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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行业调研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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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应届毕业生毕业实结及推优的通知

毕业实结

届毕业生实习工作已基本结束,请按下列要求,及时做好有关总结工作:

一,以书面形式,在总结本单位实习工作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改进实习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二,结合本次实习工作的总体情况,推荐出优秀实习生及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管理人员).

三,申报实习工作先进集体.

四,评选程序

实习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实习管理人员,优秀实习生及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由各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推荐条件(见附件1)的要求,本着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上报的先进集体,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及优秀实习管理人员都应附有相关的材料,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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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评析

美国自2006年对中国铜版纸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后,一改以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展反补贴调查的惯例,开始对中国产品密集发起多起反补贴调查。截至2011年12月,美国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8起反补贴调查,其中,2006年1起,2007年7起,2008年5起,2009年10起,2010年2起,2011年3起①。本文选取2010年美国发起的铝型材反补贴案为研究对象,探讨美国反补贴调查中的具体做法,并对其认定补贴项目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31日,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和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代表国内铝型材产业针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2010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DOC)决定发起调查。被调查产品为铝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 ),涉及HTS7604、7608、7610、7615、7616、8418下的部分产品。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0年5月18日,在选定3家公司(辽宁忠旺铝型材有限公司/辽宁忠旺集团、Miland Luck Ltd.和Dragonluxe Limited)作为强制应诉方后,向其发送了调查问卷。但直至问卷截止日(6月24日),3家公司均未回应,因而被认定为不合作当事方。2010年5月6日,DOC收到两公司(广亚公司②和中亚公司③)的自愿应诉方申请,后者回答了调查问卷。

2010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作出初裁,认定中国进口的铝型材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2010年9月7日,DOC作出初裁,确定对各被诉公司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具体税率见下表)。2011年3月3日,举行公开听证会。2011年4月4日,DOC公布终裁决定,确定对各被诉公司征收最终反补贴税(具体税率见下表)。2011年5月13日,ITC公布终裁决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二、DOC、ITC裁决的主要内容

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分别作出了初裁和终裁④,对案件中涉及的主要争议事项进行了裁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 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

美国商务部在2007年对中国产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中,第一次改变以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NME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认定商务部有权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⑤。此后,该案成为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先例,导致之后几年针对中国产品的众多反补贴案件的发生。本案中,商务部仍是引用该案例就此问题做出的判断,其解释的理由是:1984年乔治城钢铁案仅确认了DOC享有不对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裁量权,但是并没有禁止DOC对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根据其判断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中国仍属于NME国家,但是今日中国的经济现实已和传统的、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有很大不同。此外,中国加入WTO后,作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缔约方,应受该协议约束。在确定补贴上,DOC认为现在已有办法确定中国政府授予一个国内生产者的利益及其专向性,因此阻止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障碍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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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办公软件“危机”并存

国产办公软件的时代已经来临,国内厂商如何把握机会,让国产办公软件之火真正“燎原”?

在即将过去的2008年,国产办公软件领域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与往年相比,无论厂商还是用户都更为关心开放标准的应用;办公软件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模式趋势更为明显,国产办公软件更加关注和努力满足国内用户的真实需要,新产品不断涌现,市场应用和占有率也开始大幅提升;但国产办公软件目前仍处于积累阶段,面临多种挑战。

文档格式标准仍是热点

文档格式标准之所以在这两年成为热点,表面上看是由连续的几件大事形成的:微软在2006年底推出Office 2007时采用了全新的文档格式OOXML,放弃了以DOC为代表的二进制格式,中国经过多年的研究于2007年5月推出了中文办公文档格式标准UOF,另外在国际上,ODF于2006年5月率先成为了国际标准。

究其根由在于:开放文档格式标准已成为了国际上的发展主流,封闭的文档格式DOC在发展潮流中被摒弃了,而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如何解决这种剧烈的转变便成为了各种势力角力的重点。

对于国产办公软件来说,目前亟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加快国家标准UOF的推广,二是解决现存的大量DOC文档转移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继续完善UOF标准,吸引更多的办公软件厂商应用和支持UOF,提高国产办公软件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由点到面,不断扩大UOF的试点范围,切实促进UOF的推广工作等等,目前各项工作都取得可喜进展。工信部2008年的电子发展基金,国家十一五重大专项均已立项支持。

