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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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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成本等

留学回来的郭小姐,讲述了一个在英国失窃的故事。

一个周末,郭小姐去图书馆看报,她对报上的几篇文章非常感兴趣,决定复印带回去收藏。郭小姐从钱夹里取出了几枚硬币去复印处,复印完毕她抽身离去,钱夹子却遗忘在桌上,待她回来寻找时,钱夹子已被偷走,保安为她报了案。

不到10分钟,一位目击证人随郭小姐去警察局做了笔录,警察给银行打电话为郭小姐的信用卡挂失,并对发案情况进行了询问,约定郭小姐第二天再来做详细笔录:

第二天,郭小姐吃惊地发现警察从伦敦内务部调来了她的档案材料,把她的背景情况弄了一清二楚。郭小姐不得不佩服英国警察的认真和敬业。做完笔录,警察让郭小姐仔细阅读材料,又请她签了字,这才告诉她,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小偷的相貌,警察局今天就会把小偷的照片翻拍出来张贴到各处,让全市警察捉拿。如果仍然找不到线索,就把相关录像带送到当地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

警察局这么兴师动众地捉拿小偷,而郭小姐丢失的仅仅是20英镑.她有些过意不去:“我看就到此为止吧,你们这样做岂不是得不偿失?”警察说:“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得去做,而法律的尊严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小偷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执法确实是需要成本的。但不应以商人的逻辑去计算,因为值与不值,根本不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过于计较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多得多!

荷兰的“部分结婚”

天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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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成本控制探讨

一、企业法律成本概念

(一)企业法律成本含义 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环节中,法律主体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的总和。企业法律成本是企业执行法律、盲目决策、管理失误、签订合同的法律失误和法律纠纷等产生的支出和损失的总和。

(二)企业法律成本实质 具体如下:

(1)生产成本与法律成本分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类范畴,二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生产成本是由构成生产力的诸要素及其发展程度与结合方式决定的,它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的技术关系;而法律成本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活动内容和方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从优化法律环境、节约法律成本,进而降低生产成本关系看,两者有联系但不同。法律以减少社会交易成本为其直接目的,并同时间接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法律成本在实践中构成了社会交易成本的主要部分,往往比直接的生产技术成本更为重要。法律成本降低的是非生产易成本,能够起到降低生产成本的作用,但这种降低是有限的、间接的和不确定的。

(3)在经济学界,人们很早就发现古典经济学提出的生产成本概念存在缺陷,认为它缺乏对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概括,难以涵盖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运行成本。早在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就提出“纯粹流通成本”概念,以概括那些不会创造价值的、纯粹是因交换的需要而耗费的资源,即“非生产性成本”或者“不会增加转化了的价值的流通成本”,法律成本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成本。

(4)生产成本与法律成本有相互影响和包容替代的关系。两者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法律成本既决定交易成本的多少,又影响企业生产成本的高低。

因此,法律成本实质是社会交易成本,属于非生产成本范畴,但是又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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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转化成本能

深秋的周末午后,抱着女儿和爱人一起喝杯咖啡,难得心情和阳光一样暖和。走出咖啡厅,门口是一条单行道,却见一辆外地车在慢慢逆行。司机似乎有点犹豫,我见车窗开着,便大声提醒道:“这是单行道!”司机没有反应,倒是副驾上的中年男子张口就来一句:“瓜娃子!”这句川西土话,大意等同于皇城根儿下的“傻帽”。

本是好意提醒,结果遭遇“狗咬吕洞宾”,我本能的反应是回敬一句,可是刚张开口,就意识到怀中还抱着女儿,只得硬生生吞了回去。妻子目睹我的反应,安慰我道:“你要是骂他,不就变成和他一样的人了?”

