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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细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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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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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坪供电所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龙坪供电所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县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供电所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加强反习惯性违章查处,加强供电所效能建设,加大过程控制力度,根据《湖北省电力公司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建始电力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反习惯性违章考核条款》和《建始电力公司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实用于建始电力公司龙坪供电所。,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直查、直处、直扣的办法,所扣资金直接在财务中直接扣减。

第四条发现未与专变客户签订合同的,每处扣线路维护班200元,未与其他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每块结算表计扣当事人100元。

第五条对不按报装程序擅自报装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扣款500至1000元,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按《建始县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条供电所人员只能在本岗位工作,不准擅自串岗开展工作,发现一次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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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工程建设遗留问题的精益化管理和应对策略探析

【摘 要】在电力行业,电网工程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生产服务,如果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遗留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必将影响电网工程质量和进度,还会为电力企业运行部门生产工作的开展带来负担。因此,在电网建设管理中,我们有必要探索一条全新的管理路径,充分运用精细化管理思想和方法对基建遗留问题进行解决,以达到电网工程建设预期目标。

【关键词】电网工程;遗留问题;精细化管理;应对策略

随着电力需求的增加,我国电力建设脚步也逐渐加快,在此过程中,供电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然而,电网规模和数量的增加、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企业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使得电网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管理简单粗放、精细化管理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导致各项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电力基建是为生产服务的,而生产则是为营销服务的,如果电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不仅会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还会对电力生产和电力营销工作带来负担,最终影响企业整体效益。为此,我们有必要站在战略高度,明确精细化管理目标,充分运用精细化管理思想消除电网建设遗留问题,为企业创造出更高价值。

1 电网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存在的原因

电网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存在的原因来自多方面,主要表现在:设计不合理,深度不够,造成实际施工中设计变更问题较多;施工单位管理水平较低,没有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全面有效的管控,施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实际施工中容易出现失误,未能按照高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目标;物资供应进度相对滞后,未能及时跟上工程施工需求;存在较为突出的青赔问题,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电网公司的生产运行部门没有及时介入基建工程建设中;停电时间协调存在矛盾,导致一些需要停电作业的项目实施无法顺利进行;电网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未做好财务管理或是资金有限,导致资金预算金额不足。

2 电网工程建设遗留问题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和方法

2.1 目标

电网公司决定开展精细化管理项目首先就应当明确精细化管理目标,我们可将其定为:运用精细化管理思想和理念实行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和精细化管理,发现问题,并对工作流程进行改进,寻求解决方案,消除现有的人力和其他有形资源浪费,努力实现管理的高效率和高效益;保证各项工作流程的安全、规范、科学、合理;将电网基建工程建设中遗留的问题予以消除,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竣工后工程的零缺陷,为提升电网架构、提高电网生产运行能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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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力营销稽查精细化管理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逐步加快,电力营销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要,电力营销稽查可谓是其中的基础性内容,为充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电力应用需求,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则必须积极开展电力营销稽查精细化管理工作,强化电力行业建设,提升相应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精细化

1 开展电力营销稽查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相关重要性

一般来说,对于电力营销稽查所实施的精细化管理主要指的是基于稽查工作的专业性特点,针对此项工作所涉及的相关环节以及具体步骤实施相对较为全面的准确描述,而后科学规范、标准客观地给予各个细节进行合理评价。可将精细化管理看作是找寻正确实践工作方式的整个过程。在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下,为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则十分有必要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该项工作是科学发展观在营销稽查中相对较为集中的展现。具体来说,需紧抓精细化精神实质,针对营销稽查中所存在的一些关系运用辩证观点展开处理,脚踏实地地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工作,着手于营销稽查中的各个环节及相关问题,坚持不懈,力求达到精细化管理目标。

2 我国电力营销稽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稽查专员专业能力相对较弱

电力企业中,有些营销稽查人员未能拥有较高的业务技能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甚至略逊于营销工作人员,为此难以积极找出电力营销工作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与此同时,企业未能给予营销稽查人员过多重视,未投入较多力量对其实施培训,导致很多营销稽查工作者大都没能接受过专业培训,欠缺全面的稽查业务知识。

2.2 管理制度欠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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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电力工程规划探讨

