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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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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安排通知

有关市县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61号文件)要求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年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年推荐新设立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我省典当行发展规划进行。

二、指标安排按照商务部的调控总量,我省*年新增典当行原则上安排16个指标。我厅根据我省现有典当行的数量、分布、行业发展需求和各市县(区)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等综合情况,优先在尚未设立典当行或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县(区)安排指标,详见附件2。海口市经济总量大,市场需求旺盛,自年以来未新增典当行。为了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投资典当行,促进海口典当业的健康发展,今年将海口作为新增典当行工作的试点城市,安排1个指标。

三、财务审计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经研究决定,所需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必须由我厅推荐的六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省外企业除外),新增典当行必须将注册资金存入本省的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我厅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银行进行监控,期间如有擅自动用注册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四、工作要求各有关市县(区)商务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抓好这次推荐新增典当企业的申报工作,在我厅分配的指标范围内,对本市县(区)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从严把关,确保质量,真正推荐有实力的企业申报,推荐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1。各市县上报材料如有突破指标的,我厅将按照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时间顺序受理,并根据全省申报和审核情况统筹安排。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推荐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县(区)务必于*年8月20日前,将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及市县(区)商务部门书面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逾期未报的,将不予受理。联系人:李龙生、李学锋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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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企业合作申请中成药注册案例分析

关键词:瑞典;中药;欧盟传统草药法;注册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5-0001-04

按照现行《欧盟传统草药法》要求,在欧盟销售的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这项规定将对中药产品在欧洲的应用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也为我国中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出了新课题。

2009年,瑞典维康士有限公司(Wilkris & CO AB,以下简称“瑞典维康士公司”)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为“岷山”牌浓缩当归丸在瑞典申请药品注册。目前注册申请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将于近期正式递交瑞典药监局(Medical Products Agency,MPA),这将是在瑞典和在欧盟国家第1个申请药品注册的中成药产品。

瑞典维康士公司作为中国企业申请中成药注册的前期准备过程历时2年,其专业团队研究了相关所有申报要求、查阅了大量科技文献、对药材和药品成分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分析、与瑞典药监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其做法和经验对于国内中药企业申请欧洲药品注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背景分析

1.1 欧盟传统草药的相关法规和药品注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法》于200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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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将遴选100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业部今年将遴选100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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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药企业原料药出口的国际认证

[摘要]本文具体详实地描述了中国制药企业原料药出口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市场时药品注册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地描述了药物原料药注册时申请FDA认证。欧盟EDMF申请/COS证书认证所需要的文件、文件的格式以及认证的详细程序等,并且对未来全球范围内在ICH指南的前提下统一和规范药品注册所使用的CTD格式文件作了明确的说明,目的在于使中国原料药出口企业对于国际认证的现状和未来有所了解,明确认识国际注册认证程序和所需要的文件,生产工厂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并能对加快我国原料药的出口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原料药;药物注册;FDA认证;DMF;EDMF;COS认证

[中图分类号]TQ460.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1)08(b)-111-04

众所周知,在过去的10年里越来越多的中国生产厂家都在寻求各种各样的出口机会,同时也面临了越来越多的国外政府机构或者制剂企业严格的质量审计,中国的制药企业也借此机会不断提高了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整体企业形象。

原料药企业产品出口面向的主要地区为美国和欧盟国家。理所当然原料药出口企业必须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质量,生产体系的审计(GMP),并完成产品注册。产品注册涉及到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straton,FDA)认证和欧盟不同国家药物主文件(drugmasterfile,DMF)注册,或者欧盟整体的欧州药典适用性证书(certificate of suitabifity,COS)认证。1 FDA认证介绍

根据美国的联邦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入美国须向美国FDA申请注册并递交有关文件,化学原料药按要求提交一份DMF。

1.1 DMF文件及申报程序简介

DMF是由生产商提供的某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资料,便于FDA对该厂产品进行全面了解。内容包括: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某一药物时所用的具体厂房设施和监控的资料,以确定药品的生产是在GMP环境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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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委商业街申报工作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商业特色街区发展的意见》(沪经零[20*]154号文)等的文件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在*市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⑴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规划;

⑵经营已达2年以上,且效益良好;

⑶总长度300米以上(中心城区项目可适当放宽到200米以上);

⑷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具有鲜明的定位和特色,能为消费者提供种类齐全、规格众多、设施完备、服务专业的商品(服务),在当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⑸主营行业经营收入占商业街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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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优秀教师、班主任、校长评选活动的通知

中教会联字(2014)00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践行党的十精神,激励广大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全国优秀教师班主任校长评委会和中国教育科学学会、中国教育科学出版社、《中国教育科学》编译部等决定联合举办第十届全国优秀教师、班主任、校长评选活动。

