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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据此可知,所谓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为了行使票据权利,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最常用的分类是将票据伪造分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下面分析风险承担问题时就将以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分别展开。
二、两大法系下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由于伪造的票据并不是被伪造人的真实签章,因此通常情况下被伪造人绝对免责,而此时持票人或者承兑人如果发现了票据伪造的事实,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伪造人,显然可以要求伪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伪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会携款潜逃或者已经将不法利益挥霍殆尽无法归还他人所受损失,因此此种情况下产生了由谁承担风险的问题。
下面就将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具体对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种情况下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分担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法系国家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非常相近,都主张由持票人或付款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人负担风险责任。
1.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
摘要: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基于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性,改变以往的企业法律风险研究的视角,从动态性控制的角度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在此基础上,将法律风险周期这样一个循环理念贯穿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当中,并基于这个分析视角,提出了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流程,为企业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提供一个全新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风险周期;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189-02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体系下,现代企业的决策、人事、财务、预算、生产、运营等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如果企业的作为或不作为超出法律规范的范畴,受到不利影响,法律风险便产生。为此,企业需要建立防范体系来应对法律风险有效的控制,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
须要指出的是,现阶段对法律风险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的静态层面上,从实践角度如何有效地动态性的控制法律风险则相对较少。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法律风险控制相关理论的启示,提出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强调系统性的联动控制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特殊作用,并阐明如何通过动态性防范机制的发展防范法律风险的机理。最后,文章从综合的全景分析视角出发,将法律风险控制纳入全景分析中的综合防范系统内,形成一个与传统理论渠道相结合的、比较完整的动态性分析机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内容
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是指通过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报告、提示、预警、分析、评估,从而有效防范与化解公司法律风险,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动态化系统。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周期性过程产物,在风险前、风险中、风险后都有一定的转折点和控制的关键点、临界点,在这个周期过程中,防范的重点就是临界点,不要让其恶化。其模型如下图所示:
本文作者:何霖工作单位: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
一、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之意义
我国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最早的研究成果为李学勤《论我国巨灾保险法的构建》一文。[1]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汶川“5.12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了巨大损失,政府救助和民间捐款等传统救济方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时,我国保险法体系,尤其是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上的严重缺陷才予以凸显。由此,对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成为一时之热。
(一)有效应对我国巨灾风险的需要我国巨型灾害种类多、破坏力大、发生频率高、波及范围广、生命和财产损失极为严重。近年来,我国巨灾波及范围和经济损失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素有“减震器”之称,在防范巨灾风险和抵御重大损失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2]在财政救助、民间捐赠有限,传统保险法的运作机制无法有效应对巨灾风险的背景下,探索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现实所必要且必需。
(二)组织全社会力量抗灾、救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及其运作,发挥政府和保险业合力用于灾后重建,已成为大势所趋。[2]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将成为新时期政府更好地应对严重自然灾害、提高防灾救灾能力、提升灾难危机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时,2008年上半年时间间隔不长的两次巨灾的发生,使个人、家庭、企业和和社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社会对巨灾风险的意识势必会有明显的提高,对承保巨灾的保险产品需求也将会有一个显著的增长。[2]因而,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也是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