对于第二点,即DOC文件何去何从,该如何转移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和业界更大的关注。DOC文件何去何从,是所有用户都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从DOC发展历史来看,现在所产生的DOC文件五年内读写基本不会出现问题,微软Office以及RedOffice、永中Office、WPS现在对DOC的兼容度都很好。倘若扩大到十年以上的时间尺度,现存的DOC文件在兼容性上都会出现问题,甚至不可读取,因此必须进行转换。

有专家建议把现有的DOC文件全部转移到UOF之上,UOF的真正开放性为这次转换已经奠定了基础,国产软件厂商对DOC格式的多年精确兼容为UOF有效解决DOC转换也提供了技术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应认真研究把所有DOC文件转移到UOF的可行性,并尽快组织力量制定、部署转移计划、步骤,开发和集成转换的公用资源,开始有步骤地引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实行历史文档向UOF的全面转移,收缩DOC和UOF共存的应用范围,切实加强UOF的推广应用,最终打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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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对中国球轴承反倾销案

球轴承反倾销案――中国入世后遭遇的首起反倾销大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美元,影响到28个省、市的253家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在中国企业的积极应诉及相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最终本案以“零损害”结案,对中国企业免征任何反倾销税。

案件背景

2002年2月13日即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64天,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铁肯姆轴承公司等4家轴承企业,通过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提出申请,认为中国球轴承在美国市场以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对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要求对中国销往美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ABMA提供的有关材料,USITC 2月13日开始对来自中国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DOC也于4月29日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入世后遭遇的首起反倾销大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美元,影响到28个省、市的253家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

球轴承是在机械工业、家电、日用机械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十分广泛的机械零配件,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产品之一。根据美方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2001年有价值2亿美元的球轴承出口美国。由于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较高的性价比,中国轴承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如果此案一旦败诉,中国球轴承就要面对在美国市场被征收17%-246%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这将意味着中国球轴承在美国25%的市场份额可能荡然无存。更为严峻的是,欧盟等通常会在美国判决之后,参照其反倾销税率对中国产品发起同样的调查。

从2002年2月美国开始反倾销调查起,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几十家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并作了充分准备。本案于2003年4月以我方应诉企业获得 “零损害”结案,免征任何反倾销税。

中国的应诉历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接到被调查通知后,于2002年2月28日紧急召集轴承行业主要的轴承制造、出口商聚杭州商议对策。253家被诉企业中有53家企业决定应诉。会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派出精干力量迅速飞赴美国,选聘应诉律师,拜会美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约见美国生产商、进口商与对反倾销调查持反对意见的ABMA成员,为正面应诉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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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恶性肿瘤患者生命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随着肿瘤治疗手段的不断进步,恶性肿瘤患者的生存期显著延长。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QOL)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QOL的评价也已成为肿瘤临床的研究终点之一[1]。恶性肿瘤患者的QQL是一个主观的、动态的、多维的概念,涉及到躯体、精神/心理、社会及总体感受等多个方面。因此,了解社区恶性肿瘤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可促进恶性肿瘤患者的全面康复。

2004年我们对社区中恶性肿瘤患者进行了QQL影响因素的研究,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松江区肿瘤报告登记在案的1 700例现患恶性肿瘤患者,对象符合下列标准:①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依据 (不受恶性肿瘤类型限制);②年龄在18 岁以上;③自愿合作者;④签署知情同意书;⑤既往无精神病史;⑥预计生存期≥3个月。

所有进入调查的患者均按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一般状况调查表由随访医生完成,FACT-G量表由患者自己完成。共收回有效问卷1 568份。

1.2 调查内容

1.2.1 一般状况①社会特征资料: 患者性别、年龄、家庭平均收入、婚姻(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职业(干部、工人、农民、学生、自由职业、商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无业及其他)、受教育程度(大学本科或以上、大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吸烟饮酒史及是否继续工作、是否参加体育锻炼(从不、每周1次、每周2~3次、每周4~5次和每周6~7次)、医疗费用来源(自费、公费、医保以及合作医疗)等; ②疾病特征: 肿瘤诊断、分期、既往治疗、患者是否知情(完全知情、部分知情以及不知情)、疼痛(无癌痛、轻度癌痛、中度癌痛及重度癌痛)、疼痛治疗及疗效的评价、不良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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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铜版纸反补贴

