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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辞职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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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辞官是“叛逆”还是“无奈”?

“25年来,因为没有使尽洪荒之力,打工不像打工,生活不像生活,事业不像事业,一句话,活着不像活着……打算给自己15年时间,想做一枚普普通通的小律师,不知道能否就此安身立命,为自己而活……”这疑似为不久前刚辞职的一名普洱处级官员辞职后写下的一段话。在政府部门供职25年后,他鼓起勇气走出来,自称辞职原因是“个性使然”。这篇文章引起不少网友共鸣,在朋友圈广为转发。

处级官员辞职 想做普通律师

近日,一篇名为《就这么任性,我辞去了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为了忘却的纪念》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作者疑似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李青松。作者在文章中称,他今年8月12日获得省国土厅党组批准,辞去公职,“9月单位停发了工资”。

对于辞职原因,他表示,虽然有各方面的原因,主要还是“个性使然”,常常感觉“规则”之下,不时会感到有些“憋屈”。

文章还称,此前多年的工作中,“当有人在为获得提拔重用而弹冠相庆的时候,在祝贺他们的同时,我却在为如何彻底清除所谓的‘官气’而烦恼,因为带着这种没有底气的优越感和形而上的惯性思维,哪怕只是一点点,都和‘江湖’格格不入。”

该文章末尾写到:“25年来……人到中年了,一直还是‘人在逋尽……我把自己归零了,一切从头再来……不再戚戚于声名,不再汲汲于富贵,更从容、更充实地享受人生……”

文章结束处,作者用了一个“就是这么任性”的表情包。

记者从普洱市国土资源局资料上了解到,该局副局长的确是李青松。此前,《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普洱市国土资源局,该局党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了李青松已辞职两个月一事。这名负责人表示不方便提供李青松的联系方式:“你想了解的情况,朋友圈内那篇文章写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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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文采的辞职信也是悲伤

昨天最受关注的是一封法官的辞职信,以文言文写就,虽比不上“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般随性,但满满的一篇充满文采的辞职感言,着实感动了不少人。

有人感慨作者有才,有人说辞职信就该这么写。就是这样一封辞职信,让本已对法官辞职的事情有些麻木的人们又提起了兴趣。

可是,再有文采的辞职信,也不过是在说一件悲伤地事情:要分手。

就像年轻人谈恋爱。追求的时候写的是情书,恨不能字字珠玑,诉说衷肠,或用排比,或用比喻,英文好的用英文,古文好的用古文,会吟诗作赋的还能在情书里写上一篇,所有的努力,不过是想换美人一笑,最怕写的空洞无神,让人读起来索然无味。

一封好的情书,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能透过一封信,看见一个人的内心同时又能展示他的才华。

一封好的情书又像是一篇高质量的论文,首先要论述对方的各种好,其次要论述自己是多么的想要,最后要论述如果两个人在一起之后的美好未来,所以一般情书写的好的人,在求职信和论文方面一般也不会太差。

当然,情书虽好,但最后往往还是看脸。

但你再看分手的时候呢,有谁会在分手的时候给你写上那么一封分手信呢,给你论述一下当初在一起的感受和理由,以及后来发生的问题,论述一下两个人为什么不合适在一起,最后再告知一下分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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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可以“责令”吗?

笔者一向对引咎辞职问题比较感兴趣,愿意借此提出一个建议:在出台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时,一定不要作出“责令引咎辞职”、“责成引咎辞职”之类的规定。

