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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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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差异及风

【摘要】本文结合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对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差异及风险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差异风险探讨

前言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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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单价合同利弊

摘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都应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对于承发包双方具有风险共同承担的特点,本文仅以发包人角度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以及如何防范其中的风险,以期以最小的投资达到建设目的。

关键词 固定单价 合同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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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单价施工合同的造价控制

摘要:本文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未来发展趋势,简要阐述了单价施工合同的优点及控制要点;从业主造价控制角度出发,以造价计价、招投标、合同签约履行为主线,重点分析了单价施工合同的造价控制措施,这也是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的重点与难点。

关键词:单价 施工合同 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太大的项目,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单价合同中有些子项在招标时也可以采用包干形式,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它是国际上施工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我国逐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大势所趋。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一般同时约定实际成本最高限价,如果实际成本超出最高限价,则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如果实际成本低于最高限价,则按事先约定好的方法进行成本与酬金结算。这类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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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某**项目固定总价\单价合同量价差调整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某**项目量价差调整的范围及方法。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价差调整、量差调整、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工程量计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某**项目从筹建到机械竣工历经五年时间,特别是在2008年这一年,全球钢材价格涨幅让人难以预测,更让承发包双方难以承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某**公司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工程量差、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可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按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2008年是该项目的建设高峰期,施工单位大部分材料都在这一年采购,材料价格的涨幅已远超过合同规定的幅度。为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对施工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以补偿承包单位部分损失。可调整的材料范围为:(一)建筑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的钢材(含彩钢板)及商品混凝土;(二)安装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管材、管件、非标设备用钢材。

2、价差调整方法为:材料价差等于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减去基数(基数取投标价、投标当期市场价两者的高值)。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格计取顺序为:《**工程造价》信息价;施工当期业主限价和采购价;《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工程经济信息》价;商品混凝土按当地文件规定价格执行。材料数量的取定:(1)固定总价合同(EPC)的材料数量为投标文件中材料数量和材料进场报验单中材料数量两者相比取小者;(2)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的材料数量根据竣工图据实统计。

(二)、量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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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单价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影响及应用问题分析

摘要: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在建筑领域均有广泛的应用范围,但对于不同工程概况,二者对于业主与承包商的影响也各有不同,本文对上述影响做简单分析。

关键词:工程总价合同;工程单价合同

1 引言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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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类型选择

【摘要】随着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盛行,也随着招投标形式的运用,我国对清单计价模式编制而成的投标报价文件中标之后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类型有不一样的选择。然而选用不同类型的合同类型会给业主及承包商带来不同的利益及风险。由此可见,合同类型的选择在现阶段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清单计价;承发包;合同类型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第63号文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因而在行内有了原《计价规范》和新《计价规范》之说。而新《计价规范》补充及完善了原《计价规范》中的不足。具体体现在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一、条款规定

在新《计价规范》4.4.3款中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则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都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承发包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尤其注重本企业的利益,而将一些潜在风险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从而会给合同的签订带来一定的麻烦,以至于影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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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价格

【摘要】采用科学合理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的招标投标能合理确定中标价,进而使工程合同价更接近工程实际造价。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由企业自主报价”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和投标底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正不断得到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认识和赞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有两点: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这两点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实际造价)

首先,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

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原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和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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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

摘要:文章主要阐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管理程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管理的模式对策,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管理模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程序

1.1合同的订立

(1)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通常由部分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

(2)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对投标所报出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给该承包商来承担。为了使合同的履行中能够更好地界定与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该更进一步的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要是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的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的变更所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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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

【摘要】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变革。本文围绕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内容,从建设市场管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索赔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清单计价 合同管理 变更 索赔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现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上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实施期间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律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加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对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建设行业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清单计价模式的政策背景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经过两次较大范围的修编,最新修订的《计价规范》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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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施工合同的影响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部分。我国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并签订合同,即成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目前,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时期,尚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模式的合同文本相配套,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相应合同管理措施。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中,都需要建立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那么,我们首先就要从分析清单计价对现行施工合同的影响入手,从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改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合同价款方式的约定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常用的合同计价方式。《范本》对合同价款提出了三类可供选择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图1)各类合同的特点及适用情况为:

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这类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故此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2、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议在工程不复杂,施工条件良好,地质勘探报告详细,施工图出齐,技术规范明确,合同工期不超过1年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合同。

3、可调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基础上增加了调价条款。这类合同使发包人承担了物价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4、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它又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列出分布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得出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中可能发生多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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