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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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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务合同,单方允诺,还是单方行为?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1月23日,甲给乙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有二:其一,甲为其儿子丙与乙的女儿丁谈恋爱,造成丁精神失常,自愿承担丁的住院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二,在丁住院治疗期间,甲自愿将一辆轿车交由乙使用。

同年1月24日,甲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控告称,乙与另外二人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甲给乙出具了上述承诺书并将轿车抢走,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回承诺书并追回车辆。

公安机关经初查,认……

二、争议的焦点及理由

现甲向我所咨询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讨论的过程中,律师们对该承诺书的性质发生了争议,即该承诺书是单务合同,单方允诺,还是单方行为?

(一)认为承诺书是合同的理由是:1、该承诺书的主体有二,即甲与乙。2、承诺书的主体是平等的主体。3、该承诺书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4、从承诺书的内宾上看,属于单务合同。①

同时,认为该承诺书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第2款。②甲方可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收到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收的次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承诺书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承诺书;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并请求乙方返还车辆,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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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论文摘要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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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论文摘要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当事人 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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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论文

论文摘要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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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原文作者:杨玉婷

摘 要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观念已渐深入人心。但与之相应,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面临的风险与困惑也越来越多。因此,本文从合同的解除权入手,重点阐释和分析合同法中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发生原因和适用范围,力求在遇到解除的适用情形时当事人能合理加以运用。

关键词 合同 单方解除权 解除权的发生

作者简介:杨雨婷,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6-02

一、(单方)解除权含义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关系恢复于合同尚未成立时状态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欲解除合同,须有能够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其通常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方式来行使。因此,解除权也称单方解除权。

二、(单方)解除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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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单方废除探究

摘要:合同的单方解除并非合同解除的常态现象,因此,法律从实体到程序都应给予相对严格的规范。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阐明入手,分析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并就合同单方解除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从法律规定到学理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合同类型、合同解除、解除权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当事人以诚信之要求应恪守诺言,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实现其订约之目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也有悖于合同立法的主旨。因此,确立合同解除制度,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既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所在,也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对这些内容规定及其理解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本文在研习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用民法之基本原理对此问题略述己见,以期对合同解除制度之理解和完善有所帮助论文。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①虽然学界对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认识,如,“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并不包括协议解除”。②但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从不同角度还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第一,以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把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第二,以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还是双方的行为可以把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或者事后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约定解除包括依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协商解除。约定解除的特点在于合同双方有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形成,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是合同订立后的另行单独约定。没有这个约定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由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特点在于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依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依法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其特点在于解除方有合同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既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形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协商解除也称之为双方解除,它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事后通过协商形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从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因此,对其的变更、解除即构成类似于对法律的修改、废止。从法理上讲,对新法律的制定与对旧法律的修改与废止属同一性质的主法律行为。那么,应该理解为,对已生效的合同的修改、解除等同于对新合同的制定。所以,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变更、解除普遍采取了以不变为原则,以可变、可解除为例外的谨慎态度。然而,合同和法律制度一样,都是由人制定的,也是为人而制定的,其全部的目的或宗旨只有一个:即为人服务,建立一种稳定的、秩序的、有明确预期的、有利于使人弃恶扬善的,能给人们带来利益的行为规则。如果说当这个规则不符合以上预设目的时,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改变规则或废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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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案情:

滕振远1979年参加工作,1989年调入徐州某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工程公司)工作,1995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1999年3月,该公司的海外部等部门从工程公司分出,独立成立了徐州四达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滕振远被安排至四达公司工作。2001年11月20日,原工程公司以"该同志在职期间因违犯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由作出了《关于对滕振远除名的决定》,后又于同年12月27日将除名决定改为《关于解除滕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持该决定前往徐州劳动服务公司、徐州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处为其交纳了2001年11月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为其办理了徐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就业登记证等手续。

滕振远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被告要求该单位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遂裁决原告补发被告工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原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腾振远的各项请求并判令其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

审判: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了腾振远的劳动合同,且已为被告办理了有关失业手续,现被告亦不要求恢复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各项费用。原告的诉请无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维持该工程公司《关于解除腾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二、原告补发被告2001年6月工资计人民币800元并加发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00元;三、原告补发被告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的生活补助费819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940元,并加发应付经济补偿金25%的赔偿费用4485元;五、原告为被告补缴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计172元;六、原告赔偿被告其他损失52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5036元。

该工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四达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因而上诉人不欠其工资,也无义务为其交纳养老金更不负有给付经济补偿等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3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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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所谓协议解除,即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对于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内容已经没有了争议,选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过这是双方协议解除,而非单方解除。所谓法定解除,即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说,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租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符合了法定情况,就能单方解除租房合同。法律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无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并非所有权人且未获授权出租的,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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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终止合同协议书

终止合同是指员工与企业的雇佣关系非自愿性终止,即解雇员工。它是一个组织可以给予员工的最严厉的惩罚,应该是经过了最周密考虑后才执行的处分。

单方面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北京佳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郎易安

㈠协议起因

甲方负责人(北京佳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强)于20XX年7月12日午休时间单方要求乙方与其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㈡协议目的

本协议以明确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劳动法相关各项条例与之产生的矛盾,解决产生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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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法制化阶段的标志。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在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着体制内员工进得来出不去、上得来下不去的问题。《条例》的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将全面打破,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笔者就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进行简要论述。

一、聘用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聘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前依法提前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聘用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是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聘用合同,是一种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的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二、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三种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事业单位行使此项权利一没有时间要求,只要满足工作人员旷工达到一定时限这一实体要求;二没有形式要求,可以口头、邮件或电话等其他形式通知。但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事业单位必须保留工作人员旷工的书面的考勤记录,并且是连续的考勤记录,以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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