名考试的考生数量在逐年递增,但是通过考试人数的总量并没有增长。(i)鉴于上述事实,假定两年制毕业生的通过比例将最终达到50%左右,从长期来看仍然会比三年制学生略低巧%,毕业生的合并通过率将达到20%一25%o[‘〕3.复考的人数与取消考试资格的人数目录4显示了复考的人数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数。例如,2(X)7年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4607人。在这些人当中,有3704人是首次报名参加考试(在上一年从法学院毕业后第一次参加考试),其余一903人是重考考生。首次报名的考生数量小于上一年的毕业生数量(4382人)。这种差异意味着几百名毕业生保留了第一次参加考试的机会,很可能是由于他们考虑到规定的有限报名次数。

何时为正确的选择时机?—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视角

作为一批渴望能够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的人们,在他们之间会存在着高度竞争。另外,在培训诸如法官和医师这样的职业者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鉴于这些条件,什么时候才是在广大法律职业应试者中选择出所需人才的最好时机?作者提出以下两点:(i)应当在学生们尽可能小的年龄来实施选择。(ii)在实施选拔之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即进人法学院学习的阶段。作为第一点,如果选拔程序过分地延迟,学生们可选择职业的机会将受到限制,同时他们选择法律职业的风险也就越大。需要指出的是,在日本,当学生们在大学第四年即将毕业寻求今后的发展时(21岁),却在私营企业中寻找就业机会的过程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新体系之下,实施选拔的程序(国家司法考试)在他们24岁的时候进行,而在旧体系之下却是在21岁的时候进行。在这一点上,旧体系要优于新体系。斋藤(21刃6,207)同本文的视角有所不同,他是在对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之间的法律教育进行比较,最终提出“(在日本)重建法律教育体系的最好方式是立即废除所有的法学院并重返先前的体系。”作为第二点,在新体系之下,选拔程序是在从法学院毕业之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学生们只有受制于在法学院在学习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之后,才能被推人到选拔程序当中,而在这方面,他们在教育上花费的投资会有更高风险。如果他们是在进人法学院学习的同时进人到了选拔程序之中,这种投资风险就不会存在。考虑到在旧体系下,实施选拔程序是在学生们21岁的时候进行的,并且效果很好,那么在新体系下的选拔程序在进人法学院时就开始实施也会具有充分的可能性J让我们从上面提到的观点来看其他国家的情况。目录5显示了国家关于选择时机的比较以及在法律职业培训程序之下的考试通过率。许多国家在法律职业培训程序之初便开始选拔法律职业应试者,然而只有日本是将选拔程序放在培训程序之后进行的。例如,在德国,在进人法律系学习的学生中,只有50%一60%的人能够获得毕业证书(这也同时证明他们已经通过了全国预考),同时这也是他们进人培训程序的开始。同时,最终国家考试的通过率标志着培训程序的结束,高达90%。在法国,培训程序之初,通过考试申请CRF以许可的人数严重收窄,仅为20%一30%,其中许多人都是完成了培训课程且最终可以通过CAPA考试的。在英国律师培训过程中,有70%的学生获得了法律学位并进人到法律职业队伍中(JFBA1994,21)。如果想要成为律师,他们需要加人一个名为“法律社团”(uwsoclety)的律师团体(限制新成员的数量),在该团体的法律学校中接受一至两年的培训。大约有70%的学员能够通过最终资格考试(ibid.,36)。在澳大利亚,法律专业的学生是在他们获得法律学位之前被选拔的(其中so%在第一年就退学了),95%的毕业生能够成为律师。在美国,有一个略微独特的过程—在法学院并非所有毕业生都会从事法律行业,但是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在政府机构或私营企业里供职—而在培训过程结束的最后一道障碍(律师考试)也很容易通过。尽管通过率大约在70%,所有的州都独立举行考试,因此成功注册成律师的机会接近100%。在韩国,法学院体系刚刚成立(法学院就在2009年开办,20fl年首次全国司法考试举行),由于经批准成立的学校数量和人学人数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预计能达到约80%.

