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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省产权交易所探索股权质押融资登记业务,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年5月,*省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联合下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规定*省产权交易所作为股权托管的平台,为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开户、查询、挂失、冻结、质押、过户、分红派息、增资扩股、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积极努力,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已托管9家企业,总股本10亿,股东总数3万人,登记质押股权61130万股,融资额达3.1亿元,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目前,我们已经做了三笔股权质押登记业务。
1、为*江中置业有限公司以6亿股权向兴业银行南昌分行质押贷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3亿元人民币。
2、为*新和技术有限公司以860万股权向南昌创业投资公司质押借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3、为南昌市万华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270万股权向南昌创业投资公司质押借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我们开展这项业务的对象是已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业务流程是:
第一步,质押双方提出质押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正式填写质押申请登记表。
*年以来,*省产权交易所探索股权质押融资登记业务,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年5月,*省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联合下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规定*省产权交易所作为股权托管的平台,为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开户、查询、挂失、冻结、质押、过户、分红派息、增资扩股、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积极努力,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已托管9家企业,总股本10亿,股东总数3万人,登记质押股权61130万股,融资额达3.1亿元,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目前,我们已经做了三笔股权质押登记业务。
1、为*江中置业有限公司以6亿股权向兴业银行南昌分行质押贷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3亿元人民币。
2、为*新和技术有限公司以860万股权向南昌创业投资公司质押借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3、为南昌市万华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270万股权向南昌创业投资公司质押借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我们开展这项业务的对象是已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业务流程是:
第一步,质押双方提出质押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正式填写质押申请登记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利用法律手段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加之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同,有些没有可供执行的现实财产,人民法院在处理强制执行的案件时往往会通知工商机关予以协助执行,要求工商机关将被执行人在某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民事案件中的胜诉一方,
以往工商机关对这样的协助请求都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来处理:“1,各登记注册机关以书面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企业限其30日内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此次变更或备案材料存入企业档案。2,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企业接到处罚决定后,不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仍不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登记主管机关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通知受让的债权人或第三人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专用章,连同受让的债权人或第三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联、法院判决(裁定)书及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视同股权或投资转让完毕,”
此规定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确实解决了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工作的程序问题,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尤其是2006年1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以后,工商机关如何协助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则需要重新考虑。
要做好相应的工作,至少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
1,法定职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此条明确工商机关在处理相关公司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即“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负责公司的市场准入、年检及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
2,法定职权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确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工商机关在处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都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申请人,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37条、38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所做出的任何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经过必需的法定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摘 要: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妨害执行,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必须予以惩戒。
关键字:处分;查封;财产;应对
因为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自愿偿债意识淡薄,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到位的程度均很低。为了逃避法定偿还义务,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义务人也千方百计将财产予以转移。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强制执行阶段,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应予以救济,最大限度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与其前妻孙某因财产权属纠纷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崇文区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向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林某在其股票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该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义务人林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判决,原审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崇文区法院执行庭在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发现被冻结的60万元竟然不翼而飞了。
经调查,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证明林某在得知自己的账户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采用“内划”的手段,即把含上述60万元在内的140余万元转移至同在该证券公司的其姐的账户内,后又通过林某设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将此款提走。
法院执行庭当即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报了案,并作出裁定,由对此负有责任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崇文区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抓获后刑事拘留,并报经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之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23日以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分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该犯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情]
东林银行城西分行因系统故障将款项重复划入一批客户在该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城西分行发现此错误后立即通过系统将多划的款项自动扣回。但其中一个客户张小建在此间隙已经将银行多划的款项21万余元连同其全部自有资金通过银证系统购买了股票,银行随即对该张小建的账户进行跟踪,发现张小建第二天即以3.21元/股的价格卖出了133000股某股票(其中一半是用银行错划的资金购买),而所卖出的股票价格并未增值,银行担心客户可能会转移资金,以逃避银行的扣划。张小建在卖出股票后果然并未将有关款项返还银行,而是将股票账户中的保证金及剩余股票转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存管,使城西分行无法控制张小建的资金。
城西分行从张小建的账户中扣款未果,与张小建联系又得不到回音,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小建返还不当得利款21万余元及以该笔款项购买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城西分行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张小建在证券公司所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当日市值相当于错划金额的股票。案件审理期间,被冻结股票的市值跟随大市,又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开庭审理时,每股已上涨一元多,原来投入的21万元资金已升值为3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城西分行错误划入张小建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二是张小建用城西分行错划资金购买股票形成的收益归谁所有。张小建认为:资金确系银行错误划入自己账户,但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城西分行自身的过错,所以这部分资金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虽然返还错划等额资金是应该的,但购买股票的升值部分纯属个人投资所得,与银行无关,不应返还银行;如果确实需要返还,最多也只能计付活期存款利息。银行认为:张小建账内21万元系银行错误划入,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且张小建在明知资金非己所有的情况下,非但不履行返还义务,反而使用资金进行投资,主观恶意明显,不应据有收益。
最终,法院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平衡,张小建与城西分行达成调解方案,由张小建支付25万元给城西分行,本案终结。
[评析]
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从本案的情况看,城西分行与张小建没有任何交易关系,也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张小建账户内资金的增加是城西分行将资金错划所致,故张小建取得款项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如果城西分行将资金错划给张小建之后,张小建并未动用该笔资金,则造成讼争的责任完全在于银行,张小建没有任何过错;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张小建则存在着明显的恶意,他动用账户内不属于自己、无端增加的资金购买股票,并将股票转委托(如不将股票转委托,出售股票所得资金将直接进入其在城西分行开立的账户),其目的是在出售股票后从容转移资金从而达到占有的目的,而张小建这种拒不返还错划资金的行为将导致城西分行的损失,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性质。
关于股票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在认定张小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后,如果认定股票收益属于孳息的,则该部分收益应该返还城西分行;如果认定其属于其他利益的,则应该收归国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政[2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以经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市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的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称托管交易所)作为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转让鉴证,是指托管公司的国有股权在托管交易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19*]124号)的规定,接受**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股权转让程序和股权转让*同的审查,公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交易,最终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过程。
第三条股权托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