摘要:2006年发生的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预示着在WTO框架内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把原来放在反倾销方面的重点移向反补贴。对此,我国应该高度关注美国对我国进行反补贴可能性,搞好对策研究。

关键词:铜版纸案,美国反补贴,对策研究

一、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案情分析

2006年10月31日,美国俄亥俄州造纸商NewPage公司向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这三个国家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1月20日,DOC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同时展开反倾销调查),这是继1991年对华螺母和吊扇进行调查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第一例反补贴调查,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对华第一例反补贴调查。12月1日,DOC选取了两家中国企业山东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强制调查企业。12月4日,DOC向中国政府和两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发放了反补贴调查问卷。12月15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损害初裁,认为自这三个国家进口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日,DOC公告,邀请公众在30天内就是否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问题提交书面评论,从而引发了各方激烈的讨论。截止2007年1月15日,中国政府、中国应诉企业、美国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共提交了47份评论。美国商务部3月30日宣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这意味着,美国将立即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10.9%至20.4%的惩罚性关税。这是美国第一次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改变了美国坚持了23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的贸易政策。因此,此案对中美两国贸易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引起我国的强烈反对,在美国国内也掀起各种论战。

二、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后,我国的应对策略。

长久以来,我国国内对外贸易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反倾销上,对反补贴领域的关注较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制度并没有达到削弱中国对外贸易的目的,因此,许多行业开始把注意力转到反补贴制度上,意图从制度上遏制我国的对外贸易。这次对我国铜版纸的反补贴案就是一个警示,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对反补贴制度深入研究,以能及时应对形势,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美国前贸易代表也认为,中国一旦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国有资本占有较大比重的行业和任何接受政府补贴的行业在出口美国时都有可能受到美国反补贴法的阻挠,届时中国出口产品就有可能同时遭遇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损失可能会更大。

首先,我国的学者应该加强对反补贴制度的研究,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不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则上。美国一旦通过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法的法案,会对我国方方面面产生很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我国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有时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反补贴调查比反倾销调查具有更大的危害,从涉及的产业来看,反补贴调查具有更广泛性,将涉及中国所有产业;从涉及的主体来看,被调查的是政府行为,如果说反倾销只是使中国蒙受经济损失的话,反补贴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为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充足准备,而不是等到各国都开始对我国开始适用反补贴的时候才去研究应对策略。

其次,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应该依据WTO反补贴规则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使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以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与WTO反补贴规则是相悖的。现在就着手研究、依据WTO的规则调整好政策,逐步取消与WTO规则相悖的政策与法规,制定出新的操作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WTO反补贴规则又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一系列优惠规定,因此,立即着手制定我国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的补贴规定就更为重要。《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客观上承认了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故中国应充分利用《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方面的特殊待遇来支持中国产品的出口和经济的发展并抵制可能的反补贴措施。各成员方承认补贴在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协议》第八部分专门就发展中成员方的补贴规定了特殊、差别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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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趋势分析

2007~2008年,在欧美对中国发起的多起反倾销调查中,其裁决结果让多数应诉企业得到的倾销税率高得离谱。2006年底起,欧美还对中国发起了反补贴调查。另外,欧委会近期以来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案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手法,例如在柠檬酸案、螺丝螺帽(紧固件)案件中,对于应诉企业提出的市场经济待遇(Market Economic Treatment, MET)以各种理由在裁决时加以否决或采取歧视态度,仅将市场经济待遇给予两家注册在中国大陆的欧资企业。这个裁决势必使生产或销售该涉案产品的中国企业的出口权全军覆没。

在金融危机进一步对欧美实体经济产生冲击的情况下,欧美有可能采取新的经济贸易政策,反对大量低价进口产品,保护及扶持本国产业。因此,笔者认为,自2009年起欧美可能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或地区展开更积极而且更严厉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笔者从事两岸反倾销辅导工作多年,深切感受到出口导向企业只有加强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了解与认识,才能在出口竞争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本文将逐一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逻辑概念及行政程序,希望能对入门读者有所帮助。

