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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___县地方税务局:
___县城关镇新华福利印刷厂是开办多年的印刷福利企业,符合国家福利企业标准,2006年12月换发了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据此现就减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厂属集体企业,位于县城青峰路66号,注册资金61.4万元,法人代表李朝林,现有职工16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14人,安置“四残”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62.5%.本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簿设置齐全,能准确计算收入和核算税收并能及时报送各项报表。
本厂主要产品商标印刷及其它印刷,很适合“四残”人员工作。
二、减免税的原因:
我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为残疾人员建有“四表一册”和个人挡案,安置“四残”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62.5%,同时给每位残疾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了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600元最底工资标准:本厂所从事的印刷业适宜“四残“人员工作,都有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及适应残疾人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
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为什么以免税进口设备作抵押前不向海关申请是违规行为?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蓝海公司与某市市政管委签订了《垃圾转运处理中心项目委托经营协议》,以“建设-委托经营-移交”方式建设和管理垃圾转运处理中心,蓝海公司作为受托经营方,经营期限为25年,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并在委托经营期内进行运营、维护和修理。蓝海公司为履行上述协议欲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与中融公司约定南其为该笔贷款提供信用保证。中融公司要求蓝海公司提供反担保。2006年4月,蓝海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将垃圾转运处理中心项目下进口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物。2006年5月,蓝海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10年,同日中融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就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获得贷款后支付了货款,办理了有关设备的免税进口手续后项目投产运营。
2010年6月,经人举报,海关经调查,认定蓝海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蓝海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蓝海公司不服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蓝海公司认为:首先,其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时项目下设备尚未进口,还不是海关监管货物,不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的情况;其次,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签订的抵押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物登记,并不生效,A海关不能根据一个无效的抵押合同对其进行处罚。该公司仅是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并没有对项目下免税设备进行处置,抵押权没有实现,抵押行为也没有完成,因此涉案设备未脱离海关监管,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蓝海公司进口的免税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和转让;第二,虽然蓝海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以项目下进口设备作抵押时,设备尚未被批准免税进口,尚不确定是海关监管货物,但是自蓝海公司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进口审批手续时起,该设备就确定具有海关监管货物的性质,蓝海公司既没有在办理免税进口审批时声明设备的抵押情况,也没有在设备申报进口时说明,直到案发,蓝海公司始终没有向海关说明免税进口设备的抵押情况,隐瞒了有关设备存在的脱离海关监管、税款流失的风险,对海关的监管造成了危害;第三,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合同无效的规定,蓝海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违反了海关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而且,不能因为抵押物违法就否认抵押行为的存在,兰海公司与中融公司履行了合同,中融公司同意蓝海公司以项目进口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物,并为其提供了贷款担保,蓝海公司的抵押行为已实际发生,因此应当依法追究蓝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责任;第四,考虑到蓝海公司对于免税进口设备虽然设定了抵押,但是抵押权并未实现,有关设备并未脱离蓝海公司的控制,因此,被申请人对蓝海公司擅自抵押的行为减轻了处罚,处以货物价值3%的罚款,有关罚款幅度是适当的。综上所述,复议机关认为A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摘要:欧盟自1996年在竞争法中引入宽大制度,历经十几年完善,现已从两方面建立了保障宽大制度有效实施的机制:一方面通过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健全宽大制度的内部适用机制,以保障申请者利益、规范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限;另一方面通过加大行政制裁力度、建立长效国际合作机制,为宽大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欧盟宽大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折射了宽大制度实施机制确定性、便捷性与实施成效的互动关系,这一过程所揭示的原理对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卡特尔;宽大制度;竞争法;罚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2—0051—03
为解决卡特尔案件难以发现、难以证明的执法困境,欧盟于1996年引入宽大制度。历经2002年、2006年两度修改,欧盟所建立的完备的宽大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推动了卡特尔案件的揭发检举,抑制了卡特尔案件的再发。由此,本文以欧盟竞争法宽大制度实施机制及成效为视角,就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确定性、适用程序的便捷性、外部机制的保障性等展开论述,以期能对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健全有所助益。
一、欧盟宽大制度实施机制的历史考察
(一)1996—2002年宽大制度的引入阶段
(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一是申请条件。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清求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下列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赔偿请求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请资料。赔偿请求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HJ口头申请。三是申请须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税务征管权力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是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申请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申请须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时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案件,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外,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是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是申请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四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相关资料。
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安监局对事故企业开出了罚单,但拿不到全部罚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却遭遇“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决。原因是什么?