是的,我要是恶言回敬,无非是把自己拉到和对方一样的水平,而且对方还可以“用经验打败我”。可是话虽如此,相信每一个人遇到这种窝心事,愤怒和反击都应该是本能反应。也许要经历多年的磨砺或修养,才会逐渐“进化”到宠辱不惊、一笑了之的境界。像我这种修养不够的人,回骂也许是发泄心中怒火的通常渠道。不过问题在于,不管是一笑了之还是恶言回应,我就真的不再生气了吗?答案多半是否定的,在我心里还是窝火。

于是一个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人为什么要生气?按照医学上的说法,生气往往是对身体有害的。既然如此,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为何没有像丢掉尾巴一样,消除这一“既伤感情又伤身体”的生气本能呢?

一种颇有意思的经济学观点认为,生气其实是个体的自我保护机制,是人们在反复的利益衡量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下意识反应。当个体面临他人的侵害或者威胁时,生气有两大功能:一是警告对手,释放攻击信号。圆瞪的双眼、高拔的声调、鼓胀的肌肉、有力的动作乃至摔打身边物品的举动,无疑都让对手在感受到你的回击决心的同时,观察到你的争斗力量。这就像猫狗遇到危险时,也会弓起身子并发出警告声。二是惩罚自己,让自己吸取教训。生气的来由要么是被动卷入与他人的纷争,要么是自作自受,但不管如何都不利于己。为了避免以后再犯类似错误,我们以生气来强化当下错误的印象,以实现“吃一堑长一智”之功效。这两种功能,警告对手着眼于处理当下的麻烦,惩罚自己关注于未来的改进,似乎正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仔细想来,这种观点倒也颇具说服力。尤其是在人类进化的早期,一方面因为没有远程通信手段,所有的人际交往都是面对面进行,生气的样子显而易见;另一方面因为衣饰尚未出现,肌肉普遍在外。通过示威性的生气,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吓阻对手的继续侵犯,也可避免双方动辄卷入两败俱伤的暴力斗争。何况,因为人类还在学习如何相处,所以通过惩罚自己来吸取教训也属必要。

但是这一理论到了现代社会,似乎却有些讲不通。首先,因为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很多纠纷都已摆脱“面对面”这一前提。逆行的司机骂了好心的提醒者以后,一脚油门就可绝尘而去。网络上、电话里乃至书信中,也都可以进行侵犯或威胁,但却很难感受到对方通过生气展示的肌肉。其次,因为法律的出现,诉诸暴力的私力救济已经基本被禁止,或者至少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既然如此,生气也就成了“光打雷不下雨”的“肌肉秀”,一般不会有真正的反击。这也意味着,生气更多只是惩罚自己,而难以给对手形成足够的压力,也通常无助于解决当下的麻烦。换句话说,通过生气警告对手的短期功能基本丧失,仅余给自己留下教训这一长期功能。

但从这却可以得出两个有趣的结论:其一,人类个体的进化尚未跟上社会进步的节奏,尚未能基于技术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适时调整情绪和身体反应,以致出现“白生气”。其二,如果我们真的承认人类的进化,尤其是承认生气是人类通过进化形成的自我保护机制这一观点,那我们就可以合理地期待,人类多半会慢慢丧失生气这一本能,至少会消除生气时“脸红脖子组”这种外显特征,顶多保留内心的记忆强化机制。其三,法律以及其他社会制度的发展,很多时候可能会违背人类长期习得的本能,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律与本能是相互龃龉的,但是随着人类的进化,法律所倡导的行为模式终归会成为人类的新本能。换句话说,人类的进化,无非是将公认的最佳行为模式内化为本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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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损益差异及规律分析

【摘 要】 自2014年10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管理会计模式、理论、目标、方法等的研究成为迫切问题。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属于管理会计方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存货成本、企业利润等问题。如何正确理解这两种方法的差异,是否有行之有效的调节方式,关系到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绩。文章通过四种情境设计,对案例进行剖析,探讨损益的影响因素,给出了影响因素的数学关系式,进一步归纳总结了四种情境下横向纵向的规律,并通过模型设计更直观地反映出两种方法下的损益变化规律,建立了两种方法的差异衔接关系。