(三)克服传统保险法局限,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功能的需要事实上,对于巨型灾害的强大破坏力,传统保险法的运作机制无法有效应对。由于地震等巨灾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相对巨额损失仍是十分有限。[2]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能够加深对巨灾保险法基本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充分理解其宏观和微观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确定我国防灾减灾法、保险法语境中巨灾保险法所应有的理论定位和实践定位,并结合法制发展趋势和保险法体系建设需要,博采众长,建构对传统保险法体系进行“拾遗补缺”的合理制度。进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使保险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
二、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之现状
(一)研究概况
摘要: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法律风险进而影响到审计质量,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视角,对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进行重复博弈分析。结果表明: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的情况下,CPA与客户各自理性的选择应是相互再合作,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的信息,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因此,规避法律风险损失对提高审计质量有积极作用,对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风险损失;合作博弈;审计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1-0046-06
一、引言
法律风险,亦可称为法律性风险,是指主体方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为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在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时,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本文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通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分别从CPA与客户的角度进行阐述,得出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即文中的C2>(C0-C1)/δ)的情况下,二者理性地选择相互再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里的合作是指,CPA与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而作出的行为选择,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信息。假设二者在业务约定书上已经对相互合作签订协议。二者其他行为决策的组合均视为不合作,并将开始合作以后的合作称为再合作。
二、文献综述
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中,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即决定审计质量的,不仅仅是一些技术性因素如审计标准、事务所规模与专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客户素质等,一些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律风险等因素,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Kotharietal,1988;Francis,2004;Khurana and Raman,2004)[1-3]。刘峰、周福源(2007)运用多种方式检验国际四大与国内所之间审计质量的差异,得出:从会计盈余的稳健性角度(指对会计盈余即会计利润的处理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来看,国际四大甚至比非国际四大更不稳健,原因是国际四大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进而导致了低的审计质量[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工贸易蓬勃发展,占据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虽然民营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额不高,但作用不容忽视。通过分析风险管理系统安全理论并基于我国民营加工贸易企业的八项特点,选择综合运用PEST分析法和闵氏多因素分析法分析风险源头并找出关键风险因素,并运用ABC分析法明确所面临的业务风险,从而建立适合我国民营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风险管理模式,旨在为其成长与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加工贸易;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8-0098-03
基金项目: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北省加工贸易风险管理模式研究”阶段成果,项目编号:1145725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加工贸易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占据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近几年我国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居主导地位,其出口额占加工贸易比重超过75%,国有企业仅占10%~15%,民营企业占比更小。虽然份额很小,但民营加工贸易企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贡献不容忽视,其管理灵活、规模较小,在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中具有一定优势和很好的发展前景。企业生存与发展中要面对诸多风险。我国民营加工贸易企业因受其规模、技术和实力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的风险也更大,对其进行风险分析是必要的。本文根据民营加工贸易企业特点,重点阐述民营加工贸易企业风险分析方法的运用。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摘要】 法律风险的识别工作多半属于定性分析,需要大量依赖法律风险专家的意见和经验,因而专家调查法应用前景广阔。本文将对专家调查法中的头脑风暴法和德尔菲法进行分析,分别阐述各自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头脑风暴法 德尔菲法