[摘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管理性”规划,它是进行建设项目许可的重要前提条件,直接为规划管理人员服务。电力工程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根据多年来参与控规编制的工作经验,总结一些工作心得,提出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希冀与同行交流获益。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工作流程、问题探讨、节能减排

引言

依据新版《城乡规划法》的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其成果表现为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就在于为规划的管理提供依据,并引导城乡开发的顺利进行,而且它也是城乡规划政策的载体。

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价值在于“承上启下”,它以量化指标将总体规划的原则、意图和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土地乃至三维空间的定量、微观的控制,从而具有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双重属性,既能继承、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的意图,又可对城市分区和地块建设提出直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管理性”规划,它是进行建设项目许可的重要前提条件,直接为规划管理人员服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电力工程规划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一部分,是城市电力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与其他电力规划相比,在规划内容、深度等方面存在自己的特色,并且在规划管理及规划组织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内容和深度

依据《城乡规划法》,各省市都制定了编制导则或技术规定。《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中电力工程规划相关内容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强制性控制内容,电力设施用地控制和高压走廊控制。第二部分为市政公用设施控制内容,①电源:明确地块范围内的主供电源(35千伏等级及以上变电所、电厂)、主变容量、建设规模。②用电负荷:按地块用地类别分地块预测用电负荷。③电力线路走向:明确35千伏等级及以上高压线的走向,标注高压线走廊控制距离,标明线路进、出起讫地。④变电所、开闭所:明确35千伏等级及以上变电所的位置、用地范围;根据地块用电负荷的计算结果,确定10千伏开闭所及配电所的设置原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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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问题及建议

2002年至今,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入了“厂网分开、电力市场改革深化”阶段,这一阶段在发电领域强化市场竞争机制,输配电领域仍保持垄断性。由于在电价方面,我国对输配电领域实行政府定价方式,输配电领域存在垄断性,必然会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得政府定价部门不能获得完整、真实的成本信息,不能制定合理的电价,故需要对输配电企业进行会计监管 以规范成本等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但到目前为止,在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方面,我国没有赋予电力监管机构会计监管的职能,就连被称为电力监管核心的电力定价权,自机构组建之初至今,始终未被赋予电监会,电监会只能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此外,我国也没有系统的监管制度规范输配电企业的会计工作,我国颁布的关于电力监管的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涉及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等问题,不能满足电力会计监管的需要。我国的电力会计监管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电力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一、我国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力会计监管缺乏系统的法规和制度的支撑,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电力会计监管职能不明朗和缺乏专门的电力会计监管规则两个方面。

1.电力监管委员会会计监管职能不明朗

目前,电力行业涉及电监会监管职能的主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

1996年4月1日实施的《电力法》是我国电力工业的基本规范,该法的实施保障和促进了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此后,我国电力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1998年撤销电力部,实现政企分开,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市场化试点运作;2003年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导电力体制改革,并逐步行使电力监管职能。这样,《电力法》立法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使其内容在今天显露出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缺乏有关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原则、权力和手段等的规定。比如,其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这条虽然提到了电力监管,但完全没有明确提及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力、监管的原则、目的和监管方式等,更没有涉及电力监管机构的会计监管权。

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监管条例》虽然规定了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但却没有明确说明电监会的会计监管职责,例如,其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该法规与电监会会计监管职能稍有关系的是其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部门依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根据这样模糊的法规履行职责的电监会没有会计监管的职能,更没有制定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的权力,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没有法律支撑,自然监管措施也无从下手。由于监管权的不完整和行政执法力度的弱化,电监会对监管对象只能产生有限的影响力,也难以树立起专业电力监管机构的权威,影响电力监管效率。

2.缺乏专门的电力会计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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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新细则分析

摘 要:本文分析了新旧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的不同,按实施细则顺序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辅助企业、咨询公司及相关部门对细则的理解。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已于2011年1月19日国家总局批准实施,新细则与2006版的细则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帮助企业较好地了解2011版细则内容,顺利取得生产许可证,笔者对新旧细则进行分析,总结不同点,并对不同点进行如下分析如下:

1、总则

第一,增加了制定新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

第二,删除了原细则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明确本细则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第三,删除了原细则对销售领域的管理条款,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生产助力车产品的企业。