作者:木下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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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三语文复习的几点建议

我在近二十年的教学生涯中,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的几所高级中学,也有数届毕业班教学经历。对于高三语文复习,可谓耳闻之,眼观之,今谈谈几点心得,也希望“揭出病根,引起疗救的注意”。

高三语文总复习的根本目的,显然是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提高学生高考的语文成绩。但是纵观实际复习过程,有许多教学行为华而不实,实质上与这个目的背道而驰,不仅谈不上是真正培养学生读写能力的责质教育,也不是能提高学生高考语文成绩的有效应试教育,而是地地道道的“伪应试教育”。

1 考试泛滥成灾,“模拟”劳而无功

高考是以检测学生高中三年最终具有的语文知识与能力为根本目的,高考复习显然要以语文知识归纳和语文能力培养为根本出发点,并通过模拟考试检测知识训练到位情况,培养良好的考试习惯和应试技巧。那么,每周一次甚至两次的频繁模拟考试具备这两方面的功能吗?一方面,不是统筹安排、系统命制因而没有太大关联的若干套模拟试卷所涵括的知识技能无疑是交叉的、零碎的,对学生构建语文学科系统的知能框架作用不大。另一方面,频繁的考试是否训练了学生良好的考试习惯,培养了理性的应试心态呢?显然也没有。教师以考代练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做法,是语文教学的简单化和庸俗化,其结果是技巧、双基不牢。例如写作训练,必须是写作心理、写作过程、常见文体、教材积累和综合训练的完美结合,而应试作文讲究的是避实就虚、营造亮点、结构匀称……出发点是方便、取悦于阅卷老师,是重技巧轻基础的一种表现,甚至是对学生价值取向人格塑造的一种误导。整治“过度”考试,是有必要的。

2 注重方法规律,有效指导匮乏

高考复习是方法规律的天下。类型甲乙丙丁,方法ABCD,步骤一二三四,注意1234,似乎方法规律之体系讲授得差不多之后,学生记不牢那么多的方法和规律,即使努力记牢了,在做题的时候就是用不上!想问一个问题:老师自己解题时是这样对号入座、生搬硬套的吗?显然不是!那为什么还要向学生强调这么多的规律呢?让他们自己看看,疑难处略作点拨不就够了吗?解题指导,无须像学术论文那样严谨深透,它全部的生命在于适用于学生。所以介绍的方法规律,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选,在数量上一定要“少”。数量一多,考试时要么没时间一一套用,要么脑海里乱成一锅粥。

其次,在质量上一定要“精”。必须是老师深有感触、坚信笃行的,才具备讲的价值,才有可能内化为学生的心智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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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结

为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检验全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学法用法情况。7月31日,全县82个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共986人分别在二中、公安、检察、法院四个考点参加考试,参考率达94.95%,合格率达100%,优秀率达98.87%。此次考试不仅使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得到拓展,还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学法热情,为提高该群体的依法执政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前期谋划。

在组织开展全县“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初期,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就已开始谋划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进一步深化“五五”普法期间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此,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前期摸底,制定详细方案,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并得到了高度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共同组织此项工作,为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顺利开展奠定了组织和领导基础。

二、加强协调配合,编好学习资料。

为突出法律知识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编写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提纲及试题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4号),于4月20日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交警大队等28个执法部门,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五五”普法学习问答》两本全国“五五”普法统一读本为基础,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从宪法、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安全生产、交通安全、行政复议等23部法律法规中,汇编出156条,在日常工作,常见而实用的法律知识,即《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作为应考人员考试前的学习资料。

三、加强统筹部署,细化考前工作。

一是组织学习。6月8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7号),明确了考试对象,对考试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初步安排,同时,将《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上传在普法网以及人事网中,供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下载学习。二是考前部署。在考试前,先后召开6次部署会,对考试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安排。确定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人数,编出每个应考人员的考号,做到不漏一人。设立二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四个考点,其中二中考点分为23个考场由718人参加考试,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个考点共计268人参加考试。从《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中提炼出由60道单选题和20道多选题组成试卷,并打印1000份。三是通知考试。7月23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制定《关于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9号),对考试时间、地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以电话通知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派人签收的方式,将文件发放到位,同时,把印有考号、考场等信息的考条分发给每位应考人员。四是考务安排。为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共分成巡视、后勤、监考三个组,其中巡视组由市司法局、县人大、政协、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四个考点的巡视工作;后勤组由司法局抽调三人组成,负责考场布置、试卷统一管理等工作;监考组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抽调36人组成,负责每个考场试卷分发、回收、监考等工作。

四、加强统一管理,完成考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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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

法律适用的活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适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思维过程,是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过程。因此,高素质的司法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关键。各个国家和地区莫不重视法官遴选。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不少差异,但也存在着规律性,显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

一、法官任职资格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1]。虽然检察官、律师对法律适用和裁判的作出都有重大影响,但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结论的却是法官。所以,国外对法官资格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英”[2]。马克斯。韦伯指出,“普通法从个别案中抽象出规则然后运用到个案中的模式,要求富有实务经验的人来操作,而不需要成文法和理论所指导”[3]。因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如英国,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4]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所以在英国,很少见到40岁以下的法官[5]。法官最初任职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6]。且他们绝大部分毕业于牛津、剑桥、伦敦等名牌大学。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并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全美2.8万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的[7]。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经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8]。在巴西,担任初审法院法官必须有三年以上律师经历,州法院法官必须有两年以上法官的经历,大法官则须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联邦高级法院大法官中从律师、检察院官员中选任的,必须从事律师或者检察官职务10年以上。联邦高级军事法院大法官中从律师中选任的,必须具有从业20年的经历[9];在新加坡,法官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并先当7年律师后才有资格当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至20年的律师或者法官经历[10]。按照印度宪法规定,在印度国内担任司法职务至少满10年或在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此类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满10年才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在任一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法官至少5年者、在任一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10年者、或总统认为卓越的法学家且通常要50岁以后才能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11]。