【关键词】 变动成本法; 完全成本法; 情境; 损益差异; 规律

【中图分类号】 F23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1-0016-09

一、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研究综述

据美国权威的《柯勒会计辞典》记载,第一篇与变动成本法有关的论文是由美籍英国会计学家乔纳森・N.哈里斯撰写的,1936年1月发表于《全国会计师联合会公报》,自此,变动成本法的概念得以推广。20世纪中期,变动成本法开始得到会计理论界的重视。2007年,Munaretto et al.对于变动成本法与作业成本法的结合给出了方法和路径[ 1 ]。2008年,Murdoch et al.研究了成功企业的盈余质量管理,推荐采用完全成本法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 ]。2012年,Ivana Dra?pi■ Lutilsky对于作业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在欧洲高校领域的结合应用给出了相应的案例与建议。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对变动成本法的应用和改造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许多见解,使其成为成本核算改革研究的重要课题和发展方向。比如“案例探讨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张艳,2010);“比较分析完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余秀丽,2011);“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比较分析”(丁冰杰,2011);“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结合”(李卫辉,2011);“完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息税前利润差异分析”(钟文娟,2015);我国学者伊基红、张丽、马学军等都对两种方法的差异进行了研究。

二、目前两种方法研究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发现当前国内外对于两种方法差异的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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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会计违法成本

摘 要:会计信息在当今经济社会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对于企业的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监管部门都有着很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制作会计信息时,弄虚作假,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建立会计诚信制度,应该不断的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会计行业人员弄虚作假的成本。

关键词:会计;违法;法律

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我国在防止会计行业弄虚作假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针对会计行业从业人员在制作会计信息时候,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我国在相关法律中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我国制定的《会计法》中,针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就制定出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这两种法律规定的责任主要是面向企业中对财务工作直接负有责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它的一些责任人员。如果企业的财务主要负责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有强令会计从业人员变更、篡改相关会计凭证的行为,甚至一些更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理。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对于相关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有相关的刑法规定进行配合。在我国现阶段执行的《刑法》中是这样规定在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中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这条法规中并没有对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与《会计法》中的法律规定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导致会计行业人员在弄虚作假中,往往在受到法律惩处的时候,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全部的落实,使得一些违法犯罪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法律对会计行业弄虚作假的震慑力度。

二、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增加注册会计师责任

我国的法律法规,不仅对会计从业人在制作会计信息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制度,而且对于会计事务所的作假行为,也有相关的惩罚措施,以保障我国会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在会计事务所的诚信问题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会计事务所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故意或者由于重大过错所出具的不实的会计报告,给相关的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那么将由会计事务所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对于会计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意义。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事务所在会计审计过程中,由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应在相应程度上对利益损失者作出赔偿的处罚。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指出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应该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的赔偿数量。但是,根据会计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一份会计审计报告是这样确定的,首先,由具体负责这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相关的审计,并且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再由会计事务所作为相关的审计单位在这份审计报告上盖章,这样一个流程以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工作就转变成为了会计事务所的工作,并且,由会计事务所对所出具的这份审计报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通过会计报告的出具流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份虚假的会计报告,是由注册会计师不诚信所出具的,最终的结果却需要会计事务所来承担。在法律法规的设定中,适度增加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赔偿额度,将会有利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责任感,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起到相关的震慑作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上减少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数量。己经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法律仍未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赔偿责任。从不实报告的出具过程来看,首先是负责具体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组织盖章,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工作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其后果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但是具体的造假行为是由会计师本人完成的,适当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赔偿责任,将有利于加强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对其产生极大的威慑力,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有意识地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的发生。

三、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鼓励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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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现代法律移植成功之要素分析

【摘要】日本近现代的法治进程,就是一段成功的法律移植的教学案例。而在这段成功的案例中,绝对不可忽略的便是第一次法律移植:明治维新时期对法国法、德国法的成功移植。这次法律移植对整个日本的近现代的法治进程,乃至日本的崛起,都有着开创性的意义。而同一时期,相邻的我国几乎重现了日本这一次法律移植的整个过程,但结果却是大相径庭,因而,文章重点探究日本近现代法律移植成功之要素,以期探讨我国法律移植中的得失。