一、欧美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程序

(一)欧洲反倾销调查程序

1.调查流程(见图1):

2.流程说明:

原告向欧委会提出反倾销诉讼后,欧委会首先刊登立案公告(Official Journal),然后公布反倾销选样(Sampling)问卷及市场经济地位(MET)问卷。应诉企业必须自行或通过欧洲律师尽快取得调查问卷,并在立案后10天和15天内,分别向欧委会递交选样问卷及市场经济地位问卷。MET问卷看似简单(英文原件共30余页),但其要求的内容在交卷时至少要包括以下附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最近两年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调查期间出口欧盟逐笔售价、按月计算的内销平均售价、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供货商名称、水电及能源耗用量、职工人数等等。问卷除了必须以英语作答外,所有附件还必须翻译成英文,如此一来答卷至少会有300页以上。如果以立案后仅仅不到15天的工作时间(因为必须扣除律师选择及律师费议价时间),对应诉企业或者承接律师都是一种煎熬与考验。选样问卷递交后2~4周左右,欧委会将依参加企业的家数及出口比例公布选样结果。根据以往案例,欧委会公布选样结果后,有两种做法:一是要求被选样企业在选样结果公布后37日内,先递交反倾销大问卷A 卷(一般信息)、B卷(涉案产品数据)、C卷(财务会计统计)及D卷(外销欧盟逐笔资料);欧委会调查官员会到应诉企业先进行市场经济地位(MET)核查,待公布市场经济地位裁决结果后,再进一步通知“过关”的企业递交大问卷的E卷(内销)及F卷(生产成本)部分。调查官员收卷后会再度到应诉企业进行大问卷的实地核查,然后公布反倾销初裁,6个月内会再公布终裁税率。二是要求被选样企业在选样结果公布后37日内,除了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外,必须同时递交整套大问卷(A、B、C、D、E、F);然后同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和大问卷核查;实地核查后,进行反倾销初裁(立案后9个月)和终裁(初裁后6个月)。以上两种方式并无一定原则,由调查官员依工作量或政府预算来决定。一般而言,如果应诉企业面临第2种方式,而欧委会最后又未同意给予MET,换句话说,计算倾销税率的主要依据,“正常价格”是以第三国或其他替代值来取代的话,应诉企业所提供的E卷及F卷都是白填了。笔者建议政府积极与欧委会交涉如下事项:

(1)将MET 15天的交卷时间延长或并于37天的大问卷中(与美国之程序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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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的启示

摘要:2006年发生的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预示着在wto框架内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把原来放在反倾销方面的重点移向反补贴。对此,我国应该高度关注美国对我国进行反补贴可能性,搞好对策研究。

关键词:铜版纸案,美国反补贴,对策研究

一、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案情分析

2006年10月31日,美国俄亥俄州造纸商newpage公司向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这三个国家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1月20日,doc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同时展开反倾销调查),这是继1991年对华螺母和吊扇进行调查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第一例反补贴调查,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对华第一例反补贴调查。12月1日,doc选取了两家中国企业山东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强制调查企业。12月4日,doc向中国政府和两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发放了反补贴调查问卷。12月15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损害初裁,认为自这三个国家进口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日,doc公告,邀请公众在30天内就是否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问题提交书面评论,从而引发了各方激烈的讨论。截止2007年1月15日,中国政府、中国应诉企业、美国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共提交了47份评论。美国商务部3月30日宣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这意味着,美国将立即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10.9%至20.4%的惩罚性关税。这是美国第一次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改变了美国坚持了23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的贸易政策。因此,此案对中美两国贸易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引起我国的强烈反对,在美国国内也掀起各种论战。

二、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后,我国的应对策略。

长久以来,我国国内对外贸易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反倾销上,对反补贴领域的关注较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制度并没有达到削弱中国对外贸易的目的,因此,许多行业开始把注意力转到反补贴制度上,意图从制度上遏制我国的对外贸易。这次对我国铜版纸的反补贴案就是一个警示,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对反补贴制度深入研究,以能及时应对形势,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美国前贸易代表也认为,中国一旦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国有资本占有较大比重的行业和任何接受政府补贴的行业在出口美国时都有可能受到美国反补贴法的阻挠,届时中国出口产品就有可能同时遭遇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损失可能会更大。