引咎辞职制度是否真能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呢?我们常见的情形是,某个官员因某起事故引咎辞职了,但干部级别和相关待遇一仍其旧,而且一年半载之后又高调复出异地为官,“能上不能下”并未有实质性变化。不但如此,有关方面还常常言之凿凿地说“责令某某深刻认识错误,引咎辞职”。如“辽宁省铁岭市委某日在西丰县宣布,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铁岭市委责令引咎辞职”;“农行近日决定,在邯郸分行特大盗库案未查结前,对部分责任人先行采取组织措施,责令河北省分行行长瞿建耀引咎辞职”。言下之意,如果“责令引咎辞职”成功,说明有关方面对该官员进行了深刻的教育,该官员受到教育后主动引咎辞职,双方该做的都做了,算是对公众有一个“像样”的交代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顾名思义,“引咎辞职”之“引咎”,是指官员主动把某起事故或某个事件中的过失归到自己身上,主动表示要为此承担责任。既然“引咎”是主观行为,那么从逻辑上讲,“引咎辞职”就不能是“责令”的产物,因为一旦有了上级的“责令”,辞职就成了迫于某种压力的被动行为,而不再是官员主动“引咎”之后的自然选择。换言之,“责令引咎辞职”要么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病句,要么是一种有悖常理的表演,千万不得当真。

事实上,无论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还是在《公务员法》中,都只有关于官员“引咎辞职”的规定,也有“责令辞职”的规定,却并无“责令引咎辞职”的规定。这说明,《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制定者一定懂得,“引咎”是不能靠“责令”来实现的,如果官员在“责令”之下“引咎”,那不过是缺乏诚意的装样子走过场。好比两个人打官司,原告说被告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向他道歉。法院判原告胜诉,在判决书中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但法院绝不会要求被告向原告“真诚道歉”。因为法院知道,道歉是客观行为,可以强制执行(通常的做法是,法院以被告的名义写一封道歉信刊登在报纸上,强制从被告账户上划走广告费),但“真诚道歉”是主观行为,无法强制执行。

既然“责令引咎辞职”是一个伪命题,为何有些地方还欣欣然乐此不疲呢?这只能解释为,有关方面决定“责令引咎辞职”时,本身就是很不严肃的,因此对于被“责令”的官员是否有“引咎”表现,是否对自己的过失有深刻认识,他们也并没打算较真――反正只要官员辞了职,就算是对公众有了个说法,而且迟早还得给他重新安排职位,所以该官员是否有“引咎”的诚意并不重要。有例子显示,对自己当初在外部压力之下提出辞职,有些官员是很有保留意见的。如果有关方面一定要“责令”一个有保留意见的官员引咎辞职,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一个官员辞职的时候,不必要求他一定要有多么深刻的认识,他能够主动“引咎”固然不错,不能主动“引咎”也没关系,按规定责令其辞职或将其免职就是了。相较之下,一个官员因为某起事故辞职,在他复出之前,我们倒是有理由要求他拿出实际行动或具体证据,证明他对自己此前的过失有了充分的认识和深入的反省,对将来可能重新担任公职、继续为社会服务有了更诚恳的愿望和更切实的准备。只有在他消化了自己的保留意见,表示了真心悔过、重新开始的诚意之后,有关方面让他东山再起复出任职,才称得上是对他本人负责、对公众负责的决定。

正如我们可以要求别人道歉,但不必要求“真诚道歉”,有关方面可以责令官员辞职,但不能“责令引咎辞职”。这不是矫情,也不是示弱,而是体现了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

【原载2008年5月14日《三晋都市报》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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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留住法官

这些年来,法官离职的大潮一直没有遏制住。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方案的公布,众多法官对未来5到10年的改革充满了期待,一些原本打算辞职的法官,也多处于“观望”状态。我的多个法官朋友都说,“再等5年看看。”

近期,在多轮公开和不公开的热烈讨论之后,最高法终于公布了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是其中一个重点,法官的权责、待遇、晋升等等方面,有望改善。然而,还是有法官等不及了。北京一个法官在改革纲要后仅10天,便提交了辞职信,“39岁,我等不了。我16年里没有达到在这个职业里应该达到的职级、收入与尊严”。

连同辞职信一起公布的,还有一张5000多元的月工资条,39岁正当养家糊口压力最重的年龄,“我没有另一个青春洋溢的10年用来试水”。这绝非个案,同期全国多地均有法官辞职,且多为30多岁的骨干法官。