第四,增加了相应申明:本细则将根据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细则中如有关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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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精细化管理探究

实践

黄冈供电公司2004年提出了“全面开展公变台区化管理,实现营销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实行台区化管理就是将供电所的各项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配电台区,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将员工收入与指标挂钩考核,实现以配电台区为基本单元的“责任田”管理。黄冈供电公司公变台区化管理工作遵循“PDCA”质量管理循环,经历了“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四个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制定实施方案,抓计划环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黄冈供电公司推行台区营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阐明了以台区化管理为载体开展营销精细化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将惩措施。

建立和完善三项基础管理,抓实施环节。一是完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今年专门列支250万元,对全市全部1515个公变台区和农村880个台区计量装置进行了防窃电改造,严格做到“线进管,管进箱,”既防窃电,又便于抄表,为台区化管理提供了计量考核的必备条件。二是清理基础资料台帐。对所有公变用户进行全面清理,结合城网改造,清除台区互供,并以台区为单位重新建立编制抄表卡片和客户信息,为台区化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三是建立指标和考核两大体系。根据每个台区的数据信息(历史和实测),科学测算和分解各项指标(售电量、售电均价、线损率、电费回收、营业质量、客户满意率),制定工效挂钩考核办法,将指标细分到每一个台区、每一个台区管理员,严格考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试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做法,先后召开三次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全面推进。

组织验收和效益分析,抓检查环节。出台了《黄冈供电公司公变台区化管理验收办法》,对各单位台区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三个必备条件和五大项(基础管理、计量装置改造、线损管理、电费回收、优质服务)进行验收和总体评价。经过效益分析,黄冈1515台公变,年供电量3亿千瓦时左右,实施公变台区化管理以来,公变台区线损下降了3.24个百分点,按照降损增量和售电均价计算,公司实行台区化管理年增效益500万元以上。

持续改进,建立常态运行机制,抓处理环节。在完成公变台区化管理验收之后,总结各单位典型做法,予以推广;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运行机制,让公变台区化管理成为营销精细化管理的常规手段,提高质量管理的自觉性,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然王国。

思考

思考之一:精细化管理遵循原则传统管理,更多的是行政命令式的粗放型管理。精细化管理相对于传统管理而言,更加注重运用经济的办法和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用,并争取效益最大化,以精细化为取向,不断逼近事物的先进水平或理想状态。

实行精细化管理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工作的要求和责任目标的制定一定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不要照抄照搬。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通过有效激励和约束,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差别管理的原则。有差别才有管理,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矛盾特征,要承认差别、尊重差别,从差别中寻求推动精细化的动力,使管理呈现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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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网电力营销的精细化管理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精细化管理理论,介绍了青岛电网将精细化管理理论应用于营销管理中,注重提升服务水平,增供扩销,减少经济损失,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管理水平等,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电力营销;电力系统

1、引言

精细化管理以先进的理念、细化的管理、明确的目标,可确保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行效率,对电力系统营销工作起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2、精细化管理理论[1-3]

规范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管理被现代管理学理论认为是科学化管理的三个层次。精细化管理理论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精细化管理的核心是“五精四细”,五精的含义就是管理要注重精华、精髓、精品、精通和精密;四细的含义就是管理应注重细分对象、细分职能和岗位、细化分解每一项具体工作、细化管理制度的各个落实环节。精细化管理最基本的特征可概括为“七个注重”,即注重细节、注重过程、注重基础、注重具体、注重落实、注重质量、注重效果。

2.1 精细化管理实施中应依据的原则

精细化管理在实施中应遵循数据化原则、操作性原则、程序化原则、标准化原则、系统化原则和信息化原则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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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摘 要: 截至目前,依法工作已成为农电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文探讨的法律法规发挥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供用电合同的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章的制定、违章用电窃电的惩罚措施规定、电费回收规则的制定等方面;研究的重点是怎样确保电力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并能在农电工作中运用法律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

关键词: 农电工作 法律法规 基本概念

一、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农田类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电力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农田电力类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违背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要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是财产责任,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具体分类包括:第一是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是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第三是电力运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有:第一,发生损害事实,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二,相关责任人存在民事违法行为;第三,责任人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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