一、评选时间

2014年3月1日起接收申报材料做宣传,12月6日起大众评选,12月18日起评委会终评。

二、奖项设置

2014年拟表彰全国中小学(园)优秀骨干教师、教学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中小学(园)十佳班主任、班主任之星、全国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园)十佳校(园)长、校(园)长之星、全国优秀校(园)长(负责人);组织奖若干名。

参评单位名额:全国各大、中、小型学校(园)优秀骨干教师(含教学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下同)、优秀班主任(含十佳班主任、班主任之星,下同)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2、1人,或按教师总数的的1/100、班级总数的1/50推荐(边远的只有几个班级的学校可以推荐1名);全国各大、中、小型乡(镇)优秀校(园)长[含十佳校(园)长、校(园)长之星,下同]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2、1人,或按学校总数的1/50推荐(边远的只有几个学校的乡可以推荐1名)。

三、参评对象及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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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推荐工作通知

各镇党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全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建设,选拔评选一批综合素质高、创业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群众公认的农村创业人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的意见》(**发〔2007〕17号)和《**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才发〔2007〕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范围是:在我市农村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机服务的带头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以及在农村从事其他类别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农村人才。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具有参加培训的强烈愿望;创办领办的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所从事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等行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并愿意传播自己的生产技能和经验,以技术、资金和管理知识帮助带领当地农民共同致富,得到群众认可和社会公认。

二、选拔程序和办法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办法,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社会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1、申报。农村创业人才由所在村或企业推荐,也可由同行举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报所在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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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药用辅料审评审批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为了了解发达国家药用辅料审评审批制度,为我国药用辅料分类管理具体制度的制订提供建议,采用文献研究及对比研究的方法,对欧盟、美国的辅料审评审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与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结果表明欧美的辅料审评审批制度较为简化,且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我国应根据国情加以借鉴。

关键词:药用辅料;审评审批;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035-03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用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近年来,一方面制剂工艺不断发展、药品质量要求日渐提高,另一方面我国药用辅料引起的药品不良事件频频曝光,我国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辅料的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加深。

虽然药用辅料并非药物的活性成分,但我国法律要求“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作为药品组成殊而又不可或缺的部分,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制度意义重大,同时又有着区别于药品审批制度的独特性。

1我国药用辅料注册审批制度发展进程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SFDA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用辅料的注册审批权限。2005年6月,SFDA了《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旨在规范药用辅料的注册审批,并提出了分级注册、分类管理的理念。同年9月,《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一直没有正式。随后,为进一步加强对药用原辅材料的监管,2010年9月,SFDA就《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提出了对药用辅料进行备案的管理模式,表明药用辅料分类管理的思想正逐步完善起来。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SFDA于2012年8月1日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对药用辅料分类监管的模式。分类管理是结合我国辅料产业发展、市场环境、监管资源、企业诚信度等多方因素而提出的辅料管理模式,符合目前我国辅料行业发展现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如何进行操作成为了监管部门面对的新的难题。对于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了类似分类管理的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欧美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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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办案竞赛活动通知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执法办案竞赛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三最一高”工作目标,按照以执法监管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秩序的思路,根据全市系统各个层级市场监管工作重点的不同,科学设置奖项,通过分类考评,引导全市系统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更好地服务我市跨越式发展。

二、奖项设置

(一)执法办案先进单位

以分局、所、队为考评对象,全面考核各单位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将执法办案专项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认定为办案先进单位。

(二)十佳办案能手

以全市工商系统办案人员为考评对象,将评选出的5名办案人员认定为执法办案能手。

(三)十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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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析

作者简介:申天恩,男,河北藁城人,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与社会法。

摘 要: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十年来出现了立法与社会经济脱节的情况。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认知论上应当摒弃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上应当作出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正;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应借鉴《德国商法典》、《韩国商法典》等,在债权转移和债务承担方面作出明确细致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方面应引入英美法系的双重优先原则。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设立条件,营业转让,双重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0-0071-03

《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历经十个年头。十年来该法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维护了经济主体的利益。然而,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也蓬勃兴起,《个人独资企业法》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新问题,法律本身日益滞后于社会经济实际状况,这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本文从《个人独资企业法》若干基础法理入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修改提出若干建议。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

学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集中于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以及非法人团体资格说。前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1]后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亦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2]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的建构基于如下主张:其一,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其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混同,投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企业财产;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具有非独立性特征。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上述三方面主张,本文认为: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与第9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依法成立的组织经营实体。作为一种经营实体或组织体其在成立后能够以自己的商号独立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从事相应的经营或交易。体现在程序法上,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人格相对独立性的法律主体。其次,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对债务清偿规定来看,虽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仔细研读该法条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采取的是补充主义原则,而没有简单地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人格相对独立性、财产相对独立性、责任相对独立性的三大特征,因此,将之定位为非法人主体应当是恰当和准确的。

在实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时,有些地方开具的处罚书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处罚对象。对此,本文认为,综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应严格区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个人,二者不能发生混淆。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以经营实体作为处罚的对象,而错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处罚对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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