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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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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打击认证违法行为,维护认证工作秩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的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下同)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或者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未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获得认可机构认可,擅自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予以公告。

第四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批准资格,责令其停止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从事虚假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

(二)出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认证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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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查处违法建设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无新增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对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分别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第六条市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查违办”),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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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以县城为中心,规划区内主要沟道以规划控制界线为准,规划控制区总面积约16.4平方公里。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三级管理责任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保安镇、双河乡、街道办(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协助拆除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及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在耕地和荒山荒坡上建窑、建坟、挖土、开山、采石、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城管、文广、工商、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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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处分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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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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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范行政处罚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6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根据《关于开展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南政法发[]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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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违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于20*年2月20日公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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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违法事实不清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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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

为了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维护卷烟生产、销售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的行为。

第三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卷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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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违规查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把专项行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为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监察厅副厅长杨慧琼担任,副组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艾远津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专项行动,组织指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按照任务要求建立专项行动工作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认真组织复查清理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20****年1月至20****年9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对已排查的案件线索、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等5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对20****年10月至20****年6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按照要求填报相关统计表。

(二)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复查和清理的基础上,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组织专门力量查处典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不准确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对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责令改正。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采取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办法,严格落实问责制。重点查处一批非法批准占用农用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越权批地、“以租代征”违法用地案件,以及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对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从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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