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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考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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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教育是发展科技和培养人才的基础。考试是检验教育效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现阶段考试违法行为正成为考试制度发展中的的不和谐因素。文章试图区分考试与教育考试,并甄别不同的考试违法行为,探究教育考试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分析其社会危害性,详解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惩治考试违法行为以促进国家教育考试法治建设,从而确保教育考试的公正,并尝试对我国如何预防和惩治考试违法行为提出一些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教育考试;考试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泄漏国家秘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73-02

当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计算机等级、外语职称等各种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考试种类繁多。据有关统计,除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就学资格考试外,中国每年报名参加各类考试的人数有数千万。在我国漫长的考试发展史上,考试作弊现象也是文化发展长河中的一种异化现象史称“科场弊案”,所涉惩罚之严厉程度,从“杀无赦”到“流放宁古塔”,但仍为历朝历代难以根治的重大弊端之一。近些年来我国教育考试违法违纪的现象更是对国家教育制度与社会风气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教育考试违法行为之界定

(一)考试与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考试的一部分。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国家考试有: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上述考试皆具有国家考试性质。以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考试制度,涉及面广,关系重大,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教育部立项的《考试法》(建议稿)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中,如高考、研究生入学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而由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众多的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等,被排除在外。同时也将由地方组织的非全国统一的考试,如中考等排除在外。因此,宜将该法案命名为《国家教育考试法》。该建议稿出来后,有关人士建议,应当将《考试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的考试类型,对不同类型的考试和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同层次的处罚标准。 在2007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教育部考试法立法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拟尽快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争取考试法所调整的范围包括高考等国家考试,并涵盖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各种社会公共考试。我们这里所说的考试主要指国家教育考试,同时也包括由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司法考试等将来应当在《考试法》中列明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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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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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解读

全国高考刚刚结束,期间出现的高科技作弊事件毫无悬念地再次成为各大媒体的报道对象。据了解,为规范各类考试,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实践的需要,从2010年起,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就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刊采访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杨志刚。

《教育与职业》: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杨志刚: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越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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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

在财会专业中,财经法规是最基础的课程,教材囊括了较多的信息,尤其是法律规定的数量十分庞大。对这些法律条文采取死记硬背的方式来记忆,只会将众多的知识点弄混淆。在考试前的准备阶段,想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相关的知识点记下来,就必须要掌握有效的记忆手段和应考对策。

一、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复习策略

(一)对每轮复习时间进行科学安排俗话说:临阵磨枪,不快也光。在考试前,磨枪阶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该阶段需要科学安排复习时间,并且要抓住考试重点。一般情况下,财经法规考试前,总共需要展开三轮复习,每一轮大概有六天时间。具体的时间安排如下:花两天时间对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复习,支付结算制度方面的知识点需要耗费一天时间来复习,汇集职业道德和税收管理制度分别需要花费一天半时间来复习。在复习过程中,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知识点,而且还应该进行配套练习。若没有准备足够的复习时间,或者没有合理的安排复习时间,那么复习效果就会大打折扣。高职学生按上述策略进行三轮复习,不但能够全面认识财经政法的整体脉络,而且知识点也会记得更加牢固。

(二)对知识点进行理解记忆财经法规涉及的知识点数量过于庞大,若仅死记硬背,那么不但会混淆各个知识点,而且遗忘的速度也比较快,复习效率过低。若是能够全面理解各个知识点,那么就能够快速记住,并且不容易忘记。在记忆知识点的时候,可以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来进行复习,把各知识点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就能够全面调动高职学生复习的积极性,记忆效果也会得到显著提高。比如在复习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内容时,一些学生根本不能对整个管理体系进行区分,经常把人大、常委会、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指责与权限混淆,此时,就可以采用图示理解法对各知识点进行记忆。

(三)把琐碎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在财经法规中,很多知识点都是比较琐碎的,而且很容易混淆,记忆存在较大的难度。针对上述情形,高职学生可以把一些知识点串联起来。比如,在背诵消费税税目的时候,可以利用故事编制的方式来进行记忆:“小明家装修房屋时采用是实木木板,全家人在周末出去旅游,妈妈戴了珠宝,爸爸戴了手表,开着加满油的小汽车,来到了高尔夫球场旁边的大型游乐场,全家人坐完游艇后,去酒店吃晚饭,人们在饭桌上互相递烟、敬酒,不一会外面放弃了鞭炮和烟火,小明感到很满足。”编制类似的小故事,把消费税的十四个税目全部囊括进去,帮助高职学生快速记忆。此外,还需要对类似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利用对比的方式进行记忆,实现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比如,在会计法律中,存在三个万分之五的比例:税款滞纳金罚款、贷记卡透支利率和银行汇票承兑的手续费。在银行票据方面,规定过于繁杂,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罚款内容。学生通过应用归纳整理的方法,能够增强记忆,提高巩固知识的效率。

