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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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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解析

在人类交往史上,对文书的确认方式从按指印到盖章再到签名,每一次确认方式的发展都见证了一次文明的变迁。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成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它的出台,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大门,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更为我国的网络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起到了示范性作用。《电子签名法》实施有两年多的时间了,尽管它在实施中遇到了各种困难,但其催生的电子商务新时代已经来临,并在悄悄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一、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

这部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重要趋势或立法原则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首先,这部法律相当简练,只有36条,但就在这36条中,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这36条及其体现出来的原则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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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制度

在世界进入第3个千年之时,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电子金融形式应运而生。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往往有很多文件、命令、条约、协议、合同等需要签署,以便在法律上能够认证、核准、生效。传统上我们采用手书签名或印章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和金融活动中,各方不存在有形的或书面形式的文件,一般以电子文档方式确认交易过程。商事交易的传统形式正逐渐为无纸化形式所替代,能够以手书签名在其上书写或固定的有形载体越来越少!这就产生了对以什么东西作为签名并得到法律承认的困惑。

电子签名是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传统签名替代形式,它所带来的对传统签名方式的变革将会为人们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手段。然而,电子签名却是一种全新的事物。由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尽完善,造成其与现行公证制度的契合存在一定的障碍。

在电子商务时代,由电子签名签署法律文书而引发的司法纠纷迟早或已经出现,现代新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对公证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此有必要对电子签名制度与公证制度的契合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电子签名的概念、特点及实现方式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所谓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它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二)电子签名的特点。电子签名具有如下特点:(1)唯一性(或称“身份确认性”)。首先,一个电子签名只能和唯一的签名者连结,使人能够识别该签名者;其次,电子签名以一种能使签名者排他地控制该签名的方式创造出来,杜绝了假冒签名的可能。(2)完整性。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及资料紧密相连,以致于任何外来的改动都能被发现,从而保证了电子文件和资料的完整不受侵犯。(3)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方式的函件几乎是在发出的同时到达接受方,所以发方一旦将电子签名的信息发出,就不能再加以否认。以上特性保证了现行的电子签名形式基本满足了司法实践对传统签名的要求,因而使得电子签名从技术上讲符合作为签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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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之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已经生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比较的基础上,寻找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的差异对于揭示电子签名的特性是十分必要的。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专控;而且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或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名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数字签名就是指由非对称密码系统生成和验证的电子签名。非对称密码系统能够生成安全配对的密钥,私钥用于制作数字签名、公钥用于验证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电子签名技术,目前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就是数字签名。所谓电子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前提条件的差异

电子签名文件的使用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文件可视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手写签名文件的使用是约定俗成,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适用范围的差异

电子签名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如手写签名文件广,目前还不能适用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不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不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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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签名走向电子签名

签名,一般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不是自然事件。它首先是一种证明行为,签署者可借以证明物品。行为,或意思的归属。生活在数字时代的人们,纸面上的签字再也不可能满足证明文件内容的需要。传统的手书签名,必然要由一种与数据电讯相适应酌“电子签名”来代替。由于电子签名涉及的技术复杂,关系的利益重大,并且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所以比书面问题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从民商法看,签名虽然不是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它是构成要素的或特约的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签名作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签名就成了该法律行为的决定,因素之一。

与传统签名的差异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仅在功能上有等价之处,而之间的差异倒是比比皆是。

首先,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詈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它不能像传统签名一样,保证签名人亲临交易现场,即便是生物特征法电子签名,也不能如此。计算机网络化的交易,已经使人们跨越了时空差距。

第二, 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庭提交。传统证据规则拒绝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相等同。

第三,大多数人只有一种手书签名样式,虽然事实上它可能发生演变。但一个人可能同时拥有许多个电子签名,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有可能配发一

第四.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署者完全忘记的情况,而电子签名则有可能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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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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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和电子签名法

摘要:电子商务己被认为是具有美好前景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因素。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尚不能有效地向人们提供一个可资信赖的、具有平安保障的在线商务环境。电子商务的平安新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和各国际组织所关注的对象。本文从电子交易平安的中心环节-电子签名出发,考察欧盟和美国所采取的立法办法及其为建立共同的电子认证法律平台作出的努力,并根据欧盟和美国的经验,提出了我国电子签名立法中值得重视的几个方面,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有所助益。