我的一个朋友也是在30多岁的时候辞职当律师,现在快满两年了。我最近见到他,明显比以前消瘦了。他说以前虽然忙,但是每天至少还能有两三个小时看书,现在当律师的工作量是法官的3倍,几乎没有自己的时间。由于刚起步,目前收入也与以往相差无几,但他并不觉得后悔,因为律师这个职业给了他足够的憧憬,按照目前的发展,他完全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

法官辞职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体制内人员向外流动的一个特殊例子。官员下海经历了几个大潮,但总体上公务员岗位仍有强大的吸引力。与法官类似的职业化岗位,例如医生和大学教师,虽然偶有辞职案例,但规模明显小很多。

这并不意味着医生和教师不想辞职,有调查显示,四成以上医生想辞职。医生们与法官一样,收入低工作累,但却缺少像法官一样的职业通道。目前公立医院包揽了几乎所有医疗资源,医生们虽有出走的心,却没有收留的地。这一点与大学教师相似,老师们除了在公办高校间流动,鲜有投身私立大学的。

法官在体制内外的职业通道,都比医生和教师顺畅得多,大量离职的法官去了党政部门,或是下海成为法律服务者。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大氛围下,法官转身公务员,显然较受欢迎。而律师界早就流传一个说法,法官下海后,转型成为律师的,几乎没有失败的个例。

竞争带来改变,这是一而贯之的市场逻辑。当政府、医院、大学因为缺少体制外竞争,还能维持“资方市场”的地位,不惧怕人员流失之时,法院已经向“劳方市场”转变了,不下工夫就可能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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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有待完善

问责风暴近日越刮越猛。不久前,孟学农因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尾矿库溃坝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22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为“奶粉事件”引咎辞职,成为最新一轮官员问责风暴中下台的高级别官员之一。

在这两起事件中受到牵连而去职的还包括山西省副省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和市长、临汾市市长等数十名官员。此外,在深圳火灾和登封矿难中,又有一些官员被免职。

如果说这些问责是因为出现重大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受损,那么有一些问责则是属于细节上的过错,或是其他方面或大或小的问题。比如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府将放假通知中的“中秋节”误写成“端午节”,3名官员被免职;四川剑阁县人事局长因嫌喝的茅台酒价格太贵而打人被免职;河南漯河市裴城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因为给农民办玉米“砍伐证”被免职……

这些问责虽然标准不一,但都体现了从严治吏、执政为民,它既释放了管理好干部的信号,也是在以一种权责对等的方式给人民一个交代。而且,此次问责力度之大,近几年少见,凸显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它要让官员们明白一个常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要对得起人民,就要为人民利益着想,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

事实上,对官员的问责在党纪和国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表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当中就有明确的表述: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也有着类似的规定,而且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而再往前追溯,就会发现我们党和国家有着问责制的优良传统。从,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门刚打开时的从严问责,再到非典时的大规模惩处失职官员,都体现着党和国家问责式的管理。毫无疑问,此轮问责风暴将更有助于推进行政问责向着制度化、常态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应当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其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我们的管理体制和权力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它不但要求我们要以监管者的角色规范市场的运营,更要求我们以权责对等的理念为权力的合理运用划定界限。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就是对权力运用的一种常态化监督。它提醒着官员,不能“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当然,问责的标准也需要制度化的规范,写错别字是不是就一定要免职,免职后的官员们可不可以东山再起,都还有待细节上的规定。相信在今后的问责制中,这些都能得到解决。无论如何,伴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发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党和国家在政治体制上不断走向成熟,已成为所有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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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时如何回答“裸辞原因”?

文秘站论坛曾经的一项调查显示,有30%左右的人在跳槽时会选择裸辞。我们都知道,比起“骑驴找马”,裸辞则需要更多的经济成本。你永远不会知道下一份工作在哪里,你也永远不会知道手上的钱能用到何时。你同样会承受巨大的压:来自父母的、来自社会的、来自下一个面试官的。尽管如此,仍然有一批职场人在裸辞的道路上前仆后继着。

“辞职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要辞职”、“说一说你离开上一家公司的原因”,面试官总爱这样提问求职者,即使他们已经听了许多千奇百怪的、亦真亦假的答案。文秘站论坛的网友“woshinuli”表示:“面试官如此提问其实是想要听到他所能理解的,辞职者非辞不可的、确实的离职理由。而求职者所陈述的离职理由在面试官眼中体现的是其自身的忍耐力、坚韧度、心胸是否豁达、工作态度是否专业、人际协调能力等等……”。那么对于求职者,面对面试官这样的问题,怎样回答才是最稳妥的?才是面试官乐意听到的?