(四)加强题目训练高职学生在做题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做错题目,失去复习的信心。此时就可以对做题方法进行调整,对每章节的内容进行练习,对同一知识点从各个考察角度和方法进行渗透。对错题进行整理,分析做错的原因,掌握错题的考点,并对该知识点进行扩展,对其他的考察角度和方式进行搜集,做深做透。可以适当的练习往年的习题,通过模拟习题来判断自己具体的掌握程度,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为复习内容和时间的安排创造条件。

二、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应考技能

会计上岗证考试采用的是联机考试,没有应用纸质试卷,所有的题目不能一览无余,也不能判断试卷的难度,而且在电脑上做题,学生过眼即忘,就会产生恐慌的情绪,更甚者完全忘了各个知识点,导致发挥失常。学生在任何一项考试中都会感到紧张,在考试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会产生紧张、兴奋的感觉。然而,过度紧张就会给考试技能发挥带来巨大的影响。根据调查可以知道,在考试中获得好成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学生已经基本上掌握了所有的知识点,另一方面学生临场发挥的水平较高,无意间获得了好成绩。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果能够认真审题、安静做题,通常都会取得理想的成绩;若是感到紧张、无所适从,那么考试成绩一般都不理想。高职学生在考前,可以对自己实施心理暗示,告诉自己无论知识点是否复习,只要自己能够认真审题、冷静思考,根据教材来理性答题,一定可以得到较好的成绩。平复心情后,还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对考试时间进行科学分配。关于选择题和判断题,高职学生不能浪费过多的时间,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这两道大题,为后面难度较大的题目留够思考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做题时要先做简单的,再做较难的,抓大放小,不要钻牛角尖。财经法规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在考试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不要把时间浪费在小问题上。第二,认真审题,弄懂题目的意思后,再开始答题。每一种题型都有答题要求和分值说明,高职学生在做题前,必须要审清题型,对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进行区分,这样就能对答题时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科学应用各种答题技巧。第三,不要因为题目难度大,就漏答题目,若是漏题就意味着这道题只能得零分,再努力一下,很有可能就可以得分,不要轻视这些小分数,一场考试的成败通常都是由小分数来决定的。所以,完成试卷后一定要补上前面没做的题目。第四,完成试卷后,不要立刻交卷,高职学生应该认真地对试卷进行检查,以免填错选项或者看错题目而出现丢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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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dle 2大规模在线考试的实现方法

摘  ;要: 纸质考试耗费资源,反馈迟缓,题库管理困难,无法随机抽题,教师阅卷工作量大,为此采用Moodle 2的在线考试模块进行了大规模在线考试实验。实验表明,Moodle 2的在线考试模块稳定安全、功能强大,在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值得推广应用。文章从高性能Moodle 2平台构建、题库建设、考试实施和成绩管理四方面详细阐述了Moodle 2大规模在线考试的实现方法及应用要点。

关键词: Moodle; 分布式; MySQL复制; 大规模; 在线考试

中图分类号:TP399  ;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006-8228(2014)12-08-03

Realization method of Moodle's large-scale online exam

Zeng Zonggen, Wu Zhirong, Wang Zhida

(Department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Ningbo Polytechnic, Ningbo, Zhejiang 315800,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based exams have disadvantages including resourceswasting, feedback delay, difficulties in question bank management, no approaches to randomly select questions and vast marking workload. The experiment of large-scale online exam is carried on by Moodle 2. The experiment result showed that the Moodle 2 quiz module is stable, secureand powerful, should be widely appliedin all levels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The realization method and the application point of Moodle 2 large-scale online exam are elaborated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construction of high performance Moodle 2 platform, question bank building and implementationof exam and grade management.

Key words: Moodle; distributed; MySQL replication; large-scale; online e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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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应考策略

摘 要: 财经法规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是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的必考科目。但是,教材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条文,容易混淆、记忆难度大,是学生应考的重点与难点。作者结合多年教学实践,详细论述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应考策略。

关键词: 会计上岗考试 财经法规 应考策略

财经法规是财会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的信息量非常大、法律规定非常多,死记硬背干巴巴的法律条文,难度非常大。尤其是在考试前期的应考阶段,要在短时间内记住如此庞大的信息量,必须有一定的记忆方法与应考策略。

