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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自1998年8月起从事教育事业来,我深受“团结、务实、开拓、奉献”精神感染,在尽力为各学生服务的同时,也对自身各方面起到了不小的提高,但是在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现实前,我深感自己已经不是一个完整的教师了,因此特意致信领导,我决定辞职离开,其原因如下:
一、从教11年,一年比一年模糊,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98年参加工作直今,经历了三次教育改革,一次较一次深刻。一次较一次激烈,每一次,造就了无数先进,但是每一次,更淹没了无数经验。一次一次的改革让我迷茫。感到了自己的落后,尽管我在努力前进着,但是还是赶不上制造改革的步伐,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我不是一个优秀的教育者,我决定离开,因为我迷茫,等待有一天我完全可以跟上教育步伐的时候,我还是愿意进入这个令人尊敬的行业的。不管这样的尊敬是在话语中还是在政府的工作报告中。
二、付出与收入不成比例,社会地位得不到承认。
教师是什么, “起得比鸡早,睡得比鬼晚,干的比牛累,吃的比猪差,”上班最早的是不老师,回家最晚的是不是老师。这个大家都清楚,教师也没有怨言,但是真到了领工资的时候,滋味总是有的,比如我来说。工资大概是1800还贷款1200,水电300,老人月药等开支400,孩子教育120,其他什么都不用了,自98 年参加工作到今天,我的欠款多了6万,我一直在等待有一天可以轻松上课,但是等了11年,不能再等了: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已经伤了很多人了,我不能说出我所经历的事,说了惭愧,除了孩子在自己班级呆的几年中有过老师的称谓外,老师只是写在纸上被别人眼睛扫视的文字。我不想平等的生命在做了老师后有点轻,所以我决定离开。
三、家庭实际情况严重影响我做好教育工作。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1、低保申请的受理
低保以户口属地为原则,本县行政辖区内人户分离,视同人户一地,在现居住地申报;因国家重大建设和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在安置过渡期内的临时性人户分离,视为人户一地,在户籍地申报;属单位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在居住地申报。驻宁企业除304大队在本单位社区申请外,其余单位均向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低保站申请。
2、低保申请书的内容
低保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低保的理由;
②详细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就业和收入情况。
3、申报方式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第一条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根据《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省政府204号令)和《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规定》保房[]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为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88号)、《*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8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夫妻、同居配偶以及22岁以下子女团聚移民申请
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可以申请配偶和子女到加拿大团聚。如果配偶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境内,则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如果配偶和孩子在海外原居地,则需循海外申请的方式申请移民签证。现将两种方式的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1,在境内申请配偶、子女永久居留的特点:申请人必须已经身在加拿大境内,在整个申请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也需要在加拿大境内;
申请人在入表时必须具有合法入境和合法居留的临时居民身份,并且在整个等候处理申请结果期间须保持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者不能在加拿大境内以配偶类别申请永久居留。
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为期6个月,移民官将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在境内申请;第二阶段为期3-6个月,处理核发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宜,例如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
假如与配偶没有注册结婚,以同居配偶名义申请,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假如与配偶已经注册结婚,在注册后可以立即入表申请。
如果有22岁以上子女随行,需要证明该子女在申请入表时在校读书,发出签证时仍然在学校读书。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配偶关系的真实性,签证申请将被拒绝。
按照《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发[]号)第四章规定,低保对象申请、审批工作,坚持“个人申请、街道初审、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的程序
(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低保的原因;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状况、下岗失业证明、身体状况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递交申请后,积极配合社区、街道入户调查;
(三)审批合格后,签订领取低保金协议书,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及时申报家庭收入,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定期提出续保申请。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登市区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房管、统计、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户籍迁移出市区的普通高校大中专在校学生或现役军人,视为家庭成员。
第六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时,应当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