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法官的任职资格,但侧重点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不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要求法官必须是年长的富有经验的,而更注重法官的专业知识的训练。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乃是一个被立法者所设计和缔造的运用立法的机器,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因此法官无论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也不必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12]。但是,大陆法系十分强调法官必须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的训练,熟练地掌握法律的知识和技巧。为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了法官从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这些考试十分严格,录取比例很低,一般在大学毕业后,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才有可能参与考试,而有极少数人能够通过。在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才能出任法官。如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四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还必须通过由政府主持的考试,考试合格者便可进入国立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然后通过第二次考试,合格者还要进行6个月的分专业培训[13]。在德国,法官资格经两次考试及格才能取得。在第一次考试及第二次考试之间应当经过2年的实习。实习期间须服务于普通法院民事庭、法院的刑事庭或检察署、行政官署、律师事务所或由实习司法官选择的有关机构。要被任命为法官,必须在取得法官任用资格后至少已经从事审判工作3 年。在意大利,经过十分严格法官考试之后,合格者要在法院进行6个月的实习,最后,完全合格者才能被任命为法官[14]。在韩国,初任法官必须经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在大法院所属的司法研究和培训学院训练两年,才能被任命为法官[15]。要成为罗马尼亚的法官,首先必须受过大学教育,毕业于法学院,法官最初是从两年的见习期开始其法官生涯的。见习期满后,这些初出茅庐的法官必须参加资格考试。他们必须懂得民法、商法、刑法、 诉讼法、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制度。通过了资格考试的法官有权按照等级选择一审法院空缺的法官职位。提升为法律法院的法官须工作6年,提升为上诉法院的法官须工作10年,提升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须工作18年。升任法院的某些领导职务则要更长的工作年限,并对法官的年龄有所限制,年龄限制范围依法院的级别高低而定,一般在65岁至70岁之间[16]。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显得较为年轻,有时也显得缺乏经验。[17]为此,一些大陆法系法官也在逐渐改革,如日本战后实行司法改革,强调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并开始从律师、法学教授中挑选法官。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由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担任,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年到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的法官[18].在韩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的法官经历;担任宪法裁判所大法官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上,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学教授15年以上[19].尽管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官任职资格的标准有所不同,但其任命法官的业务资格标准则基本相同,即(1)都必须有接受正式法学教育的背景和法学学位;(2)都必须经过律师资格考试,甚至在此基础上的更为严格的国家考试;这些考试都并非由法学院设计,而是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举行;(3)都必须有专门的法官职业训练或律师执业经验。

二、法官遴选程序

如果说法官的任职资格是规定法官人选须具备基本专业水准的话,那么法官遴选程序则是从达到这一基本水准的人员中挑选具备更高业务素质和经验,并具有更高道德水准的人选的途径。严格、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官,对法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并且把法官人选的选拔和培养结合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首先进行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然后进行司法实践训练。在此过程中,运用考试的方法,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阶段,经过多次筛选,最后确定法官人选。在德国,不管法律从业者打算成为法官、州检察官、私人开业律师、受雇于州的文职官员,还是企业中人事或法律部门的法律专家,要经过相同的法律培训。德国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完全不同的两部分;一部分主要是理论上的培养,另一部分则侧重于实务方面的训练。要取得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州考试。参加第一次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了七个学期的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则必须是完成了30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在参加第一次州考试之前,考生必须接受了七个半学期,即三年半的法学教育;但在很多情况下,参加这种考试的人都经过五年以上的学习。考试由各州的司法部根据本州的法律组织安排,考生一旦通过了第一次州考试,就可以被接受参加见习服务。这一阶段的培训持续两年。在此期间,受训者被称为“见习法官”。见习法官作为助理工作人员,在严格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首先是在初级法院或者州法院的民事庭或刑事庭,然后是在检察官办公室,再后是在某行政机关,最后是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法官还必须参加一些由法官或文职官员主持的讲座,这些讲座主要是对实务中出现的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在这一见习服务结束后,即可准备参加第二次州考试了。第二次州考试仍是由各州的司法部安排主待,内容与第一次州考试差不多,只是更偏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考官全部是由法官和高级文职官员担任。 在日本,对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的统称)人员的培养非常重视,有着严格的考试、录用、培养制度。根据日本新宪法的规定,目前在日本,法学本科毕业生无论志向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日本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总人数大约有四万人,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大约有二万四千人(包括应、往届毕业生),而考试及格率却极低。除了早期的两次(1949年至1951年)曾有7%以上的记录外,一直到1964年都只有5.3%至4%之间的及格率。而1965年至1973年间则降至3.9%-2.1%之间。1974年以后一段时间更跌至2%以下。直到1985年又恢复至2%以上[20]。经过1987年设置的“法曹基本问题恳谈会”和众多关系者的竭力努力,通过实行“法曹培养制度等改革协议会”的意见书和二次的法律改正,1999年秋季的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终于达到了1000人[21]。按照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司法考试合格者,还要到司法研修所、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实习期间是2年(1999年开始改为1年6个月),然后再经过最后一次考试,合格者(一般为最初参考人员的3%)便可被授予法曹资格。有法曹资格的人可自由选择法三曹的职业。如果进入裁判所,首先要从判事补起,一般要在判事补的职位上做够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升任裁判官成为判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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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分析