据西部商报记者陈振峰报道,2015年8月21日,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墙体倒塌,造成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安监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罗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不力,在不具备前期施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施工,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清水县安监局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罗某,决定对罗某处以罚款50万元整,履行期限15日内。但罗某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当时只缴纳10万元,其余40万元一直没有履行。无奈,清水县安监局遂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于2015年11月29日送达罗某。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中,清水县安监局于2016年10月21日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而且,根据该安监局提交的材料,证实其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没有罗某的签名,经询问罗某,证实催告书确实没有送达。
依《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构成有效的送达;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清水县安监局并没有向罗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明显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法院作出裁定如下:清水县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40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不能忽视时限及程序性要求
摘要:为走出垄断协议案件难以取证、难以查处的困境,我国反垄断法引入了宽大制度,但有关规定如宽大制度的免责幅度、适用要件、适用程序等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阻碍了宽大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当明确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责任范围,增强宽大制度的可预测性;应当引入宽大申请登记制度、健全宽大申请受理程序、建立宽大申请获批准后的追踪制度,加强对宽大申请者的程序利益保障;应当设计有梯度的责任减免幅度和有威慑力的制裁措施,并合理限制反垄断案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宽大制度有效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垄断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2-0070-06
一、引言
宽大制度是指垄断协议参加者在垄断协议尚未被发现前或者被发现后、尚未被认定违法前进行自首或揭发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其提交了有利于执法机关展开调查或认定行为违法的证据并与执法机关真诚合作,执法机关因而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作为一种鼓励垄断协议内部成员检举揭发的制度,宽大制度于1978年美国反垄断法中首创,目前已有德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予以引入。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更加积极地适用该项制度来应对恶性垄断协议行为,如美国于2004年出台《反托拉斯刑罚增强与改革法》(The Antitrust Criminal Penalty Enhancement and Reform Act),强化了“罪责减免政策”;欧盟于2006年修改《关于卡特尔案件罚款减轻和免除公告》,完善了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日本于2009年修正了罚款减免制度,扩大了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宽大制度在各国有着不同的含义,如美国指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减免;日本包括行政罚款减免(裸徵金④减免)和刑事责任减免;欧盟仅指罚款的减免(the non-imposition or reduction of fines)。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理论。根据该理论,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设计出一套博弈体系,在该体系中,垄断协议组织的成员不得不处于囚徒困境,则垄断组织的成员就会争相检举揭发,最终使垄断组织解体。在宽大制度下,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给予首位或较早进行检举揭发的垄断协议成员以减免处罚的待遇,激励垄断协议者为争取各自最大化的责任减免而向反垄断执法机关竞相告发,从而最终瓦解了垄断协议联合体。
宽大制度自建立以来,在各国垄断协议案件查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官员曾指出,宽大制度是“破获卡特尔违法行为的最有效工具”,“是美国反垄断法100年发展历史中最具影响的制度”(墨)。当前,宽大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破解垄断协议案件执法困境的一项主要措施。第一,宽大制度极大地激励了垄断协议人之间互相检举揭发,使执法机关获取关于垄断协议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更为容易,便利了垄断案件的查处。第二,宽大制度增加了垄断组织参加者退出垄断协议的可能性,使垄断协议的稳定性受到破坏。在宽大制度下,垄断协议的参加者若想获得责任减免,必须成为较早申请宽大者。为避免其他成员先于自己进行揭发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垄断协议的参加者须积极自首或告发他人。第三,宽大制度使垄断协议在成立之时就伴随着事后被告发的风险,从而增大了垄断协议参加人受到制裁的危险系数,使预谋者产生不安,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垄断协议的再度形成,同时也增加了垄断协议的维持成本。第四,在将宽大申请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适用要件的条件下,宽大制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害人之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2007年我国《反垄断法》引入了宽大制度,但该法第46条第二款仅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关规定非常缺乏适用性。2011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了推动宽大制度的实施,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了宽大制度的类型、适用条件、责任减免须考虑的要素等,对我国宽大制度的积极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不过,与欧盟、日本、美国等地区和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现行宽大制度在适用条件、免责幅度、适用程序及配套措施等方面尚不完善,这导致宽大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系统地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构建合理的、具有确定性的宽大制度的路径,对推动我国破解垄断协议案件难以取证、难以查处的执法困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4日,A海关批准飞翔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免税进口台斯托尔横编针织机。这些机器是国家鼓励项目项下进口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飞翔公司,使用地为飞翔公司所在的w省Y市开发区,设备总价48.9万欧元。同年4月1日,上述免税设备从上海外港海关申报进口,但设备并未运至w省Y市开发区飞翔公司使用。5月13日,飞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飞翔电脑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翔公司”),上述免税设备由该公司安装使用。
