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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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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1、低保申请的受理

低保以户口属地为原则,本县行政辖区内人户分离,视同人户一地,在现居住地申报;因国家重大建设和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在安置过渡期内的临时性人户分离,视为人户一地,在户籍地申报;属单位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在居住地申报。驻宁企业除304大队在本单位社区申请外,其余单位均向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低保站申请。

2、低保申请书的内容

低保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低保的理由;

②详细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就业和收入情况。

3、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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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申请低保相关工作流程

按照《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发[]号)第四章规定,低保对象申请、审批工作,坚持“个人申请、街道初审、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的程序

(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低保的原因;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状况、下岗失业证明、身体状况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递交申请后,积极配合社区、街道入户调查;

(三)审批合格后,签订领取低保金协议书,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及时申报家庭收入,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定期提出续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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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房管理规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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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保障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规定

第一条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根据《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省政府204号令)和《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规定》保房[]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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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廉租房保障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条件,根据上级要求,我市今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对部分低收入家庭实施实物配租。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每月620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拥有市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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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今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要求。

2014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乡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人以户主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大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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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通知

各镇民政办,沙河子园艺场: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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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镇低保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城乡低保工作,规范低保户的申请、审定及定时排查等工作秩序,切实做到保障对象准确无误,将政府有限的低保资金真正用在贫困居民身上。根据我乡实际,特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低保政策是保障贫困居民“吃饭”问题。其本意在于帮助解决“绝对贫困”,而不是“相对贫困”,不是所有城乡居民、下岗职工都能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并不是长期享受低保待遇,随着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逐步走出低保。低保工作搞好了,将在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重在作用,也将为全乡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乡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为副组长,民政助理员,财政所长,堡子社区书记、主任,高坪社区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1、户口农转非两年以上且没有承包土地的;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除外);

3、无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难的;

4、有子女(未违反计生政策)且子女家庭收入微薄,不能尽义务而生活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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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

为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88号)、《*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8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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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低保规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低保评估机制、低保工作程序和就业联动机制,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保、应退则退的低保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城市低保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2、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3、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受理全区有关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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