首先,我国的学者应该加强对反补贴制度的研究,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不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则上。美国一旦通过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法的法案,会对我国方方面面产生很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我国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有时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反补贴调查比反倾销调查具有更大的危害,从涉及的产业来看,反补贴调查具有更广泛性,将涉及中国所有产业;从涉及的主体来看,被调查的是政府行为,如果说反倾销只是使中国蒙受经济损失的话,反补贴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为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充足准备,而不是等到各国都开始对我国开始适用反补贴的时候才去研究应对策略。

其次,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应该依据wto反补贴规则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使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以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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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周期实证分析*

摘要:本文以深、沪上市的842家公司2000~2009年10年组成的平衡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周期总体趋势、行业特征和经营活动周期、上市公司地域分布和经营活动周期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绩效。结果发现:行业虚拟变量和地区虚拟变量显著影响经营活动周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周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关键词:盈余管理 审计意见收买 风险承受能力 道德底线

一、引言

营运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尽管企业财务总监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营运资金管理,大量的企业倒闭仍然要归因于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地规划和控制各自公司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Smith,1973)。因此,有必要探求可持续的营运资金管理的方法。国外关于营运资金管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营运资金管理研究内容已经从单独流动资产管理转移到整体营运资金管理,营运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也从流动资产周转率转移到了营运资金周转期,而营运资金管理方法则从单纯的数学方法转向到以供应链优化和管理为重心(王竹泉,2007)。20世纪90年代随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制度的实施,营运资金概念才开始被引入我国。毛付根(1995)认为要制定合理的营运资金政策应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相互关系着手,从总体上观察和研究如何将流动资金的存量配置与其相应资金来源联系起来。杨雄胜等(2000)认为周转额应是某一形态的垫支资金不断回到其原有状态的数额,并结合中国现实提出了对现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指标进行修改和细化补充的若干建议。王竹泉、马广林(2005)认为应将跨地区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重心转移到渠道控制上,要将营运资金管理研究与供应链管理、渠道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等研究有机结合起来。自1997年始,美国REL咨询公司和CFO杂志开始对美国最大的1000家企业开展营运资金调查(The Working Capital Survey),并采用营运资金周转期(DWC=DSO+DIO-DPO)对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绩效进行排名。使用同样的方法Manoj Anand(2002)对印度427家上市公司1999至2001年间营运资金管理绩效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排名,Mohammad Moniruzzaman Siddiqueet和Shaem Mahmud Khan(2009)则对孟加拉国83家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7年间营运资金管理绩效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排名。王竹泉等(2007)按营运资金周转期指标分别了“2006年度中国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绩效排行榜”,此后王竹泉等(2010)分行业考察了2007年至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并用“经营活动营运资金周转期(按要素)”和“经营活动营运资金周转期(按渠道)”指标对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绩效进行了排行。以上对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的调查研究中,一般使用EXCEL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虽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绩效的实际状况,但没有对不同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绩效差异的规律性做更进一步的系统分析,这难免会影响营运资金管理绩效排行在营运资金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的指导意义。本文采用描述性统计、混合最小二乘、参数和非参数检验等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绩效做系统研究和实证检验,以期发现不同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绩效差异的规律性,为我国营运资金管理理论与实践水平的提升尽绵薄之力。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自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公司联合开发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系统CCER金融数据库。样本选取遵循以下原则:公司上市时间选择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在2000年至2009年之间无法连续获得相关数据以及数据缺损的公司。基于上述原则,最终得到842家分布12个行业门类的非金融上市公司,以这842家公司2000年至2009年组成的平衡面板数据(Balance panel data)为研究样本。(表1)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6日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这842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共8420个样本观察值按行业门类进行分类的结果。中国上市公司大多数分布在制造业中,842家公司中有507家公司分布在制造业中,占总样本的60.21%。

(二)变量定义 为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管理绩效差异的规律性,本文选取王竹泉等(2010)采用的经营活动营运资金周转期(按要素)(DOC)。DOC反映流动性风险。如果流动负债超过应收款和库存的总和,DOC是负的。营运资金是负的,意味着该公司需要采取加快库存周转的策略,尽快回收其应收款项,并且在不增加延期付款的无形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推迟应付款项和支付。 DOC是一个公司的营运资金融资决策的结果。