【关键词】日本;民治维新;法律移植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08-01

日本民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成功的要素,不仅在于其高超的技术,例如对移植对象的选择、法律移植本土化的改革,也在于日本民族特有的国民性,及其当时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

一、日本的国民性分析及其对法律移植的影响

早在孟德斯鸠的专著《论法的精神》中,其既已设立了专章“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来阐述法律与国民性的关系。文章也试图以此种方式阐述其之间的联系。

(一)地理环境导致日本国民更具有忧患意识

自然主义思潮中的地理环境论是指地理环境是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地理环境、气候、空间地理对人的体质、性格、国民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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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结构形成的法律机制分析

[摘要] 本文通过回顾法律制度对企业资本结构影响的相关理论,探讨了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形成的法律机制,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优化企业的融资环境等建议。

[关键词] 资本结构 法律制度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融资活动中,为了实现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一般把资本结构作为研究的重点,探讨资本结构变动对企业的价值及总资本成本率的影响,西方国家对企业资本结构问题的关注较早,并在理论上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和历程,形成了内容丰富的各种资本结构理论流派。从早期的MM理论到权衡理论、理论、非对称信息理论、控制权理论等。这些理论对于不论是资本市场的运行还是企业投融资结构的调整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二、相关理论回顾

在MM理论中,Modigliani和Miller(1958)认为企业是由投资项目及其产生的现金流的汇集物,证券是对现金流的要求权。Jensen和Meckling则在成本学说中提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将会返还给投资者,因为内部人可能牟取私利,融资行为以契约的形式赋予外部投资者对现金流的要求权。哈特认为证券的定义性特征是其赋予投资者相应的权利,投资者对企业提供投资的基本原因之一是他们能在股权交易行为中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以上的研究都认为与证券相对应的投资者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却忽视了这些权利依赖于证券发行地的法律环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环境,使证券代表的投资者权利有所区别,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资本结构的差异。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本结构又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LLSV研究了不同法系条件下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法律起源及执法质量,及其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系,研究表明法律制度环境是影响一国资本市场规模和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那些对投资者法律保护最为无效的国家资本市场最不发达。Modigliani和Perotti进一步指出,执法效果影响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并且与法律制度本身相比,执法效果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具有重要影响,有效的执法比法律条文和契约形式更重要。Booth,Aivazian等人则对十个发展中国家的资本结构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认为对证券市场价格的控制,以及政府的指导性对企业的财务政策具有重要影响。在发展中国家这种扭曲是常见的,如印度政府强制的最高利率导致企业很大程度上依赖负债融资,而对发行股票价格的控制又迫使很多企业发行可转债以补偿股票低价发行带来的损失。

这些研究文献告诉我们,资本结构理论总是处在不断的探索和发展之中,研究者们又从一个新的更广阔的视角对企业资本结构形成机制进行了探讨,并证明了法律制度与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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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协调

审计,按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与独立审计。三者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实施审计,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独立审计作为一种术语,经历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民间审计”、“社会审计”直到“独立审计”。相对而言,“独立审计”比“注册会计师审计”、“民间审计”和“社会审计”更能深刻地揭示这种主体审计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本质特征。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营利性的性质决定了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收益、努力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独立审计的最终目标。但是,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法律责任发生冲突,与社会效益不一致时,独立审计如何取舍?笔者认为:

一、独立审计的成本

独立审计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是指:审计人员的报酬,审计人员自身的时间和精力,审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财等。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审计方法、审计时间、所需审计证据的多少以及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弱等因素相关。另一方面是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包括: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费用,审计失败所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寻求新客户的费用等。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与审计质量关系最为密切。

二、独立审计的效益

独立审计的效益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经济效益。对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而言,其直接的经济效益表现为审计当期获得、以后多期获得的一定金额的审计费用。另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社会效益。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理解,现代独立审计是保护企业相关利益者产权不可缺少的社会监督机制,这里的相关利益者不仅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还包括有经营成就的企业管理当局和辛勤工作的一般员工。从独立审计的目的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人的报告责任,它在现代公司制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可以查实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及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允性如何,从而监督人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可以有效地辨别人的能力,评价人的行为和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而增加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的效率,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激励;财务报告人员的无意错误所导致的信息失真有所减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决策有用性,从整体上提高了委托—双方的效用,优化整体社会资源的配置。