前程观点:

网友“大兵锐克”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追求个人发展:目前的职位限制,寻求更高的发展空间;

2、仰慕公司:贵公司是我仰慕已久;

3、家庭原因:比如异地回乡等

网友“孝孝”建议面试者在回答辞职原因时尽量淡化敏感答案,不给面试官留下猜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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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水浒》话“虞候”

在《水浒》中,常出现一种人物唤作“虞候”,如第十六回《杨志押送金银担吴用智取生辰纲》中陪杨志押送生辰纲的人员中就有两个虞候,这两人沿途一直嗦嗦,暗地里挑唆奶公谢老都管与杨志作对:最有名气的莫如《水浒》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鲁智深大闹野猪林》中的为高俅和高衙内出谋画策的陆谦陆虞候。

那么“虞候”一词最早见于何时,历朝历代又是如何变迁的呢?

“虞候”一词最先出现于春秋时期。《左传・昭公二十年》中有:“薮之薪蒸,虞候守之。”《辞源》“虞候”条(一):“官名。掌山泽之官。”孔颖达《疏》云:“水希曰薮,则薮是少水之泽。立官使之候望。故以虞候为名也。”可见虞候在春秋时为掌管山泽的官吏。

到了宇文泰相西魏。开始设置虞候都督,后代因设虞候之官。职掌不尽相同。

到了隋代,虞候的身份有了变化。《辞源》“虞候”条(一):“隋东宫置左右虞候,掌斥候伺非。”也就是说虞候在隋为东宫禁卫官。掌侦察、巡逻。

唐代后期。藩镇以亲信武官为都虞候、虞候,为军中执法的长官。唐以后的五代的开国之君。都曾任此官职。“唐末藩镇有都虞候、虞候,五代之君,皆以藩镇身分称帝。”(《辞源》)五代时都虞候为侍卫亲军的高级军官,北宋开国之君赵匡胤就做过后周的殿前都虞候。“宋开国君赵匡胤在周时曾为殿前都虞候。”(《辞源》)

那么宋朝有没有虞候这一官职呢?据《宋史》记载。赵匡胤即位后,取消了殿前都点检和殿前副都点检这两个职务。在首都设殿前司,由殿前都指挥、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分别率领禁军。合称“三衙”,互不统属。禁军从此没有统帅,将领分别听命于皇帝本人。“三衙”长官都指挥使之下。各设副指挥使,都虞候,副都虞候各一员。其职掌据《宋史,职官志六》说:“掌殿前诸班直及步骑诸指挥之名籍,凡统制、训练、番卫、戍守、迁补、赏罚,皆总其政令。”“自后都虞候遂为禁卫之官。”(《辞源》)此外又有将虞候、院虞候等低级武职。但到宋真宗时,已废除侍卫两司的都虞候之职。因此北宋后期已没有虞候这一官职。

那么,《水浒》故事的时段为宋徽宗时期,已是宋真宗后100多年,怎么又出现了“虞候”一词呢?《水浒》中的虞候到底是什么身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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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机制探析

[摘要]官员复出是我国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体现了问责制度的完整性,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问责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还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对官员复出持审慎态度显得尤为重要。严格规范官员复出的程序有利于防止问责制的异化,纯洁干部队伍及构建阳光政府。我国官员复出程序机制的构建要以法律为基础,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关键词]官员复出;程序机制;公众参与

一、规范问责官员复出的意义

维护官员问责制尊严。官员复出程序规范性的提高能够保障复出机制的完善和问责制的严肃性。若复出程序模糊会使问责官员复出参差不齐,易使一些官员未经处罚和考察而直接复出,问责机制成为摆设问责机构形同虚设。然而,问责制并非可有可无,尤其是非典事件以来,我国问责制作用变大,并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成为官员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重要体现。规范官员复出程序能保证官员问责制的完整性和威慑力。

