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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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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化背景下职称材料归档的思考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技术不断进步,目前信息技术已经广泛用于职称材料归档工作,为了促进职称材料归档工作的质量及效率,本文针对信息化背景下职称材料归档工作进行探讨,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信息化 职称材料 材料归档 信息技术

如今信息化技术的进步速度越来越快,职称评审也逐渐向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已经对此进行了实践,例如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一些地区建立了申报信息数据库以及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另有一些地区对申报评审材料实施了数字化扫描,还有一些地区建立了评审结果数据库, 这表示信息化技术在职称材料归档和管理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然而我国职称材料归档工作尚且是初步实现信息化,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探究,只有深入分析并处理这些问题,才能切实做好职称材料归档工作。

一、职称评审信息化内涵及特征

所谓职称评审信息化,主要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使职称申报、评审等各项工作实现数字化。职称评审信息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数字化、无纸化特征。在开展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之后,申报、评审等环节中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将会逐步采用数字化材料,例如鉴定及评价意见、业绩成果类证明材料等等,都将采取电子文件的形式,通过计算机系统,就可以浏览和检索各类信息。除此之外,职称申报、评审等各个流程都将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所有工作都要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中来完成。

其次,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特征。在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为了保证信息材料的规范性,并确保各项工作的合理性,势必要会对各项信息的内容、含义、大小、格式、处理流程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特征。

再次,职称评审信息化具有高效化、现代化特征。一旦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那么对于申报职称的人员而言,在实际申报职称的过程中,无需再复印大量的材料。例如申报表、辅助证明材料等等,整个申报过程将会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填写和修改会更加方便,申报效率会大大提高。而对于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的基层单位而言,在实际工作重也会大大节省人力和时间,材料审核、管理等工作会更加快捷高效。对于评审专家而言,在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之后,其开展评审工作时也会更加便捷,只要通过评审管理系统,就可以实现材料的检索、审阅等工作,并且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网上表决以及在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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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电局播音类职评标准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广播电视台,省广播电视台,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为做好今年全省播音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全省播音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按省广电局和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广职改字〔2012〕8号)规定执行。

二、面试答辩考核

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均须参加由省广电局组织的现场播音测评和专业论文答辩等面试考核,考核合格者提交高评会评审,未参加面试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答辩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

1.市(厅)级人事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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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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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委商业街申报工作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商业特色街区发展的意见》(沪经零[20*]154号文)等的文件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在*市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⑴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规划;

⑵经营已达2年以上,且效益良好;

⑶总长度300米以上(中心城区项目可适当放宽到200米以上);

⑷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具有鲜明的定位和特色,能为消费者提供种类齐全、规格众多、设施完备、服务专业的商品(服务),在当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⑸主营行业经营收入占商业街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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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参评第二十六届中国电影金鸡奖的通知

各电影制片机构:

根据《中国电影金鸡奖评奖章程》和《中国电影金鸡奖评选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报送参评第二十六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本届金鸡奖作品奖设最佳故事片、最佳儿童片、最佳数字电影片(原最佳电视电影片)、最佳纪录片、最佳戏曲片、最佳科教片和最佳美术片。

本届金鸡奖单项奖设最佳编剧、最佳导演、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男配角、最佳女配角、最佳摄影、最佳美术、最佳音乐、最佳录音、导演处女作奖。

二、报名范围

(一)2007年6月31日前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查通过在国内外发行的影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送参评本届金鸡奖作品奖:

1、内地(大陆)电影制片机构拍摄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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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经济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国科发计*号文件要求,我省决定开展__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重点新产品和战略性创新产品两类。

(一) 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支持领域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新产品计划不支持以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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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申报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及项目申报单位:

经研究,2007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将于2月26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名单见基金申报网站www.itfund.省略),请按《2007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见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做好今年基金项目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在规定的申报日期截止后,推荐项目不再受理。

请推荐单位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是否属于指南范围,申报资金是否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把关,并就其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做出审核和评价,同时以正式上报文件形式对项目进行推荐、排序和报送(报送方式见后),排序不分行业类别。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报单位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必须按照《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事求是,任何夸大、掺杂水分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产生不利的影响,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信息产业部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在全行业中进行通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上传电子版时,应仔细阅读基金申报网站上传资料方法说明,项目须经推荐单位推荐,如果出现上传文件归类错误、无推荐单位、压缩误码、附带病毒或内容缺失(包括财务报表)等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材料报送方式:

1.电子稿: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站下载、按填报说明填制并上传可行性报告的电子版,推荐单位在网上对电子稿进行审核、评价、推荐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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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监督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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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拍摄制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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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广电总局第24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四)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第三条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初步审查、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当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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