摘要:网络平安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美国电子签名法案

一、电子签名及其规制模式

电子签名的定义,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立法各不相同。但本质上说,电子签名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电子签名的形式很多,有“位图签名”、“生物签名”(如虹膜扫描)和“数字签名”等。其中的“数字签名”,依靠于“不对称的加密技术”(PKI),使用两把不同的、在数字上互有联系的一组钥匙(keypair),即“公共钥匙”和“私人钥匙”(theprivateandthepublickey),来创设数字签名,对数据进行编码、解码和对签名进行验证。数字签名可以较好地保证公开网络上信息的平安性和保密性,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并避免数据被非法篡改,是目前电子签名中最为高级、且得到广泛应用的电子签名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平安新问题至关重要。由于交易从双向转为互联网上的多向,而且大多数交易通常不存在前契约关系,相互间也没有再次交易的可能,如何确认某一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身份,防止拒绝承认提交、传递了交易信息、否认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便很重要。电子签名的数字签名具有“不得拒绝”的功能(non-repudiation),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新问题。该功能通过“可信任的第三方”(TTPs),即“认证机构”(CAs)的认证来实现的。认证机构签发“认证证书”(certificate),将某一公共钥匙明白无误地归属于某一特定身份,并根据询问的层次,使用“识别”(identification)、“时间戮记”(timestamp)等方法来确认证实对象的身份。认证机构同时也使用数字方法进行签证并提供“自我认证”(self-certification)、“交叉认证”(cross-certification)和“根认证”(rootCA))等方式,帮助识别认证机构的身份和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电子签名(尤其是数字签名)的主要优点是摘要:首先,它能够提供更大的平安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将欺诈、以被模拟为由逃避责任的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数字签名能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防止未经授权获得数据,及时发现非法篡改信息的活动从而减少以数据被改变为由的索赔。数字签名在功能上和纸质形式相同,以数字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也能满足法律上的书面形式、签名和文件原始性的要求。其次,电子签名可以保证公共事务处理的平安性和透明度,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并可以进行加工、储存和传送,保证行政程序的效率。

目前,国际上规制电子签名的方案(initiatives)有三种主要模式摘要:一是“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Approach),也称“技术非特定化方案”。它确立技术的“中立”(technology-neutral)地位,认为电子签名存在多种技术手段,应由市场和消费者去作出判定和选择,立法者只需要提出原则性要求,政府不应对具体技术作出选择。该方案具有示范性的是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二是“数字签名方案”(TheDigitalApproach),也称“技术特定化方案”。它确定以不对称的加密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签名作为合法的电子签名技术,对认证机构提出了某些技术和财务的条件要求,规定钥匙持有人的责任并明确了判别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条件。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制定的《ABA数字签名指南》(ABA-DigitalSignatureGuidelines)和欧盟制定的《欧洲电子签名标准化行动计划》(EU-Widesatandardisationinitiatives,EESSI),是采用这种方案的典型例子。三是“双轨制方案”(Two-tierApproach)。它是一种“混合型”(hybrid)的折衷方案。它对各种电子认证方法规定条件,赋予其最低限度的法律效力(“最低限度”),对某些广泛使用的技术(即“数字签名”)赋予较大的法律效力,以建立一套不受时间淘汰的规制体系。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ElectronicSignatures)采用的是这种方案。上述三种方案中,源自于美国犹它州立法的“数字签名方案”由于将数字签名技术确定为电子签名的技术基础,从而限制了其它技术的发展,被认为是过时的。

二、欧盟和美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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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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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考

关键词: 电子 签名法/电子签名/证据规则/认证机构/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以《电子签名法》条文为线索,对电子签名的 法律 效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学理分析,对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中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运用制度分析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行为的民事责任。笔者同时指出了《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 发展 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并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开放性的 网络 平台达成交易。但伴随着“跨时空”优势而来的是新型交易风险。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本文拟对该法重点条文和制度予以阐释,并介绍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说明该法对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就未决问题提出建议。