专家调查法是一种旨在通过征集一定数量专家们意见,并据以作出判断、制定决策的系统分析方法,其本质在于对个案进行主观分析和判断。探寻法律风险敞口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识别人员进行主观分析判断的过程,因而专家调查法集中专家意见的优势就显得很有用武之地。需注意的是,多数学者普遍将专家调查法等同于德尔菲法,少数学者认为专家调查法属于类概念,涵盖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等方法。笔者赞同后者,并作如下分析。
一、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brainstorming)一词最初即是指代精神病患者头脑在短时间内产生各种“胡思乱想”而导致思维发生紊乱的现象。精神疾病患者情绪跌宕起伏不定,观察事物或思考问题通常不受常人理性思维的约束,具有极大的跳跃性,能够在极短暂的时间内爆发出千奇百怪的新奇设想。头脑风暴是一种指代思维高度的活跃性、能够打破常规思维模式,而获取较大数量具有创造性、新潮性的方案的研究方法。专家群体会议是管理决策的常用手段,但因与会专家组成员之间极易产生心里暗示和相互影响,进而出现思维僵化、从众心理的“群体性思维”。头脑风暴法的应用,有助于克服上述缺点,保障管理层能够克服单一或狭隘思维方式的局限,获得多样化的决策可选方案。
就企业法律风险识别而言,笔者认为头脑风暴法是非常具有优势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者追求目标具有一致性。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活动的根本目标在于尽可能系统、全面、准确查找企业现阶段面临的所有法律风险类型,头脑风暴法则要求就现有问题打破常规思维模式,注重灵感的闪现,竭力追求更多问题解决之备选方案或应对策略,两者均追求全面性和结论完整性。
第二,二者活动基础具有可比性。如前文所述,完成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工作需要满足识别人员具有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和较强的法律法规分析能力、丰富的法律运行实务经验基础以及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体行为的全面熟悉等三个方面的要求,围绕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具体目标开展类型化、微观化识别活动,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网络体系;头脑风暴法运作过程中均存在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目标或议题,同时需做资料收集、分发等会前准备,便于头脑风暴参与者形成初步认识,围绕中心议题发散思维、寻求设想数量最大化。
摘要:近年来,风险分析在水电项目的应用越来越多,但对于跨国水电项目风险管理领域的研究还较为缺乏。本文在分析跨国水电项目风险识别功能的基础上,介绍了跨国水电项目的关键风险点以及风险识别流程,最后提出应对与预防跨国水电项目的策略。
关键词:风险 水电项目 策略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131-01
近年来,随着风险分析研究的进一步深入,风险管理已经广泛应用在工业、金融、企业管理等领域。不仅如此,风险分析也开始应用在水电项目的方面。
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这个过程中,我国在水利水电项目的建设的技术显著提高,很多技术水平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之列。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进行跨国水电项目投资,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打开国际市场实现效益的增加,而且有利于企业积累丰富经验应对更严峻的挑战。可是,跨国水电项目面临的风险更多、更复杂。因此研究跨国水电项目建设中风险因素,提高企业应对跨国水电项目风险管理的能力,对企业保质保量完成跨国水电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跨国水电项目风险识别的功能
水电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识别能够给企业、社会带了效益的项目,剔除那些难以实现、成本巨大的项目。通过这样的项目识别,有助于企业更好的安排资源、将精力集中在需要建设的水电项目中,重点分析有效项目的风险,减轻企业的犯错成本。
二、跨国水电项目关键风险点
一、法务审计的概念
法律在审计中的应用是一个老话题,但是法务审计的研究还属于比较新兴的问题。本文所称的法务审计限定为内部审计中的法务审计,其含义指以偏重对法律相关问题的检查,并通过系列测试以提高防范涉法风险和增强企业法务处理规范性的内部审计。
目前,和法务审计相类似的概念还有“法务会计”。美国学者G.Jack Bologona 和 Robert J.Lindquist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有学者赋予其更广泛的内涵:从学科的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为一体的新兴边缘学科;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两大中介平台――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基础,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性意见的技术方法。
法务会计更侧重于为法律裁判提供支撑,而对于为企业管理服务的内部审计中实施法务审计与之显然不同,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法务审计探讨不多,但是基于企业的现实需要,开展法务审计成为企业管理的必然趋势。本文仅就企业内部审计中的法务审计的部分问题做一探讨。
二、法务审计的动因
1.法务审计的内部动因
科斯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是由为了共同经营目标的一群人结合而成立的。为了协调大家的活动,企业形成具有一定结构的组织,在其组织结构里都有某种程度的形式规范,从而把成员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制度和规范中。相反,企业内部人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自由的权利,但基于企业内部的原因,需要遵循企业的制度和规范,即:要让渡或放弃部分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企业制度和规范与企业内部成员的自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任何对企业制度和规范的违反和破坏势必导致与企业“内部法律”不相符合,虽然这种违反或破坏有时候并不表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要求。
目前,企业采用法制化管理的趋向变得越来越明显,其表象为越来越多的决定都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认为,制度就是法治化的决定,即以法律(或理解为成文)的形式确定一贯或通常的做法。
【摘要】尽管近年来,股权众筹因其在为小微初创企业融资中体现出来的优势而发展迅速,但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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