2010年4月20日,A海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认定飞翔公司构成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同时查明上海飞翔公司不具有享受减免税待遇资格。A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以飞翔公司罚款人民币48万元。
2010年12月2日,飞翔公司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A海关的行政处罚,理由如下:免税设备虽然未运至Y市开发区,但一直是由飞翔公司设在上海的车间使用,并未擅自转移给上海飞翔公司使用,设备由飞翔公司直接管理、控制和使用;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及时办理异地使用监管手续,不应定性为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A海关提出答辩意见: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因此,飞翔公司未将设备运回至w省Y市开发区而是在上海使用,构成违法;二是上海飞翔公司与飞翔公司是两个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各自独立的公司,设备一直由上海飞翔公司提取、安装和使用,申请人提出的飞翔公司在上海设有车间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所称设备一直由飞翔公司直接管理、控制和使用的主张也没有事实根据。飞翔公司将应当自己使用的免税设备交由另一家企业使用,构成移作他用。复议机关经审理,维持了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解析
【摘 要】反垄断宽恕制度首见于美国,之后被各国引入,在反垄断领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国在2008年反垄断法46条第二款中也引入了该制度,但是上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应借鉴欧美等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法律环境,尽快完善宽恕制度,以期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宽恕制度;豁免
垄断协议即卡特尔作为一种最普遍的垄断行为,其危害除了让消费者承受不合理价格的损失之外,也对社会经济效率有着严重后果的影响,是世界各国反垄断的主要打击对象。面对卡特尔带来的高额利润,近些年该现象也有增无减,而且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极大的困难。宽恕制度的出现,利用参与者被其他参与者举报的担心,从内部瓦解有效打击了卡特尔,于是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在其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
一、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现状及分析
200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在该法的第46条第二款中引入了宽恕制度,但较为笼统,之后又于2009年和2011年相继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中也有涉及到宽恕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但依然存在很多疏漏,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申请主体未细化
反垄断法中规定其申请主体为“经营者”,但经营者按其作用的不同,分为组织者、领导者和普通成员,这里的“经营者”是否包括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这里未明确说明。而在《程序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制度”。虽然这里明确排除了组织者不适用宽恕制度,但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卡特尔中除了组织者,还有一般成员,而一般成员中如果有威逼他人参加的情形,该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这里并未明确。
2.申请时间不明确
企业经常需要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在此过程中,应该遵守税法,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纳税,同时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正确应对行政处罚,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不仅要树立自觉纳税意识,而且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这样才能有力地推动国家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及时做好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停歇业登记。纳税人如果忘记这一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不仅可以使纳税人免受处罚,而且有时候还可以为某些纳税人带来实际的税收利益。
(一)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遇到下列情况应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2、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歇业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停歇业,停歇业时间超过15天的,可相应调减纳税定额。纳税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若想提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由此可见,对于较长时间停歇业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其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则按时进行停歇业登记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当前,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社会评价也有了明显好转。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意减免行政处罚,随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制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一)各级质监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审核。
(二)各级质监部门案审办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从违法主体、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发还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补证,没有问题的应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集体审理。
(三)各级质监部门案审会对案审办提交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二、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各级质监部门案审办负责组织将案审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各级质监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