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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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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程序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品牌汽车备案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审核工作受理的条件、程序等文件和规定,应及时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红盾信息网”及办公接待场所进行公示。

第三条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市场管理处负责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备案的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及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汽车经销商申请备案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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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政资金通知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汽车工业:轿车、客车、商用车、重型车、专用车等整车改造升级项目和围绕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汽车电子产品等重点汽车零部件,增加汽车配套产品,增强配套能力的项目。

装备工业:装卸设备、矿山装备、汽车装备、轻工装备、船舶制造、数控机床、电工电器、农用设备、动力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及与之配套的零部件项目。

优质金属材料工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钢材短缺品种和关键品种,提高高技术铜铅锌和稀有贵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水平的项目。

水泥及非金属优质材料工业: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新型干法水泥、超细微粉材料、建筑陶瓷和塑料管材管件、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和绿色装饰材料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和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发展粮食、油脂、畜牧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营养、方便、休闲、绿色等多功能化新型食品加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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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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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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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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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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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老师教你全面了解《申论》测试_以中央公务员考试《申论》为例

一、申论测试的内容结构

研究一下申论试题就会明白,申论考试的结构比较规范,总体上分为三大部分:首先是注意事项,说明答卷的要求、时间,提出指导性建议;其次是申论写作的背景资料;最后提出申论要求,要求应试者在弄清背景资料的基础上完成题目。

这些背景资料一般是约1500字的材料(近两年材料文字有增加的趋势),中央国家机关申论考试的材料会更多一些,有时会达到4~5千字,内容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社会现象的诸方面。这些资料大多是经过初步加工后的“半成品”,是带有新闻性质的现实材料,反映的多是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热点问题,基本上不会涉及重大理论问题或专业性极强的问题。

申论测试要求一般有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给定材料的理解、分析、整理、归纳、概括、综合,用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的背景材料的主题。

第二,对主要问题提出见解,提出对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体现针对性与可行性,用300~400字来说明。

第三,对见解、方案的论证。这部分内容要求1200字左右,标题自拟,中心明确,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这三方面的要求,一般是通过2~3个题目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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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考试方案

根据交通部*6年9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现就*8年下半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报名受理时间

(一)*8年上半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补考报名时间:9月18日至19日,共两天,其中9月18日为福州、泉州地区申请人补考报名时间,9月19日为其他地区申请人补考报名时间。申请人须提供原准考证、驾驶证和4张一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近照办理补考手续。报名时可由本人亲自办理,也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申请人原准考证遗失的,应提供报名发票复印件向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经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申请人携报告按上述要求申请。

(二)下半年考试报名时间:*8年9月22日至25日,共4天,具体时间安排为:泉州地区:9月22日,福州地区:9月23日,漳州(含漳州开发区)、厦门、龙岩、三明地区:9月24日,其他地区:9月25日。报名时,须申请人本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报名参加补考的申请人,不得报名参加*8年下半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和考试地点

福建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中段,长乐南路18号)。

三、报名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初次取得驾驶证时间在*6年10月1日前),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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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县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科学管理城市商业网点,合理引导和配置全县商业资源,优化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结构,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覆盖范围,重点为中心城区,包括现有城关镇和马鞍山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根据网点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所界定的从事商品零售、批发和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开发、统一经营,或统一管理的综合商业经营场所,涉及城市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城镇商业、特色专业街、大中型零售商店、社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交易市场、餐饮酒店、物流(配送)中心以及临街商业与停车场等大中型商业网点和商业区域。

第四条《规划》是指导全县商业网点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对新网点建设以及现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业态的,不得违背本《规划》。

第五条商务局为全县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商业网点管理工作。规划、发改、交通、消防、环保、国土、财政、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积极配合,确保《规划》贯彻落实。

第六条县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大市场、商品零售网点和餐饮网点的建设或经营,必须到县商务局办理审核手续。对新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将非商业网点改为大中型商业网点,或者改变大型商业网点用途、业态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拟设立的大中型商业网点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现有商业网点、交通、居民生活环境和文化景观影响的评估等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商务局组织听证会议。

第七条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向县商务局申请备案或审核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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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年检工作小结

据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于2010年6月至7月开展了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年检工作小结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精心部署年检工作。县煤监局接到市煤行办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后,及时召开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的年检工作会议,会上,组织学习了市煤行办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全县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对年检工作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读和规定,对年检资料的上报要求作了统一规定,印制了统一的材料上报清单,并将市煤行办下发的文件复印发至各煤矿企业,要求煤矿企业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检、及时上报各种年检材料,做到年检不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开展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检工作。全县煤矿企业根据市煤行办文件精神扎实开展了自检工作,一是对所有证照等软件资料进行了自查;二是深入到矿井生产一线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做到了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也规定了整改期限;三是在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及时填报了各种年检申报材料。

(三)认真审查年检申报材料和进行现场检查。县煤监局接到煤矿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煤矿企业予以更正。为确保煤矿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真实可靠,县煤监局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后,立即深入到各煤矿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出了一些隐患和问题,并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下达了执法文书,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了上报的年检材料真实可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东坑第二煤矿的《营业执照》到期未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二)市、县两级防治水联合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仍有少部分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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