一、财经法规复习策略

1.合理安排每轮复习时间

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试前的“磨枪”阶段非常重要,一方面要抓住重点,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磨的时间。对于财经法规考试,通常情况下,在考试前,需要进行三轮财经法规复习,一轮6天:会计法律制度复习2天,支付结算制度复习1天,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复习1天半,会计职业道德复习1天半。这六天的复习,需要在记忆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配套练习,边做边练习。如果复习时间太少,或复习安排不合理,则记忆效果只会一般。通过三轮的扎实复习,学生不仅会对财经法规的大体脉络形成充分认识,而且对于知识点的记忆会比较扎实。

2.理解记忆

面临如此大的信息量,如果死记硬背不仅容易混淆,而且容易遗忘。对于知识点的记忆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这样才会记得牢固。财经法规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生活实际,在学习、记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联系生活、理解记忆的方式,通过与实际生活内容相联系,提高学习、复习的积极性,大幅度强化记忆效果。如在进行预算管理体制这一知识点的记忆时,部分考生很难分清整个预算管理体系中,人大、政府、常委会、财政部门的具体权限与职责,就可以通过图示理解的方式进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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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率的思考

【摘 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考试,提高教学的合格率是教学的主要任务,会计人员上岗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词】 财经法规;职业道德;合格率

【中图分类号】R6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32-000-01

会计证考试是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2005年11月开始到2009年11月会计证考试实施笔试,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会计证考试由笔试改为无纸化考试,2012年9月会计证考试制度改为全国统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书,而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考试。

会计证考试制度改为全国统考,由于教材涉及到五个方面“会计法、支付结算、税收、财政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等内容,考试难度与往年的相比难度增加。财经法规合格率难以达到六十分,任课教师要对中职考生考试失利的心态应如何进行调整,现就会计证考试的合格率谈一谈教学方法:

1 用标准来理智的看待成绩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凡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职考生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中,应该学会“二加二加二”的学习方法,陶行知说:“思有其序,学有其法。”良好的学习方法有助于知识向考试能力的转化,两周要学会概括通读一遍教材,两人合作学习涉及五个方面知识的迁移内容,两周上网搜索各出版社的考试题型;紧扣章节案例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考试大纲要点考点内容从章节零散的难点聚合为重点的整体内容,改变在学习过程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教材的关键,教师要从旁巧妙点拨激发学生积极思考,指导学生总结出科学的学习方法。

考试失利的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中职生文化知识面比较狭窄,会计专业知识还不够扎实,对考题分析的准确性带来一定的难度;第二,全国无纸化统考考试,上机操作做题速度比较慢,对机题的识别能力比较弱;第三,对考试存有紧张恐惧的心理,导致考试时精力不够集中。教师应教会他们正确的评价考试成绩不合格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当每一次考试结束时,都是对自己专业知识的一个检验,不要成为不良情绪的失落者。考会计证需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学习,通过读懂教材是考试的关健,如“税法制度”与“预算法”知识相衔接。章节之间连续巩固三个概念,解决五个综合案例,要不断的善于归纳和融合知识点,使困扰考生的问题变得清楚明了,通过会计证考试考生醒悟了对专业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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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

)。

A.《条例》

B.《注册会计师法》

C.《企业会计制度》

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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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化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事考试工作的紧迫任务。对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对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既涉及严肃考风考纪问题,也同时关系着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仅从这一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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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质押法律规定冲突引发的法理思考

[论文摘要]我国《票据法》、《担保法》、《物权法》对票据质押有关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票据质押概念及行为性质的界定、票据质押行为成立与生效等诸多问题上还是存在形式或实质上的冲突。笔者试图能在基本法理的指导下,依据《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提出进行思考并提出解决建议。

[论文关键词]票据质押;法律冲突;法理思考

票据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可转让的产权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又是质押的一种,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权利通过折价、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同属于质权,同为担保权,二者在性质上相同,有关动产质押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押,质物、权利等被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不享有质物、权利的所有权。

一、票据质押概念界定的冲突及思考

这种设质背书,是一种附行使条件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分析票据质押行为,我们发现,到期主债权没有得到履行是这种附条件转让行为所附条件,此处的条件和附条件背书中的条件是否为同一法律性质,需要我们更深入地分析。设质背书行为完成并交付票据时,被背书人的质权就己经成立并生效,质权人得享有质权。但此时,若期满主债权实现,被背书人应返还质物于背书人;若期满主债权未实现,被背书人可行使质权。即,只有当条件成立时,可行使该权利。可见,该条件为质权的行使条件而非生效条件,故票据质押背书行为应定性为是一种附有行使条件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是背书转让行为中的一种。背书中除了必须记载的事项外,还有一个可记载事项行使条件,此记载并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但经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二、票据质押行为生效要件规定的冲突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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