一、电子签名的界定

对“电子签名”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识别的重要前提,而且将决定未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方向。

关于电子签名的概念界定,从技术角度来看,其在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立法例。一是“技术特定化”,即只有运用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才能获得法律认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具备法律效力。代表性法律如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writezhu('1'); href="http://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 name=1>[1]二是“非技术特定化”,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采取何种技术产生的数字签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采取了这种定义方式,如日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 writezhu('2'); href="http:// .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 name=2>[2]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规定采“技术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场,仅仅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不对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这为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基础。

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我国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及电子签名。这一度给电子商务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带来巨大困惑,不少交易主体否认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有鉴于此,《电子签名法》第3条确立了电子签名在大多数合同类型(除了第3款的4种例外)中的法律效力,并特别指出,“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消极地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而在于积极地确认多数合同类型下(尤其是电子商务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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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读中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人把电子签名称为网上通行的身份证。的确,网上太需要身份证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实现远程、快速的电子商务活动,数据的网络传递,在有形与无形间日益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互联网是一个公开的网,网上最大的困惑是认证身份。前几年网上曾流传一句戏言:狗儿上网,骄傲地说:“谁也不知道我是一条狗。”正是这句戏言,给艺术创作和好莱 电影凭空增加了无数想象和创作空间,却为网上业务的实现和发展带来了层层障碍。

试想,你可能会和一个你不确定的对方调侃,但是,当你做网络银行资金支付时,你敢把银行的账户交给他吗?当你做网上证券委托交易时,你敢把自己的股东密码交给他吗?作为公众股的股东,当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平台推到你面前时,你敢把自己某一项至关重要的决定权交给他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方便附加了更大的风险。网上无孔不入的黑客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电子签名因此应运而生,成为手写签名或印章签名在网络环境的替代。

所谓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法》里是这样定义的: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法律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它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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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摘 要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国际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扩张,加速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全球兴起了一次有关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相关立法的高潮。本文讨论了电子签名相关技术及其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使更多人了解电子签名法,并呼吁大家认识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能为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 电子商务;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安全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4-0217-02

在电子签名的实际应用中,保障电子签名的真实有效性,对电子交易的各方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将简述与电子签名有关的安全保障制度。

1 电子文件原件和电子文件证据资格相关问题

按照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电文才能被视为电子文件原件。这样的数据电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第二,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1]。

电子文件如何成为可靠的证据还存在这一些问题。第一,从法理上说,一切反映客观情况的事实都应该可以作为证据,但是由于对公平、公正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各国对可接受的证据类型的规定各不相同;第二,学者界的观点也不相同。有的学者根据电子文件的表现形式,主张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型,但有的学者就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在被鉴定之前不宜归入视听资料。但是,对电子文件进行鉴定,似乎又不太经济,缺乏效率;第三,电子文件如何才能适应诉讼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应用部门的业务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要求面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是具有可理解性的东西,毕竟对案情做出判断的是人而不是机器人[2];第四,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提交形式也是我们不可忽略的问题。因为目前各国的做法不一,各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第五,电子文件做为证据的证据力如何还值得我们研究。因为证据发挥证明力的大小,在于起实质内容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3]。

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它们并不是不能解决的。第一,虽然各国在法理上的理解不一样,但是如果将电子文件归入书面证据是符合电子文件的特点和国际规范的。因为电子文件可以用打印或显示等输出方式表达,可代表电子文件的本质内容,而且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电子文件形式。第二,虽然学者界观点不同,但是笔者认为,电子文件如果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查取用,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的都应当能够作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第三,要解决电子文件如何才能适应诉讼程序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将各种电子文件转化为能够被人理解和识别的材料,只有这样,法院才会认可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并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第四,解决电子文件的提交形式问题,目前各国的做法还没有得到统一,笔者认为,单独的电子记录也许不能被法庭接受,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请求电子公证机关的帮助,以公证书的辅助电子文件证据事实。第五,要解决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证据力问题,我们应该从发挥咱电子记录的审查规则入手,为电子商务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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