避免徇私枉法。官员复出程序的规范性是防止官员复出机制外溢效应的重要保障,主要表现在问责制形同摆设;责任转移;将复出视为必然;犯错警惕性降低等,权力的滥用难以控制,公共权力将异化。而规范官员复出的程序可提升官员复出光亮度,避免暗箱操作发生,减少权责交易、责任转嫁事后补偿的可能性。

留住有才之士。首先是节约人事成本。以规范的程序保住曾因失误而被问责的官员,给他们将功补过的机会,还降低培养新干部的成本。若一律不允许官员复出而重新培养机会成本巨大。其次是能降低用人不当风险。规范复出程序能降低了某些官员鱼目混珠侥幸心理的生成和滋长。再次是保障行政效率。规范官员复出程序使各部门能根据既定时间和规范做好工作安排,而复出官员能很快上手,避免交接,提高行政效率。

二、我国官员复出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一,复出时间杂乱无章。复出时间相当于对问责官员的考察期,学者对我国30名问责复出官员的研究表明:问责官员复出时间“1-6个月”的占43.4%,复出时间“1-12个月”的占86.8%,复出时间为1年以上的仅占6.6%。②可见,问责官员的复出时间集中在一年以内。此外,官员复出的时间未能完全与被问责原因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来做区分,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容易让某些有关系的问责官员钻空子,缩短自身问责考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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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关注什么:官员问责制度出新规 引咎辞职者两年内不得被提拔

近日,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突击提拔者将被追责。

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的3个试行办法,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同时下发。

此次下发的4个办法被视为对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官员”复出引出的争议

问责官员“复出”并不鲜见。2003年因SARS问题被免职的原卫生部长张文康、原北京市长孟学农;2004年因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引咎辞职的原中石油董事长马富才;2005年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2008年因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等,被问责之后均复出担任不同职务。

官员引咎辞职一段时间之后复出引起民众广泛关注,有人疑惑官员“下岗”为何还能再“上岗”,有人认为这是官官相护。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吴德贵认为,“问责干部”可以复出,但是必须有严格的复出程序。官员不可能不犯错误,犯错误的官员重新任职无可厚非,但是,面对百姓的关注,让有能力的“问责官员”复出,更应该注重其合理性与科学性。

实际上“问责官员”复出符合权责关系。现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即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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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俱的“状”类公文

摘 要: 状是古代一种重要的公文体裁,是下属向上级陈述事实的文书。程俱《北山小集》中以状题名的文章有27篇,但目前学界还没有涉及对程俱“状”类公文的研究,本文试图就此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 程俱 状 公文

一、程俱“状”类公文的分类

关于状,《唐六典》卷八谓:“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①正如张九龄等盛唐文士所言,状是“下之通上”的文,属于上行公文。程俱《北山小集》中以状题名的27篇文,全部属于奏议文体,为上行公文。程俱这些“状”类公文根据不同的内容及用途分为申乞(请)状、辞免状、荐状、论事状、进状5类。

