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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处分撤销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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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撤销处分申请书

大学生撤销处分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08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xx,学号是xxxx。本人曾在10年11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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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研究

摘 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作为维护第三人利益的事后保障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针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时二者存在竞合。对这两种制度的关系进行研究,在区分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适用,解决适用上的冲突,以更好地发挥这两种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后,如何协调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相关制度的关系就成为司法适用上的难题。大陆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置于当事人制度中,且仅有一个条文,未对提起期限、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主张参照再审程序的居多,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为再审制度的一环,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在性质、功能及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相似之处而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成为关键。

一、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

(一)第三人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学理上认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他人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1]。显然这属于诉讼阶段第三人的概念,也即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而在裁判生效至执行阶段,2012年民讼法修改之前只有"案外人",且未对其概念作出界定;民诉法修改后新设第三人撤销之诉,使民诉法首次在诉讼阶段之外出现"第三人"的概念,遗憾的是仍然限定为有独三和无独三。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来看,在不同阶段第三人的含义及其蕴含的法理是不同的。比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在裁判生效至执行阶段的"第三人"是指非民事诉讼当事人,且未经人进行诉讼的与判决有利益关系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所以,对第三人的内涵应该从广义的范围来理解,即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民事诉讼各项程序中的除诉讼相对人之外的人[2]。

(二)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

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依照诉讼阶段可分为事前保障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前者包括诉讼参加和诉讼告知制度,后者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下面主要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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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裁决之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关键词]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裁决 冲突 立法建议

「摘要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司法审查范围过宽,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重新仲裁制度不够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且仲裁裁决对之不能预先排除。两种司法审查制度存在重合和冲突,缺乏有机协调,笔者提出了修改相关立法的建议。

对国内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制,本文不涉及)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裁决前的监督,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1] 司法审查既包括《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经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予以撤销的制度。

(一)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

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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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解析

[摘 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专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律师只有正确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的诉讼规则,才能在办理此类诉讼案件中发挥好功能和作用,最后实现法律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3 ― 02

引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对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救济程序,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设专章系统的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采取的救济程序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诉讼。但是这种程序设计的弊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愈发明显,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多达到撤销原裁判文书的诉讼结果,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未解决;第三人提出新诉讼并不能直接阻却原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难以保护。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吸取了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救济的合理元素,对原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平衡设计。在原裁判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时,合理安排了各方的诉讼权利和对抗机制,最终在裁判规则上最大化的实现了诉讼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本文侧重从律师实务角度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则和适用,对律师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必要的解析,旨在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让诉讼法的程序公平精神更为深入人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制度,包含了二个诉讼程序。一是诉讼当时第三人参加程序审理,二是诉讼结束后第三人重新启动原判审理,也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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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

[摘要]第三人撤销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了保护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或恶意诉讼而受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在本质、适用主体和提起事由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应清晰加以区别,准确予以适用,以实现两种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中请再审;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3-0085-02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它的确立为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提供了又一条法律途径。有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得以实现,建立以再审程序为依托的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因而无需予以单独规定。但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和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可知,该制度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衔接、区分,以期更全面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独立存在的价值分析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它在保障案外人权益受到神效裁判侵害时有着重要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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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论文

一、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外,其他动物卫生许可均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执业兽医注册、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进口等的审批、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许可,等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即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许可、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审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审批等。

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动物卫生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一样都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兽药GMP证书》等;第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兽药产品说明书等;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检疫标志条件的包装物上加贴检疫标志,或者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印章。

3.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其隔离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期间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是指对获得许可事项的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如,取得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对实质内容的变更,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其饲养地点的变化,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场所其诊疗地点的变化,则不属于变更,而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销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因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不予撤销。

三、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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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程序的构建

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然而全国多数教师申诉案,教师未获得成功。究其原因,教师申诉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申诉程序的建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是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对申诉的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一、申诉的提出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申诉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就是受理机关不明确。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政府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外,基本上都尚未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职能部门,这给教师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地行使申诉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障碍。存在着处理申诉的机构设定的随意性大,受理部门不够明确,缺乏应有的权威和权力等问题。因此,教师进行申诉时,应根据教师申诉的管辖来选择受理部门。其分别如下:(1)按照所属学校的隶属关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主管的行政机关受理。(2)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提出申诉,由有管理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的申诉,应由省级高等教育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受理。(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教师可以任选一个,选择的标准以能方便、准确处理为原则。(4)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部门应该专门设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专科以上学校分学校及中央两级,以下学校分县(市)、省(市)二级或中央一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教师、教育学者、主管教育机构代表以及深惠公正人士,而且规定其人数。因而,专科以上学校的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或者认为学校侵犯其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服其决定者,向中央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再申诉。专科以下学校的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或者认为学校侵犯其权益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服其决定者,向其上级主管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再申诉。教师对县(市)主管机关之措施不服的,向县(市)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服其决定者,向省主管机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再申诉。