[摘要]学习经济法知识是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共有九章,其基本结构可概括为四部分:总论部分为第一章,是经济法基础知识部分;企业法部分包括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破产法》;市场行为规则法部分包括第六章《证券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合同法》;宏观调控法部分为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经济法》试题的命题有其规律和特点,为此要掌握学习技巧,应对考试要求。

[关键词]综合素质;考试内容;命题规律;学习方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会计核算资料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了具体依据,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基于这一原因,客观上要求会计能及时了解我国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在会计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中,经济法是其中的一门必考科目,此科目考核不过关,则不能取得合格证书。因此,经济法在统一考试中非常重要。为此,考生有必要了解《经济法》科目的具体内容和考核特点,学会学习方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内容

《经济法》考试注重考查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要求考生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掌握法律规则,对某一具体问题知道应如何依法处理。

《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教材共有九章,其基本结构可概括为四部分:

(一)总论部分

即第一章,为经济法基础知识部分。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渊源,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诉讼)。这一部分介绍的是经济法及相关民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目的主要是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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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改革方案设计

摘要: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已经形成了一些有利于提高教学时效性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主要有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模式、组织合作学习小组、自主研发性学习小组等多种模式。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要求本课程的考试方式也要随之变化,否则,教学模式的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失去了它的创新性和吸引力。本文主要在原有的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相配合的考试方式的基础上,探索性地设计了过程化考核考评体系这一方案。也正是与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组织合组学习小组、自主研发性学习小组这种教学模式相呼应,从而达到此门课程改革的全面性、系统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改革;思路;意义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1-0058-02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大多数高职院校采用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模式,配合这种教学模式的考核方式,大体形成了这样一个考核模式:口语表达沟通能力与参与课堂表演能力50%箑书面表达能力(课后作业和心得体会)30%箑课堂提问10%箑上课出勤与课堂纪律10%。这种考核模式从职业技术学院对人才质量规格的要求出发,重点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自我表现能力、应变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增强学生思想政治内化过程的完成,有一定的好处和积极意义。但是这种模式的一个弊端是学生单纯接受教师知识传授的学习方式来学习老师已确定的知识。知识经济对人才提出了新的素质要求,仅仅沿用原来“接受性学习”的方式来学习“确定的知识”已很难使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应对急剧变化、不断创新的社会变革的能力。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改革思路

新的考试方案是建立考评体系,制定合理的考评指标,对教学效果进行考评。在内容上以“能力考核”为主,在时间上以“过程考核”为主,在方法上以“项目作业”为主,在方式上以“小组自评为参考”、“教师评定为主导”;达到“以评促学”的目的。主要采用过程考核,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过程考核。主要依据学生参与课堂应用知识的过程表现、结果讲解、PPT展示两个方面。一部分是书面表达能力考核。这部分成绩的核定设定为策划书的制作、课后作业的完成,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由于该课程在理论内容学习上表现为:理论知识较浅,通俗易懂,与实际生活联系比较紧密。怎样把道德规范应用于生活实践并有效有机结合,难度较大。本课程最大的难点在于知行合一。而要突破这一点必须在行上下功夫。必须将课程的原理应用到实践中,在“应用”上下功夫,特别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以及高职学生的思想实际情况,做好“本土化”工作。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改革方案

传统的笔试考试方法主要是对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题等主观题和客观题的背诵和理解。这些呆板、机械的问题,没有达到思想教育应该达到的教育目的。笔者一改传统的笔试考试方法,在教中采取由学生自由分组组合、自由选题、自己评分,自评方法与老师评价相结合,将主动权交给学生。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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