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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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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例析

近日,笔者在帮助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会计人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方面有诸多困惑,本文通过表格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内容,通过图例展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流程,并通过典型案例详细解析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与账务处理,以期对工作在一线的会计人员有所帮助。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主要内容(表1)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流程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解析

[例1]甲公司有关涉税业务如下:(1)201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800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10%,甲公司期末计提了坏账准备80万元,甲公司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账户的期初余额都是0。(2)201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2000万元,甲公司根据规定计提了120万元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变为200万元。甲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和2012年税前会计利润都是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要求:请分别核算2010和2011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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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摘要:从2007年7月1日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上市公司也开始全面的实行会计改革,与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所得税会计的变化都比较的大,特别是在所得税的差异上表现的更加的明显。文章主要是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核心,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新会计准则;确认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新会计准则实行后,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处理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收入费用观,其中的处理方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而新的会计准则后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核心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要想掌握并且确认应纳税的暂时性的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就要掌握其确定的原则,即:

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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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递延所得税探讨

一、BOT业务的概念、条件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造-经营-移交”。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与私营财团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由该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在特定期间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并通过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得合理利润;特许期届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国家政府部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2号)的相关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做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递延所得税确认及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下面将分别讨论BOT项目所建基础设施的初始确认及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及由此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转回。

(一)基础设施初始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处理

1.初始确认基础设施账面价值

解释2号规定,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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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探讨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企业要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对于税率变动,我国曾经采用过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但由于这两者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现已不允许使用。本文通过对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税率变化时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 税率变化 递延法 债务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7条规定“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但具体如何进行重新计量并没有详细阐述。笔者在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之前采用的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归纳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该问题的处理。

一、递延法下所得税税率变化时的会计处理

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按历史税率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在产生时间性差异的年度,按当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税款;当时间性差异开始转回时,并不按照转回年度的当期税率,而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年度的历史税率顺次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因此在递延法下,当税率变化时,若发生在时间性差异的产生年份,则以现行税率乘以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确认递延税款;若发生在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年份,无需因税率变化对递延税款进行调整。

例1:A公司经认定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A公司于2011年、20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3―2015年按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以82 500元的价格购进一台办公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上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近年来A公司业绩平稳,每年税前利润均为50万元。2014―2018年时间性差异如表1所示。

各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4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16 500)×12.5%=60 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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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分析

摘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一是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确定暂时性差异;二是计算所得税费用。但是在理解和运用中有诸多难点,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对递延所得税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在会计工作和学习中,发现大部分会计人员对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有诸多疑惑,本文针对递延所得税理解中的难点,以及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谈一点想法,期望能对学习及会计工作有所帮助。

一、递延所得税的涵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通过比较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产生时间性差异,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及账务处理

下面主要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来分析递延所得税。(一)资产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0000元,期末公允价值上升10000元,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该项资产帐面价值50000元。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不承认公允价值的升值10000元,在以后实际处置时再确认,税务机关确认该项固定资产价值是40000元,也就是计税基础。即资产账面价值50000>计税基础40000,理解差额是(50000-40000)*25%=2500元,应调减应纳税2500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少收了2500元,在以后期间可以收回。对于企业可理解未来要多交税,意味着会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所以确认负债,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账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25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00(二)负债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例如,某企业预计销售产品质量保证损失提取费用10000元,计提时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10000贷:预计负债10000该项负债帐面价值10000元。税务机关认定该项预计负债时,取决于销售产品损失是否已经发生。因此不应确认,在以后实际发生时再确认,税务机关确认该项负债是0元,也就是计税基础。即负债账面价值10000>计税基础0,理解差额是(10000-0)*25%=2500元,应调增应纳税2500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多收了2500元,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对于企业可理解未来要少交税,意味着会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资产的定义,所以确认资产,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贷:所得税费用2500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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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有了根本性变化,主要特点和突破有:第一,新准则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新所得税准则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因而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二,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新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的期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第三,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但在新准则下,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递延所得税项目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对损益影响较大的递延所得税项目主要有:

一是预收款收入预交企业所得税。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收入应当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但这一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对于一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需说明的是,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收入在两个方面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一方面是预收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方面是与预收收入相应的流转税金及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等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减项)。