教师应该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而且,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3)申诉要求,即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得之补救。(4)申诉理由,即针对申诉要求提出被申诉人的错误以及纠正错误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5)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证等。

二、申诉的受理

申诉的受理,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教师申诉的接受。主管部门收到教师的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未写明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应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应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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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撤销机制可扩展性定量评估模型

证书撤销是PKI系统中消耗资源最大的操作,它是PKI系统扩大化和普遍化的重点问题,证书撤销机制的可扩展性是评价其方案优劣的重要部分。为了解决PKI系统普遍化、大规模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许多证书撤销机制被提出和使用。

一、证书撤销机制可扩展性分析

对于证书撤销机制而言,可扩展性可以看做是该机制能够支持的最大PKI规模。PKI系统的规模由系统颁发的证书数量决定。因此可以用一个证书撤销机制能够支持的PKI系统最大证书颁发量来评价一个证书撤销机制可扩展性的优劣。

证书撤销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将证书撤销信息提供给系统中的用户。当PKI系统增大,证书颁发量增多时,系统的用户增多,证书撤销信息数据量随着证书颁发量的增大而增大,证书撤销机制需要将更多的证书撤销信息颁发给更多的证书用户。证书撤销机制一方面要处理更大的证书撤销信息量;另一方面要为更多的用户服务。

如何处理证书撤销信息,不同的PKI系统有不同的要求。(1)安全需求:用户需要确保当前得到的消息确实来源于信任权威机构(CA),且足够安全,在传送过程中没有被篡改过。一般情况下,撤销系统是通过数字签名来满足用户的安全需求。(2)消息及时性需求:用户需要知道所得到的消息能否反映证书当前的状态或者反映当前证书状态的程度。在不同性质的PKI系统中,用户对消息的及时性要求不同。例如在电子交易这样的PKI系统中对于撤销信息的及时性要求就比较严格。(3)消息完整性需求:在不同的PKI系统中对撤销信息的完整性要求不同,如有的PKI系统中要将证书撤销的日期、原因等消息等信息都发送给用户,而有的PKI系统中用户只需要知道证书是否被撤销,而不关心其他信息。

综上所述,在证书撤销系统中,不同PKI系统要求不同,所以无法对证书撤销信息的处理能力做出较好的评价。影响PKI系统可扩展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撤销系统的服务能力,服务能力包含系统的服务性可用率和服务效率。

二、基于服务性能的可扩展性评估方法

2.1定量化参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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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撤销和无效的认定

摘要:法定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是在法定无效婚姻存在时,一旦事由消灭,法院就不再支持,请求权也随之终止。根据无效婚姻的具体事由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期间也不一致。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5-0280-01

一、婚姻撤销的认定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此可知。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其他人都无权代为行使。

(二)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超过此期间,就不再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丧失撤销婚姻的诉权,只能按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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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该约定宜认定为赠与合同;在子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该约定宜认定为夫妻共同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关于赠与的约定夫妻一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接受赠与的子女系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合同 撤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由来

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至今尚未成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李某离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按2000元/月支付抚养费。(3)原、被告共有的五套房屋中的三套归婚生女所有,剩余两套中的一套归被告与婚生子所有,一套归婚生子所有。上述房产由原告负责在2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所有税费,被告应提供协助。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反悔,邵某申请强制执行。某法院立案庭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不予立案。笔者作为本案审理阶段的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离婚时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应如何定性(2)经生效调解书确认过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被撤销?(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对于离婚时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约定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该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观点二认为该约定属于赠与合同;观点三认为该约定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失之偏颇。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因此而取得所生债权之合同,又称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或称利他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关系,其中最基本的是第三人的利益和立约人的给付义务。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当事人身份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得以发生的基础。 但夫妻之间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身份关系,也不存在对价关系。这就从债的发生原因上排除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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