经营活动营运资金周转期(按要素) (DOC)=存货周转期+应收账款周转期-应付账款周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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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启动机制探微

[摘要] 本文以《WTO反倾销协定》关于反倾销机构设置的原则规定为依据,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启动机制进行了分类,井在对各种启动机制利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反倾销启动机制比较

反倾销是GATT和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手段之一。随着农产品和纺织品回归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出口自限(VRAs)和有秩序的市场安排(O- MAs)等“灰色区域”被限制使用,各国的进口关税不断下调,尤其进口配额及许可证的逐步取消,WTO成员巳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反倾销措施是控制进口的有效、便利手段,其使用要比保障措施(GATT第19条)更宽松,更易达到“保障本国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在国际关税壁垒日受冷落,行政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日益减少,特别是随着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并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情况下,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的国际通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不正当贸易做法的冲击,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应成为中国的首选。在此种背景下,对反倾销启动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对完善中国的反倾销程序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WTO反倾销协定》关于反倾销机构设置的原则规定

任何一个国家要进行反倾销立法,必然要考虑反倾销机构的设置及机构的性质问题,而机构的性质问题又与该机构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的职能相关。对此,《WTO反倾销协定》将该机构定位为准司法性质。《WTO反倾销协定》中通篇提及的机构为“当局”或“主管机关”,而在有关脚注中几乎没有任何说明,只提到“当局”指“适当高级别的主管机关”。因此,各国对“主管机关”拥有宽泛的解释权,它只需确定作出关键决定的该主管机关具有适当高级别,并能起到准司法机关的作用。此外,在《WTO反倾销协定》中没有指明该有关主管机关是负责确定倾销的存在,还是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上述两方面,可以由不同机关来确定,也可以由同一主管机关同时处理倾销和损害事宜。例如,印度、埃及、巴西、新加坡和欧共体仅有一个主管机关,而美国和加拿大则由两个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

二、各国反倾销机构设置的比较

根据管辖范围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的组织。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本行政区的组织。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所提及的“当局”是指“适当的高层当局”,因此各国的法律多规定由其“中央行政机关”管辖反倾销申诉案件,并且这些机关多是处理贸易问题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准司法部门。如美国由商务部(DOC) 和国际贸易部(ITC)管辖,中国由商务部管辖。各国如此规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使本国的机构设置符合WlO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案件复杂,技术性要求高,政策性强,政治色彩较浓,影响具有国际性,由中央机关管辖可以提高其权威性,减少其他WTO成员国的质疑和挑战,维护良好的国际贸易关系。从纵的方面看,各国反倾销主管机关除了名称不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也就是说都采取一元制,都由与处理贸易问题有关的中央级政府部门或准司法部门管辖,不存在级别管辖分工问题。只有中央一级的法定机关对反倾销案件具有管辖权外,任何地方政府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除了通过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外,任何机关无权改变或撤销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裁决。从横的方面看,由于每一个反倾销案件均涉及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两个方面,而《WTO反倾销协定》只是要求同时认定存在倾销事实和损害事实及两者因果关系之后方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而对于负责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的机关设置以及启动调查时限并未做出统一规定,各国在这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各国在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方面的机构设置不同以及各机关在启动损害调查程序和倾销调查程序分工不同,可将反倾销启动机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单轨制。单轨制启动机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独立决定是否同时对倾销和损害发起调查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在反倾销事务中有很大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自1988年后受到了反倾销管理局和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的双重制约,但仍独立决定是否立案并启动倾销和损害调查。海关总署在25天内核实证据材料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墨西哥工商部在反倾销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决定立案调查并实际进行倾销与损害两方面的调查和裁定。墨西哥工商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韩国在反倾销案件中由财政部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立案调查权力属于财政部长,并在3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印度在反倾销启动机制上尤为特殊,启动和调查反倾销的最基本权力是赋予中央政府指定的一个调查员,该调查员有权决定是否发起调查。此外,印度尼西亚的反倾销委员会、新加坡的部长、南非的关税与贸易委员会等均有权单独决定是否启动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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