三、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

(一)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及成因

独立审计产生的根源,在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有社会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及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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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虚假“降价”法律成本探讨

摘要:针对双11虚假“降价”现象,文章透析了虚假“降价”的常见形式,提出违法成本的概念,并对当前立法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规制虚假“降价”行为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虚假“降价”;法律成本;分析;建议

“双11”已然成为消费万圣节,集中成交盛况宏大,除了带给快递业挑战与压力外,往往也带给消费者诸多不利。商家的追逐性加之信息不对称,往往使消费者投身虚假“降价”的浪潮中却混然不觉。商家为何能一再的故技重施?当然消费者享优惠集中成交的偏好是商家得以施计的重要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制问题。事无法不立,无规矩不成方圆。

一、透析双11虚假“降价”现象

根据网易旗下购物搜索和网购推荐平台惠惠网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1月11日上午12:00各大电商商品历史最低价比例:天猫、聚美优品、亚马逊、京东、易迅、苏宁等分别为:53.30%、40.90%、36%、34.20%、24.60%、23.30%。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商品并未真正的降价,各大网购平台上满目的“打折”、“降价”中必有虚假“降价”行为。我们常见的虚假“降价”包括以下一些表现形式。

(一)先涨价后降价。先涨价后降价是商家惯用的招数。例如,原本600元一件的棉衣,双11每件先涨价到3660元,再打1.7折,实际成交价622元。此类现象屡见不鲜。近日,大家熟知的某电器就因“先涨价再打折”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严肃查处。

(二)“偷梁换柱”降低商品质。即,品质随着价格一起降。价格是真降了,同时,商品也换成假次品。消费者享受了低价,却跳进了假冒伪劣的圈套。

(三)谎称降价。有些商家自称特价,实则节前节后一个样。价格未做任何变动。对一直没有关注此商品价格的消费者而言就有很大的价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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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法律制度与成本

摘要:本文运用2007—2011年的数据研究了在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对成本的影响以及媒体报道作为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媒体报道能够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以及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降低成本,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也可以降低成本,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探索公司治理改善途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报道;成本;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7001207

一、引言

在中国经济新兴加转轨的环境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积累的监管经验比较有限,积极寻找和探索其他的法律外制度有助于完善中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媒体监督最近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和监管部门的关注,被认为是新兴资本市场上一项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Dyck 和Zingales以俄罗斯新兴资本市场为背景研究发现,媒体监督能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负面报道拥有自己的价值[1]。Core等研究了负面报道对高管过度薪酬的治理作用[2]。徐莉萍和辛宇的研究表明,媒体作为宏观治理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通过舆论监督对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发挥治理作用[3]。郑志刚等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改善其他治理机制的功能来间接改善下一期的业绩[4]。

虽然大多数的经验证据表明媒体可以通过监督治理作用带来利益,但是这些检验结果都是非直接的,很少直接考察媒体监督对成本的影响,有关具体途径的实证证据更是很少。Dyck 和Zingales认为,媒体报道可以通过影响公司对于资本市场的声誉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融资条款和融资能力[5]。程新生等研究表明,媒体的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和信誉机制影响公司的融资,进而影响公司的投资效率[6]。因此,我们不能将媒体治理带来的利益直接归因于媒体报道对问题的抑制,可能媒体并不是严格地通过减少成本而影响经济绩效,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如通过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影响公司的融资规模,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估值。本文从经理人问题的角度分析媒体的治理作用,通过检验媒体报道是否通过缓解问题而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公司价值,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媒体报道的监督治理作用。

我们运用2007-2011年的数据研究了在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对成本的影响以及媒体报道作为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媒体报道能够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以及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降低成本,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也可以降低成本,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本文的贡献在于:通过研究媒体报道是否严格地通过减少成本而带来利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媒体报道的作用途径;另外,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关系的实证结果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探索公司治理改善的途径具有特殊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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