(一)申乞(请)状。《北山小集》中申乞(请)状共有7篇,其功能主要是申请某一事项的。根据申乞(请)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1)是向皇帝申请的,根据标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标题结构为“地名+申乞(请)事件+状(文体名)”,此类状文共有2篇,为《吴江县申乞准放秋苗议状》,《吴江回申请求遗利状》。其正文结构模式为:“公文开头(右某窃谓或右某伏见等语)+陈述事理+申乞(请)事件+公文结语(伏候裁旨等语)”。一类是标题为“乞+事件+状(文体名)”,此类有2篇,为《乞免秀州和买绢奏状》、《乞住讲月分不支职食钱奏状》。其正文的结构模式为:“公文开头(右臣等语)+申乞(请)事件(陈述事由或者具体做法)+公文结语(伏望圣慈等语)”。(2)是向有关部门申请的,也有两类,一是直接可以看出申请的部门,有2篇,为《申御营使司乞先次勒停使臣宋卸状》(“御营使司”为南宋建炎年间所设立的一个机构)、《申堂改正王择仁转官不合命词状》(“堂”为旧时官吏审案办事的地方)。其标题的结构模式为:“申+机构名+事件+状(文体名)”。从内容上看,前者是因使臣宋卸不恪于职守,且傲慢不逊,故向御营使司申请勒停宋卸的职。后者是因王择仁转官不合体制,故此申请,使其合乎体制。其正文的结构模式为:“陈述事件现状(包括可能的结果或会造成的影响)+请示内容+公文结语(欲乞等语)”。另一类则不容易看出向何部门申请,有1篇,为《申省状》,看其内容,则为封赠资政殿学士妻氏不合体制,故申中书门下省,使封赠依条格体制。其全文的结构模式为:“公文样式(某年月日)+事件(此为封赠事件)+陈述理由(不合体制)+请示内容(依条格封赠)+公文结语(谨具状,伏候钧旨)”。

(二)辞免状。《北山小集》中的辞免类状文有15篇,可以分为两类,(1)类是自己辞官,按照标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标题模式为:“辞免+官职名+状(文体名)”,如《辞免召试中书舍人状》、《辞免权侍讲状》等。一类标题模式为:“乞罢+官职名+状”,有1篇,为《乞罢著作佐郎恩命申尚书省状》。从内容上讲,都是自己想辞官的。从文章结构上看,两类也是一样,均为“公文样式(某年月日)+被授予官职+辞官理由(愚拙不才等语)+公文结语(伏望钧慈,许赐寝罢等语)”。(2)类是请求辞免别人的官职,根据标题中是否出现人名官职分为两类,一类是标题中无人名或官职出现的,其模式为:“缴+词头(或录黄)+(奏)状”,如《缴词头状》、《缴录黄奏状》等。一类是标题中可以看出人名或者官职的,如《缴李处劢再任词头奏状》、《缴宣州起复司户参军状》等。从内容上讲,这两类都是作者认为皇帝的任命不合乎体制、情理,或者任用人员不当职,故请求辞免的状。如《缴词头奏状》中圣旨命胡舜陟起复知饶州,而胡舜陟在守丧,皇帝的这一任命“在于人子之心,诚为至痛”,“在于名教,必不自安”,②所以程俱不敢命词行下,而是希望皇帝采择他的意见。又如《缴宋唤词头奏状》中宋唤“天资憸壬,唯利是嗜”,“罪戾昭著”,③故程俱乞皇帝赐其寝罢。此两类正文的结构模式也大致相同,为:“公文样式(某年月日)+词头或录黄一道(某人起复某职)+陈述理由(不当职的理由)+公文结语(伏乞等语)”。

(三)荐状。《北山小集》中有此2篇,分别为《举自代状》、《应诏荐士状》。从内容上看都是向皇帝推荐人才的,但又有不同,前者是推荐别人代替自己的状,后者是推荐别人的状。前者的结构模式为:“右臣伏请(公文开头)+被举荐人的官职姓名+赞语+举以代臣(表希望)”。后者的结构模式为:“奉××诏+被举荐人官职姓名+赞语+应授官职+担保语+公文结语(谨状)”。

(四)论事状。《北山小集》中有此2篇,为《转对状》、《辟官奏状》。从内容上看,论事状的功能在于向皇帝陈述事情,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建议。如《转对状》向皇帝陈述了江西福建湖广之民,起而为盗的事情,紧接着分析造成这一事件的缘由——科率繁重,最后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遣一忠信才能之使考验官吏,对于奸而脏吏则罢之。又如《辟官奏状》是向皇帝陈述“本州事务繁重,欲乞许候到任”④的事实,然后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即分别任用颇有心力的毛磻孺、石茂良为巡检和县尉。其正文的结构模式为:“谦语(臣)+陈述事件+解决方法+公文结语(陛下裁断,奉圣旨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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