按照上述规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预收账款×预计毛利率×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预收账款×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已售商品房开始确认收入时,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已确认的收入×预计毛利率×当期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确认收入×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当期所得税税率

二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新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坏账准备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全额做纳税调增。相应地,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坏账确已发生并符合税法确认坏账的规定时,应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已发生的坏账全额作为纳税调减项,则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确认的坏账金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三是预提费用。虽然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预提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但企业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依然存在,如每月预提借款利息等,这种费用可以作为应付利息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但会计上可作为费用当期扣除。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预提费用×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实际付出的预提费用×当期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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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核算方法浅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对于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务处理、核算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而仅在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区别具体情况。在此,笔者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原因,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时的账务处理及核算方法。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主要有:

(一)一般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中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中规定: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

(四)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而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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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摘 要】 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企业合并过程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可能发生改变,从而会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文章从税法对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出发,分别探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关键词】 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免税合并

根据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然而从税法的角度看,所有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由于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划分标准不同,导致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企业合并中会涉及递延所得税进行确认与计量。本文将从税法对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出发,分别探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一、税法对企业合并税务处理的规定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明确了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文件同时规定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从财税[2009]59号文件可以看出,文件中定义的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指控股合并,文件中定义的合并实质上是指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讨论的企业合并包括以上三种方式的合并,因此需要关注财税[2009]59号文件对股权收购和合并税务处理的规定。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五个条件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五个条件的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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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成为国内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要方法;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所得税会计实务,研究分析某些特殊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计量中出现的问题,可解开所得税会计实务中的疑团;发现准则与税法在内容存在的矛盾;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税法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容的丰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税会差异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一、永久性差异研究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统一称为暂时性差异,未单独对永久性差异进行说明。给所得税会计核算带来了一些问题。

如按照税法规定,税收罚款、滞纳金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造成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因该税会差异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条件,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上不进行确认,也没有在附注中进行披露,无法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情况。

为更好的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财务报表可增加关于永久性差异的披露,以全面反映企业真实业务情况,便于企业会计根据财务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

在实际业务中,很多纳税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上没有对应的列示与披露。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纳税调整没有会计准则的对应条款支撑。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范,使得纳税调整与会计准则之间缺乏对照的标准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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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递延所得税如何确认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在国际趋同理念的影响下,财务报告的观点由原来的收益观向资产负债观过渡,交易事项基本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而税法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的。由此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这种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会计上要通过递延所得税来进行确认。新会计准则之所以要确认递延所得税是由于从资产负债观的角度来讲,某一会计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会影响以后期间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因而符合了资产(或负债)的概念。因此,在资产负债观为主导的新会计准则下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时间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产生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由于会计与税法对资产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不同,在一定期间内资产或负债的会计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包括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及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从其产生时点来看,应确认为资产,为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方法

递延所得税确认的时点主要有: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如企业合并)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即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一,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企业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逐一分析每一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项目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短期投资,其账面价值反映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计税基础则是取得时的成本,这两者之间产生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反映的是公允价值,其计税基础则是以资产取得时的成本为基础计算的,两者之间的差异,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反映资产的摊余成本,而其计税基础则是反映资产取得时的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四是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反映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计税基础反映历史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为会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与税法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应确认为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五是存货,由于存货项目每期末要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理,会计期末,如果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应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由于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导致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六是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其账面价值随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变动而变动,同时随被投资企业其他权益变动。投资企业也按应享有比例计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计税基础则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异当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时,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为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七是固定资产,由于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这种差异当会计上采用加速折旧时,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时,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由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也应确认为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八是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大于成本(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时,比照固定资产。九是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摊销期限的差异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一艘情况下,无形资产的会计账面价值反映的是无形资产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税基础则是指未来期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两者之间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必须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也是分期摊销进行税前扣除的,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项目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预收账款。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零,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从而产生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情形,为可抵扣时间性差异,确认为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二是应付职工薪酬,在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下,应付职工薪酬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工资期末余额一般为实际已在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应付职工工资,当应付职工工资存在余额时,计税基础为零,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付职工教育经费:新税法下,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5%,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2.5%的部分可以在未来期间内扣除。由此,当本期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较多,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零,计税基础为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预计负债。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可抵扣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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