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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通知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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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路乱罚款乱收费通知

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

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

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

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

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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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图书馆规章制度中存在罚款的规定。这种规定产生的缘由是什么,逾期罚款的性质是什么,罚款是否合理,以及能否为高校学生教师所接受,这些问题一直未有定论。本文针对系列问题,从罚款制度产生的原因、现状和完善三个方面深入探究分析和阐述,以使广大读者对逾期罚款制度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逾期罚款 制度完善

【分类号】D922.16

高校图书馆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图书资料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校图书馆作为全校师生共享的资源,应该得到合理的利用。因为借阅者的种种原因,借阅的书籍无法及时归还,甚至有的长期故意占有书籍,该现象严重影响书籍的流通和利用率。高校图书馆有义务保护本馆图书资源和读者对文献资料的公平使用权。故此,图书馆对图书超期现象制订相应的罚款制度是相对合理的。

然而,从图书馆的立场抑或是借阅师生的利益角度出发,超期罚款制度在其合法性、内容和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实行方面也带来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不当,会影响图书馆整体形象,增加馆员与读者之间的矛盾。因此,规范逾期罚款制度,提高超期罚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成为高校图书馆建设的重要任务。完善逾期罚款制度的任务要求迫在眉睫。

1 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产生的原因

图书馆罚款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图书的流通率,使馆藏图书更好地广大读者所利用,从而在图书管理过程中对少数不遵守图书馆规章的读者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性的措施。

由于有些超期不还读者没有意识到学校的图书是全校师生的共享资源,不是自己的私人财产,甚至有些读者为了达到长期占为己用、方便学习的目的而不顾他人需要故意为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阅读权利。很多图书是有时间性的,若干年以后,就失去了该书的最好利用价值,而达不到资源共享性和广泛性的价值了。这种行为会严重阻碍图书的流通率,并且使一些流行图书、刊物的阅读价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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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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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行政处罚论文

一、基层央行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现状

(一)存在的问题

1“.警告”的处罚效果难以体现。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部分法律法规对某种情形(如《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仅仅规定单独处以警告时,执法单位认为无必要或效果不好,而干脆不予处罚。二是作出了处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使用了罚款处罚,而漏用了警告处罚。从被处罚人角度看,警告处罚不痛不痒,对被处罚人触动不大,导致违规金融机构对警告处罚往往是“虚心”接受后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其成效甚微。从处罚实施机关看,在法律仅规定单独处以警告处罚的情况下,由于一般均同时规定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执法部门往往认为在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措施已经到位的情况下,再作出警告处罚没有必要。对于法律规定警告并处罚款的情况,执法部门常认为在当前的金融管理条件下,警告处罚作为一种声誉罚,往往对行政相对人(尤其是相对人是机构而非个人时)的权利义务无法产生实质影响。同时警告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没有合适主体和合适方式对警告处罚决定对外宣示、披露和记载的情况下,警告处罚的实际效果根本无法体现,因此会产生将警告处罚免除,单独处以罚款情况。2“.罚款”的处罚效果经常被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对冲。罚款处罚主要起惩戒、震慑、教育作用。实践中,被处罚金融机构经常使用很多手段对冲罚款处罚的功效。一是将对单位的罚款直接分摊给责任人,由“单位罚”变成“个人罚”。如:在缴纳罚款前,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将罚款自行交足,集中后的款项不经本单位大帐,直接以现金形式缴入基层央行指定的罚没账户;或者先将罚款由本单位大帐缴入基层央行指定的罚没账户,然后将罚款以“内部绩效考核”的名义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二是尽量缩小被处罚信息的知悉面。如果是专项检查,由于金融机构负责配合检查的是业务部门,文书签收也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在部门消化罚款,不向单位报告的可能;对综合执法检查或其他大型检查,则尽量不让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上级单位知晓处罚情况。三是不将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归档,试图抹去被处罚的痕迹。3.部分违规问题屡查屡犯,凸显行政处罚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实践中,金融机构被处罚主要是基本账户未经核准、一般账户不备案,虚报、瞒报、错报统计数据,延迟缴纳财政存款或资金,收缴假币、残损币兑换违规,违规查询信用报告、无效贷款卡发放贷款,存款准备金不足,反洗钱违规等问题。这些违规问题在不同机构、不同时段反复发生,甚至同一机构屡查屡犯,说明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没有很好地实现。

(二)造成的不利影响

1.行政处罚的实际效用没有发挥到位。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行政处罚的正常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基层央行对违规金融机构的警示和教育,希望通过处罚措施对其产生触动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能够引起上级金融机构的重视,进而通过其内部严格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出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但罚款处罚措施被行政相对人异化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由“有形罚”变成了“无形罚”,被处罚人通过罚款不入大账、处罚文书不归档、处罚情况不报告上级、处罚信息不扩散等手段,使基层央行罚款处罚的效果消弭于无形,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2.诱发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对金融监管的抵触情绪。一方面,金融机构将罚款以“内部绩效考核”的名义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个别员工的切身利益,极易诱发金融机构员工对基层央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反感与抵触情绪,将原本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矛盾转化为金融机构员工与基层央行之间的外部矛盾。另一方面,如果不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只一味强调“罚款”,也容易引起金融机构对立情绪,进而带来处罚决定作出后违规金融机构不交罚款的僵局。3.干扰基层央行正常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违规金融机构将罚款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做法,对一线的普通员工造成了一定的工作压力。为了避免受到责罚,有的员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会想尽办法让自己所负责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不被检查人员发现,不配合检查活动,弄虚作假隐瞒问题,造成执法活动难以正常开展;有的员工则在检查发现问题后,以罚款会由自己承担为由,对检查人员开展“情感攻势”,或者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向检查组说情,要求减少或不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基层央行正常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约行政处罚效能的原因分析

(一)警告处罚措施存在天生不足警告虽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但与不是法定处罚措施的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相比较,其在申诫效果上存在天然劣势。从形式上看,警告处罚是书面的,而约见谈话是面对面的;从送达路径看,警告处罚一般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送达,被处罚单位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受领,很容易被截留,而约见谈话是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被处罚单位负责人;从扩散面看,警告出发点仅限于被处罚单位知晓,自己不说谁都不知道,而通报批评则可能全行业、全系统都知道,事关面子和荣誉问题;从效果看,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所涉问题一般更容易引起重视,布置和推进相应的整改措施更加快捷。实践中,基层央行在金融机构现行考核制度下,违规机构一旦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对被处罚的机构还是对该机构的高管人员而言,在其内部考核中都将受到较大影响。具体而言,对直接责任人员意味着追责和承担罚款,对该机构的普通员工将意味着收入减少,而对高管人员来说甚至可能影响其职位和升迁。在这样的内部考核压力下,金融机构在受到处罚之后必然产生消化行政处罚的冲动,其内部决策层会想尽办法隐瞒和掩饰,因此出现罚款由个人分摊不入大帐,处罚文书不入档案,不让上级单位知晓等现象。

(二)市场规则促使金融机构化解处罚效果金融机构若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经营活动将受到诸多影响:一是可能无法享受某些优惠政策,丧失一些特殊业务资格。比如对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一旦因为欠缴准备金被实施行政处罚,将直接丧失获得支农再贷款的资质。二是可能影响其后续发展。比如对部分农村信用社而言,如果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意味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对于其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的改革进程将直接产生影响。三是可能影响其经营形象。对于已经上市的金融机构来说,因受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按规定应当将受处罚的信息对外披露,这无疑对金融机构会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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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违法罚款缴纳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方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年11月1日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凭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一指定代收网点缴纳罚款(见附件)。

二、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银行各代收网点应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收据交缴款人,缴款书内容、数量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符。

三、交通违法罚款超过十五日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时间从作出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后开始计算,罚款累计金额计算到元。

四、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所有区域和其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以及设有银行代收网点的乡镇,应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各交警支队、大队、相关执法机构、交通民警均不得收缴罚款现金。违反规定收缴罚款现金的,被处罚人可拒绝缴纳,并向*市财政局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市财政局举报电话:63897181,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电话:63753041、62599900。

对交通不便又未设立银行代收网点的地区,以及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的罚款缴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对采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拍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布,并通过挂号信邮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接到通知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到全市任一交警支队、大队接受处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请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支队、大队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受调查处理。罚款缴纳适用本通告第一条的规定。

六、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交通违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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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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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余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徙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 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逾期既不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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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违法缴纳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方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11月1日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凭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一指定代收网点缴纳罚款(见附件)。

二、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银行各代收网点应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收据交缴款人,缴款书内容、数量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符。

三、交通违法罚款超过十五日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时间从作出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后开始计算,罚款累计金额计算到元。

四、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所有区域和其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以及设有银行代收网点的乡镇,应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各交警支队、大队、相关执法机构、交通民警均不得收缴罚款现金。违反规定收缴罚款现金的,被处罚人可拒绝缴纳,并向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市财政局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电话

对交通不便又未设立银行代收网点的地区,以及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的罚款缴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对采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拍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布,并通过挂号信邮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接到通知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到全市任一交警支队、大队接受处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请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支队、大队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受调查处理。罚款缴纳适用本通告第一条的规定。

六、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交通违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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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存款准备金作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在实现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基层人民银行在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监测、考核与分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法人机构保障支付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目前在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法律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60-03

一、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法律制度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后,开始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2003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同时,有权对商业银行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第四十六条对处罚程度进行了限定,主要表明了三层意思:一是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则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都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三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欠缴、逃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故意欠缴、逃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极少,该处罚规定又设限过高,可操作性较差,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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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许可证年检计划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罚没许可证年检的范围;罚没许可证年检提交的材料;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的时间;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的内容;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的要求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和单位;年度罚款总金额;收缴罚款的开户银行和账户;年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年度罚没物资登记、存放、估价、移交情况;政执法部门应按要求填写各项登记审核统计表;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罚没票据和罚没财物是否相符合并登记造册;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法律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财政部门停止核发和收回原发财政票据情况;县政府法制办和县财政局在县内进行公告;发生了变化需要办理罚没许可证的行政执法机关等,具体材料详见: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通知(*法联字[20**]1号)要求,根据《**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罚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罚没许可证年检的范围

全县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和单位,均纳入罚没许可证的年检范围。

二、罚没许可证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20**年度罚款总金额;

(二)收缴罚款的开户银行和账户;

(三)20**年度重大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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